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shds p8@shgsh.ntpc.edu.tw
新北市聖心女子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 第二次招標投標須知
一、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新北市政府所訂定之規定。二、本標案名稱: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
三、採購標的為: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四、本採購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五、本採購:無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600000 元整。七、上級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八、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xxxxxxxxxxx 000 x
九、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
xxxxxxxxxxx 000 x
(00)00000000 轉 115
十、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電話:00-00000000 轉 4777。
十一、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十二、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十三、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十四、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五、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六、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xxxxx0@xxxxx.xxxx.xxx.xx
十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111 年 6 月 11 日前。
十八、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111 年 6 月 13 日前。
十九、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一、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15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 式 5 份。
二十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11 年 6 月 14 日下午 2 時 0 分。
二十五、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校行政教學大樓一樓會議室。二十六、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 人。
二十七、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八、押標金金額:10000 元整。
二十九、押標金有效期:111 年 6 月 14 日。 三十、 押標金繳納期限:111 年 6 月 14 日。
三十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本校總務處出納組。三十二、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10000 元整。
三十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111 年 7 月 31 日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111 年 6 月 14 日三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10000 元整
三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112 年 7 月 31 日
三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111 年 7 月 31 日三十八、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本校總務處出納組。
三十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四十、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附記: 主管機關已有認定之情形如下, 如有其他認定情形,
請查察主管機關網站:
1.廠商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或其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96 年 5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87510 號函、96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293210 號函、 98 年 12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513840 號函、101 年 1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460700 號函)
2.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 年 3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76560 號函)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 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4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102920 號函)
四十一、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四十二、本採購:訂底價,不公告底價。四十三、決標原則:依採購法採最低標。四十四、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四十五、本採購決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最低標決標。
四十六、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四十七、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投標資格與文件審查表。
四十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校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五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如附件一、施工規範如附件二。
五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送達本校總務處且於本校校區內完工。五十二、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五十三、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年,費用計入標價決標。
五十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五十五、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資格聲明書、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5)形式審查表。
🗹(6)基本文件審查表。
🗹(7)資格與文件審查表。
🗹(8)經歷證明、代用印章授權書、外標封。
🗹(9)服務建議書。
五十六、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服務建議書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五十七、投標文件須於 111 年 6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0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xxxxxxxxxxx 000 x 或 xxxxx0@xxxxx.xxxx.xxx.xx
五十八、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九、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六十、 其他須知:
