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5—0209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东莞国际商务区首开区社区公园及其地下空间项目设计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甲方(发包人)全称:东莞市南城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东莞国际商务区社区公园及其地下空间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东莞国际商务区社区公园及其地下空间项目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证(证号:( 2202-441900-04-01-338919 )。
3.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北邻纬二路、南邻纬三路、西邻经三路、东边(地面与地下空间)与已出让的 D01-02 地块(盛和地块)相连。地下建筑面积暂定 12494 平方米,公园占地面积 7,031.44平方米。分地上地下,具体根据《东莞国际商务区 D 单元 01 街坊及相邻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图则》,项目地面规划为公共绿地公园、临纬二路一侧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1 处等,地下空间规划有公共
停车库(不少于 175 个车位)、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人行通道等。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东莞国际商务区首开区 D01-01 地块。
5.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投资估算约 13500 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设计周期 60 个日历天(不包含招标人进行图纸审核的时间),配合服务期自 办理好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1.工程设计范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2.工程设计阶段: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具体按本合同附件 6 执行;
2.暂定合同(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增值税率为 %,税金金额¥ 元,不含税合同总价款为¥ 元。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与本合同总价款条款中增值税税率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在甲方除支付质保金
(若有)外的最后一期款项前,乙方须连同当期支付款项发票和质保金(若有)发票一并提交给甲方;若后期出现质保问题,按照质保责任和条款,部分或全部扣除质保金(若有)的,不退还相应金额的发票。若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所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按照不含税价格调整结算价格。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1)合同签署后,双方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契约性文件;
(2)本设计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工作联系函;
(7)招标文件;
(8)补充通知(如有);
(9)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10)投标文件;
(11)技术标准;
(12)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3)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东莞市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陆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
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
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
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
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
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
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
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与设计人商议是否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
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非因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
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非因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如因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设计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前述费用,并应按第 14.2 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
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
准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由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费用由设
计人承担;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由设计人免费提供。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签署后,双方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契约性文件;
(2)本设计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工作联系函;
(7)招标文件;
(8)补充通知(如有);
(9)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10)投标文件;
(11)技术标准;
(12)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发包人所提供或设计中形成的资料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资料均
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被发包人公开为止;如设计方违反保密协议所造成甲方的损
失均由设计方承担。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无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无力补救,发包人
需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费用;因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
事故时,发包人有权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设计费;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1.3.2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需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天 。
3.1.3.3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3.1.3.4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国
家和地方规定送审相关设计图纸,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修改、调整
与补充。设计人应在接到《审查意见书》后五个日历日内将修改意见及相应的修改图纸或设计变更
送施工图审查公司复审,不得延误,否则每延期一天,按 5000 元/天扣减工程设计费。
3.1.3.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
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3.1.3.6 本合同中的专业设计内容如须由设计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应提交专业设计
单位资料给发包人,并经得发包人同意。
3.1.3.7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3.1.3.8 根据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驻场人员的承诺情况,在
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驻现场人员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合同设计费中,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内容进
行驻场的,发包人可按以下约定扣除工程设计费:
(1)设计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内容进行驻场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警告函,每发出一次警
告函,发包人可按人民币 30000 元扣减工程设计费,警告超过三次,设计人仍未按承诺内容进行驻
场的,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其履约担保将全部转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
(2)主要设计人或驻场人员变更的,须事先确定替换人员,其资历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报发
包人书面批准。
(3)设计人不履行职责的 ,发包人除给予违约处理外,有权根据情况解除合同,并将有关情
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1.3.9 如设计人的工作方法及态度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发出三次警告函而效果不明
显的,在以后每发出一次警告函可处以 30000 元违约金。情况严重者如出现重大技术事故,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或除发包人原因外,出图时间超过原定每个阶段设计周期的二分之一或警告函发出
