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 xx等 13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183897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
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紓解臺灣大道西屯區交通運輸與鄰近區域交通網路的負荷,成為西屯區西側與龍井區、沙鹿區之主要幹道,大幅縮短臺中市區銜接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的距離,故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0 xx等13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183897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本案係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公路法第 3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5 年 2 月 24
日簽呈影本及臺中市政府 105 年 3 月 10 日府授建土字
第 1050037032 號函影本,本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通往西南方向之車流量,目前係透過東大路一段經由西屯路三段及都會園路交匯後轉向遊園北路轉臺灣大道五段、中興路通向快速公路系統、省道、縣道,依據 106 年 7 月內政部營建署「臺中市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聯外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作業基本設計報告書(P2-21~24),本計畫週邊道路現況交通服務水準,臺灣大道尖峰小時交通量最高達 2,890pcu/hr(平日上午尖峰、往東),服務水準為 D 級,但 V/C 值已接近飽和,遊園北路平日上午尖峰往東方向交通量達 1,325pcu/hr,服務水準 F 級,已超飽和,顯示壅塞嚴重,並依據上述報告書(P2-38~39),在無本案計畫道路情境下,目標年(民國 130 年)時,因中科特定區持續發展及交通需求增加,臺灣大道(遊園北路~中興路)及遊園北路(西屯路~遠東街)之道路容量均無法負荷,服務水準降至 F 級。
2. 又依據上述報告書(P2-39~41),本計畫道路依據行經區位,並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1 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民國 100 年 10 月)之道路分類,屬「市區幹道」,為能達到計畫目標年(民國 130 年)交通量預測及市區幹道之服務水準評估標準達到 C 級,本計畫道路的車道需求規劃雙向 4 快車道+2 機慢車道;計畫道路完成後,臺灣大道及遊園北路交通量原利用遊園北路轉臺灣大道往中興路的車流,可利用本計畫道路銜接中興路往返向臺中市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可提升臺灣大道及遊園北路的交通運作效率,使臺灣大道尖峰小時交通量改善達到 2,550pcu/hr(平日上午尖峰、往東),服務水準 D 級,
遊園北路平日上午尖峰往東方向交通量改善到
1,000pcu/hr,服務水準達 C 級。
3. 為健全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基地聯外道路系統,以紓解遊園北路通往臺灣大道之交通,並大幅縮短中科及遊園北路附近地區(沙鹿、龍井、西屯)至臺灣大道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之距離,本計畫道路係依 103 年 6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及 104 年 9 月 2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都市計畫,規劃新闢長度約 1,966 公尺,寬度 40 公尺之聯外道路。預計徵收私有土地皆為本案計畫道路工程範圍所必需,因現況遊園北路附近地區及道路開闢位置xx多屬既有住宅社區,道路開闢後能促進住宅區xx土地利用及強化消防安全,並使公眾通行更加便利。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計畫道路長度約 1,966 公尺,寬度 40 公尺,規劃雙向
4 快車道+2 機慢車道,並依都市計畫進行用地勘選,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為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開闢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計畫道路係依 103 年 6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擬定中
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及 104 年
9 月 2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都市計畫辦理,勘選路線已避開xxxxxxxxxxxx,xx能健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方向之聯外道路之順暢度,已勘選最短距離,避免用路人繞道及縮短行車距離,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
域可供替代。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開闢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租用、5.公私有土地交換、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經評估為不可行。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 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 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 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 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查 x市目前公告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僅有豐原區東湳 北段 702 地號土地計 1 筆,本案於召開公聽會時, 已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查詢投標,尚無本案之所有權人投標。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
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及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且經各種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合計經協議價購方式共取得 30 筆土地,面積達 1.810081 公頃,
