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肥西国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肥西国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西国胜太阳能”)于2015年6月26日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聚能”)签署了《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河光村渔光互补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河光村渔光互补 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河光村渔光互补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期)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鉴于上述事项,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彩虹精化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5号》”)对《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签署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基于对事实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彩虹精化就《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与肥西国胜太阳能本次签署《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聚能的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北荣创建材东-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研发楼7、8层;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注册号为:340106000006494;法定代表人为xxx。
经核查,本所认为,合肥聚能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协议书的资格
经核查,合肥聚能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应用技术与产品、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照明、LED、新光源产品、电力、电子、电工电器、自动控制、嵌入式软件、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工程设计,技术转让(应经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本所认为,合肥聚能具有签署《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协议书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由肥西国胜太阳能与合肥聚能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项下肥西国胜太阳能与合同相对方合肥聚能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合法资格,并且《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肥西国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xxx x x
xxx
20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