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位址網路使用者協議書
IP 位址網路使用者協議書
壹、前言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甲方」或「TWNIC」)為依台灣法律成立之非營利性財團法人。依甲方章程規定,甲方為國家級網路資訊中心且服務宗旨如下:
⚫ 非以營利為目的,以超然中立及互助共享網路資源之精神,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
⚫ 促進、協調全國與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組織之間交流與合作,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
⚫ 協助推展全國各界網際網路應用之普及,以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 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並推動網路資訊相關公益事務。
依甲方章程規定,甲方所辦業務包括 IP 位址(IP Address,下稱「網際網路位址」)與 AS 數字(AS Number)之申請與分配及網域名稱註冊系統(DNS) 等相關事宜。依「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下稱「監督及輔導辦法」)及甲方依監督及輔導辦法所訂定發布之「TWNIC IP 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下稱「業務規章」),甲方提供網際網路位址之分配、指定及註冊管理,服務方式如下:
⚫ 透過代理發放單位將網際網路位址分配並指定予網路用戶。
⚫ 網路使用者具有使用網際網路位址特殊需求之申請及指定。
⚫ 其他經甲方公告之服務。
緣甲方擬將網際網路位址依相關規定分配並指定予網路使用者(如第一條所定義,下稱「乙方」),且乙方亦擬取得網際網路位址並同意依甲方之「IP 發放管理收費辦法」繳納費用,故雙方同意締結協議條款如下(下稱「本協議書」),以資為憑。
貳、協議條款
第一條 定義
x協議書所稱網路使用者係指凡國內各級學校、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財團法人及在國內有住所之公司法人單位團體及個人數據專線用戶中,有大量使用網際網路位址之實際需求而依「TWNIC IP 位址申請及發放原則」向甲方提出申請者,皆該當之。亦即「IP發放管理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非成員。
第二條 有效期間
一、 期間計算
x協議書自乙方經甲方通知同意核發網際網路位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一年。
二、 自動延展
x協議書有效期間屆至後自動延展一年,爾後亦同,除非在有效期間屆至之前[3]個月,甲方或乙方以書面通知他方於有效期間屆至後不再續約。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及義務
一、 乙方之權利
乙方得要求甲方依業務規章第四章規定提供符合服務品質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服務。
二、 乙方之義務
(一)應遵守 TWNIC 文件(定義詳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合 TWNIC 相關管理政策,並於其等有所修正或變更時遵守並配合辦理。
(二)應將核發之網際網路位址相關資料依 TWNIC 所規定之方式建置於 TWNIC 之 WHOIS 資料庫內。乙方應了解並明瞭其相關資訊應存放於 WHOIS 資料庫以供公眾查詢,乙方並應隨時更新,以保持於資料庫內之資料為最新之資料。
(三)若有危害網際網路基礎設施資通安全之行為,經相關政府機關或 TWNIC 查明屬實並予以告知後,乙方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以善盡維繫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正常運作之責任。
(四)保證 DNS 與國內外路由(Routing)能正常運作。
(五)於提出網際網路位址申請時,應對實際需求進行正確評估,並提出各項需求表格及相對應資料。於 TWNIC 進行各項查證時,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六)於 APNIC 分配政策變更時,TWNIC 將隨之調整相關政策,乙方應配合相關改變。
(七)若乙方於受核發網際網路位址後一年內使用率未達甲方公告之比率,甲方得依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辦法終止、取消或收回對乙方核發之網際網路位址,並終止本協議書。
(八)乙方應依 IP 發放管理收費辦法繳交相關費用,若未依規定繳費且經通知後半年內仍未繳交者,TWNIC 有權隨時收回所核發之網際網路位址,並終止本協議書,無須經過本協議書第四條之程序。
三、 免責暨賠償條款
(一)在法律許可之範圍內,甲方無須就乙方因 TWNIC 文件或因甲方所授予之資源而產生之一切直接間接之損害或損失負擔任何法律責任。此除外條款適用且不限於相關之契約責任、以及因甲方之內部單位、員工、代理人、承包商之行為所致之損害、損失或責任。
(二)直接或間接因乙方、其員工、代理人、承包商違反本協議書或任何 TWNIC 文件,導致甲方產生的所有費用、損失、損害及成本,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
第四條 通知、答覆及申訴
一、 通知書
(一)於甲方合理確信乙方已違反本協議書或 TWNIC 文件時,除本協議書或 TWNIC 文件另有規定以外,甲方得以書面(下稱「通知書」)通知乙方改善。