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0.78%,同意協議價購人數為 76人,尚有部分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不成的原因為:(1)協議價購金額不合意、(2)尚有部分有持分土地有未辦繼承之情形,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3)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歷次公聽會與協議價購會皆無出席或提出xx意見,致無法得知拒絕或不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 (4)公同共有及限制登記等情事,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持續發展,上下班尖峰時段通勤車流量相當大,多數車流主要藉東大路,透過西屯路、都會園路、遊園北路等逕行轉向,本案計劃道路開闢後可分流週邊道路之車流,有效紓解鄰近區域交通往路的負荷,提昇xx居民之生活品質及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就業人口通勤之便利性,且本道路工程完成後,將可與都會園路及西屯路三段之計畫道路接通,大幅雖短通往臺灣大道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之距離,亦有利於加速xx土地之發展並提升用路品質,應儘速進行道路之開闢,以落實都市計畫規劃之原意。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徵收私有土
地跨越龍井區東海里及xxxxxx,000 年 7 月份龍井區東海里現有人口數 10,369 人,西屯區福聯里
現有人口 3,940 人,總計 14,309 人,在人口結構上
以青壯年人口占多數。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共計 13
筆,合計面積為 0.183897 公頃,影響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 113 人,僅佔東海里與福聯里人口約 0.78%,惟道路開闢有助於該地區居民與用路人通行,有益於xx地區之整體發展,故仍有開闢之必要。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案開闢後可大幅縮短臺中市區銜接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的距離,並紓解鄰近區域交通網路的負荷,提升居民及在中部科學園區就業人口出入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本案徵收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亦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並不影響居住權益,故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較無負面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將避免用路人繞道及縮短行車距離且能減少車輛通過遊園北路周圍之住宅區,相對提升xx居民之健康與安全。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道路工程完工後將使都 會園路及西屯路三段之計畫道路與臺灣大道相接通,可提升地區公共空間服務條件、加速xx土地利用, 進而帶動人口發展,間接增加政府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徵收範圍內現況雖有種植構樹、食用玉米、苦練、番石榴等農林作物,但其種植範圍小且非屬計畫之主要農業生產地區,不致對區域性農業發展有嚴重影響,故不影響糧食
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工程範圍內有 部分公司行號業已協議價購,徵收範圍內僅有部分 土地種植長番石榴等及自種自食之玉米及其它苦練、構樹等農林作物,其餘宗地多為雜草、與空地,種植 範圍小且未作商業販賣,因此,徵收計畫應不致造成 就業或轉業人口增減問題,而本道路開闢後能健全 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基地聯外道路系統,可增加本區 域對外連結性,整體而言對xx地區就業條件有正 面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土地費用列於 105 年度第一次追加預算 2,000 萬及 107 年 4 月 27 日專案簽准核定之用地費 1 億 400 萬,總計 1 億 2,400 萬元整,故本案用地徵收費用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徵收範圍內 僅有部分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種植構樹、食用玉米、 苦練、番石榴等農林作物,其餘宗地多為雜草與空地,但前述種植範圍小且非屬計畫之主要農業生產地區,不致對區域性農業發展有嚴重影響,又本範圍無漁 牧產業,故不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及xx環境機能配置,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使居民通往臺灣大道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更加便利,亦有利於周圍土地之發展,對xx居民與社會整體實有正面助益。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本案道路用地開闢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現況部分有農林
作物,其餘為雜草樹叢,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本道路開闢工程鄰近範圍內無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道路開闢後可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強化消防安全,落實市政建設,並可促進xx土地之發展,整體而言對居民之生活模式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範圍內無特殊生態,且道路開闢屬線形工程,非進行大範圍土地開發及變更使用,因此不發生影響。
5.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透過道路開闢可改善土地閒置與地上物雜亂之情形,提升xx土地交通路網之服務水準,改善鄰近區域交通流量之負荷及縮短行車距離,實有保障xx居民生活之環境品質與治安管理。
6. 計畫範圍未經過環境敏感地區,業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4 月 18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037849號函說明本案道路之開發規模未達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長度 2.5 公里),認定本案不用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於 107 年 7 月 31 日中市水坡字第 1070057617 號函核定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
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本次道路開闢工程為臺中市政府規劃既定之公共設施,於 103 年 6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及 104 年 9 月 2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所劃設之道路用地,故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結合區域交通網絡,落實市政建設,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本案道路開闢可改善民眾通行之便利性,強化運輸系統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作業效率,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及用路人對交通運輸服務品質滿意度,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道路拓寬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臺灣永續發展目標草案之第 11 項,為所有人提供安全、可負擔、可即性高,且永續發展的交通運輸系統。
(五) 綜合評估分析:
1. 公益性:
