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A 定義規範: ISDA 指國際交換交易暨衍生性金融商品協會(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 簡稱 ISDA)。除個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交易確認書另有約定外,個別交易契約應依該等文件約定之 ISDA Definitions (ISDA 定義規範)中所規定之定義及條款進行解釋,並成為該等文件之一部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主契約書
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主契約書人(以下稱「立書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簽訂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主契約書(以下稱「本契約書」),同意所有已承作或將承作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悉依本契約書與個別交易契約文件(含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以下同)之規定條款規範之。所有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進行,乃基於本契約與個別交易契約文件之約定,上述文件並構成雙方間之單一協議。立書人茲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書及個別交易有關之字詞定義如下:
境內結構型商品: 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組合型式商品交易,境內結構型商品可連結之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境內結構型商品非一般傳統存款,而係一項投資,其投資盈虧受標的資產之價格、指數之波動或績效,或約定信用事件的發生與否等因素影響。在符合特定條件的狀況下,境內結構型商品之收益可較一般單純之存款利率為高;反之,可能降低並侵蝕投資本金。貴行除不保證於中途解約時返還全部之投資本金外,於商品到期時是否保本須視設定的條件而定。立書人依本契約所訂之各筆交易係以交易確認書為憑證。境內結構型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產品說明書: 指貴行提供予立書人有關本商品之投資條件說明。為因應市場變動,於貴行依立書人指示承作交易前,產品說明書得由貴行依市場狀況、交易實務及(或)法令規定隨時增、刪或更改。
產品成立說明書: 指貴行提供予立書人有關立書人所為有募集期間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募集成立之通知書。
交易指示: 指立書人就其擬承作之個別交易,以承作指示書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所為之各項指示。
交易確認書: 指貴行依立書人指示承作產品後,所出具載有立書人所為之交易條件(包括連結標的、投資金額、產品生效日、到期日、到期本金與收益之附條件說明等)及相關約定事項之通知書。
幣別/單位: 指貴行依立書人指示承作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貨幣或現貨單位(例如黃金)。投資本金: 指立書人承作之個別交易契約之投資金額。
收益: 指立書人承作之個別交易可獲得之收益,除個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另有約定外,貴行不保證到期之收益率;其收益計算依個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上載明之到期收益計算方式為準。
連結標的: 指個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所示之連結標的。其中針對匯率或黃金連結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投資本金幣別/單位即為基準貨幣
/單位,連結標的之另一幣別/單位即為相對貨幣/單位。
基期: 指投資本金幣別依國際慣例計算收益之基礎或一年之天數(例如:英鎊為 365
天,美金為 360 天)。
交易日、生效日、收益配發日、預定到期日:指個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交易確認書所示之交易日、生效日、收益配發日及預定到期日。
營業日: 指立書人承作之個別交易契約其相關國家依國際慣例所認定金融機構營業之日。個別交易之營業日及營業日慣例依其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規定而定。
募集期間: 指貴行為達成指定產品之預定募集金額所需之募集期間,貴行有權變更募集期間。
預定募集金額: 指貴行於募集期間屆滿時預定向客戶募集之最低金額。貴行有權變更預定募集金額。
結算代理人: 又稱計算機構,指負責處理本契約及個別產品所涉及之各項金額、利率、匯率、價格、收益、費用等之計算、認定個別產品所指各項事件是否發生、及其他依個別產品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須由結算代理人確認或計算或調整之情事。立書人依本契約所為之個別交易,均由貴行擔任結算代理人。結算代理人係依善意及合理商業慣例執行職務,其決定或認定應對立書人有其拘束力,且其就本契約與個別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項下責任之履行,不視為任何人之代理人或顧問。
ISDA 定義規範: ISDA 指國際交換交易暨衍生性金融商品協會(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 簡稱 ISDA)。除個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交易確認書另有約定外,個別交易契約應依該等文件約定之 ISDA Definitions (ISDA 定義規範)中所規定之定義及條款進行解釋,並成為該等文件之一部分。
書面: 本契約書下之各類文書或文件,除第六條外,如經約定以各式電子通訊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及電子文件等)為之,以電子通訊設備傳送之內容或畫面,亦屬之。
立書人: 如立書人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信公司)代表其募集/私募之基金與保管銀行共同簽署本契約書者,本契約書所指之立書人,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投信公司、保管銀行及該基金,且本契約書係該基金與貴行從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約定。
電子通訊設備: 電子通訊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網際網路及電話通訊設備等。
第二條 投資金額之交付與授權扣帳
一、立書人簽署本契約書之同時,應於貴行開立境內結構型商品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或綜合存款帳戶(已開立者免),前開之開戶手續及約定事項,悉依立書人簽署之存款業務相關約據及貴行有關規定辨理。
二、立書人應於個別交易契約生效日前交付相當於投資本金之可即時動用現金予貴行。立書人茲授權貴行當立書人參加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募集成功時(募集型)或指示承作之「境內結構型商品」確定生效時(量身定作型)(境內結構型商品之募集成功日或確定生效日,
以下分別或合稱為「生效日」),逕行於生效日自立書人於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提取與立書人同意參加或指示承作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投資本金相同金額及幣別之款項,轉存入立書人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帳戶(帳號由貴行編給並載於交易確認書上),並以本條約定為上開授權之證明。
三、立書人同意配合貴行扣帳作業而於個別交易契約之生效日或約定資金到位日前一個營業日存入投資本金之足額存款幣別及金額於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內。若立書人未能於個別交易契約之生效日或約定資金到位日前一個營業日存入或補足所需款項(即投資本金)致貴行無法依前項規定扣帳或圈存,或未能於生效日以其他方式交付相當於投資本金之可即時動用現金予貴行者,貴行有權無須依該境內結構型商品之條件與立書人完成交易,且立書人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損失及成本費用(包括沖銷 貴行依據立書人交易指示而於生效日前所為避險部位之成本)。
第三條 有募集期間之特別約定條款
