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方(甲方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达成的一致协议。
甲方声明:
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乐收银”账簿业务前已经仔细阅读、理解并完全接受《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作为使用“乐收银”账簿产品功能的商户,已明确知晓本协议中乙方仅负责提供本协议所述“乐收银”账簿服务,甲方通过第三方独立软件公司(账簿应用合作方)的软件使用乙方接口接受本协议所述“乐收银”账簿服务,乙方不提供任何含有对甲方所涉及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监管、资金托管在内的其他服务。本协议独立于甲方与账簿应用合作方双方签订的软件使用合同,独立于甲方与付款方(付款客户)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甲方与账簿应用合作方因软件使用合同或软件使用服务行为或甲方与付款客户因交易合同或交易行为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与账簿应用合作方或付款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乐收银”账簿产品: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或对公账户并将其签约绑定为主账户后,通过使用含有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的账簿应用合作方开发的软件,接受由乙方提供的“乐收银”账簿分账管理、记账服务、账务查询等账务管理服务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本协议第二章约定为准。
第二条 账簿应用合作方:指为甲方提供独立软件产品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付款客户:指与甲方发生交易往来或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 主账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或甲方具有合理授权的关联方在乙方开立的实体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五条 子账簿:甲方为每个付款客户单独提供的用于记载该付款客户向甲方主账户付款明细记录的簿籍系统。子账簿非实体银行账户,子账簿仅记载付款客户与甲方主账户间资金交易的账务记录明细,仅具备记账功能。子账簿具体功能详见第二章相关内容。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约定
第六条 收款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服务,收款账户为甲方(或甲方具有合理授权的关联
方)在乙方开立的主账户。主账户信息以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账簿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记录为准。
2.甲方使用账簿应用合作方提供的基于账簿应用合作方软件系统的其他功能,甲方需另行与账簿应用合作方签署协议,与乙方无关。
3.当收款账户是甲方具有合理授权的关联方(以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主账户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内容为准,并经甲方在申请表中签字或盖章后,即构成甲方与账户关联方的实际授权关系),乙方基于风险合规考量,有权对甲方授权的关联方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客户名称、地址、电话、日常经营行为等在内的能够证明甲方授权关联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信息穿透采集与核实。
第七条 账户管理服务 1.分账管理
(1)子账簿开立
甲方负责对需开立“乐收银”账簿产品子账簿的付款客户进行资质与业务审核,通过使用含有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服务的账簿应用合作方开发的软件向乙方发送付款客户子账簿开立申请。乙方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付款客户子账簿的开立,并将成功开立的子账簿通过接口返回给甲方。如乙方审核未通过的,将开立失败的结果通过接口返回甲方。
(2)子账簿记账
付款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柜面等渠道,从付款客户使用的任意结算账户,通过关联付款客户子账簿,自主向甲方主账户入账成功的,乙方同时在该付款客户子账簿记账,并通过接口向甲方推送交易结果通知。
2.子账簿查询
甲方可通过使用含有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服务的账簿应用合作方开发的软件向乙方发送子账簿记账余额及记账明细的查询指令,乙方将查询结果通过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返回甲方。
3.其他子账簿功能
基于账簿应用合作方所开发的软件中的实际产品功能,除上述账户管理功能外,当账簿应用合作方在其开发的软件中嵌入了子账簿登记退款、子账簿间调账、线下退款记账等服务,甲方可通过使用含有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服务的账簿应用合作方开发的软件,发起子账簿登记退款、子账簿间调账、线下退款记账等功能,乙方将查询或操作结果通过“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返回甲方。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因甲方发生的交易导致使用甲方主账户下挂子账簿的付款客户提出发生虚假订单、账户被盗、账户资金被盗、所交易商品或服务质量伪劣等情形,乙方有合理理由确认情况属实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相关交易的金额从甲方主账户账户中办理划扣赔付或止付;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及其付款客户等相关方在任意渠道通过任意方式使用“银行监管”或“银行存管”等字眼进行宣传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因甲方使用“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出现风险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
有权直接从甲方主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进行赔偿。
第九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选择与账簿应用合作方合作并使用“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该合作方与乙方为独立主体,乙方不为该合作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授权账簿应用合作方传输甲方在“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下的信息数据。因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账簿应用合作方出现风险事故或其他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积极协调甲方与账簿应用合作方沟通,但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自行与账簿应用合作方解决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开展付款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及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乙方合规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尽职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甲方配合提供其它客户尽职调查资料的,甲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因甲方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等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证照资料、向乙方系统发送的交易指令和相关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甲方与付款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与付款客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分配给甲方的数字证书、用户信息及相关密码,在未经甲方授权情况下甲方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出现证书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止付并重新申请证书。任何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均视为甲方所为和有效的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任何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分配给甲方的数字证书构成可靠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含有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服务的账簿应用合作方开发的软件,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手段和安全措施保护系统安全性,避免存在病毒、木马等危害性的程序并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尊重及保护乙方的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以不当方式使用、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此外,甲方保证仅由确有知悉必要的内部相关人员及外部顾问知悉和使用乙方保密信息且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款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以有偿转让、无偿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否则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乐收银”账簿服务,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在使用“乐收银”账簿产品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主账户账号变更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服务设计规则,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对子账簿信息以及子账簿所记账记录的实际交易内容背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负责,乙方不负责除必要安全与风险控制措施以外的关于监管和审核甲方与付款客户之间的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仅负责根据甲方指令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信息证照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上述资料和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需及
