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通相关之附录
x附录适用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为客户所提供的所有中华通及相关服务之交易。本附录所列条款及条件为客户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之间的证券买卖条款及条件, 证券买卖条款及条件(专业投资者-机构)(各自称为「条款及条件」)及/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补充,并且不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及/或其他相关协议造成影响。若本附录与客户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本附录为准。
本附录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客户透过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所提供之服务进行中华通交易,即被视为已接受并同意受本附录所列条 款及条件约束
1. 定义
x附录中未另行定义的词汇即视为与条款及条件中所列相同词汇具有同等涵义。本附录中的下述词汇应采用以下涵义:
A股指由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内地A股市场上市及交易的公司所发行的任何证券,而非在联交所发行及交易的证券。
适用法律指香港及/或中国内地所适用的所有法律、规章与规例,包括联交所中华通规则、上交所规则、深交所规则及任何相关交易、结算系统、监管机构及/或中华通相关机构的任何规例、政策或指引。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为结算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而操作的香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及/或就中华通设立的任何系统。中华通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
中华通机构指规管中华通及中华通相关活动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及任何其他就中华通拥有司法管辖权、权限或职责的监管机构、部门或机构。
中华通实体指提供中华通相关服务的交易所、结算系统及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香港结算、联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
中华通法律指所有香港及中国内地与中华通及中华通相关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通规则指任何中华通机构或中华通实体就中华通或中华通涉及的任何活动不时颁布或应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中华通证券指投资者可透过中华通买卖且在任何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上市及买卖的证券。
创业板合资格投资者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专业投资者」第(a)、(b)、(c)、(d)、(e)、(f)、(g)、(h)或(i)段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或中华通机构许可或批准可透过深港通买卖创业板股份的其他类型投资者。
创业板股份指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透过深港通买卖的任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结算参与者具有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香港交易所指 香港交易及清算所有限公司。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托管商参与者具有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交易所参与者具有联交所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H股指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任何证券。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中国内地居民指中国内地国民及在中国内地境外司法管辖区并无永久居住权的人士。北向交易指香港及国际投资者透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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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监控指中华通法律项及中华通规则下的要求及程序,据此,若投资者的户口中并无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中华通实体或中华通机构可拒绝处理有关投资者的卖盘。
人民币指可于香港交收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中华通规则指就实施中华通而修订的联交所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更改及/或修改。
联交所子公司指联交所全资子公司,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正式授权的自动交易服务供应商,根据中国内地适用法律获准透过中华通提供买卖盘传递服务。
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沪港通指联交所、上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了建立联交所与上交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开发或将予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机制。
深港通指联交所、深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了建立联交所与深交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开发或将予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机制。
特别独立户口指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所界定的特别独立户口。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具有第4.3条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规则指上交所在沪港通机制下就于上交所(包括科创板市場)进行股票上市及买卖活动而不时修订、补充及/或发布的规则、运作程序、规例、通函及通告。
科创板合资格投资者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专业投资者」第(a)、(b)、(c)、(d)、(e)、(f)、(g)、(h)或(i)段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或中华通机构许可或批准可透过沪港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其他类型投资者。
科创板市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块。
科创板股票指不时被上交所纳入科创板上市交易的A股。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规则指深交所在深港通机制下就于深交所(包括创业板)进行股票上市及买卖活动而不时修订、补充及/或发布的规则、运作程序、规例、通函及通告。
税项指所有针对或就(i)中华通证券;(ii)现金;(iii)本附录项下进行的任何交易;或(iv)客户征收的所有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利得税、营业税)、关税、征税、赋税、收费、应评税、扣减、预扣税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附加税、罚款及利息)。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放于(a)香港及上海(若为沪港通);及(b)香港及深圳(若为深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其中「T日」指执行交易日,「T+1日」指(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T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或就基金交收而言,指T日之后的一个营业日;营业日指银行在 (a)香港及上海(若为沪港通)或(b)香港及深圳(若为深港通)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2. 合资格投资者