貴行與立書人所為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如有募集期間時,貴行不保證立書人擬承作之產品於募集期間內達成預定募集金額,如立書人指定之產品於募集期間內之實際募集金額未達到預定募集金額且貴行未變更該預定募集金額者,視為募集未達成。募集未達成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貴行應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立書人,對於募集未達成,貴行對立書人不負任何責任。
(二) 立書人同意所為之交易指示自動失效,立書人於募集期間內之活期/綜存利息悉依貴行
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交易指示
一、立書人得以口頭、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為各項交易之指示(惟貴行有權就本商品之交易方式或電子通訊設備交易之程序為限制),又立書人之交易指示一經發出即對立書人生拘束力,惟在貴行尚未依該指示進行交易前並經貴行同意者得撤銷之。「口頭」指立書人親自所為或經由電話所為之行為,立書人並同意貴行得就雙方對話加以錄音存檔,以為佐證。
「書面」指立書人以承作指示書之正本或傳真本或其他貴行同意之傳輸方式為指示,立書人同意該等傳真本或以其他傳輸方式之文件均與正本有同一效力,貴行得依該等文件逕為受理,立書人絕無異議,惟立書人應將正本文件於傳真或傳輸後十日內送予貴行以利歸檔。
「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指經貴行同意之電子交易或其他約定之交易方式等。
二、如貴行就特定類型交易開放立書人得以貴行之電話理財服務系統(須已申請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之服務)為交易指示者,立書人就其透過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所為之個別交易指示應遵守立書人另簽署之「透過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承作約定事項」。
三、除立書人提出交易指示且依交易之必要程序完成交易者外,並無任何交易契約因貴行提供參考價格或產品說明書而成立。
第五條 電子通訊設備暨其他方式辦理境內結構型商品之約定條款
一、 立書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或其他方式指示境內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申購、解約、異動或查詢等服務,須先與貴行簽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書」、「開戶業務申請書」或其他相關約定,並取得依立書人指定且經貴行確認之密碼。立書人使用前項之服務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分。立書人應負責密碼之保密,貴行係憑正
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倘有未經立書人合法授權之情形,立書人應即通知貴行停止該服務;貴行於接獲通知前,立書人因該密碼之使用所從事之交易或經貴行提供之服務,立書人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貴行。
二、 貴行於接獲立書人以正確密碼證明之指示後,得提供本約定條款所定之服務,倘貴行單方認為提供該等服務會使貴行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貴行即無提供該等服務之義務。
三、 立書人以電子通訊設備或其他方式指示各項境內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時,應於貴行營業時間內為之,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立書人同意由貴行全權處理之,惟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四、 立書人所選用本約定條款任一服務方式如發生各種障礙事由致無法辦理該服務時,得改用其他經約定方式或親至貴行營業處所辦理。
五、 立書人及貴行應妥善保存本服務相關之紀錄,並推定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六、 立書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書面、電腦網路、電話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但應經貴行確認並同意後,始生效力。
七、 立書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使用本契約條款之服務,貴行亦得隨時通知立書人停止提供本約定條款之服務;惟於終止生效前已發生之交易,仍屬有效。前述終止須經貴行確認實際收受終止之通知,並辦妥相關事宜後,始生效力。
八、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立書人與貴行簽訂之本契約書、「開戶業務申請書」、「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法令規定辦理之。
九、 立書人原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因貴行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貴行得通知立書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起,適用各相關約定條款,於立書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時,亦同。
第六條 確認及交易確認書之交付
一、 電話確認:貴行得於個別交易完成當日以電話向立書人指定之有權確認人員確認交易之主要條件。若貴行未以電話確認交易時,並不影響該交易之有效性。
二、 書面確認:個別商品交易於貴行接受並依立書人之交易指示進行,且收到立書人支付之個別商品之投資金額後,即已完成。貴行將於交易完成次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交付或寄發書面確認書給立書人。立書人對確認書上所載事項有疑問時,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向貴行提出異議。貴行對於立書人所提有疑問之交易條件應進行查證,口頭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指示與確認書上所載事項有異時,以該口頭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指示為準。倘立書人未於確認書依本契約所示方式送達(或視為送達)後三個營業日內提出異議者,視為立書人已接受並同意確認書所載之事項正確無誤,立書人絕無異議。貴行經查證認為確認書有誤時,應重新寄發確認書。若貴行發現寄給立書人之確認書有誤載或與交易之內容有異 時,有權重新寄發確認書予立書人。
三、 立書人確認確認書內容後,除另有約定外,應在客戶簽回聯確認書簽章(如為法人客戶,應簽蓋『有權交易暨確認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所示之確認章),並寄回貴行。立書人倘在寄回客戶簽回聯確認書之前即已完成交割或結算,仍有義務將確認書寄回貴行。
第七條 違約及賠償
一、 立書人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均屬本契約所稱之違約(下稱「違約情事」)
(一) 立書人未如期支付本契約、個別交易契約或與貴行或貴行關係企業間之其他契約所約定應支付之款項;
(二) 本契約或個別交易契約之履行,對立書人變為不合法、給付不能或給付有顯著困難;
(三) 貴行獲悉立書人所提交與交易有關之契約或文件有內容不實或有足以引起之誤解之處; (四) 立書人就本約定書及/或個別交易契約所作出之事實▇▇、聲明或承諾、或所提交之帳目或其他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或有誤導成份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立書人有違反約
定或承諾之情事;
(五) 立書人未能按期支付與他人締結之契約所應付之款項,或立書人(不論係以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之身份)之金錢債務已發生加速到期或准予加速到期,且累計金額達立書人股東權益 3%之金額(股東權益按最近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如立書人屬上市/上櫃公司者,該財務報表須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情事者;
(六) 立書人依破產法自行或遭他人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或依公司法規定自行或遭他人聲請公司重整、解散、清算或遭撤銷登記,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無論是否已恢復往來),股票下市/下櫃或遭相關交易所停止交易、停止營業或要求清理債務;