累计 6 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1.3.10 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如有三次不按时配合发包人的工作或
做不到双方约定工作范围,设计人承担暂定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情况严重者,发包人会通报建设
主管部门。
3.1.3.11 设计人编制的估算超过发包人审定的项目总投资,应无条件修改设计方案和相关图
纸。
3.1.3.12设计人用通过批准后的设计概算来控制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完成所有施工图后,如发
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总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修改设计方
案和相关图纸。
3.1.3.13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及法律规定的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合同范围内所有内容进行总负责。
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直接参与设计全过程(包括负责方案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并在设计成果签字署名,参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过程方案汇报,发包人例行会议等),如项
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席并负责上述工作,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警告函,每发出一次警告函,发包
人可按人民币 10000 元扣减工程设计费,警告超过三次,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其履约担
保将全部转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
3.2.2 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第一次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设计人第二次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
元;设计人第三次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 万元。超过三次,发包人
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10%计收设计人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需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设计人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10 万元;设计人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 万元。超
过三次,发包人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10%计收设计人的违约金。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7 个
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专业负责人名单及
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设计人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设计人第三
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 万元。超过三次,发包人保留单方解除
合同的权利,并有权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5%计收设计人的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严禁转包,本项目所有设计内容均不得违法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3.6 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暂定合同价款 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如果设计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设计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可在履约担保到期前将履约担保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
准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
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规范执行。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按本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表》规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本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表》规定执行。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
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天 。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方式和标准计算的总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支付。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需要组织审查会议时,具体另行发文通知。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
由设计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提供协助。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作的难度、服务期限等所有影响性因素,并承担所有相应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人工、材料、仪器设备、差旅、驻地、交通、通讯、施工配合费、保险费、风险费及
利润、税金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总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
付。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配合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工程设计变更并提供 10 份图纸,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否则发包人将对设计人处以人民币 2 万元/次的违约金。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关于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2.2 设计人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不受限制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关使用费。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设计人应退还发包方已付费用,发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方案补偿费标准对设计人进行补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关费用。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天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要求设计人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继
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支付,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
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使其
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无力补救,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履行本合同义务,设计人应承担
全部费用;因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发包人有权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设计费。设
计人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按暂定合同总
价的 20%计收设计人的违约金。
14.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回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暂定设计暂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③ 250 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6.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30 天内。
17.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8.1 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内容仅是初步估计内容,设计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根据具体的设计方案,结合本项目的批复投资金额,向设计人发出最终实施设计任务书,列明具体委托设计人设计的内容,最终委托设计的内容以不超出批复总投资金额为原则。
18.2 在本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反复修改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直至方案设计满足发包人要求为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18.3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设计人不可随意加大或提高设计范围和设计标准。若发包人按设计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估算超出经济指标,设计人应免费为发包人调整设计文件。
