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種:係指朵麗蝶蘭‘花蓮藍波’(Dtps. Kenneth Schubert ‘Hualien Blue Wave’)
附件八
立契約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朵麗蝶蘭‘花蓮藍波’ 單株」品種有償讓與契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xxxxxxxx (xxxxx)
○○○○○○ (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第 79 次委員會議」決議,同意依下列條件將本品種單株有償讓與乙方,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品種來源
x品種係甲方執行香氣蝴蝶蘭品種選育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將本品種單株有償讓與予乙方。
第二條 定義
x品種:係指朵麗蝶蘭‘花蓮藍波’(Dtps. Xxxxxxx Xxxxxxxx ‘Hualien Blue Wave’)
(以下稱本品種)。
本產品: 係指乙方因使用本品種生產、繁殖後產出之種子、種苗、收穫物及其加工物。
第三條 品種交付與使用限制
一、本品種交付:甲方同意於本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品種單株交付予乙方,以利乙方進行本品種之生產、繁殖、育種及品種權申請。
二、附隨義務:甲方依前項約定交付本品種單株予乙方時即屬驗收合格。若乙方認為驗收不合格,應於10 日內以書面詳載不合格之事實及理由通知甲方,逾期視為該品種單株已經乙方驗收合格。如該品種單株驗收不合格經乙方通知甲方,經甲方查證屬實,得通知乙方再次提出本品種單株交付申請,該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有償讓與金及付款方式一、有償讓與金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價金新台幣○○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 5%)後之金額為 元整。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乙方同意本有償讓與金縱因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項約定之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予甲方。
第五條 保密義務與諮詢服務
一、保密義務:
乙方就甲方認為機密之資料,無論甲方以口頭或以書面標示密件等類似字
樣(以下簡稱「技術資料」)揭露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維持技術資料之機密性。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時,不得洩漏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往授權地區以外之地區,亦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與乙方有委任、複委任關係、僱傭(無論在職或離職)關係、或代理關係者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乙方應與該違約者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諮詢服務:
甲方同意於正常上班時段內提供乙方總計 8 小時有關實施本品種之繁殖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乙方要求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該技術服務費應包括但不限於講師費、保險費、住宿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該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甲方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本品種之技術資料予乙方的義務,亦無提供代言或向消費者做任何說明或保證之義務。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甲乙雙方不因本契約創設代理、委任、居間或經銷等其他法律關係。甲方或其所屬機關仍得基於所有權人行使其一切權利。甲方同意不與第三人簽訂相同之品種讓與契約。
二、乙方在本契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讓與一部或全部權利予任何第三人。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得經通知或催告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為本品種之專屬讓與人,乙方可自行決定是否申請本品種之植物品種權,並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侵權人主張權利。乙方同意如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證據保全行動,以確保甲乙雙方權益;如有積極主張權利而發生相關費用,乙方同意給付之。
四、乙方自行獨立研發未參考甲方有關本品種繁殖之技術且獲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如乙方係取得本品種讓與後始產出該智慧財產,乙方同意以無償、非專屬之方式回饋授權甲方於內部使用。如前揭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自行負責並解決糾紛,與甲方無涉。
五、乙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生產、銷售、繁殖本品種或本產品、或因修改、添加、擴張使用本產品,致侵害第三人之品種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或致乙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不須負擔任何責任。如因乙方之無權修改或擴張使用本品種或本產品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以及相關之法院及律師費用),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第七條 無擔保規定
一、本品種與栽種繁殖相關技術資料僅按其現有之狀況交付予乙方,甲方就
前揭交付無庸負擔任何責任。甲方不保證提供諮詢服務後,乙方即具有生產繁殖本品種之能力;亦不擔保本品種之授權合乎乙方特定目的之用或具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甲方就本品種之單株及技術資料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乙方因生產繁殖本品種、或使用、持有、生產、銷售或要約銷售本產品而發生之產品責任、瑕疵擔保、侵權責任等,乙方應自行負責。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乙方就本產品所為之生產、繁殖、添附、加工、混合及銷售,乙方應就本產品負商品製造人責任,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由乙方給付,乙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亦同。如乙方產品造成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消費訴訟、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調查所支出之賠償、補償、律師費、行政成本等,乙方均應負擔之。
第八條 違約效果
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於期限內繳清價金,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時,願給付價金兩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含稅)。乙方若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甲方得定合理期限催告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有重整、聲請重整或遭聲請重整;解散、決議解散或遭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聲請破產或遭破產宣告;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未能履行本契約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九條 契約終止處理
一、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一個月內應繳回由甲方取得之單株和技術資料等。
二、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繁殖、銷售本品種或本產品。
三、本契約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不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條 限制使用與注意事項
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推廣,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之名稱,如場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具商業發展之關聯性。
第十一條 契約之補充及解釋
x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第十二條 契約之修改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附於本
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增補協議內容補充或取代與本契約相衝突之原條文。
第十三條 爭端之解決與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對因本契約所引發之一切糾紛,應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聯絡方式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葉育哲
職稱:助理研究員
電郵: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 00-0000000 轉 300
傳真: 03-8511203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郵:
電話:
傳真:
地址:
二、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內容,自送達對方可支配之範圍時生效。
第十五條 完整之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的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契約正本壹式参份,附本壹式参份,由甲方執正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参份。
立契約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印信)
代表人: x x (職章) 職稱:場 長地址: xxxxxxxxxxxxxx 000 x
xx:00-0000000傳真:03-8543655
乙方: | 【公司名稱】 | (印信) |
代表人: | (簽章) | |
地址: | ||
電話: | ||
傳真: | ||
統一編號: |
*如被授權方為個人時:
乙方: 【個人姓名】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電話:傳真: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