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普通交易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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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委任授權/受任承諾代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開戶授權書(法人專用)
茲授權受任人代理本公司與 貴公司訂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關於契約所定,委託人願負全責,絕無異議。
受任人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在處理上開特別委任事務時,如有任何虛偽不實,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議,概與 貴公司無涉。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受任承諾之切實授權書如上。此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授權人: (簽章) (公司法人戶之負責人請於本欄簽名及蓋公司大小章)
客戶(個人戶)開戶身分辨識 | |||
國籍 | □本國 □其他 | 出生地 | |
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含美國公民、美國稅務居民(註)、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證(綠卡)】:□是 □否 【註】係指在美國工作/居住/求學,本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31 天,且(本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者,即為美國稅務居民。 委託人在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所登記的個人或法人基本資料,應以本次開戶所填的申請表資料為準。委託人確認於申請表資料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並同意由玉山證券自動更新委託人原於玉山證券登記之相關資料。 倘委託人所提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致使玉山證券無法據以評估是否得以遵循以符合適用規範者,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視委託人為不合作帳戶、並據以採取相應之後續行動,以確保玉山證券符合應遵循事項。前開所述適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所為遵循該法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或規範。 委託人承諾所提供的資料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玉山證券。 |
戶名: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__________
開設區分:□新開戶 □重開(前次銷戶: 年 月 日)開 戶 確 認 書
立約人為向 貴公司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對下列所有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一關係人資料申報表、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現償免簽章同意書、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聲明書)。
立約人同意以 貴公司國內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所留存之基本資料,作為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所需填載之資料, 貴公司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須通知立約人時,均以前開留存資料送達。為確保權益,立約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將依 貴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程序辦理。
對於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特此聲明。此 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
立契約人: (親簽) (公司法人戶請於本欄蓋公司大小章)
代表人(法人加填): (親簽)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同意簽章式樣及向 貴公司辦理本契約及相關款項借貸業務往來相關事宜,悉依留存於 貴公司之受託買賣證券交易
帳戶印鑑卡為之。
乙 方: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壹、同一關係人資料申報表
□無關係人且無利用他人名義向 貴公司辦理款項借貸及融資融券。
□有關係人或利用他人名義向 貴公司辦理款項借貸及融資融券,相關資料如下: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分公司 | 帳號 | 關係別 | 備註 |
註: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本人、配偶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應包括利用他人名義。
受任承諾人: (親簽)身分證字號:
連帶保證人聲明書
(限簽約人之父母、成年子女或配偶提供其財產證明(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為限)
茲同意即委託人與 貴公司訂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開戶契約」時,以本人之財產證明作為徵信要件,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且委託人所有因辦理款項借貸業務所生之一切責任,本人願負連帶保證之責,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特此聲明。
此 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聲 明 人: (親簽)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與申請人關係: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契約服務或您可能需要本公司或其他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之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授權書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本告知事項內容如有更新,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本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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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茲就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後:第一條(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融通對象)
甲方身分應符合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如非屬該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下稱「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 有者,應出具聲明書。
第三條(融通事由及融通金額)
甲方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
甲方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時,乙方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後予以同意,並核准融通金額。第四條(利率及手續費費率)
乙方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得向甲方收取款項借貸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乙方訂定,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以年率計算之利率。
前項利息按甲方取得融通金額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或依雙方約定之期間日數計算並約定支付日期及方式;利率及費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乙 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第五條(融通期限)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其融通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其融通期限以二個營業日為 限。
除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外,前二項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乙方應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第六條(擔保品標的)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提供之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為限。
第一項甲方提供之擔保品,除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外,得經乙方同意後更換之。
甲方申請資金融通後,所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檢核後認超過融通限額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更換擔保品,並將已撥入擔保品專戶超限之擔保品,提撥退還至甲方帳戶。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計算融通標準。
第七條(融通款項之撥付)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依前條第一項所提供之擔保品,應由乙方或保管機構匯撥至乙方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品專戶。若甲方具操作 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且以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完成質權設定予乙方,相關設質費用由甲方負擔。
乙方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將融通款項撥付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以甲方本人帳戶為限,撥付費用由甲方負擔。 前項融通款項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變更,甲方應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方式通知乙方。