18.4 若设计人根据合同获得发包人发给的物品,设计人须负责妥善归还。设计人保管发包人的物品期间,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盘点这些物品或物料,设计人须协助发包人完成盘点工作。
18.5 设计人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始终坚持高质量。若设计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18.6 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处理问题的,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到现场,否则设计人应以项目负责人拒绝到场的次数,按每次 1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针对工程实施中的重点部位、复杂工序,给予重点监督、指导(包括现场服务)。若因设计人未能及时参与相应的工作,而造成建设成本的增大,施工延误,以至影响整个工程效果的进度等,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其履约担保将全部转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同时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18.7 主要设计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和发包人的要求必须到现场解决问题而没有到现场的,发包人可以按实际脱岗时间以 5000 元/天扣除工程设计费。
18.8 在施工阶段派驻的设计代表在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可以按实际脱岗时间以 5000 元/天扣除工程设计费。
18.9 主要设计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或者工地代表变更的,应在变更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工地代表变更的,应报发包人书面批准,所有替换人员资历应不低于原人员。未按规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次扣减设计费 10000 元;未按规定更换工地代表的,每次扣减设计费 10000元。
18.10 如设计人的工作方法及态度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发出三次警告函而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进行违约处置,并在以后每发出一次警告函可处 10000 元违约金。
18.11 设计人在工程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如有三次不按时配合发包人的工作或做不到双方约定工作范围,设计人承担暂定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情况严重者,发包人将有关情况通
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18.12 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设计费用中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
18.13 合同期内,设计人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履约担保用于处理该项工作。
18.14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施工材料、施工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18.15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派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并承担费用。
18.16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签订协议。
18.17 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每月 1 日向发包人提供月报,月报应反映设计人设计人员情况,工程的设计质量,进度等问题。
18.18 本合同所列的损失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18.19 由于不可抗力、政策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设计人未进行工作的,应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已经开展工作的,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已经交付的设计成果由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标准参照 14.1.1 条,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18.20 发包人有可能至设计人处驻场监督设计工作的顺利推进,设计人应提供给发包人办公便
利。
18.21 设计的专业分包项目(含灯光亮化、室内园林、幕墙、标识、划线、智能化等)的分包单位须报发包人审核并同意后确认实施,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上述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发包人不予承认,所产生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18.22 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事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同时无偿提供善后服务。
18.23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三次以上送审不通过的,自第三次起,按每项每次扣减设计费 50000 元进行违约处置。
18.24 为满足本项目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发包人已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东莞国际商务区首开区社区公园及其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工程施工招标图设计,产生费用共计 21 万元,此费用纳入本项目中标价中,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向该第三方单位支付该笔费用,并由该第三方单位向设计人移交相应成果。
18.25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东莞国际商务区社区公园及其地下空间项目设计招标范围包括建筑、景观、精装、亮化等专业方案深化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及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和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等,设计内容包括:含建筑、景观、精装、亮化等专业方案深化设计、
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及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和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
务等,设计内容包括不限于:1.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排水、燃气、消防、人防、
装配式、电气(含强电、弱电、智能化)、防雷接地、通风空调、防排烟、BIM、门窗及幕墙、绿
建及节能设计、低碳设计、海绵城市、室外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水电、各类管线、燃
气管等预留接驳设计,须保证与用地红线外道路、各引入点顺接)、用地红线至市政接驳点间的水
电管线设计;2.景观工程:园林景观、园林建筑;3.室内精装修设计(公共区域);4.其他专项:亮
化工程、泛光照明、导视系统、室外工程、交通标识、车位划线、电子报批、日照分析室内外综合
管线图等。中标人尚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
(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方案报批等)。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本工程设计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等。除完成上述各工作外,设计单位还应承担未获得招标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责任。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及调整: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及展示图,送审发包人审查认可,并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直至取得确认。
2、初步设计:进一步完善设计构思,并为施工图设计做准备,本工作阶段包含初步设计的概算。初步设计成果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但仍需提供设计的后续服务工作,并于初步设计完成后提供设备技术规格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3、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后的工程概算,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并配合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送招标方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文,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应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
4、施工配合:按招标方要求整理归档施工过程的技术性文件,负责办理施工过程所涉及的各类检验、监督等手续。并在施工中配合以下的工作:
A 工程开工后,投标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并提供各阶段在场人员名单;
B 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
C 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板,提供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 D 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监督;
E 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F 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