(二)通知書將載明下列事項:
1. 甲方認為乙方已違反規定之情形,及改善違規之必要措施內容。
2. 乙方應於甲方所指定之期間內,答覆通知書,及/或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違規事項。
3. 若乙方未及時改善時,甲方將採取之措施。
二、 答辯書
(一)乙方應於甲方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所指定之期間內,將對通知書之答覆以書面(下稱「答辯書」)通知甲方。
(二)答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乙方認為其並未違反規定之理由。
2. 乙方雖違反規定,但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改善違規。
3. 在特殊情形下,說明甲方應撤回或修改通知書之理由。
三、 後續措施
於甲方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所指定之期間屆滿時,若甲方審酌乙方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提出之答辯書,以及其他相關情事,合理判斷乙方並未改善違規事項時,甲方有權基於其獨自之裁量,經由甲方之內部程序作成決定,通知乙方以下因應措施:
(一)採取甲方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事先告知之因應措施。
(二)收回甲方所核發之全部網際網路位址、並終止本協議書。
(三)採取其他甲方認為適當之處置措施。
四、 申訴
x乙方有合理確信甲方並未適當考量所有的相關情事,或無正當理由發出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網際網路位址收回通知時,得於收受甲方前開通知後[15]日內,依網際網路位址消費爭議申訴處理辦法向甲方提出申訴。
五、 乙方確認事項
乙方應於收到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八款、第四條第三項或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通知時,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中指定之網際網路位址,並將相關資源返還給甲方。
第五條 通則
一、 TWNIC 文件
(一)TWNIC 文件係指依 TWNIC 依監督及輔導辦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規章)及其他為執行 TWNIC 業務所制定之相關業務文件,可於 TWNIC網站 <xxxxx://xxx.xxxxx.xx/>查詢相關文件。
(二)TWNIC 文件得隨時依據監督及輔導辦法及管理政策進行修訂 TWNIC 文件。
(三)任何修訂內容皆得拘束乙方。
(四)TWNIC 文件應視為本協議書完整內容之一部分。
(五)縱乙方網際網路位址已被收回或移轉,仍應繼續遵守本協議書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條及其他 TWNIC 文件中有關爭議處理、準據法及管轄之規定。
二、 修改
雙方同意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修改本協議書之條款,並於該書面通知發出日算起第七日起對乙方自動生效。惟,乙方於該修改生效日(不含當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表示不同意修改內容者,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視為乙方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終止申請,經甲方網際網路位址及協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即生終止本協議書之效力。
三、 終止
(一)乙方有權隨時終止使用所受核發之 IP 位址,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網際網路位址及協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收回對乙方核發之網際網路位址後,終止本協議書。
(二)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書或 TWNIC 文件之情形時,甲方得隨時依本協議書或 TWNIC
文件相關規定取消、收回或終止對乙方核發之網際網路位址,並終止本協議書。
(三)於乙方停止使用所受核發之 IP 位址,或所受核發之 IP 位址遭取消或收回、及/或本協議書終止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任何已繳納之相關費用,並應繳清已發生之相關費用。
四、 準據法
(一)本協議書以台灣法為準據法。
(二)與本協議書或其他 TWNIC 文件有關或因此而生之爭議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五、 書面通知
x協議書所稱之書面通知,可由一方以郵件或快遞寄送給對方,或以傳真、電子郵件為之。相關聯繫資訊如下:
甲方:
地址:傳真:
電郵信箱:乙方:
地址:傳真:
電郵信箱:
六、 優先性
x協議書之條款與雙方簽署之其他協議有任何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本協議書之條款。
立協議書人:
甲方:
統一編號:負責人: 登記地址:聯絡地址:
乙方:
統一編號:負責人: 登記地址: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