本案經評估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發展潛力後劃設本案道路用地,本案道路開闢後可有效解決臺中市區及該園區西南向通勤及運輸之需求道路,使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交通經過東大路、西屯路、都會園路等,可直接透過本道路將車流導引直接銜接xxxxxxx、xxx,x大幅縮短臺中市區及該園區通向快速公路系統之距離,並紓解遊園北路壅塞及噪音問題,藉由xx都市計畫道路系統相互連結,使居民通行更具便利性,亦增加地區消防救護
之功能,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因此本案之推行對整體區域有正面助益。
2. 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依據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105 年 1
月 21 日中市交工字第 1050002032 號函,本案道
路工程目前規劃為 40 公尺寬道路,至少可設計xxxxx,xxxxxxxxx,xx大道及遊園北路交通量原利用遊園北路轉臺灣大道往中興路的車流,可利用本計畫道路銜接中興路往返向臺中市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可提升臺灣大道及遊園北路的交通運作效率,有效紓解鄰近區域交通網路的負荷及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就業人口通勤之便利性,並減少xx住宅社區間之穿越性車流,解決當地居民抱怨車輛過多及噪音問題,提升xx居民之生活品質。且本道路工程完成後,可xxxxxxxx、xxx,x快速道路、高速公路相互串連,並與週邊道路形成大臺中生活圈道路系統,實有工程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本案土地現況部分已有作道路使用,部分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種植農林作物,其餘宗地多為雜草與空地,本府於 105 年 4 月 1 日及
105 年 4 月 15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又於 107 年
5 月及 6 月函詢方式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之意願,經各種方式取得 30 筆土地,面積達
1.810081 公頃,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0.78%,尚有部分所有權人協議不成,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3. 適當性: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
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計畫範圍未經過環境敏感地區,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4 月 18 日中市環綜字第1070037849 號函說明本案道路之開發規模未達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長度 2.5 公里),認定本案不用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於 107 年 7 月 31 日中市水坡字第
1070057617 號函核定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開闢工程係為 103 年 6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
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及 104 年 9 月 2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所劃設之道路用地,在配合xx之重要建設計畫、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之需要下所進行之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
4. 合法性:依據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 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 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現況範圍內部分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種植構樹、食用玉米、苦楝、番石榴等農林作物,其土地改良物之使用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既成道路內之私有土地均已列入徵收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屬線型工程,北側為農業區,南側現況為發展成熟之住宅區,西側由臺灣大道與中興路路口聯接至東側西屯路三段與都會園路,分別連接到達西北側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及臺中都會公園。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5 年 1 月 6 日、105 年 1 月 30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龍井區公所、沙鹿區公所、西屯區公所、東海里辦公處、埔子里辦公處及福聯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5 年 1 月 7 日及 105 年 2
月 2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網站,
並於 105 年 1 月 19 日及 105 年 2 月 19 日於龍井區公所四樓會議室舉行第一次公聽會與第二次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兩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記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5 年 1
月 25 日及 105 年 2 月 24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龍井區公所、沙鹿區公所、西屯區公所、東海里辦公處、埔子里辦公處及福聯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聽會會議記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四) 已於 105 年 2 月 19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5 年 1 月 19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5 年 2 月 24 日府授
建土字第 105003689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5 年 3 月 23 日府授建土字第 1050058863 號函,通
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5 年 4 月 1日於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四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5 年 4 月 7 日府授建土字第 1050070771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經本次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呂○煙等 39 人同意協議價購,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
105 年 4 月 11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二) 工程用地範圍內之龍井區遊園北段 39-23、-24、-25、- 26、-27、-28、-29、-41、-42、-43 地號等 10 筆土地,案經 101 年 2 月 29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