(一) 本採購案標的如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校取得全部權利。
(二) 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三) 本校預定於 111 年 6 月 11 日上午 10 時 05 分辦理現地會勘與說明,欲參與投標廠商屆時可到校參加,地點為本校現址。
(四) 附件所列招標標的係為本招標案最低規格及數量,廠商可提供更優規格或數量標的,可列入服務建議書述明。
六十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xxxxxxxxx 0 x 0 x、電話(00)00000000 及傳真號碼(00)00000000
(二)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電話 0800039688 及傳真號碼(00)00000000
(三)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信箱、電話(00)00000000 (四) 法務部調查局xxxxxx,xxxxxxxx 00000 x信箱、
電話(00)00000000
六十二、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0 x。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形式審查表
項 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 審 | 複 審 |
1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 封面加註各廠商名稱及地址? | ||
2 | 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 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將投標 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 ||
4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 各封口密封完妥? | ||
5 | 本案於未開標前檢視本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尚未查 覺有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
6 | 本投標廠商(投標分包廠商)是否(皆)非屬採購法第 103 條 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 ||
7 | 本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皆)未投遞 2 封以上之投標 文件? | ||
8 |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尚未查覺有重大異 常關聯之情形? | ||
9 | 本投標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屬上開廠商,惟已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之情形,或屬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已經本機關同意得參加本採購案之投標,且未經上開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協助本投標。 | ||
形式審查初審結 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編號:
形式審查複審結 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基本文件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應繳之基本文件名稱 | 本別 | 是否有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 同? | 個 別 審 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1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 審 □ 複 審 □ | 是否已填妥? | ||
是否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印 章? | |||||||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與廠商設 立、登記文件所載一致?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用者,其聲明事項是否與招標文 件所附內容相同? | |||||||
2 |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 標 文 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 | 正本或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
3 | 服務建議書 | 正本或影本 | 初審 □複審 □ | 初 審 □ 複 審 □ | |||
4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加蓋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5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 異常關聯之情形? | ||||||
基本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基本文件複審 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投標資格與文件審查表
項次 |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 投 標 廠 商 應 繳 之資 格 文 件 名 稱 | 本別 | 是否已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 同? | 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 | 初審 | 複審 | |
資訊等 |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P.S.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 程、組織規程或其他 文件佐證之。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投標廠商符合本資格規 定? | ||||
相關行 | |||||||||
業 | |||||||||
1 | |||||||||
是否未逾有效期間? | |||||||||
2 |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該查覆單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惟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未符合前開規定者,是否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辦 理? |
編號:
3 | 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 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 投標廠商之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 影印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惟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是否已繳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 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 ||
非屬前開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是否已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 徵點」之證明文件。 | ||||||||
非屬前開各情形之廠商者,是否已繳交最近 1 期或前 1 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 | ||||||||
是否足以認定該人員係就職於投標廠商? | ||||||||
4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為繁體中文文 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繁體中文譯本?或該外文是否屬 一般慣用術語? |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加蓋投標 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投標資格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
