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端主機 (VPS) (二)獨立主機 (Dedicated Server) (三)主機託管 (Colocation) (四)DDoS防禦 (DDoS Mitigation) (五)PVC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六)vDrill (七)IP Transit (八)CDN
服務合約書
2021.07修訂
立契約書人 翔傲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簽訂之共同契約,乙方茲向甲方訂購各項網路服務(含硬體設備),經雙方協議,同意及願意遵守以下條款:
一、產品分類
(一)雲端主機 (VPS)
(二)獨立主機 (Dedicated Server)
(三)主機託管 (Colocation)
(四)DDoS防禦 (DDoS Mitigation)
(五)PVC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六)vDrill
(七)IP Transit
(八)CDN
二、收費標準及異動條約
(一) 甲乙雙方簽訂之訂購單為共同簽訂契約書,自簽訂日起即為生效。
(二) 乙方簽訂契約個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戶請附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官方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乙方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xx自行擔負法律責任,甲方保有終止合約及不退費的權利
,乙方不得異議。
(三) 乙方相關資料(包括連絡人、負責人、連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如有任何異動,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甲方。若乙方提供的資料不實
,或不符合真實,甲方保留暫停或終止乙方所有服務之權利,因暫停或終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 乙方簽訂訂購單後若有異動或升、降產品設備等,應雙方以重新擬定新訂購單,訂為新契約的一部份。
(五) 乙方應繳之各項費用,需於方案到期前完成繳費,xxx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本公司發票後五日內檢據理由通知甲方,如未通知者
,視同對費用明細無異議,不得拒絕支付相關之費用。
(六) 乙方因逾期未繳費導致服務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服務費用仍應繳交
,若經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甲方有權終止相關產品之服務,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若乙方所積欠未繳之費用,甲方有權依法追繳,直至乙方繳清款項為止。
(七) 甲方因技術層面上的需要,得需升等或更換設備架構時,影響乙方產品服務,甲方應於作業前先行通知乙方進行相關措施,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之經營,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八) 乙方申請終止此服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乙方申請終止使用同時,尚未結清之費用需在終止前全額繳清,若乙方積欠未繳之費用違反合約條款,甲方有權依法追繳。
(九) 申請終止租用時,乙方須履行簽訂之效期,若未足滿一個月,則依一個月計算為終止租用日。
(十) 甲方有調整本服務收費標準之權利,甲方應於收費標準調整前,於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本契約的一部份。乙方於甲方公告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乙同意調整後之收費標準。
三、賠償責任細則條約
(一) 甲方應維持本業務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用戶使用因電信機線障礙、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情況而造成之損害
,甲方不負任何之責任。
(二) 客戶需依照網路障礙提報工單作業流程,並由本公司客服單位審核確認,最高賠償以當月租費10%為限。網路障礙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
(三) 甲方所提供的服務,得由甲方營運的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窳,決定是否持續提供這項服務。
(四) 本公司提供網路服務之傳輸速度數據為整體網路環境均無障礙之情況下之最高功能值,乙方瞭解並深知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及不安全性,將願意承擔因購買而使用本服務之風險。
(五) 甲方有權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並由乙方擔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應配合本公司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為本公司從事有關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用戶並應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由本公司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其他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1. 透過本業務因程式設計或資料庫漏洞有竊取、或自行撰寫之程式遭第三人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透過本業務因程式設計或資料庫漏洞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
4.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海底電纜斷裂、DDoS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
5.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廣告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及涉及詐騙行為之情事者。
6.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散播電腦病毒者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7.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8.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涉及侵犯他人著作、商標
、專利、姓名、肖像或人格等權益有危害通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六) 乙方租用本業務,為保障自身權益,乙方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乙方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甲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乙方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乙方未自行備份
,因此所生之損害,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七) 乙方所自備之軟硬體設備應自行負責架設、測試、維護,如因乙方自備之設備故障,乙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扣減,或拒不支付相關費用。乙方自行建置或提供之設備毀損因素,造成網路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若因而造成本公司或第三者之損失,乙方需負賠償責任。
(八) 其他業者(包括但不限於固網業者)協力提供網路服務於用戶,如因該其他業者之因素致影響網路服務之提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亦不代用戶向其他業者求償。
(九) 乙方因設備購買或設備租用前以測試名義向甲方提出出借測試設備之需求
,均應保持所有甲方出借提供之測試設備的完善,乙方不可私自更改設備內建系統參數,乙方不可藉測試名義另行租賃給第三方之營利行為,同時乙方應維持測試設備之完整,如有損毀或測試過程中造成測試設備之損壞
,有違反本服務合約之權益,應由乙方負擔所有賠償之責任。