2.1 客户在(包括但不限于)本附录条款及条件生效首日以及在每次根据本附录条款及条件作出中华通证券买卖盘或发出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时,持续作出以下有效的声明及承诺:
2.1.1 客户并非中国内地居民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实体;
2.1.2 若客户为中国内地居民,则客户使用合法拥有并位于中国内地境外的基金对中华通证券作出投资;或
2.1.3 若客户为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实体,则已根据任何具管辖权的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办法(若适用))或所发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资中华通证券。
2.2 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并无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外汇管制及申报的法律法规;及
2.3 只有当客户为创业板合资格投资者和/或科创板合资格投资者时,才可买卖创业板股份和/或科创板股票;若客户为提供经纪服务的中介,则只有代表的相关客户属于创业板合资格投资者和/或科创板合资格投资者时,才可买卖创业板股份和/或科创板股票。
3. 回转交易及无备兑卖空活动
客户知悉中华通交易不允许回转交易及无备兑卖空活动。客户透过中华通购买的股份不能于结算前出售。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拒绝任何回转交易、无备兑卖空活动或其他被认为与适用法律不相符的交易。
所有中华通交易均须通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4. 前端监控及特别独立户口卖盘
4.1 客户承诺将遵守中华通机构及中华通实体颁布的任何前端监控相关规定,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知会客户的任何前端监控相关规定。客户承诺会确保名下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的户口或相关特别独立户口(如适用)于适用截止时间前(截止时间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不时通知客户)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于相关交易日作出任何拟进行的卖盘。
4.2 根据第4.3条,若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认为,在适用截止时间前(截止时间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不时通知客户),客户户口内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不足以结算卖盘(不论因何原因),则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全权酌情:
4.2.1 拒绝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卖盘;
4.2.2 使用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为本身持有或代表其他客户持有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股票户口中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以满足客户卖盘的前端监控要求,在此情况下,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因买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客户未能就卖盘交付相关数目的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损失或开支,客户应按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全权酌情厘定的条款及价格(包括任何相关费用及开支)于指定时间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作出偿付;或
4.2.3 采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以遵守前端监控及/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及补足客户的差额(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来自其他来源可供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使用的任何其他中华通证券)。
4.3 在本附录以及条款及条件规定的规限下,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允许客户就特别独立户口中的中华通证券发出卖盘(本附录所指卖盘为「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在此情况下,该特别独立户口须进行前端监控。若已执行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则相关中华通证券将被交付予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相关结算参与者,以供结算。
4.4 若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已同意客户提交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则客户可指示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执行与指定特别独立户口有关的特别独立户口卖盘,惟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客户须已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于托管商参与者开立该特别独立户口、已就该特别独立户口发出投资者识别编号、已指定及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作为该特别独立户口的执行经纪及已提供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不时要求有关该特别独立户口的详细资料(包括投资者识别编号);
4.4.2 根据香港结算、联交所或联交所子公司的规定,于我们就该特别独立户口指定执行经纪的生效日期之前,不得就某特定特别独立户口受理特别独立户口卖盘;
4.4.3 任何特别独立户口卖盘须于客户获悉指示时指定为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并按客户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不时协定的格式及方式载列有关详情(包括相关投资者识别编号);若客户未能如此行事,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按非特别独立户口卖盘执行该买盘,而第[4.2]条规定适用于该情况;
4.4.4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依赖客户就特别独立户口卖盘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投资者识别编号;
4.4.5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假设客户(或代表客户的客户托管商参与者)为结算特别独立户口卖盘而将予交付的相关中华通证券,将从同一个特别独立户口交付至相关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及
4.4.6 客户须遵守并促使相关托管商参与者遵守香港结算、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子公司可能不时施行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
4.5 为免生疑问,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没有义务同意作为特别独立户口的指定执行经纪或继续提供有关特别独立户口卖盘的执行服务。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随时全权酌情拒绝执行任何或所有客户特别独立户口相关的特别独立户口卖盘。
