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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本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并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公司财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机构,负责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负责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具体负责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二)公司法务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公司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公司各业务执行机构应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关于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