G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H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视为本阶段工作结束;
I 在工程招标阶段,设计人按照招标方的要求,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招标文件讨论、编制和审查工作;
J 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并提交电子版供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加盖出图章。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如有) | 1 | 设计开始 3 天 前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 | 1 | 设计开始 3 天 前 | |
3 | 用地红线图 | 1 | 设计开始 3 天 前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各阶段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阶段 | 建筑方案(含园建、装修等方案)报建图及各单体立面效 果图 | 8 | 以设计任务书计划工期为依 据 | 提供建筑平、立、剖方案图、报建表并达到方案报建深度、完成装修、景观方案,并完成设计估算编制。 |
2 | 扩初阶段 |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各层各专业平立面细化图 | 8 | 以设计任务书计划工期为依 据 | 各专业设计说明及图纸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或平立面细化图设计深度要求,并完成设计概算编制。 |
3 | 施工图阶段 | 全专业全部施工图 (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弱电、智能化)、通风、消防、景观园林、装修、BIM 模型、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燃气、人防、泛光照明以及导视系 统、交通划线) | 23 | 以设计任务书计划工期为依据 | 可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排出图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完成设计预算编制。 |
注:各阶段设计工作重点及详细成果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资料,不得加密。
4、设计人提交给发包人设计成果文件份数要求:方案、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各8份,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23份;竣工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5、出图要求:设计人提交的单体报建图8份;电子报批计算书 2 份,工程面积统计 8 份,为 A4规格(如发包人需要A1、A2规格则费用另计)。交图日期以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设计人邮寄记录
表(限快递交图方式)或者经发包人签名确认收到图纸的记录表(限当面交图方式)为依据。
6、以上资料需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要求:一个电子文件内只有一张图,电子文件名字与图名一致,目录要有对应电子文件)。
7、设计人除按以上要求提交设计成果外,还应按设计任务书中的图纸送审补充要求提交相关资
料。
8、所有电子文件(刻录 4 套光盘,可编辑,格式: PDF 、DWG 两个版本)必须在图纸提交的同时提交发包人,不得加密及限制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设计人 2 万元,并视为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
9、发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表中的细目进行增减。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 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设计进度表
深化方案设计阶段 | 方案设计及调整:自招标人书面通知载明时间开始起 10 个日历天内与发包人确定设计深化方案,在收到发包人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后 5 日历天内完善图纸和相关资料交付给发包人。 |
初步设计阶段 | 初步设计:自收到设计方案确认文件后 15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含工程概算书),及按要求配合发包人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有关初步设计审查手续,在收到发包人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 5 日内完善图纸和相关资料交付给发包 人。 |
施工图设计阶段 | 自收到初步设计确认文件后 20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送 审稿和相关资料,并在施工图送审稿审查通过后 5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和相关资料(含工程预算书)。 |
设计施工服务期 | 至工程竣工验收 |
竣工图 | 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 |
注:1、各设计阶段,设计人需报发包人审批的设计资料详见设计合同附件 3;
2、在实际操作中,若发包人因项目开发进度、批次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可重新制定项目出图时间节点,并按新的出图时间节点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暂定合同金额为 万元,最终金额按下面第二条“设计费总额构成”规定进行结算,并经发包人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服务收费系数计算,最终以经发包人审定的本项目设计范围内工程招标控制价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 1.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附加调整系数为 1.0。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1)工程设计费:
①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中标设计服务收费系数
②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
系数
(2)其他费用:本工程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会务费、
电子报批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差旅费、驻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费用。
(2)其它: / 。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目前暂按 9260.00 万元(限额,即工程投资金额 9260.00 万元的 0.7%计取计费额)作为计费额进行计算,最终以本项目设计范围内工程招标控制价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并最终以发
包人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基础计费参数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万元) | 调整系数 | |||
专业调 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 度调整系数 | 附加调 整系数 | 备注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2002 年修订本)确定 | |
数额 | 9260.00 | 1.1 | 1.0 | 1.0 | ||
费用项目 | ||||||
名称 | 公式及计算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 以①为基 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 订本)计取 | |||||
(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 | ||||||
合计 | ||||||
(二)基本设计收费 | (一)×②×③×④ | 312.00 | ||||
(三)其他设计收费 | / | / | ||||
312.00 | ||||||
(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 价 | [(二)+(三)] | |||||
(五)设计费(暂定) | (四)×设计服务收费系数(0.70) | 218.40 |
注:
1、本表可按需要进行调整,可列表计算,也可用文字形式描述。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根据设计的施工图的工程规模相关参数按实计取;专业调整系数及附加调整系数根据设计的施工图具体专业内容及设计深度按实计取,并最终以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和发包人审定的系数作为结算依据,并以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和发包人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3、上表中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暂定值,结算时以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和发包人审定的本项目设计范围内工程招标控制价为准。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付费次序 | 付款比例 | 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支付合同暂定设计费的 10% | 合同签订后且提交请款报告后 30 日历天内 | |
第二次付费 | 支付至合同暂定设计费的 25% | 深化方案获得甲方审批通过且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请款报 告 30 日历天内 | |
第三次付费 | 支付至合同暂定设计费的 30% |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且提交请款报 告后 30 日历天内 | |
第四次付费 | 支付至合同暂定设计费的 75% | 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备案通 过,提交请款资料后 30 日历天内 | |
第五次付费 | 支付至设计费计算金额的 95% | 按实 计算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请款报 告 30 日历天内 |
第六次付费 | 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 100% | 按实 计算 | 施工合同结算及设计费结算完 毕,提交请款报告 30 日历天内 |