投標資格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 章 |
投標廠商聲明書
x廠商參加新北市私立聖心女中[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 次 | 聲 明 事 項 | 是 (打V) | 否 | ||
(打V) | |||||
1 | 本廠商如屬公司或行號者,本廠商之營業項目是否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 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 ||||
2 | 本廠商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3 |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是否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3 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 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4 | 本廠商是否屬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5 |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否屬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 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6 | 本廠商是否屬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 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7 |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 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是否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 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8 |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 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9 |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或有上開情形者,本廠商是否未符合採購法 103 條 第 2 項、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第 39 條規定? | ||||
10 | 本廠商是否屬拒絕往來戶或最近 1 年內有退票紀錄,且未依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辦理? | ||||
11 | 本廠商是否屬未經本國認許之外國廠商? | ||||
12 | 本廠商所投證件正本及影本,於本招標案開標時是否無效?其影本與正本是否不同? | ||||
13 | 本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是否屬臺北縣議會之 1.議長、副議長、議員(以下簡 稱議員),或 2.議員之配偶,或 3.議員共同生活之家屬,或 4.議員 2 親等以內親屬? | ||||
14 | 本廠商是否屬於臺北縣議會議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P.S.以上 2 項公所不適用 | |||
15 | 於訂定契約標的單價時,本廠商是否反對以本投標須知所稱「慣例」方式調整契約單價? | ||||
16 | 本廠商是否非屬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勾「是」者,請於背面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 填寫) 分包予中小企業金額合計╴╴╴╴╴╴╴╴╴╴╴ | ||||
17 |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 100 人?(勾「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 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特別聲明:貴機關如有依採購法第 30 條、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第 65 條或第 87 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時,同意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 |||||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本日期未填時,視為本投標文件收件日) | |||||
附註 | 1. 第 1 項至第 14 項勾「是」或未勾選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惟各聲明內容若與所附文件不符,或未聲明之事項,於投標文件已有相關佐證資料者, 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2. 第 15 項至第 17 項未填之情形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如本採購案有 2 項以上之資格,而廠商僅出具本聲明書者 ,其餘資格之聲明,視為與本聲明 事項相同。 |
投 標 資 格 聲 明 書
x廠商參加[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時:本廠商投標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一,所載本廠商得經營、辦理業務內容〔 〕(填符合或不符合)
本「投標廠商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項次 1 之「廠商投標資格」規定。
本廠商〔 〕(填屬或非屬)於公司或行號;屬於者,投標時之繳納營業
稅之狀況,係〔 〕(填已或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本廠商投標時〔 〕(填已或未)依規定加入公會。
如本採購案係決標予本廠商,本廠商會於本採購案訂約前,檢附符合規定之證
明文件,向 貴機關證明本廠商確實符合本聲明事項。如本廠商無法於規
定時間內提出證明文件,或經 貴機關查證本廠商聲明事項與實際不符
者,本廠商願被撤銷決標,並願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01 條、第 102
條、第 103 條處置。
此 致
[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本日期未填時,視為本投標文件收件日)
經 歷 證 明
x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茲證明
「 」(填投標廠商名稱),確實曾向本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承攬
「 」(填案名),其中:
一、 該承攬案之內容有包含「 」
(依招標機關規定之經歷)之工作項目。
二、 該廠商上開工作項目,業已於 年 月 日履約完成。
以上所xxx不實,本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願負所有法律責任。此 致
[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名稱: (蓋章)
負責人: (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本日期未填時,視為本投標文件收件日)
PS:「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一、 經查本廠商參加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之投標時:
二、 本廠商投標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或其他投標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未達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履約時應提供之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或其它之條件
(不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之規定),且本廠商為得標廠商者,本廠商〔 〕(填願意或不願意)以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標的履約。