(七) 立書人因管理、營運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貴行依合理判斷認為立
書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任一交易或任何與交易有關之義務之情事發生者;
(八) 立書人為投信公司代表其募集/私募之基金與保管銀行共同簽署本契約書者,投信公司或保管銀行違反該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發生信託契約所示之違約或終止事由時。
(九) 立書人經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或立書人(含其負責人、主要股東、董事、具有控制權之人或實際受益人)涉及國內外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
二、 立書人因未履行本契約及/或個別交易契約及/或任何交易或其他有關交易之義務或有前項任一違約情事者,致貴行所發生之支出、損害、費用、債務及損失,應負賠償之責任,且立書人茲授權貴行於各支付日,得自立書人於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內逕行扣除,涉及不同幣別轉換時,匯率由貴行依公平市價原則決定。
三、 立書人之賠償責任,除前項規定外,應包括但不限於因立書人未依交易之規定收受或交付款項導致貴行因而支付或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或其他款項,或貴行因以自己之資金或自第三人取得之資金以支付或抵付因本契約及/或個別交易契約或任何交易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之款項所發生之損失(包括所失利益)、罰款或其他費用。
第八條 稅捐
一、 立書人就所承作之個別交易應納之各項稅賦依個別交易之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交易確認書之規定。
二、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銀行從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其應扣繳所得之計算,應於交易完結時
(指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按投資人(即納稅義務人)所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一) 個人從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應依法扣繳稅款,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為百分之十,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個人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二) 營利事業從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應依法扣繳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扣繳率為百分之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營利事業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扣繳稅額得申請自應納稅額中扣減。
(三) 貴行將依稅法與相關規定先行代扣前開稅款,若立書人所承作商品之最後一期產品收益為零或該收益金額不足以扣抵時,貴行將自返還於立書人之到期金額中扣除該等稅款,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扣款之證明。
三、 因個別交易所產生之稅捐,除前述所列之所得稅外,悉依相關法令由雙方各自負擔,立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貴行負擔投資人應承擔之稅捐。
四、 於稅務法令或任何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解釋有新增或變動之情形時,貴行得逕依前述法令為立書人處理相關稅務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自返還於立書人之到期金額中扣除該等稅款、提供個別商品交易完結部分之交易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予相關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第九條 收益之配發/到期金額之支付
一、 貴行應於個別產品之產品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上所示之『收益配發日』、『預定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如該交易有提前終止條款且經貴行依該條款提前終止時),將各該交易之收益(如有)及到期金額存入立書人指定之本人帳戶或依立書人與貴行約定方式轉換為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涉及不同幣別轉換時,匯率由貴行依公平市價原則決定。
二、 立書人依第十條就個別交易契約中途解約時,貴行應於中途解約日後兩個營業日或其他約定之日期將該筆交易之中途解約金額扣除第十條及該筆交易之產品說明書所示之相關費用後,存入立書人指定之本人帳戶。
第十條 中途解約/提前終止
一、 對於未約定中途解約禁止之個別交易契約,立書人得於該筆交易契約之閉鎖期(如有)後,且於貴行指定之期間內,以口頭、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向貴行申請中途解除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中途解約不得部分為之,須以整筆交易為限),惟貴行有權決定是否准許,立書人絕不異議。又立書人如發生第七條第一項所示之任一違約情事或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之交易確認書所定之提前終止情事或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如有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時,貴行亦有權(但無義務)將當時未到期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提前終止。
二、 除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之交易確認書另有約定外,前項中途解約/提前終止金額將依解約/終止當日由貴行依市場價值計算投資淨值(該淨值將扣除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確認書上所示之手續費),且不適用原產品收益,貴行並不保證返還 100%投資本金。上述市場價值之計算由貴行認定計算之,並對立書人有完全之拘束力。另該中途解約/提前終止不論係
立書人個人因素、法令規定及法令更改所導致,立書人須負擔因中途解約/提前終止而生之市場損失及導致貴行所蒙受之損失及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設定質權及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
依本契約所訂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係連結到某種或多種標的資產,有其潛在的市場風險存在,立書人不得向貴行質借投資本金或設定質權予其他第三人,且立書人不得將本契約書及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項下之權利義務轉讓與貴行以外之任何第三人。但經貴行同意且載於產品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者,立書人得將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權利設質予貴行以供為貴行債權之擔保。有關設質擔保對貴行債務之相關規定另行約定之。
第十二條 抵銷權
倘立書人未依本契約或雙方當事人之其他契約規定,按期給付款項時,立書人同意貴行有權(但無義務)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且不限其於本契約及其他契約下已有之權利),將 1.立書人存放貴行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之各種存款或其他款項 2.貴行對立書人之任何應付款項或債務 (二者皆不論係因本契約或其他契約而發生,亦不論係何幣別及其金額大小或是否到期)與上述應付未付之款項互相抵銷。立書人無條件並不可撤銷地同意貴行不需事先通知立書人即得行使本項之抵銷權,並自登帳扣款即生抵銷效力。但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或立書人有約定不得抵銷,或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貴行向立書人付款者,不得行使抵銷權。