4.6 指示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执行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即表示客户声明及保证:
4.6.1 相关特别独立户口由客户托管商参与者代为持有,客户已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代为出售特别独立户口的中华通证券,且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为该特别独立户口的指定执行经纪;
4.6.2 该特定特别独立户口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且已安排相关托管商参与者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它的结算参与者交付该特别独立户口中的相关中华通证券,以确保及时结算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客户知悉及确认,若于前端监控时它的特别独立户口并无足够的中华通证券,则有关特别独立户口的卖盘可能遭到拒绝;及
4.6.3 客户已授权复制、复印及传送他的特别独立户口的股票持有记录,以供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子公司执行前端监控。
4.7 就客户已发出指示的特别独立户口卖盘而言,若因任何原因延迟、未完全或未能交付相关中华通证券,客户承诺:
4.7.1 就因延迟、未完全或未能交付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损失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为补足差额而买入等量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及税收、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施加的任何罚款,以及因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其他客户的任何中华通证券无法出售(不论因属「冻结证券」或其他原因)或因香港结算未能将为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其他客户账户购买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交付予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而产生的融资成本、对冲成本及以市价计算的损失,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作出弥偿并避免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蒙受损失;
4.7.2 提供或促使相关托管商参与者立即提供香港结算可能规定的任何未交收或逾期未交收股份数额相关的所有资料及证明文件,以确定出现未交收或逾期未交收股份数额的原因是相关托管商参与者未能将相关特别独立户口中的中华通证券交付予中信证券经纪香港;
4.7.3 促使尽快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交付相关中华通证券,且于任何情况下,均须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使之能够履行向香港结算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客户交付的义务;及
4.7.4 同意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要求香港结算对客户特别独立户口的可售结余作出调整,从而可能会导致客户特别独立户口的可售结余减少。
4.8 客户承诺(i)未经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事先同意,客户将不会就任何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已获指定为该特别独立户口的执行经纪的特别独立户口的状态作出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或暂停特别独立户口或撤销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作为该特别独立户口的指定执行经 纪;及(ii)客户将立即知会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导致有关变动的任何事件或潜在事件。
4.9 此外,若因任何其他原因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认为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情况,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全权酌情拒绝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卖盘。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前端监控及/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而引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成本须由客户承担。
4.10 若客户就分配至其所管理的任何基金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发出任何卖盘指令,客户承诺会确保于适用截止时间前(截止时间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不时通知客户),分配至有关基金的客户账户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于相关交易日作出任何有关建议卖盘。于任何情况下,客户均有责任确保他所管理的各基金遵守适用于相关基金的所有中华通法律及中华通规则。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前端检查及/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而引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成本须由客户承担。
5. 境外持股量限制
5.1 实施境外持股量限制: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于接到中华通机构的强制出售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时强制出售客户股份。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于接到中华通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出售及沽空任何中华通证券要求时,要求客户于相关中华通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出售或沽空相应证券。客户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决定出售证券或安排出售证券的时间、价格和条件。
5.2 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若客户所持有的中华通证券被列为强制出售通知的标的,且该等证券已由执行北向交易买盘订单的结算参与者
(「原有结算参与者」)转由另一个结算参与者或托管人(「接投代理人」)持有,客户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代表客户向接收代理人发出指令,向原有结算参与者返还相关中华通证券。
6. 遵守适用法律及规例
6.1 客户同意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中华通规则、上交所规则、深交所规则及/或中国内地有关北向交易的其他适用法律。
6.2 客户同意完全了解并遵守中国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规与章程。根据中国内地法规,若(a)客户在某一上市公司持股数超过中华通机构不时规定的持仓量,及(b)相应交易发生于六个月之内(或其他所规定的时段之内),「短线交易利润法则」或会要求客户交还买卖中华通证券所获得的任何利润。客户同意在相关中华通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权益披露义务。
7. 取消与拒绝订单
7.1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无法控制且可能影响买卖盘指令或交易结算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取消客户订单。在紧急情况(如联交所失去与上交所、深交所及/或其他有关机构的联络管道等)下,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在该等情况下,如订单经已配对及执行,投资者须承担交收责任。