三、 本聲明書內容若有不實,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此 致
[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本日期未填時,視為本投標文件收件日)
代用印章授權書(參加開標時使用登記印鑑者免附)(範本)
本廠商於開標時無法派員攜帶「登記印鑑」參與開標,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代用印章之印文 □ □
被授權人姓名: 被授權人身份字號:
授權範圍:授權上揭印章行使本廠商於參加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之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登記印鑑之印文□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號:
外標封
採購案名:「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截止收件時間:民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0 分
專人遞送地址: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一段 263 號
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總務處 收
投標廠商名稱:廠商地址:
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專案負責人:
手機:
廠商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自行黏貼於外標封)
編號:
標單(公開招標專用)
採購案名: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
標價:
新臺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正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xx)
減價專用標單加蓋騎縫線
減價專用標單黏貼處(由招標機關於減價時黏貼)
附件一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資訊設備採購第二次招標案招標規格:
項次 | 品名及數量 | 規格 |
1 | 觸控螢幕 4 台 | 1. 86 吋 LED 面板 2. 觸控點數:40 點免安裝驅動 (含以上) ,xx系統直接 20 點觸控(含以上)。 3. 解析度 3840 * 2160 (含以上) 4. 外觀尺寸: 1963*1205*102.5mm(含以下) 5. 顯示面積 : 1895 x 1065.96mm 6. 前置輸入: 15W * 2、TOUCH USB*1、USB *2、HDMI*1、 Type-C*1、NFC(支援 XX.XX 卡)、IR 接收器、前置按鈕 : POWER、ECO(節能按鈕)、SOURCE、MENU、CH+、CH-、VOL+、 VOL-。(以上不得外接轉接) 7. 信號輸入: HDMI*3、DP*1、USB2.0*1、USB3.0*1、 YPbPr*1、LAN*1、VGA*1、Mini AV*1、Audio in *1、 USB TOUCH*4(Front*1)、RS232*1、WIFI*2、COAX*1、 TF Card*1、4K 內鍵 OPS 插槽 (以上不得外接或者轉接) 8. 信號輸出: Audio out*1、HDMI*1、LAN*1,輸出時需連同 ANDROID 的畫面一併輸出 9. 可設定左右兩邊箭頭可以隱藏和移動,避免播放時遮到螢幕畫面。 10. 觸控螢幕內建 5G 無線熱點功能,機體需有兩隻天線,支援 802.11 ac (2.4GHz & 5GHz 雙頻),需可無線和有線上網功能,分享有線網路輸出*1,和熱點分享,開標時提供觸控螢幕無線 NCC 認證,證書上需載明測試平台 (需與 BSMI 證書上型號一樣)確認該無線設備是使用在觸控螢幕上。 11. 需內建 4K Android 系統 8.0(含)以上,xx內建快取記憶體 4G(含)以上(開機後記憶體需有 1.2G 以上),唯讀記憶體:32G(含)以上 12. 可鏡射手機、平板和電腦(WINDOWS 和 MAC)共九個載具 (含以上)同時顯示在螢幕上 13. 內建廣播功能,螢幕本身使用 ESHARE 軟體時,當訊號切換到 HDMI 外部連結,手機和平板一樣可以觀看外部電腦的畫面。 14. 內建挑人評分功能,可匯入學生座號、姓名和性別,可以分組挑人,性別挑人,各別進行評分,可匯出評分分數,可以在任何系統鐘呼叫出來。 15. 內建跨平台投票功能,可以在任何畫面上進行投票,投票完畢後出現樹狀圖和圓餅圖正確答案將會閃爍,載具不需要安裝任何 APP,載具上需要可以看到題目照片、回答答案、正確答案。 16. 投標時需提供台灣商品標準檢驗局認證: 通過台灣商品 標準檢驗局 BSMI 認證和整機驗證登錄證書,並且生產 |
工廠不得有大陸製造商在裡面。 17. 投標時需檢附該產品的環保標章認證和節能標章環保標章證書上的型號需和節能標章、商品檢驗證書 BSMI和無線 NCC 認證,MIT 微笑標章需為同一型號確認產品為合法商品。 18. 投標時需通過 SGS 認證 CNS15592 C4529 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證書,保障老師及學生使用上的安 全。 19. 需投保產品意外險 最高賠償責任:50000000,投標時請提供證書。 20. 產品保固 3 年;驗收時需提供原廠保固證明書。 | ||
2 | 白板 4 台 | 1. 標準教室白板 長:450CM(學校現場寬度不足者得經學校同意,酌減 10-20 公分),高:至少 120CM(廠商應視觸控電視實際尺寸與現場狀況,加以整合,如有空隙,應予以修飾或封蓋,以維持整體美觀與防塵) 2. 板面材質:磁性白板 3. 採四片,雙層設計,中央可內嵌入本案提供之多人多點觸控顯示器壁掛安裝 4. 外層白板閉合時,需能鎖定位置,避免晃動影響書寫穩定,中間兩片合起來時需同樣顏色 5. 白板保固三年 6. 所以尺寸安裝需求需與校方討論後方可進行施工,完工如牆面需補強須配合補強及粉刷,不得額外追加 |
3 | 網路攝影機 2 台 | 1.影像感光元件:1/2.9 CMOS 2.最低照度值:0.5Lux@F1.8(AGC ON) 3.焦距:4.7~46.3mm(10x 光學自動變焦) 4.光圈:F1.8~F2.8 5.影像輸出介面:USB2.0、IP(RJ-45) 6.支援 H.264 影像壓縮格式並最高可達 1920x1080 解析度 7.隨插即用,無須安裝其他定位攝影機或紅外線定位格 8.主講者可依所需一鍵啟動、暫停或停止自動追蹤功能 9.支援多部主機追蹤同一位元主講者。 10.採用連續性識別與定位拍攝技術,即時跟拍,主講者在多人中或非站立狀態仍不丟失。 11.支援 VISCA/Pelco-D/Pelco-P 控制協定與內建 RS-232 控制埠 12.支援 VISCA over IP 網路控制協定 13.支援水平、俯仰轉動角度:-170°~+170°、-30°~+90 ° 14.能與智慧錄影主機的數位導播平台整合控制攝影機的位移、預設點與移動速度 ◎穿戴式定位器(AM-600) 1. 內附前面與背面追蹤定位器 2. 內建鋰電池 3. 支援無線自動配對 4. 無線傳輸距離不低於 9 x ◎無線麥克風定位器(AM-360) 1. 無線麥克風專用的追蹤套環 2. 環狀設計。 3. 內建鋰電池 4. 支援無線自動配對 5. 無線傳輸距離不低於 9 米 以上設備需含安裝設定及佈線 |
4. | 麥克風 2 台 | 1. 採用 EIA 標準金屬機箱,控制面板裝配獨家綠色背光 LCD 單頁顯示全部訊息及電子式按鍵操作,收訊時自動變亮,以識別「工作」與「待機」頻道。 2. 24 MHz 窄頻自動選訊接收電路,長距離接收不斷訊,大幅衰減諧波干擾,提升互不干擾頻道數,具有後置分離式接收天線。 3. 音碼雜音鎖定雙重靜音控制及雜音指示燈,可調整 『SQ』增減接收靈敏度,提升接收距離或避免雜訊干擾。 4. 具有 Auto Scan 及 ACT 功能快速精確的鎖定發射器工作頻道。 5. 預設 7 個群組,共儲存 80 個頻道,第 1、2 群組各預設 8 個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可同時使用的互干擾頻道;第 3 ~ 6 群組各預設 16 個可同時使用互不干擾頻道,最後一個群組,提供使用者從可切換 961 個頻率中,任意選擇多達 16 個偏好的頻道加以儲存。 6. 各頻道音頻訊號可單獨或混合輸出,預設輸出音量等於麥克風音頭靈敏度,可切換三段音量輸出,確保麥克風最佳的靈敏度及動態範圍,絕不產生飽和失真。 7. 產品須為台灣製造。 8. 收音需連接至教室電腦,配合擴大機調整。 |
附件二
施工規範:
一、 採購之內容須含安裝及線材管線施工、拆除清運教室內舊有之設備及投影機,系統整合連線測試,與教室原有設備連動整合。零配件及線料(如電源、網路、VGA、HDMI 等),得標廠商須無條件提供,不得增加任何費用。
二、 線路整合清楚,教室走線需乾淨,施工應顧及線路之美觀,走線處以線槽或壓條方式固定其線路,線槽或壓條內須以噴釘、螺絲固定,以防止線路脫落,牆面如有不平整或脫落,須補平油漆,多於螺絲需切除。
三、 廠商應將學校舊有黑/白板拆除,依照校方安裝至指定位置或清運回收。
四、 協助其他現場設備新增線材轉移設定安裝,所有五金另料廠商須自行提供,不得另外請購。
五、 本案執行工作時間,以不影響學校現行工作時間為原則,建置完成後須復原教室。
六、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提供本規格需求中,所列指定設備規格型錄或相關符合規格之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