第十三條 聲明與保證
立書人於締結本契約書及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時,茲聲明與保證:
一、 立書人得合法簽署本契約、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 立書人已採取必要之行為,有完全且適當之權限簽署及履行本契約及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
三、 立書人有能力自行評估及分析(或透過獨立的專業建議),並瞭解且接受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之交易條款、條件及風險;亦有能力承擔因進行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所生之財務風險及其他風險;
四、 本契約及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構成立書人合法有效之債務,該等契約之條款均有執行效力;
五、 立書人履行及完成本契約及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並不違反任何法規或構成立書人於其他合約之違約情形;
六、 立書人所為之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若為中華民國之公開發行公司,立書人須另行提供經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或其他類似之規範(下稱「處理程序」),並聲明該處理程序確屬真實正確且繼續有效,如相關處理程序嗣後另有修訂,立書人應立即通知貴行,並於通知後三日內將修訂後之處理程序提供貴行乙份。貴行於收到立書人另行通知修訂之處理程序前,得逕行信賴原所持有之立書人處理程序為最新版本,且該內容確屬真實正確並繼續有效;
七、 立書人於『有權交易人員暨確認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授權之『有權交易人員』,係經合法授權且於授權範圍內得代表立書人為交易等與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相關之行
為,該等交易人員並均符合立書人之處理程序或其他內部規範所定之有權交易人員或層級。如該處理程序或其他內部規範另規定該等交易人員須另取具立書人內部核准或授權,除以授權書為概括核准或授權之證明外,該等交易人員如於交易前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明其已於交易前取得該處理程序所要求之內部核准或授權,貴行亦得逕行信賴該等交易人員已取得立書人內部之核准或授權。此外,除立書人於處理程序中對有權交易人員之授權限制外,立書人並未就該等『有權交易人員』有其他任何之授權限制;
八、 立書人將切實遵循其處理程序、公司章程或其他內部規範之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種類、限額等)並依該等規定與貴行進行本契約書之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縱使立書人違反該等規定,仍不影響立書人與貴行間交易之有效性。立書人亦將自行控管個別或全部交易之金額及其損失上限,貴行並無通知立書人之義務;
九、 立書人提交給貴行的資料均屬真實、正確、有效且完整;
十、 立書人已閱讀並瞭解本契約書之條款,且具有充分之金融知識及經驗遵守此條款之規定,立書人並明瞭貴行所提供的意見或看法僅具參考性質,立書人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十一、 就個別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而言,貴行並非立書人之受託人或財務顧問(或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及
十二、 立書人應詳讀並暸解個別交易契約之產品說明書及相關文件、境內結構型商品風險預告書及主要風險說明之內容後始承作交易。
第十四條 通知
依本契約書所為之通知,除另有約定外,貴行應以書面通知為之且依下列方式送達:1.以掛號郵寄方式者,以寄發日(不含)後第二天視為送達;2.派人親送者,則送交時視為送達;3.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者,依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工具顯示發送成功之時間,視為送達。4.立書人與貴行約定寄送方式及地址或聯絡資料依立書人與貴行簽訂「開戶業務申請書」或「有權交易人員暨確認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法金通路適用)」之寄送方式及最後書面通知之地址或聯絡資料為準;該資料如有變更,立書人應即通知貴行,如怠於通知,貴行得將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確認書)按本契約所示或貴行所知悉之最後地址或聯絡資料依本條規定之方式通知,並依前項約定即視為送達。除依市場慣例另有約定外,立書人應以書面通知貴行變更其確認書及市價評估報表之收受單位、送達地址或相關資訊。5.貴行之通知地址為▇▇▇▇▇▇▇▇▇▇▇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交易作業部),該地址如有變更,另以貴行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為準。
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處理及共同行銷條款
一、 立書人茲就貴行在經營獲主管機關核准營業項目範圍內之特定目的,同意貴行(含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立書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遞、或為信用徵查、或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受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委外廠商(機構)或與貴行具有委任、合作等關係之第三人
(包括但不限於受託辦理市場調查之機構)、或提供予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對貴行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依相關法律規定得對之揭露之機關、機構或個人、或與我國政府簽訂條約、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委外廠商(機構)或與貴行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之名稱,將定期揭露於貴行官方網站以供查詢。
二、 貴行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只會在立書人與貴行締結金融產品各項服務契約的前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及經立書人同意之期間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被處理或利用,惟未來貴行如為提供立書人海外金融服務之需,其個人資料可能會於我國境外被處理及利用。
三、 立書人得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其個人資料,亦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之,貴行客戶服務連繫窗口、各分行、原銷售單位或業務人員皆能受理上開請求。
四、 立書人並知悉,貴行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時,立書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其個人資料,若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銀行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貴行即有可能無法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務。
五、 立書人同意並聲明,立書人應告知於本契約書下所授權之有權交易人員、有權確認人員以及所指定收受文件資料或通知之人(以下統合稱為“被授權/受指定之人”),為本契約業務之往來,貴行得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該被授權/受指定人之個人資料。有關被授權/受指定人就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而對貴行所為之任何請求,立書人均應負責。
