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研發成果來源本技術與本專利係甲方執行農業科技計畫「新型驅鳥器研究與開發 (110 農科-4.5.1-花-V2)」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技術與本專利予乙方。 第 二 條 授權內容一、 本技術與本專利:農用感知驅鳥裝置技術與
附件三
技術與新型專利非專屬授權契約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立契約書人
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 186 次會議」決議,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技術與本專利予乙方,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 | 一 | 條 | 研發成果來源 x技術與本專利係甲方執行農業科技計畫「新型驅鳥器研究與開發 (110 農科-4.5.1-花-V2)」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技術與本專利予乙方。 |
第 | 二 | 條 | 授權內容 一、 本技術與本專利:農用感知驅鳥裝置技術與 |
新型專利實施(新型 M621977 號專利)(內容詳如附件一)。
二、本產品:指乙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技術與本專利授權範圍之一部或全部技術內容進行生產、繁殖、製造或銷售之產品。
第 三 條 雙方合意
一、實施範圍:
▓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附屬島嶼,下同)境內使用本技術與本專利製造本產品。但得於境外銷售本產品: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非專屬使用本技術與本專利生產、繁殖、
製造、使用、持有、要約銷售或銷售本產品,並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外銷售本產品,惟乙方應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產品出口管制相關規定。
二、回饋授權:
乙方利用本技術與本專利如有改良技術或新應用之方法時,乙方同意優先通知甲方並以:
▓給付回饋利益金予甲方。
回饋利益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利用改良技術或新應用之方法所得之一切利益,如權利金(衍生利益金)、授權金等。
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乙方並同意: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將本技術與本專利之一部或全部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進行與前揭相同或類似之行為,或將本產品輸出入至第一款實施範圍以外之地區或國家。
(二)本契約授權範圍不包含本技術與本專利將來可能產出之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乙方同意將來甲方於第一款實施範圍之地區或國家獲得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另行與甲方簽訂授權契約。
四、授權年限:自本契約底頁日期起生效至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 日止,共計 5 年。如乙方有
續約意願者,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6 個月起至
屆滿3 個月前(即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至 00 年 00 月 00 日)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授權契約。
五、乙方依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給付授權金予甲方後,甲方始有履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義務。如乙方為分期給付者,於乙方未履行或遲延任一期給付義務時,乙方喪失分期給付之利
益,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一次請求乙方給付剩餘全部授權金。
六、乙方同意於簽訂本契約前或同時,應符合經濟部「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人訂標準」相關規定,並應具備生產及製造工廠之能力或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
第 | 四 | 條 | x產品上市期限 |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 1 年內完成本產品之上 | |||
市。乙方應擔保其有足夠之財力及營運能力將本 | |||
產品商品化,並盡力銷售之。如因特殊原因須延 | |||
後產出本產品,應於前述上市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 |||
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本產品 | |||
上市期限或終止本契約,否則甲方得通知終止本 | |||
契約。 | |||
(說明:若沒有產品純技術或其他情形者xxxx依實務情況調整) | |||
第 | 五 | 條 | 保密義務與諮詢服務 |
一、保密義務: |
乙方就甲方認為機密之資料,無論甲方以口頭或以書面標示密件等類似字樣(以下簡稱
「技術資料」)揭露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維持技術資料之機密性。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時,不得洩漏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往第三條第一款實施範圍以外之地區或國家,亦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與乙方有委任、複委任、僱傭(無論在職或離職)及代理關係者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乙方應與該違約者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諮詢服務:
甲方同意於正常上班時段內提供乙方總計 24
小時有關實施本技術與本專利之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乙方要求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該技術服務費應包括但不限於講師費、保險費、住宿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該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甲方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技術資料予乙方的義務,亦無提供代言或向消費者做任何說明或保證之義務。
第 六 條 授權金、權利金及付款方式一、授權金:
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0 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 5%,下同)後之金額為 105,000 元整。
二、權利金:
乙方應於授權期間內,每年就本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 2,作為本技術與本專利之權利金(未稅,須另加計營業稅)。乙方為互易、贈與、出租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於本產品交付時亦視為銷售,計入銷售總額內,並依前揭約定計算權利金。
三、付款方式: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遇例假日順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併給付授權金予甲方。乙方同意本授權金縱因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乙方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彙報前一會計年度年內使用本產品之銷售總額,並依第二款之計算基準加計營業稅給付稅後之權利金予甲方。
四、業務檢查:
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法務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記
帳士及相關會計稽核人員至乙方主營業所查核乙方契約履行情形,並就本產品之銷貨收入等相關資料,得影印或抄錄該帳冊、發票、相關憑證及資料,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因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或阻撓。乙方應保留相關簿冊資料至本契約終止後三年,以便甲方為必要之查核。
五、除外條款:
如未收取權利金者,不適用前款業務檢查、第十條第一款遲延違約金、第三款懲罰性違約金,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但書後段關於權利金結算之約定。