7.2 客户应知悉,联交所或会应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要求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拒绝处理客户订单。中信证券香
港、其联属人士及/或关联人士无须就由联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或任何中华通机构取消或拒绝的任何买卖盘向客户承担责任。
8. 客户信息/个人资料披露
8.1. 客户知悉及同意证监会、联交所、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或任何其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可不时订定与披露或监控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要求,根据此等要求,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需要向这些监管机构披露客户相关的身份、账户信息(如适用)、个人资料及其他与客户、他/她/它的交易及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的服务相关的资料及材料(统称「客户信息」)。尽管条款及条件中另有规定,然而,客户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1)在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遵守有关披露要求;及(2)在毋须预先通知客户或预先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相关的监管机构转发任何他/她/它的客户信息。
8.2. 此外,客户知悉及同意,在证监会和联交所订定的新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下:
(a)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需要为每位中华通北向交易客户分配一个唯一的号码(「BCAN」);
(b) 每个BCAN需与相关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CID」)作配对;及
(c)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需要向联交所提交一份载有其所有北向交易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文件。CID配对文件中会包含客户信息。
8.3 此外,客户知悉及同意,根据上述要求以及在为客户提供中华通的交易服务(「中华通交易服务」)时,中信证券经纪香港需要:
(a) 将每一个提交给联交所CSC(按《联交所规则》定义)的交易都附加客户独有的BCAN(或者,如在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的相关账户属联名账户,则指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分配予联名账户的BCAN,视乎情况而定);及
(b) 根据《联交所规则》不时要求,向联交所提供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分配予客户的BCAN及有关客户的CID。
在不局限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就使用或处理客户资料向客户已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从客户已取得的任何同意书之内容的原则下, 客户知悉及同意我们可能会于提供中华通交易服务过程中,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客户信息,其中包括:
(a) 不时向联交所及其相关的联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BCAN及CID,包括将中华通的买卖盘输入至CSC时标注客户的
BCAN。此等信息将实时传递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按《联交所规则》定义);
(b) 同意联交所及其相关的联交所子公司:(i)为了市场监控和监察目的及执行《联交所规则》,收集、使用及储存(就储存而言,包括任何一方或透过香港交易所储存)客户的BCAN、XXX及任何经有关中华通结算所(按《联交所规则》定义)提供的已整合、验证及配对的BCAN及CID资料;(ii)按下文(c)及(d)段所述目的,不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有关中华通结算所);及(iii)向香港的有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披露此等资料,以助其履行在香港金融市场的执法职能;
(c)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和储存客户的BCAN和CID,以便其将BCAN及XXX与其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
合并、验证和配对,并将此等已合并、验证及配对的BCAN及CID资料提交予相关中华通市场经营者、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子公司;(ii)使用客户的BCAN和CID来协助履行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及(iii)向管辖中华通结算所的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便协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和
(d) 允许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BCAN及CID,以助其对使用中华通服务在相关中华通市场所进行之交易进行监察和监控及执行相关的市场营运规则;及(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披露有关资料,以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8.4 通过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交易指示,客户知悉及同意我们可以使用他/她/它的个人资料,以遵守联交所不时就北向交易颁布的要求及规则。客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上述用途的同意。客户也知悉,尽管客户随后表示撤回同意,然而无论在此撤销同意声明的之前或之后,他/她/它的个人资料仍可能为达到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
8.5 客户明白,如有疑问,客户可就上述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的要求及其影响征求独立专业意见。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后果
8.6 若客户未能按上文所述,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提供任何客户信息或同意或随后撤回其同意,可能意味着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将不能或不能再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视情况而定)或向客户提供任何北向交易服务。
9. 警告
客户知悉,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可要求联交所要求中信证券经纪香港(1)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或(2)停止透过中华通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其联属人士及/或关联人士无须就因遵循上交所、深交所及/或中华通相关机构的要求而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10. 相关机构免责条款
客户知悉及同意,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客户或任何第三者若因北向交易或任何买卖盘传递系统(包括中国股市连接系统)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它们各自的子公司以及它们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
11. 结算