六、 立書人知悉關於貴行及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及立書人另行簽訂之「客戶資料交互使用同意書」(如有),為進行共同行銷而建檔、使用、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立書人資料。立書人得隨時至貴行或以書面通知貴行變更其資料之使用範圍或停止對其資料進行共同行銷建檔、使用,貴行將於受理後立即將立書人自共同行銷名單中刪除。
七、 有關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請詳參附件三之「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及其後於台新金控或各子公司網站上所揭露之最新「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第十六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一、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需要,貴行必須蒐集、處理及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立書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美國稅籍身分及編號、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立書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 貴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書人及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及依國內外稅務法令執行稅款扣繳之人,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立書人與貴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所規定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立書人及受益人未能協助據實提供前揭調查 所需的資料、表單,或立書人及受益人不同意貴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立書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或終止立書人與貴行間之各項業務往來。
(一) 前款相關名詞參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說明如下,本說明如有與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不一致處,仍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有權解釋為準:
1.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2. 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 於美國海外帳戶稅 收遵循法執行的政 府間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3. 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書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書人如為
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書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4.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辨識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辨識編號(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 ▇▇▇、Form W-8BEN-E、 Form W-9 等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之正式文件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洗錢防制及反資恐條款:
一、貴行得請立書人提供審查開戶程序及後續審視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相關事宜,如貴行合理認定立書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立書人同意貴行得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書或立書人之各項業務相關交易,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且立書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均同意適用本條約定:
(1) 立書人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2) 立書人、其高階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或實質受益人或具控制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 (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3) 立書人不配合貴行之認識客戶定期/不定期審視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貴行於前述程序認定立書人提供之文件或審視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4) 立書人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 貴行經立書人說明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
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5) 於貴行通知立書人辦理審視程序時,以立書人立約時所載明之聯絡資訊或立書人最後通知 貴行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進行通知仍無法與立書人取得聯繫,致 貴行無法完成定期/不定期審視程序者。
(6) 立書人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交易對象、匯/受款行或國家,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團體或機構,或受經濟制裁,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7) 立書人辦理各項交易,經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二、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發生時,立書人同意貴行得依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書所載內容辦理,倘立書人因此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均由立書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立書人同意貴行得依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外國政府或具管轄權區域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及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實務之變動調整本條約定,無需另行通知立書人。
四、立書人同意貴行於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書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立書人或其所辦理交易或款項經國內/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文件等情形)。如立書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立書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第十八條 委外條款