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非有效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不正当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基于真实交易背景或业务规则在子账簿间进行转账,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乐收银”账簿服务,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甲方交易商品或服务属于需主管部门事先审批的,甲方应保证在正式开办该类业务前已获得相关批文或资质;否则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乐收银”账簿服务,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保证对主账户或子账簿的使用,均不得超越任何合法适当的授权,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违反甲方和付款客户之间约定的情形,也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如因甲方主账户被国家有权机构依法查询、冻结、扣划,或因其违反开户银行的账户使用规定导致被采取冻结、止付等限制措施,致使乙方提供的“乐收银”账簿服务中止/终止,或给甲方、付款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银行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经营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交易合同、与付款方交易往来的交易流水、交易背景资料等)、经营交易地点、交易付款方情况信息等。
乙方将根据乙方系统接收到的相关指令办理业务,业务处理时间以乙方在乙方系统中的处理时间为准。
乙方系统接收到的指令仅当甲方使用乙方分配的数字证书通过接口传送的指令,均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有效指令,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乙方处理甲方电子业务指令的有效凭证,对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各类业务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等;
2.甲方主账户被依法冻结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甲方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
4.账簿应用合作方开发含有乙方“乐收银”账簿产品接口服务的软件错误;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过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但不可归咎于乙方原因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行政指令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流行病、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电力供应中断、火灾、水灾、地震、银行核算系统之外的系统/硬件/软件/服务的故障/中断/停止等意外事件等)或者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或者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乐收银”账簿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更新和升级乙方系统。在新版本正式使用前,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予以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提供的“乐收银”账簿服务受甲方主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将中止/终止。
第三十条 x协议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乐收银”账簿服务,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乐收银”账簿服务,仅为甲方及其付款客户提供支付结算记账服务,付款客户与乙方之间不构成实际开户及存款法律关系。本协议下乙方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资金监管、托管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乐收银”账簿服务,不应被视为对甲方本身、甲方的付款客户本身、所涉及交易本身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或任何参与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担保。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对甲方的商务信息与交易信息、甲方的付款客户交易资金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质及交易对手必然履约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担保或承诺,不承担甲方、甲方的付款客户之间的商务行为及资金管理运用的任何风险或责任。相关责任和风险由甲方及甲方的付款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及其付款客户及其他相关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或诉讼等,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及其相关各方自行解决。乙方既不参与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甲方利用乙方系统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或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提供“乐收银”账簿服务。若因此导致乙方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遭受损失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中止/终止使用“乐收银”账簿服务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同时,因此导致的甲方付款客户的有关交易异常,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付款客户与甲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甲方及其付款客户的记账与交易情况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1.“乐收银”账簿服务项下,甲方或其付款客户对此假借乙方名义进行不实宣传的;
2.甲方的商品或服务被政府、监管部门等有权机构或乙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3.甲方或其付款客户以诸如:“民生银行确保资金安全”、“民生银行确保交易安全”等内容进行夸大或不实宣传的;
4.付款客户向乙方投诉较多,且甲方推卸责任或不能正常引导付款客户解决争议纠纷的;
5.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6.乙方发现甲方相关账户操作和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指令存在异常或不当使用、恶意或非恶意攻击的;
7.由于甲方或其付款客户的原因导致乙方涉诉,造成乙方声誉及资金损失的;
8.甲方利用乙方系统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导致乙方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遭受损失的;
9.甲方涉嫌欺诈、洗钱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10.甲方不配合乙方完成付款客户资料提交或反洗钱责任的。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修改、终止及协议效力
第三十九条 x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x协议有效期为壹年,除期满(含展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不再展期外,本协议期满自动展期壹年,展期次数不限。
第四十一条 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或有权机关要求进行调整取消本协议项下甲方主账户或(和)子账簿的,乙方有权以适当的形式通知甲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停止上述账户的“乐收银”账簿服务。乙方进行上述行为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x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乐收银”账簿服务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除甲方和乙方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进行服务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时,应在业务主办机构主要营业场所公告、网上银行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乙方进行上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或收到乙方通知后继续使用“乐收银”账簿服务,均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各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四条 x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
第四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从本协议终止日起乙方停止对甲方主账户及子账簿记账的相关业务处理,乙方将不再向甲方提供历史子账簿的记账查询服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 x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八条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第四十九条 如甲方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乙方热线 95568。
第五十条 甲方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账簿业务申请表》,视为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账簿业务申请表》且乙方向甲方发送审批完成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时终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