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ion contract
CEC-6161-G/5 编号:
合同登记号:
认 证 合 同 书
Certification xxxxxxxx
xxxx:
xxxx:xxxx(xx)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Environmental United (Beijing) Certification Center Co.,Ltd.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申请相关管理体系认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认证基本信息
1. 合同范围
1.1 认证审核依据:
□ GB/T19001-
□ GB/T24001-
□ GB/T45001-
□ ISO50001-
□ GB/T22000- □ 专项技术要求:
□ GB/T27341- 和 GB14881-
□ 其它标准:
1.2 甲方拟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包括主证书和子证书分别申请的认证范围):
注:认证范围经乙方现场审核后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以乙方的认证评定结果为准。
2. 乙方通过审核确认甲方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适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3.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乙方评定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颁发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乙方将按最新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认可规范要求定期对甲方进行监督审核。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监督审核的频次;作为最低要求,自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均应在甲方现场进行。如果甲方已经持有带某一管理体系认可标志证书,其在乙方监督审核时希望增持同一管理体系带另一认可标志的证书的,该证书的有效期将不作延长。
4. 获准认证后,甲方可在书面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 每次现场审核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并由甲方以审核计划提前通知乙方。
二、履行期限
获准认证的,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认证证书失效时止。如未获准认证,其后续工作另行协商。
三、验收、评价方法
1. 由乙方委派审核组现场审核,乙方技术委员会根据认证过程信息及其他信息对甲方进行评定,由乙方出具认证评定报告做出是否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
2. 由于甲方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顾客有重大投诉,都将可能导致增加监督审核次数。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3. 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乙方给通过年度监督的甲方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
四、认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 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注册费、管理年金及审核费)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费用如下:
(1)□初次认证认证费:¥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再认证认证费: ¥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2)预审核(若甲方需要时):¥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3)甲方需加印证书,则另付¥100 元/套× 套 = ¥ 元)
(4)每次监督审核费用为:¥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5)甲方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时,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如果需要补充审核或重新审核,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认证合同。
注: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其增加的认证款额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按¥3000 元/人
日计算,由此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双方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费用支付
(1)认证费用(初次及再认证费用)应于现场审核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监督审核费应在监督现场审核实施前一次性付清;
(3)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认证费用(包括初次、监督及再认证费用)由甲方直接汇至乙方: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账号:8864292036789;开户银行行号:310100000116。
其它交款方式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视为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付款义务。
(4)乙方人员到甲方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用按实际支出由 方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认证过程中都应遵守《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在认证审核时提供至少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至少六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至少进行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2.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认证费用,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接受乙方的审核并交纳认证资格年度保持费用。
3. 甲方应遵守认证要求,为乙方审核做出必要的安排,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补充审核时,如实为乙方提供审核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
4. 甲方承诺:
(1)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2)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5. 获准认证后,甲方应持续有效运行获得认证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投诉、质量(Q)/环境(E)/职业健康安全(OHS)/能源(En)/食品安全(FSMS、HACCP)事故、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其他严重事件、违法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有关的变动或变更:
(1)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股权及所有权;
(2)企业组织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3)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
(4)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
(5)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
(6)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
(7)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8)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9)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10)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11)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12)发生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事件或违法的情况等。
如果甲方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信息通报或通报信息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证书的暂停或撤销、认证审核的终止及由证书状态所带来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 获准认证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和结果进行宣传,不得做夸大和不实宣传。甲方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甲方承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管理体系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某项实际没有获取的认证。
7. 若甲方认证资格被暂停,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若甲方被撤销/注销认证资格时,甲方必须立即交回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8. 甲方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证据和记录是真实的,一旦有证据表明甲方提供了不真实的记录(如体系运行不到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不到六个月)或提供虚假材料,乙方有权随时撤销已颁发给甲方的认证证书。
9. 甲方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若持有的乙方所颁发证书如带有认可标志,则甲方应当接受认可机构进行的见证评审、确认审核、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否则将会导致认证资格被撤销。
10. 甲方对乙方认证(审核)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有异议时,有向乙方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在审核前向甲方发出审核计划,并以认证标准为依据公正地开展审核活动。
2.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技术信息和经营状况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已获得的信息;
(2)甲方已向外部公开的信息;
(3)法律另有要求的;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认证评定合格,并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后,乙方应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予以通告(公开信息包括甲方的名称、地址、注册范围、证书编号、证书状态及有效期)。
4. 获准认证后,甲方的管理体系经乙方监督审核证实持续满足审核准则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认证资格保持通知及相应标志。
5. 获准认证后,甲方若违反了认证认可规则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暂停、撤销/注销甲方认证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通告。
6. 获准认证后,甲方若违反了有关认证程序和规定,乙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甲方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和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7. 获准认证后,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此对甲方提出整改要求或采取暂停或撤销认证措施。
8. 获准认证后,乙方有权依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或在特殊审核[注]期间审核组直接收集的有关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一旦证明体系严重地不能满足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乙方有权暂停或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
[注] 特殊审核是指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Q)/环境(E)/职业健康安全(OHS)/能源(En)/食品安全(FSMS、HACCP)有关的严重事件,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认证机构实施的独立于监管机构的审核。
六、风险
1. 甲方建立的管理体系,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风险。发生以下情形(但不限于)之一的,乙方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甲方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2)甲方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甲方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甲方主动请求暂停;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2.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暂停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但属于情形(5)的暂停期限可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甲方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甲方在获取暂停信息后未能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乙方将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甲方获得认证的范围;
3.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包括造成甲方不能取得认证资格或暂停/撤销认证资格),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乙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乙方的认证费用。
七、双方约定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八、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赔偿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或检验费用,不能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乙方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认证规则,以及乙方《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实施现场审核/检查前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实施现场审核/检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20%作为乙方相关准备工作的费用。
3.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非认证方面原因,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甲方所有费用。
4. 已实施现场审核/检查,由于甲方认证方面原因(如不具备相关认证条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等)或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80%作为乙方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5. 乙方已完成技术评定,结论为“不推荐”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90%作为乙方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九、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 方式解决:
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
1. 通知和送达。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重要文件、通知的送达须以 EMS 特快专递书面形式发至合同末页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一般工作沟通交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 2 日后视为送达。
如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的 3 日之内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联系不畅其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另一方按原地址发送通知、函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以乙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证书作废之日失效。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乙方为甲方实施再认证,须重新报价双方确定相关费用,签定新的认证合同。
3. 本合同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如有变更需得到双方认可,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当甲方有多个场所,并申请发放子证书时,认证范围内所有场所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应予确认。
甲方 | 名 称 |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授权代表 | ||
联系人 | 部 门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手 机 | ||||
电子邮箱 | ||||
乙方 | 名 称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授权代表 | ||
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 0 x X x 00 x | |||
开户银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 |||
账 号 | 8864292036789 | 邮政编码 | 100029 | |
开户行行号 | 310100000116 | |||
电 话 | 市场部:010-59205939审核部:010-59205827 010-59205846 客服部:010-59205952 |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