立書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作業,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內部稽核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及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銀行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等),於貴行認為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書內容如有增刪修改者,貴行應事先通知立書人,且立書人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未以書面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即視為同意。
第二十條 其他
本契約書與個別交易契約構成立書人合法有效之債務,且每一交易確認書均為本契約書之一
部,與本契約書有同一效力;除本契約書另有規定外,個別交易契約文件與本契約書內容有不一致之情形時,以個別交易契約為準;又若個別產品說明書與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內容有異時,以該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為準。本契約書未盡事宜,悉以產品說明書、產品成立說明書及/或交易確認書,或市場慣例為準。立書人如因主管機關之規定或命令而被要求暫停本契約書或任何交易時,貴行得立即平倉並交割或結算本契約書下之所有交易。立書人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產生之所有損失,並不得就此事項向貴行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就本契約書與個別交易契約所涉及之各項金額,以貴行為計算機構。
第二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及個別交易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書或個別交易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立書人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立書人與貴行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往來憑證
立書人同意與本契約書有關之交易指示、約定事項之變更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以書面為之時,立書人為個人者,悉憑立書人之親簽或當時有效之扣款帳戶原留印鑑為證;立書人為法人者,悉依立書人於本契約書蓋用之印章式樣或與貴行約定之往來約定簽章式樣為證,但涉及交易指示相關事項,應由有權交易人員為之;涉及交易確認事項,則應由有權確認人員為之。
第二十三條 電話錄音
立書人同意及確認所有立書人與貴行職員就立書人個別交易之所有電話對話均會以中央錄音系統(不論存有自動口頭警告設備與否)作電子錄音。立書人亦同意該錄音會被作為立書人及貴行之間的糾紛或訴訟的任一方之證據。
第二十四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正本與影本各一式乙份,正本由貴行存執,影本由立書人存執。
茲聲明上開條文(含境內結構型商品風險預告書、個人資料處理及共同行銷條款)均經立書人事先審閱並充分了解與確認,且願確實遵守。立書人並確認已完全瞭解從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所生之風險,並確認同意承擔相關之投資風險及願就交易所致之損失負責。立書人已取得乙份本契約書(含風險預告書)影本,特此聲明。
此 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立書人親簽:
本欄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覆核使用 | |||
作業主管 | 核印 | 經辦 | 服務人員/對保 |
立書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風險預告書 附件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謹請立書人詳細閱讀本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無法揭露所有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之風險。因存在的風險,立書人務必了解立書人欲進行的交易的性質及立書人所須承擔風險的限度後才進行交易。立書人亦須仔細考量按立書人的操作經驗、目的、財力狀況及其他要項,並且明確瞭解該交易之性質和簽訂的有關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及交易後可能產生之風險的性質及程度,慎重考慮是否適合進行此類交易。
境內結構型商品風險
1. 境內結構型商品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主要為選擇權與交換合約)的組合型式商品交易,境內結構型商品可連結之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境內結構型商品非一般存款,而係一項投資,其投資盈虧受連結標的之市場價格、產品本身條件、提前出場機制,或約定信用事件的發生與否等因素影響。在符合特定條件的狀況下,境內結構型商品之收益可能較一般單純之存款利率為高;反之,可能降低並侵蝕投資本金。貴行除不保證於中途解約時返還全部之投資本金外,於商品到期時是否保本須視設定的條件而定。
2. 『到期保本型境內結構型商品』指立書人承作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時,以其相當於投資本金所生的全部或部分的固定收益作為支付或交換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條件。若該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連結標的走勢或產品條件符合立書人預期,則可以獲取產品條件之報酬;反之,如該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連結標的走勢或產品條件未符合立書人預期,則在立書人持有產品至預定到期日且貴行未發生信用風險之情形下,最大可能損失即為無任何收益。『非保本型境內結構型商品』指立書人承作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時,以其相當於投資本金所生的全部或部分的固定收益或本金作為支付或交換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條件。若該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連結標的走勢或產品條件符合立書人預期,則可以獲取產品條件之報酬;然而,若該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連結標的走勢或產品條件未符合立書人預期,將可能導致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交易的風險端被執行,則立書人須依約定的本金轉換條件或到期產品條件,將到期本金轉換成約定貨幣或有價證券或其他約定資產或取回比投資本金為低之金額(亦即損及投資本金)。
3. 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含有從事匯率、利率、商品、信用、股價或股價指數等單一或多重連結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交易之特性,涉及諸多風險且風險可能極大,因此,立書人應考慮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的能力,從事此項交易。交易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影響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價格之因素主要有以下五項:單一或多個連結標之波動性、連結標的之市場價格或遠期市場價格曲線、產品本身條件、產品到期時間與是否有提前出場機制。當其中一項或二項之變化對立書人有利時,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的變化並不一定對立書人有利。投資人須綜合評估各項因素所造成的正向或反向影響,以作適當之交易決策。
(2)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的交易雙方而言,需視個別產品本身條件進一步評估當市場變化對其不利時,其最大可能損失情況。如承作『非保本型境內結構型商品』,最大損失情況有可能損及所有的投資本金。
(3) 當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的部位不利於立書人時,立書人利用市場上即期或遠期選擇權或交換契約來規避市場風險,其風險不一定小於直接於市場上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買回或賣出,需視承作的產品條件而定。
