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辦理
「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實施毒品防制措施行政計畫」行政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乙方:🌕🌕🌕🌕
甲方為辦理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有循公私協力治理模式引進民間單位共同推動此一行政任務執行之必要,而為求任務順遂執行,擬與成立宗旨在接受政府辦理毒品防制業務且具有本市毒品防制經驗及專業之乙方合作辦理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經乙方同意,爰雙方簽訂「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辦理『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實施毒品防制措施行政計畫』行政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目的
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立法院特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賦予列管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法務部並邀相關機關及業者代表共同研商後,並訂定授權辦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業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施行。依同辦法第 13 條規定,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鼓勵非列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爰本契約旨在鼓勵非列管之休閒娛樂場所業者配合執行毒品防制措施,公私協力建構安全無毒休閒娛樂環境。
第二條 契約期間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條 執行經費
執行經費(含專案人員薪資、活動辦理費用、行政費用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整。(附件一)
第四條 工作內容
詳如「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辦理『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實施毒品防制措施行政計畫』」(附件二)。
第五條 保密規定
一、乙方進行資料整理分析時,請務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xx與專案人員應簽署「人員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附件三)等文件,如有違失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 違約處理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者,即屬違約:
(一)xxx執行違反本契約內容。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甲方之監督。
(三)擅自將本契約工作內容全部或部分轉予他人執行。
(四)違反有關本契約之保密規定。
(五)乙方之執行方式違背重大公益。
(六)其他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未辦理本契約之應辦事項者,或有執行不善或其他影響本契約執行情形且情節重大者。
二、乙方如有違約情形時,甲方得選擇下列之一種或數種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一)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二)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
(三)請求損害賠償。
三、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程序:
(一)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缺失之具體事實。
2.改善缺失之期限。
3.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二)甲方得依乙方違約之情形,訂定乙方限期改善之時限,乙方應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回報甲方,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陳報相關資料與文件以查證確認改善情況。
(三)乙方於期限內未依甲方要求事項完成改善者,甲方得代為改善,並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
四、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之程序
甲方得視違約情節輕重,要求乙方繳納依契約價金總額 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有持續之情形者,並得按日懲罰至改善為止。違約金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第七條 契約變更
一、乙方於履約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實際需要必須更改契約內容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提出申請,並於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第八條 契約終止
一、契約終止之事由
(一)合意終止:契約存續期間內,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由,得由甲方終止本契約:
1.乙方有破產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困難情事,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
2.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3.乙方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義務,其情節重大者。但如其性質屬於可改正者,應先經甲方定期催告乙方改正。
(三)因政府政策變更,乙方繼續執行不符公共利益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者,甲乙雙方得終止本契約。二、契約終止之通知
甲乙任一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契約終止事由、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及終止之日期之書面通知他方。
三、契約終止之效力
(一)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
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二)甲乙雙方合意終止時,甲乙雙方應就權利義務關係另行議定之。雙方就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議定之。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之效力:甲方得向乙方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五、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之效力:由雙方依公平誠信原則協議後續處理方式。
第九條 不可抗力之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該事由之發生須非可歸責於雙方,亦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影響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由: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二、通知及認定程序
(一)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事由之發生,應於事件發生且於客觀上能通知之時起,7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前條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無法認定時應由雙方協調之。
三、認定後之效果
(一)在不可抗力事件所生之障礙排除前,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並得展延本契約義務之履行期限,但營運期間得不予以延長。
(二)如乙方遭受重大損害,而以依本契約規定投保所獲得之保險xx填補後猶仍不足者,甲方得以減免權利金或其他方式就其損害之一部或全部予以合理補償。
四、損害之減輕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雙方應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方法減輕其因此所致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五、終止契約
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因不可抗力事由之所生障礙 7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營運時,