11.1 北向交易将遵循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结算周期。对于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中国结算将于T日借记或贷记参与者(香港结算亦作为结算参与者)之证券账户。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会采用与中国结算不同的结算安排。除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同意预付或另作结算安排的情况之外,交易的基金结算将会于T+1日进行。若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在收到香港结算的相关基金以代客结算交易前须与客户结算基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同意该等基金应被视为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向客户作出的贷款,该笔贷款(全部或部分)须[按要求于2小时内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全权酌情厘定的更短时间内]偿还,该笔贷款还须有担保并按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不时认为合适的利率计息。
11.2 发出特别独立户口卖盘指令时,客户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向它的托管商参与者及联属人士提供有关特别独立户口卖盘的指示及资料(包括投资者识别编号)(如有必要或适当),以促使及时结算任何由此产生的交易,且客户同意受该交易约束并及时结算该交易,而客户毋须于结算前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客户托管商作进一步确认。客户同意,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执行该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后,将不会修改特别独立户口卖盘结算安排。
11.3 客户同意,若买卖盘(包括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导致交易无法及时结算,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权立即(毋须事先通知客户)采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认为可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出售、变现、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中华通证券),以减低或消除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负债,而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负债、开支或其他损失,客户应对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作出弥偿并使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免受损失。客户同意,根据本条款,因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它的代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损失、减值或其他损害,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毋须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1.4 尽管条款及条件以及本附录有任何规定,然而,若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确定并无足够人民币流动资金结算任何买盘,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全权酌情拒绝客户处理有关买盘的指示。
12. 税务
客户须承担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全部税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所得税(如有)或其他香港及/或中国内地的税收。若客户买卖盘或户口产生任何税项,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将从客户户口截留或扣除相应金额,客户须承担全数差额。客户须就持有或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中华通证券可能产生的税项对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其联属人士及关联人士进行弥偿。客户应就透过中华通交易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征询税务顾问和律师。
13. 北向交易相关风险
客户须接纳中华通及北向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中华通证券的禁限、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客户应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附件一中的有关中华通特定风险披露。
14. 终止
x附录及/或条款及条件终止后,第5条(境外持股量限制)、第6条(遵守适用法律及规例)、第8条(客户资讯披露与调查)、第9条(警告)、第10条(相关机构免责条款)、第12条(税务)、第13条(北向交易相关风险)、第14条(货币转换)及第15条(费用及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15. 货币转换
x客户户口内之人民币资全不足以支付北向交易订单或因交易产生的任何其他支付义务,客户授权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代客户将其他货币资金转换为人民币以完成相关交易。上述货币转换或会在未另行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由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根据它的合理决定之汇率自动执行。客户需承担因基于本附录所作货币转换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若客户户口内之人民币资金不足,相关交易及结算可能延迟或失败,客户或会无法出售或转让相关中华通证券。
16. 费用及法律责任
客户应承担因进行中华通交易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授予客户的孖展交易的所有相关费用)。客户须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其联属人士及关联人士全额弥偿后者因提供本附录所载服务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害、成本、开支、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其联属人士及关联人士因执行客户及/或任何中华通机构所发出指令而产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17. 适用法律
x附录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依该法解释。客户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附件一
中华通的特定风险披露
(关于证券买卖条款及条件的风险披露声明补充)
1.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客户须注意,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中华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等券商并非中国内地证券公司,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中华通北向交易。
2. 沽空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北向交易投资A股时,不可进行无备兑卖空活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北向交易出售A股时,不能参与中国内地的任何融券计划。
3. 额度限制
透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受制于下述若干额度限制。因此,无法保证能透过中华通成功处理买盘。
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者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买入交易的最高额度受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建议投资者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资料以获取最新资料。
