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号 SJLHBC-2021-1)
浙江省省级、市级联合(金华)药品带量采购金华市补充文件
(采购文号 SJLHBC-2021-1)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号 ZJYPCG-2021-1)和《浙江省市级联合(金华)药品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号 SJLHCG-2021-1)的贯彻落实工作,经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同意,金华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委员会办公室就实施范围、药品使用、成交结果执行、医保支付政策等内容发布补充文件。
一、实施范围
x文件适用于金华市所有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执行。
二、涉及品种
x文件涉及品种包含浙江省第二批带量采购和市级联合(金华)带量采购的所有药品。
三、约定采购量有关规定
(一)同通用名两组(或仅一组)均有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同通用名两组中任意一组只获得50%的原约定采购量,则该组另 50%原约定采购量的一半归到另一组,另一半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
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三)同通用名两组中有任意一组药品无企业中选,则其约定采购量的 50%作为另一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剩余 50%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未中选组所有企业的药品,医疗机构采购量为预计使用量减去转给另一组的约定采购量。
(四)同通用名两组药品均无企业中选,则医疗机构各组药品采购量分别为预计使用量的 70%。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四、成交结果执行及期限
(一)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医疗机构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与中选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各医疗卫生机构按中选价格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协议期满后,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如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相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五、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 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xx金。医疗机构应提高回款率,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 2 -
六、保障中选药品供应
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为加强药品配送服务,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鼓励优先选用在本地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药品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出现不签订协议、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医疗机构两年内不采购相关违约企业所有产品。
七、药品销售和医保支付规定
(一)药品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 15%的价格销售。
(二)执行市医保局医保支付规定。金华市范围内医疗机构按照同通用名同竞价组药品以中选品规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高于中选品规价格的药品,超过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低于中选品规价格的药品,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中选品规实际采购价顺价 15%作为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三)执行时间。中选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从实施之日起执行。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高于中选品规价格的非中选企业药品,其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延后一个月执行。
金华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