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定讞,並經臺中市龍
井地政事務所於 105 年 3 月 30 日完成土地登記,為維
護上開 10 筆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以 105 年 3
月 31 日府建授土字第 1050067021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人於 105 年 4 月 15 日召開第二次協議價
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5 年 4 月 19 日
府授建土字第 1050080839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皆於 105 年 4 月 26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
(三) 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期能健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聯外道路系統,早日紓解臺灣大道交通運輸與鄰近區域交通路網之負荷,成為西屯區西側與龍井區、沙鹿區之主要幹道,亦可大幅縮短臺中市區銜接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之距離,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本府釋出最大善意及努力,遂於 107 年 5 月 22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14519 號函及 107 年 6 月 28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50059 號函以函詢方式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本次協議結果,共取得 7 筆,共計 27 位所有權人同意。
(四) 合計經協議價購方式共取得 30 筆土地,面積達 1.810081公頃,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0.78%,同意協議價購人數為 76 人(含張○之全體繼承人共 12 人),其餘尚有部分
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7 月 10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不成的原因為:(1)協議價購金額不合意、(2)尚有部分有持分土地有未辦繼承之情形,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3)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於歷次公聽會與協議價購會皆無出席或提出xx意見,致無法得知拒絕或不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4)公同共有及限制登記等情事。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 申請徵收前業併 105 年 3 月 23 日、105 年 3 月 31 日、
107 年 5 月 22 日及 107 年 6 月 28 日協議價購通知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張○意等 4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 協議價購通知及會議紀錄已完成合法送達,因有部分所 有權人依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遭退回或無法送達情形,經 函請各管轄之戶政事務所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 鹿分局提供最新戶籍地址及現居住址後,查得張○掌、張○、張○源、張○勝、xxx、張○、x○等人死亡 且未辦繼承,業就查得之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通知,並 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此外,經向戶政、稅捐、地政所等單位查證,張○存、xxx、xxx、xxx、xxx、xxx等 6 人於大雅戶政事
務所查無設籍資料;張○省、xxx等 2 人之送達處不明,惟因無法確認是否死亡未明,故亦就土地所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進行公示送達。
(七) xxx繼承人xxx等 12 人於協議價購會後完成繼承登記並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張○掌等其餘 6 人之繼承人
並無人於期限內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另xxx之合法繼承人,則已於 106 年
4 月 5 日辦竣繼承登記並已同意協議價購。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徵收土地清冊及土地改良物清冊。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亦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免附相關資料。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係依 103 年 6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及 104 年 9 月
2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 討)(第三階段)案」所劃設之道路用地,於西屯路至臺灣 大道(台 12 線)新增 40 公尺寬計畫道路,藉由本案道路 開闢後可導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之車流直接銜 接中興路、臺灣大道五段,能大幅縮短臺中市區及該園 區通向快速公路系統、省道、縣道的距離,成為西屯區 西側與龍井區、沙鹿區之主要幹道,配合主要交通路網 連結形成交通生活走廊,使通行時間縮短活絡經濟及使 用土地效益提升,加速xx土地之發展並提升用路品質,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 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民國 108 年 3 月開工,民國 109 年 9 月底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40,174,038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39,850,762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323,276 元。
(四)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費計新台幣 40,174,038 元,工程由營建署設計施作,本府編列配合款依營建署工程施作進度撥付。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土地費用列於 105 年度第一次追加預算 2,000 萬及 107 年 4 月 27 日專案簽准核定之用
地費 1 億 400 萬,總計 1 億 2,400 萬元整,編列經費足敷支應。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證明文件。
1 2 3 4 5
沙鹿區
8
2
3 1
西屯區
10 9
4
5
龍井區
西屯區
6
6
10
7
7
8
9
沙鹿區
本案工程位置
西屯區
龍井區
西屯區
非都市土地
1:10000
臺中都會公園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x鹿區
本案工程位置
西屯區
龍井區
西屯區
臺中榮民總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