联交所及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亦或会对买盘设置定价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虚假使用或申报每日额度。
若由于违反每日额度或相关定价及其他限制导致北向买盘受到限制、拒绝或驳回(包括已接受但尚未执行的任何买卖盘),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盘,并已呈交但尚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
反之,根据联交所规则,无论是否存在违反每日额度的情况,投资者均可能会卖出名下的中华通证券。
4. 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差异
客户应注意因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公众假期日子不同或恶劣天气等其他原因,两地交易日及交易时间或有所不同。由于中华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中国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A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中华通的开放日期及时间,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中华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5.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对于那些一般将A股存放于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以外的客户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T日)开市前成功把该A股股票转至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账户中。如果客户错过了此期限,将不能于T日沽出该A股。
6.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及买卖限制
当一些原本为中华通合资格股票由于各种原因被调出中华通xx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客户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需要密切关注上交所、深交所及联交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中华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i)该A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ii)该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iii)该A股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客户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涨跌停板幅度限制。
7. 交易费用
经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除了需要缴交买卖A股的交易费用及印花税外,还需留意可能会产生新的组合费、红利税及针对股票转让收益的税项(由相关部门厘定)。
8. 本地市场规则、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
中华通相关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须遵守A股的市场法规及披露责任,任何A股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或中华通相关规则的任何改动均有可能影响股价。客户亦应留意A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
因客户拥有A股权益,客户将受制于有关A股买卖的限制(包括有关所得款项保留的限制)。客户需自行负责所有相关通知、申报及A股权益披露之合规要求。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按合并基准计,即包括同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定义见下文)在国内及海外已发行的股份,而不论相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QFII/RQFII 机制还是其他投资渠道获得)超过相关中华通机构不时规定的特定限额,该投资者须于相关中华通机构规定期间内披露他的权益,且在此期间,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份。该投资者亦须就持股量的变化按中国内地法律进行披露并遵守相关的买卖限制。
若一家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之H股在联交所上市及A股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上市,若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透过中华通购买的A股)之权益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特定限额,该投资者有义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相关披露。若该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并无任何股份在联交所上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将不适用。
客户有责任遵守相关中华通机构不时实施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事宜。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惯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作为透过中华通所买卖A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不能委任代表代为亲身出席股东大会。
9. 货币风险
中华通证券北向投资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交收。客户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在客户购买资产及赎回/出售资产时,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然而,于客户将赎回/出售所得款项转换为本地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眨值,客户亦会遭受损失。
10. 前端监控
联交所须检查(i)交易所参与者股份户口;或(ii)相关特别独立户口(若客户已于一个或多个托管商参与者开立特别独立户口)的所有北向卖盘,以确保相关户口所持股份不会卖空。此前端监控将于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
就发出特别独立户口卖盘的客户而言,将会对相关特别独立户口进行以上前端监控。香港结算将于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厘定每个特别独立户口的中华通证券数目,该数目将作为当日可能执行的特别独立户口卖盘的限额。若未能(不论因何原因)交付特别独立户口的中华通证券以结算卖盘,则香港结算可能会在其后交易日从特别独立户口的中华通证券可售结余中扣减该等中华通证券,而不管该特别独立户口的中华通证券实际结余。
因此,由于前端监控的相关规定,客户可能无法执行北向卖盘。请参阅本附录第 4 条所载条文。敬请注意,若出现以下情况,客户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卖盘:(i)于转移相关中华通证券至中信证券经纪香港的任何结算账户时,出现延误或失败(不论因何原因);或(ii)若因任何其他原因,中信证券经纪香港认为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而(就特别独立户口卖盘而言)客户于相关 的特别独立户口中没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即使于另一个特别独立户口中拥有额外的中华通证券。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前端监控及/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而引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成本须由客户承担。
