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 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1-0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类型:委托合同。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加工竹纤维,并指定原料由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合同生效条件:在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合同的履行期限。三方签订协议后持续有效,合作期限 60 个月。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协议签署后,待生产调试正常后,预计可以对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5、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一是起初生产过程中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造成消耗成本的上升;二是原材料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可能将会影响预期的收益。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注:甲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1、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概况:
该公司由浙江越隆控股集团等企业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出资组建,项目总
投资为人民币 15 亿元,占地面积为 1500 亩,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
区,该项目已纳入安徽省“861”行动计划。目前日生产粘胶短纤 150 多吨;该
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年产粘胶短纤维达 18 万吨。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不含危险品)、机器设备、仪表仪器、零配件销售。注册地:安徽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
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注册资本:8118 万元
主营业务:浆粕、粘胶纤维及副产品、纸制品的制造销售。过滤材料、精制棉加工、销售、蒸气的生产与销售、火力发电;百货销售。餐饮、住宿;车间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注册地:河北省藁城市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占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98.64%。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09 年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浆粕交易额为 362 万元;2010 年与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浆粕交易额为 2234 万元。
4.履约能力分析: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多年生产经验,拥有相应的生产浆粕的专利和成熟技术,生产出的浆粕质量稳定,可以满足合作生产需要。
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先进,配套设施完善,加工能力较强,产品质量较好,注册资金达 2.5 亿元,是安徽省“861”行动计划之一。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1、丙方供应乙方竹浆粕的价格为 14500 元/吨(可随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调整);
2、乙方销售给甲方价格确定为:甲方指定丙方供应的竹浆粕价格+生产加工费。
3、竹纤维的加工费用第一个月暂定为 8500 元/吨。
以后的加工费,根据第一个月甲、乙、丙三方认为合理的消耗水平确认加工费用价格基数。以后每季度在前一季度的化工料及能源的价格波动影响加工变动成本变化达到 3%以上时,经三方协商确认,在下季度的加工价格中相应调整金额。在每个季度第 1 个月的 15 日前,由三方财务共同确定。
结算方式、浆粕由乙方与丙方直接以买卖方式结算,竹纤维产品由甲方与乙方以买卖方式结算。
(二)、付款方式
1、乙方与丙方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两次,当月 20 日前按前月生产量情
况预付 50%的竹浆粕货款,次月 10 日前以实际结算后的数量,支付剩余 50%款项。货款以承兑和现汇各半的方式进行。
2、甲方与乙方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两次,当月 20 日前按前月生产量情
况预付 50%的天竹纤维货款,次月 10 日前以实际结算后的数量,支付剩余 50%款项。货款以承兑和现汇各半的方式进行。
(三)、协议签署时间:股东大会通过之后。
(四)、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履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三方发生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本着友好诚信、公平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仍然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
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均有重大影响。
按着合同规定公司竹纤维销售量可增加 3 万吨,销售收入预计可增加 6.5
亿元以上,销售利润预计可增加 6000 万元。
2.此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但因公司的加工能力有限,此合同签定之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但因为此合同的必要条件是使用的原材料为指定的厂家,工艺技术由本公司人员具体指导,为此公司对当事人不存在依赖关系。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六届四次董事会对此合同审议通过,并提交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