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2019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5月11-31日;第二批9月15- 30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为学生制定并出具详细学习计划;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appl 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网上申报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2019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高水平大学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设立并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项目实施院校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规模;各校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第二章 选派计划及资助内容
第四条 2019年计划选拔3000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出国留学。对确需在毕业年级派出的项目,学校应统筹考虑学生考研、毕业、就业等因素,合理制定留学计划,避免派出人员因上述原因提前或中途回国。
第五条 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办法
第七条 项目面向国内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实施。国内高校如已与国外建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学校正式公函申请加入项目实施院校,公函中应明确本校国际交流合作基础、本科生国际交流现状、校内管理机制及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确定为项目实施院校。
第八条 项目实施院校须于2018年11月26日-12月7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项目申请书,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本校人才培养规划、学科建设需求确定各项目的选派专业。优先支持双一流学科;优先支持先进制造、生态环保等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的学科;优先支持“六卓越一拔尖”人才培养计划2.0专业。
第十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培养计划和目标、前期执行基础、国内外高校和专业水平及选派专业的必要性、合作协议的有效性等进行评审,于2019年3月公布资助项目名单。优先支持互免学费和国内学校出台措施为学生减免学费的项目。对涉及学费的项目,学校应如实填报学费的解决方案。
为确保项目执行效益,对以下项目不予资助: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学生个人承担学费额度高于同期同类别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总额的项目;
(三)学分转换落实不力的项目;
(四)行前教育培训不到位,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国内外管理不善的项目;
(五)获批后连续两年未执行的项目。
第四章 人员选拔推荐办法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通过所在学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的选派专业、规模、年级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应重点考察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以及身心健康等情况。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获批项目及选派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实施院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十三条 2019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5月11-31日;第二批9月15-30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为学生制定并出具详细学习计划;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网上申报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6月7日(第一批)、10月10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公函、校内公示证明材料、《初选名单一览表》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6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七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同等条件下,对本科期间曾获国家奖学金、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奖项的人员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第一批申请时应为2001年5月31日以前出生、第二批申请时应为2001年9月30日以前出生)。
第十九条 申请时已获国外大学、机构的正式邀请信/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一外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或笔试达到其语言要求,可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须注明考试方式、主考人。
第二十一条 符合《201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批主要选拔当年派出的人员,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9年12月31日,第二批主要选拔次年派出的人员,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0年6月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院校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留学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故需要提前/延期回国者,应提前2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及留学单位/导师的意见函,获批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留学期间,不得赴第三国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自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学校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有效指导,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对外交往礼仪教育和遵章守纪意识等富有针对性的行前教育和培训,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及时落实学分转换。对忽视行前教育和培训,国内外管理出现突出问题和学分转换无法落实或学分转换困难的项目,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每年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按上述要求将当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报告中应包含行前教育和培训的视频或材料。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审,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三十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