此外,除作为中华通证券相关客户的执行经纪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能亦担任其他客户的执行经纪。若任何其他有关客户无法向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它的结算参与者交付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以确保及时结算该客户的特别独立户口卖盘,则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它的结算参与者的相关中华通证券中可能存在逾期未交收股份数额,致使在有关差额补足之前,香港结算暂缓处理所有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于中央结算系统交付相同数目中华通证券的结算指令。由于该等结算指令被暂缓处理,客户于特别独立户口卖盘中的相同数目中华通证券可能交付失败。
11. 有关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相关发行人将透过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及若干指定报章公布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企业行动。香港结算亦将于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动,并于公告日期于可行情况下尽快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它的结算参与者有关详情。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考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及官方不时指定的报章及网站,亦可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不时出现的其他替代或新网页),从而得知有关于上个交易日发行的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动。投资者谨请注意:(i)于中华通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只会刊登简体中文版本的企业文件,并不提供英文译本;及(ii)于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只需于公司网站及官方指定网站刊发若干公司公告。
此外,香港结算将致力于及时托收及向结算参与者分派与中华通证券相关的现金股息。收到股息后,香港结算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安排于同日向相关结算参与者分派股息。
与香港有关联交所上市股份的现行惯例不同,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能无法委派委任代表或亲身出席股东大会。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不保证、亦无法保证企业行动的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及时性,而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其联属人士或任何关联人士概不对任何错误、误差、延误或遗漏或因倚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无论是侵权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明确表示不为任何目的对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资料的适当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
12. 创业板股份
创业板股份所涉及的投资风险较高。具体而言,创业板对上市的盈利能力及其他资金要求的严格程度低于深交所主板及中小企业板。客户应经审慎周详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创新及科技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规模较小及股本较低的创业企业及/或成长型企业。由于流通股较少,股价亦可能更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创业板股份的波动性可能极大,而流通性可能极低。此外,有关该等公司的现有资料可能有限,且流传不广。
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被除牌的可能性较高,也较易被除牌。除牌后,创业板股份的流通性可能会变得极低。一旦除牌,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
若客户对本附录的任何方面或创业板股份的性质及买卖创业板股份所涉及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或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上文仅涵盖中华通所涉及的部分风险,且上文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有可能会更改。
13. 孖展交易
在受到中华通机构订明的若干条件规限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就相关中华通机构厘定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进行孖展交易。香港交易所不时刊发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如任何「A 股」的孖展交易额超出相关中华通市场订定的上限,相关中华通市场可暂停有关指定「A 股」的孖展交易活动,并于其交易额下降至订定的上限以下水平时恢复其孖展交易活动。如联交所接获相关中华通市场通知,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的特定证券暂停或恢复孖展交易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 站上披露有关资料。在上述情况下,有关中华通证券须按照通知暂停及/或恢复其任何孖展交易活动(中华通证券买盘的孖展交易除外)。尽管条款及条件以及本附录有任何规定,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中信证券经纪香港可全权酌情决定及随时修改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的孖展证券贷款。中华通市场有权(在某个时间),要求将孖展买卖盘在其传递至「中华通」时标签为孖展买卖 盘。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或任何相关人士概无任何义务向客户更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或不时限制或暂停有关孖展交易的有关决定。
14. 科创板股票
以下是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新增的一些风险披露,但未包含全部风险。客戶亦应应参阅不定期修订、补充或更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14.1 规管差异风险
14.2 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可能导致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
14.3 公司经营风险
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尽管它们可能拥有更大的发展潜力❹可更多地借助于科技创新,其未来表现(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记录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4.4 大幅股价波动
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市況变化、投资者投机行为或公司业绩变动等情況而频繁发生大幅波动。流通股本较少的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可能较容易被主要股东操纵股价。不稳定的公司业绩亦令此类公司的估值较为困难。
14.5 技术风险
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新技术能否转化为现实中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当其所在的行业正经历快速的技术更新换代时,其产品可能面临被淘汰的危险而令其公司难以为继。
客户如果对本附录、创业板股份和/或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有不确定性或不明白之处,客户应自行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