第二項融通款項之撥付,乙方得一次或分次就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計算融通額度,按甲方之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融通款項,撥付方式由雙方約定之。第八條(擔保品維持率及補繳擔保品)
乙方應逐日計算甲方所提供擔保品之擔保維持率,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不納入擔保維持率之計算,其低於乙方所定比率時,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甲方依前項補繳之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種類為限。
第一項補繳期限,依操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定之。
甲方提供之更換或補繳擔保品,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乙方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更換。 甲方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甲方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第九條(擔保品之退還)
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如有部分清償時,除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外,乙方得依比例退還甲方原提出擔保之擔保品;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退還。惟甲方得 與乙方約定,甲方償還融通款項後,乙方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甲方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再向乙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因股價變動,而使甲方之融通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乙方不對甲方支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現金或有價證券。但甲方申請變更融通額度,經乙方重新 核定其得融通額度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賣出成交價款之償還)
以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者,甲方得與乙方約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乙方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以成交價款償還,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二、由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以賣出成交價款償還融通款項。 三、由乙方以實行質權之方式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四、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由乙方辦理解質。第十一條(償還融通款項及擔保品之撥還)
甲方申請償還融通款項時,應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甲方償還融通金額、利息與相關費用後,乙方應於償還日之次一營業日,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匯撥至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辦
理解質並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退還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但甲方得與乙方約定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者,乙方得從其約定。第十一條之一 (借新還舊)
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得以原提供之擔保品向乙方申請新融通款項並指定用於償還屆期之融通債務,不撥付償還融通金額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甲方瞭解並同意乙 方於接獲申請時,應依第三條重新評估甲方之信用狀況,審核甲方原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並於必要時要求甲方增提擔保品,且享有最後准駁之權利。經乙方重新評估之新融通款項若低於原融通債務時,甲方如未依乙方指示先行補足前述差額,乙方將拒絕甲xx融通款項之申請。乙方核准甲xx融通款項申請之日起,原融通債務消滅。新融通款項期限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辦理,且不得逾第十九條第一項有效期間。
第十二條(擔保品之運用與設質作業)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擔保品,除設定質權者外,甲方同意乙方得作下列之轉擔保運用,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 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
前項擔保品若為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乙方名義申購之基金或以客戶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乙方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若甲方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應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核通過並完成質權設定作業。甲方承諾並保證前開債權未經且不得再轉讓或設質予其他第三人;如有 違反,除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辦理外,如致生乙方受有損害,甲方應負完全賠償之責。
若甲方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其提供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設定質權予乙方,設質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如甲方簽訂本契約後喪失前項身分者,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向乙方申請擔保品解質作業。
如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始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者,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就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提供乙方作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之部分,依第四項 規定向乙方辦理設定質權作業。如甲方不願就前開擔保品設定質權予乙方,應依乙方要求更換足額之擔保品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或已辦理質權設定者外,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且放棄緩 課所得稅之權利,由集中保管結算所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第十三條(視為融通期限到期)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開 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融通期限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部分還本日、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融通金額、利息及相關費用。但經甲方更換擔保品,或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存續與
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合併後存續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均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甲方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向乙方融通款項者,如於融通期限內乙方獲悉甲方將前開擔保債權讓與或重複設質予任何第三人之情事,視為甲方違約及與乙方間之所有
融通均提前到期,甲方應立即依乙方所定期限內償還所有融通債務,如逾期仍未償還,乙方得逕依第十四條及甲乙方其他業務融通契約之相關約定辦理,甲方絕無異議。第十四條(擔保品之處分及違約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處分其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
一、 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 甲方未依前條規定償還融通者。
三、 甲方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差額者。
四、 甲方未依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更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者。
五、 甲方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者。
甲方有前項各款之情事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得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應通知甲方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乙方得於債務清償必要範圍內,就甲方因其他業務所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 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尚不足部分,則通知甲方限期清償。
第十五條(處分所得之抵償)
乙方依前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並由甲方負擔之。
前項處分所得,抵償甲方所負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不足抵償,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得依法追償。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取償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十六條(停止過戶或付息之處理)