注:1、设计人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合同名称。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以原合同约定价格不含税金额不变作为基准,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格,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例如方案调整、外部条件改变等)进行工程造价单项(以发包方认定为准)变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局部设计变更,以及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例如设计遗漏、缺失,施工单位施工失误后的补救措施等),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若因发包人原因设计方案在施工图定稿后工程造价单项变更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设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加的设计费=变更、调整及修改部分的工程造价×设计费率;设计费率=合同工程设计费÷经发包人审定的设计范围内施工图招标控制价×100%。(增加设计费的支付须在合同工程设计结算完毕后进行)。
(本协议书无固定格式,招标人如有需要的,自行附上。)
格式 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格式 2:履约担保书格式 格式 3:支付银行保函格式格式 4:支付担保书格式
格式 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发包人的名称) (下称“发包人”)
鉴于 (设计人的名称与地址) (下称“设计人”),已保证按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及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 )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设计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 ,受设计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发包人提出因设计人没有履行上述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我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为发包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何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日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
格式 2:履约担保书格式
履约担保书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设计人名称) (以下简称“设计人”)已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就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 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 )
(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中要求设计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担保,作为设计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担保人同意为设计人出具本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本担保人向你方承担支付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设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担保人将无条件地于 日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超过本担保书金额的责任。
除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日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
格式 3:支付银行保函格式
支付银行保函
致: (设计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 (下称“发包人”)与 (设计人全称) ( 下称“设计人” )签订 (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向设计人支付工程设计费及其他应支付款项等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设计人在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应提交合同指定的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发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设计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设计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设计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设计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设计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设计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毕后第 15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格式 4:支付担保书格式
支付担保书
致: (设计人全称)
根据本担保书, (发包人名称) 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担保人名称)
作为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共同向 (设计人名称) (以下简称“设计人”)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责任,发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支付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发包人已于 年 月 日与设计人为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的履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工程设计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愿为发包人和你方签署的工程设计合同提供支付担保。
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发包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当设计人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担保人将于 天之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
除了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毕后第 15 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保证职员职业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和本协议的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阳光合作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阳光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旅游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4.甲方人员如违反阳光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5.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阳光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乙方反馈。
6.接受举报的一方应为举报方保密,不得对举报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阳光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人员了解甲方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和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甲方人员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提供旅游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
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甲方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
4.乙方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甲方(直接联系人为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举报。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方核实属实的),甲方将在内部通报;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合同总价的 10%的违约金,并对乙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连续出现 2 次及以上类似情况或者如因乙方在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如甲方解除原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五年之内不得作为东实集团(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格供应商。
5.甲方接受乙方实名或匿名举报,保证为举报者的信息保密,常设举报部门及电话:举报受理部门: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东实集团举报电话:0769-28822331(周一至周五 9:00-12:00 和 14:00-18:00)
邮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 1 号机关二号大院 9 号楼 204 室,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收,邮编 523000。
三、 其他
1.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