(十) 所有甲方提供之測試設備,測試日期以七日為限,乙方若需增加測試設備天數,須提前通知甲方,准行乙方展延測試日期,乙方若未經同意展延測試日,若超過測試日期,乙方則需負擔超過測試日期天數的所有之成本費用給予甲方。
(十一)乙方及其申請時授權之使用者為其帳戶的授權使用者,本公司對乙方發出的帳號及密碼,乙方必須妥善保管並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因非授權使用者使用帳號及密碼進行任何活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以乙方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所做的有效行為,凡經由該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甲方因技術上需求,得將本服務之登入帳號、密碼、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它要求,惟甲方應於七日前通知乙方。
四、保密契約責任細則條約
(一) 乙方瞭解本合約所登載非法人資訊之個人資料,乙方擁有閱覽、補充或更正、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製給副本權力;同時乙方授權甲方於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本合約所登載之非法人資訊之個人資料。
(二) 甲、乙兩方對於從本合作關係中所取得之他方及第三人資料應於保密。除依法令或執行本契約書之義務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給第三人亦不得洩漏或對外公開,若有違反而致他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契約終止後,兩方仍應依法負保密責任。
五、附則
(一) 本契約、附約及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就契約之全部合意,並取代過去所有口頭或書面之協議,對本契約、附約及附件之修改,應以書面並由當事人合法簽署後,始生效力。
(二) 本份合約書經雙方簽章同意,合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三) 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 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五)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的權利,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本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辦理服務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歡迎使用翔傲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相關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當您已閱讀並同意「翔傲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時,即表示您願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以下為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請您務必詳閱。
一、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一)從事資訊、通訊傳播、電信、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等之行為均屬於本行業之個資蒐集目的。
(二)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營業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
二、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一)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識別碼、聯絡電話號碼
、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銀行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識別證號)。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利用期間為本公司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地區。
(三)對象:本公司、合作推廣單位、業務往來機構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閱覽、複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請求停止處理、請求停止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
(二)就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處理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
,均依法令、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是否批准客戶申請。
五、個資保護之措施:
本公司已針對個資保護有以下應盡之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以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電信用戶入網承諾書
一、用戶使用電信接入業務時,遵守中華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行政規章制度。不得進行任何違法、違規業務。
二、使用者不得利用電信網路進行各種形式的非法VOIP和國際撥入、撥出電話或轉接電話等業務;不得用於網路流量傳送業務;不得使用網路接入作非法經營。
三、使用者不得利用提供的電信網路資源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漏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使用者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傳播妨礙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等資訊。
五、使用者不得利用電信網路非法攔截、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使用者資料
,不得侵犯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六、使用者不得利用電信網路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七、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用戶不得開設各類服務站點(包括 BBS、WWW、FTP等)。 八、使用者有義務對電信網路的安全和資訊安全進行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
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電信網路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
九、用戶發現接入的電信網路有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資訊時,要及時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資訊,並及時向相關機關報告。
十、用戶有義務協同電信業者配合管理,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或有害資訊,以及違法、違規經營;當業者發現用戶線路中傳送以上條款禁止內容或進行任何違法、違規業務時,用戶同意業者立即中止相關服務。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翔傲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x x
地 址 :xxxxxxxxxxxx00x00xx0x x :(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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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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