第 七 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甲乙雙方不因本契約創設代理、委任、居間或經銷等其他法律關係。甲方或其所屬機關仍得基於所有權人行使其一切權利。
二、乙方在本契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讓與一部或全部權利予任何第三人。乙方如有違反,其讓與對甲方不生效力,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同意本技術與本專利如被侵害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證據保全行動,以確保甲乙雙方權益,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四、乙方自行獨立研發未參考本技術與本專利且獲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如前揭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自行負責並解決糾紛,與甲方無涉。
五、乙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本技術與本專利而生產、繁殖、製造或銷售本產品,或因修改本技術與本專利,或添加、擴張使用本產品
致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或致乙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若因乙方之無權修改或擴張使用本技術與本專利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以及相關之法院及律師費用),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第 八 條 無擔保規定
一、本契約技術與專利資料僅按其現有之狀況交付予乙方,甲方就前揭交付無庸負擔任何責任。甲方不保證提供諮詢服務後,乙方就具有生產、繁殖或製造本產品之能力;亦不擔保本技術之授權合乎乙方特定目的之用或具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甲方就本技術與本專利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乙方因使用本技術與本專利,或使用、生產、繁殖、製造、銷售或要約銷售本產品而發生之產品責任、瑕疵擔保及侵權責任等,乙方應自行負責。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乙方就本產品所為之生產、繁殖、製造、添附、加工、混合與銷售,乙方應就本產品負商品製造人責任,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由乙方給付,乙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亦同。如乙方產品造成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消費訴訟、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調查所支出之賠償、補償、律師費、行政成本等,乙方均應負擔之。
第 九 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地變、疫病或其他經機關書面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水災、風災等人力所不能抗拒事由),或因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不能履
行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者,免給付義務,他方則免為對待給付。
第 十 條 違約效果
一、乙方未依第六條約定於期限內繳付授權金或權利金,每逾一日應另按未給付之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若違反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時,應給付 20,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含稅)。乙方若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甲方得定合理期限催告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如經甲方依第六條第四款查核,乙方短付權利金且短付之金額已達該年度應付之權利金百分之一以上時,乙方除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按短付金額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有重整、聲請重整或遭聲請重整;解散、決議解散或遭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聲請破產或遭破產宣告;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未能履行本契約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五、xxx為自然人而有死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 十一 條 存續條款
第十二條及乙方尚未履行完成之給付義務,不因本契約之屆期而失效。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處理
一、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一個月內應繳回或銷毀由甲方取得之技術資料;如乙方選擇銷毀技術與專利資料者,則應提示銷
毀證明或切結書面予甲方。
二、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繁殖、製造或銷售本產品。但乙方有書面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前所生產、繁殖或製造完成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前三十日內提示該書面事證或存貨數量予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本產品始得繼續銷售 6 個月。並於銷售完 6 月後結算權利金。
三、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不因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三條 契約修改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增補協議內容補充或取代與本契約相衝突之原條文。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
一、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對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契約如有爭議糾紛,雙方同意涉訟時以花 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聯絡方式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xxx
xx:助理研究員
電郵:ackman26@hdares.gov.tw電話:00-0000000#0000
傳真:03-8531340
地址:xxxxxxxxxx
x 000 x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電郵:電話:傳真:地址:
二、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內容,自送達對方可支配之範圍時生效。
第十六條 限制使用與注意事項
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推廣,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及行政機關之名稱,如所(場、中心)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具商業發展之關聯性。
第十七條 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的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契約正本壹式參份,副本壹式參份,由甲方執正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參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印信)代表人:xxx (職章)
地址:97365 xxxxxxxxxxx 000 xxx:00-0000000
傳真:03-8531340
乙方: 【公司名稱】 (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址:電話:傳真:
統一編號:
*如被授權方為個人時:
乙方: 【個人姓名】(簽x)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電話: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