(4) 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提前軋平之唯一方法應是在市場上直接買入或賣出當初所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非在即期或遠期選擇權或交換契約市場上買賣。
(5) 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與交換合約)交易訂單之執行視市場情況而定,在市場劇烈波動時,可能無法以預定之價位成交。
4. 立書人了解「境內結構型商品」其投資標的商品,所連結之相關市場,可能受法令、法規或政策等影響,而造成市場停止交易、終止交易或關閉等風險。
5. 「境內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立書人所暴露之風險程度可能不同。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金轉換風險、市場利率風險、投資標的適用風險、連結標的變動風險、本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到期之再投資風險、中途解約風險、信用風險、稅賦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法律風險、商品條件變更風險等,立書人於交易契約成立前,得要求貴行就該項交易之風險提供說明,立書人同意於瞭解交易風險後,始以貴行規定方式向貴行提出交易請求。一旦交易確立,所有損益由立書人完全承擔,立書人不得以對風險認知不足或其他理由而要求貴行承擔任何責任。
6. 「境內結構型商品」未經貴行同意時,在約定到期日前,立書人原則上不得提前解約或提領。如貴行同意提前解約或提領時,其因提前解約或提領而致使貴行產生之成本、損失或手續費,將由立書人負擔。該項成本或損失包括貴行沖銷對該商品之避險部位而發生之成本。立書人可能會得到低於該商品預設的收益率,甚至為負收益率(亦即損及投資本金)。
7. 其他任何財務交易,立書人必須清楚瞭解一切有關之法令要求(包括投資限制),立書人並應
考慮這項財務交易所可能產生之法律上、稅務上及會計上的影響。在適當的情況下,立書人亦應考慮就其欲投資的產品和特殊環境,諮詢適當的顧問,以協助瞭解所涉及的風險。假如立書人是財務顧問或代理人,亦應按照立書人或其有關情況評估上述各項風險。
8. 當立書人與貴行進行「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時,應瞭解貴行之身份乃是立書人之合約對造,絕非其財務顧問或信託之受託人。
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風險
立書人辦理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時,除因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面臨之連結標的風險及各類次要風險項目外,由於目前人民幣仍須受我國及大陸地區相關法規的限制,立書人辦理本項業務可能包含以下風險:
1. 立書人應充分瞭解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會受市場以外因素,影響交易之風險及評價結果:
(1) 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受一般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或其他
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導致匯率、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可能影響交易之損益及市價評估。
(2) 立書人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或非公開市場交易或特殊情況發生,影響人民幣之可取得性、可流動性及可轉讓性,進而造成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擴大。
2. 立書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結購/售或結算交割將受到相關規定規範及限制:
(1) 人民幣結購與結售限額應依相關外匯業務規定辦理,與其他外幣可能不同,立書人因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有收付人民幣情形時,應注意結購與結售人民幣之限額、時程及相關程序。
(2) 立書人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收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或政策之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影響相關交易之結算交割,雖銀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後續作業,仍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仍有依當時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結算交割之可能。
3. 立書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匯率及其他價格可能適用不同市場之連結標的,而影響交易之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結果:
人民幣匯率目前有大陸地區境內人民幣匯率及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亦可能有多種匯率指標,各有其交易市場。不同匯率指標可能衍生適用不同之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前述指標可能因市場流動性及其他因素而彼此趨近或偏離,其衍生適用之連結標的價格亦因此受影響。不同匯率或連結標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之依據亦有不同,各自按其契約約定內容為之。立書人於從事交易前應充分瞭解該交易所適用之匯率、利率及相關連結標的價格,並自行評估其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投資風險警語:
1. 本商品係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投資人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2. 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3. 本商品縱有專人解說,投資人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瞭解判斷並自負盈虧。
4. 本商品係投資型商品,投資人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台新銀行之信用風險。
5. 經專人解說後,投資人如果無法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6. 投資人中途解約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7. 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8. 境內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投資人所暴露之風險程度可能不同,如為現金交割,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利息、本金減損或其他損失之風險;如為非現金交割,則可能發生本金將依約定轉換成標的資產之情事,可能必須承擔貴行及標的資產發行人之信用風險。
9. 影響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本行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列舉大端,
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提醒投資人,本商品縱有專人解說,投資人於交易前仍應充分瞭解境內結構型商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立書人茲表明立書人已仔細審閱風險預告書,立書人完全理解並確認已完全瞭解從事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含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生之一般風險,並確認同意承擔相關之投資風險及願就交易所致之損失負責。立書人已取得乙份本風險預告書影本,特此聲明。