乙方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代為辦理過戶。如甲方以中央登錄公債為 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遇有付息時,依操作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第十八條(契約之終止)
甲方於款項借貸擔保品專戶內之擔保品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甲方有死亡、第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終止者,乙方得準用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分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有剩餘者,應通知甲方或其繼承人領取,尚不足部分,甲方或其繼承 人應依乙方之通知限期清償。
第十九條(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
本契約自簽訂日生效,有效期間二年。契約屆滿前一個月,若任一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依原條件自動延展一年,其後亦同。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交易記錄,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基本資料及變更)
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填具乙方提供之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嗣後甲方有前述關係人之情事時,應即通知乙方。
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通訊處所、帳號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甲方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即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者,該變更對乙方不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融通資金。
第二十一條(送達)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甲方當面簽收方法為之,或經甲方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第二項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本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二十四條(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或逕行終止雙方之業務往來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僅受理甲方進行既有借貸清 償,不接受甲xxx借貸,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借貸清償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一、甲方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甲方有不配合乙方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三、甲方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乙方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者。
第二十五條(其他)
本契約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體底線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三:聲明書: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茲聲明非屬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應立即 通知乙方,並同意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擔保品之質權設定、更換或提前償還融通債務等事宜,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因此致生乙方權益受損者,並應負賠償之責。
(親簽)
參、證券商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負面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書
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查詢立約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相關負面資料,並同意該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個人資料之查詢紀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介接服務目的完成後將停止處理及利用前揭金融機構授信業務負面資料。
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申請/償還免簽章同意書
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於受理立約人非當面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償還借貸款項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立約人得免於款項借貸相關申請書表或集保轉撥傳票及本公司出具之相關報告書等文件上簽章。立約人同意款項借貸擔保品之交付或受領,由立約人設立於 貴公司之集保帳戶逕行轉撥收付, 貴公司應將退還之擔保品匯入立約人委託買賣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若立約人以第三人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退還之有價證券則請撥入該第三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伍、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為提供您多元化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山證券)秉持誠實信用及必要性原則,基於下列目的,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 玉山證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但不限於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業務。
(二)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三)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 行銷與顧客管理,包含各項業務之行銷活動(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消費者、顧客管理與服務。
(五)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 金融爭議處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消費者保護。
(八)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及資訊安全與管理。
(九) 憑證業務管理。
(十) 其他金融業務及服務。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之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教育、職業、家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帳號及密碼、訪問本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或社群媒體之特定標準資訊(例如:IP 位址、Cookie ID與其內容、唯一識別碼、裝置資訊、使用時間、瀏覽器類型、作業系統、伺服器紀錄等類似資料)等,以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玉山證券往來後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關於您上述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係依照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 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顧客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或律師、本公司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例如: Facebook、Line、Google、Yahoo、YouTube 等)、未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對象、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及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證券期貨xx相關機構、以及對第四點第一項所列之利用對象,具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一) 書面或電子
(二) 國際傳輸等
七、 個人資料權利與行使方式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玉山證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包含契約約定保存期限內、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玉山證券請求上揭資料之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而玉山證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您得向主管機關反應個人資料爭議事項。八、 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揭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絶提供玉山證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玉山證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玉山證券得拒絕受理與您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陸、 聲明書
本人向 貴公司申請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茲聲明本人絕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所訂情事之一,如有虛偽,悉照「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收訖確認: (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