立書人親簽:法定代理人: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有權交易人員暨確認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法金通路適用) 附件二
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 年 月 日就立授權書人與 貴行簽訂之「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主契約書」所涉及之各項交易,立授權書人茲授權下列有權交易人員為代理人,其任一人員有權代表立授權書人,以口頭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 貴行提出交易請求、完成交易、或進行相關之指示;另授權下列有權確認人員及留存簽章樣式(即確認簽章)代表立授權書人,就與 貴行承作之各項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進行確認。本授權書於 貴行確認收到立授權書人之書面修改通知正本之前均有效。
又立授權書人知悉並承諾同一交易之有權交易人員不得與確認人員為同一人,立授權書人應自行控管之。
有權交易人員:
有權交易人員 | 姓名 | 職稱 | 簽章樣式 |
交易人員 1 | |||
交易人員 2 | |||
交易人員 3 | |||
交易人員 4 |
有權確認人員及確認方式
有權確認人員 | 姓名 | 職稱 | 電話號碼 |
確認人員 1 | |||
確認人員 2 | |||
確認人員 3 |
(一) 交易當日貴行得(但無義務)與立授權書人指定之任一確認人員先行以電話確認交易,若立授權書人未指定確定人員,則貴行將不進行電話確認,且以確認簽章完成交易確認:
(二) 確認書及市價評估報表寄送方式,依此份授權書為主。
收件人姓名 | 職稱 |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電子郵件: | 寄送地址: | ||
(三) 正式書面確認由 貴行依境內結構型商品交易主契約書之規定出具交易確認書,並由立授權書人加蓋下列確認簽章:
確認簽章
本欄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覆核使用 | ||
主 管 | 經 辦 | 對保/核對印鑑 |
立授權書人:代表人:
地址:
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附件三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成立,旗下涵蓋銀行、證券、投信、保險等子公司。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將秉持過去各子公司對客戶資料嚴密保護之做法,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您所提供資料之安全性。茲將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說明如下:
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下稱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外,各子公司亦將同時遵循其業法之其他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等)之規定,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客戶資料之蒐集方式 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擁有您的個人資料,係因您已經是台新金控各子公司之客戶,或您於參與台新金控各子公司舉辦之行銷活動時所提供之資料。
二、客戶資料之儲存、保管及資料安全與維護方式 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採取嚴格措施保護客戶資料,除以現行之安全加密方式(如 SSL、SET 等)進行資料的傳輸及建立防火牆,以防範不法入侵及避免客戶資料遭到非法存取外,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建立客戶資料庫,按業務權責指定專門人員控管資料庫存取,以保護客戶個人資料之安全性。任何未經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客戶資料。
三、資料分類 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包含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與保險資料〉等;上述各項資料之定義,以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為準。
四、資料利用範圍、項目及揭露對象 依主管機關及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之規定,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間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以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條款經客戶選擇同意提供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或客戶另以書面明示同意時,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間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您的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包含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與保險資料〉進行行銷;在符合法令規定,或遇法院或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依法要求台新金控或各子公司提供客戶資料時,台新金控或各子公司有義務揭露或提供相關資料。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基於業務管理而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或同業進行徵信作業時,得交換與揭露客戶資料。
五、客戶資料利用目的 為了提供您更完整及便利之投資理財產品及服務,依據相關法令並在符
合前述第四點之情況下,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間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您的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包含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與保險資料〉進行行銷;另,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亦得依法令函釋規定或相關政府機關之要求,將您的資料提供予台新金 控、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法院、司法機關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六、委外作業客戶資料之保密 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委託他人處理涉及客戶資料之相關作業時,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將會要求受託機關嚴格遵守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且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揭露您的資料,並隨時檢查與監督其遵守情況。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您的個人資料有變動時,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八、客戶行使退出選擇權方式 您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控之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停止交互運用您的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或業務推廣行為。 台新金控及各子公司保有修訂保密措施之權利,並將於網站或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保密措施相關訊息,修訂時亦同;若您有其他與保密措施相關之問題,亦可隨時洽詢台新金控或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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