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其他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之次日起 15 日內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乙方得以書面報請甲方同意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六、未受影響部分仍依約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僅影響本契約之一部履行者,雙方就其餘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其餘部分之履行已無法達到契約之目的。
(二)其餘部分之繼續履行有重大困難。第十條 驗收與付款
一、驗收應提出之成果報告內容
(一)乙方繳交期中報告應提報:
1. 場所輔導訪查達 40%。
2. 場所輔導訪查問卷之基本資料分析。
3. 場所輔導訪查問卷之毒品防制認知度、防毒作為分析。
4. 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滿意度分析。
5. 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測驗認知度分析。
(二)乙方繳交期末報告應提報:
1. 場所輔導訪查達 100%。
2. 場所輔導訪查問卷之基本資料分析。
3. 場所輔導訪查問卷之毒品防制認知度、防毒作為分析。
4. 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滿意度分析。
5. 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測驗認知度分析。二、本案採分三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第一期款:乙方於 112 年 1 月 25 日前,函文(以甲方收文日為主)檢送執行本契約相關人員名冊,需提供加保勞、健保及勞退資料等,並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經機關書面確認通過後,撥付總契約價金 30%。
(二)第二期款:乙方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函文(以甲方收文日為主)交付期中書面報告
(紙本 5 份),經甲方書面確認通過後,撥付總契約價金 40%。
(三)第三期款:乙方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函文(以甲方收文日為主)交付彩色期末書面
報告(紙本 5 份及電子檔 1 份),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撥付總契約價金 30%。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平時之聯繫與溝通
(一)為使本契約順利履行,雙方就本契約之履行狀況或需對方協助事項等,除隨時以書面方式聯繫外,並不定期以會報方式溝通聯繫協商。
(二)甲乙雙方應竭盡所能,本於誠信隨時聯繫進行磋商,以解決因本契約所引起之爭執或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有關之解釋、履行、效力等事項所產生之歧見。
(三)甲乙雙方同意各授權指派一人為專案代表人,代表各雙方發出或收受各項通知或其他文件。
二、訴訟
因本契約之爭議提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三、契約繼續執行
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甲乙雙方是否已進行磋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仲裁或訴訟,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或本契約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
協議外,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第十二條 其他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契約份數:本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6 份,除xxxx 1 份外,餘由甲方收執。
立契約書人:
甲方: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代表人:xxx局長
地址:801 xxxxxxxxxx 000 x 0 xxx:(00)000-0000
傳真:(07)215-2056
乙方: 代表人:地址: 電話: 傳真: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辦理
「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實施毒品防制措施行政計畫」
經費概算表
工作大項 | 項目 | 單位 | 數量/人 | 單價 | 金額(元) |
人事費用 | 專案人員 薪資 | 月 | 12x2 | ||
專案人員 年終獎金 | 月 | 1.5x2 | |||
勞保費用 | 月 | 12x2 | |||
健保費用 | 月 | 12x2 | |||
勞退金費用 | 月 | 12x2 | |||
加班費用 | 月 | 50 小時 x2 |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人 | 2 | |||
合計 A | 以上費用核實結算 | ||||
其他直接費用 | 宣導品購置 | 個 | 200 | ||
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 | 場 | 4 | |||
稽查交通工具車輛 1 台(包括租金、油資、車輛保養、保險 等) | 月 | 12 | |||
行政費用(手機網路費、文具、結案報告資料等相關行政庶務費用等) | 式 | 1 | |||
資料安全保險 費用 | 式 | 1 | |||
合計 B | 以上其他直接費用得互相勻支 | ||||
行政管理費 (2%) | 式 | 1 | |||
合計 C | |||||
總計 (A+B+C) |
附件二
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辦理「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實施
毒品防制措施行政計畫」 壹、背景說明(計畫緣起)
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立法院特增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賦予列管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法務部並邀相關機關及業者代表共同研商後,並訂定授權辦法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業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施行。依同
辦法第 13 條規定,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列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本計畫旨在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提升毒品防制措施之管理機制。
貳、計畫執行目標及工作內容
一、執行目標
(一)執行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包括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住宿、電子遊戲場及資訊休閒)業者之輔導訪查作業。
(二)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輔導訪查之彙整、統計、分析等各類電腦檔案之建立。
二、工作內容
(一) 聘請專案人員 2 名執行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輔導訪查業務。
(二) 辦理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輔導訪查業務。
1. 輔導訪查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至少 300 家,並詳實記錄非列管之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執行毒品防制項目內容(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參與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鼓勵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2. 輔導訪查紀錄之彙整及建檔成冊,以利資料調閱及統計。
(三) 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
1.辦理法定八類休閒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
4 場次,參訓業者至少 100 家次。
2.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規劃(包括講師聘請、場地佈置、相關物品請購等)、課程滿意度分析,以精進未來作為。
(四) 應定期與機關召開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執行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資料發送、輔導訪查資料之彙整、統計、
分析等各類作業。
(六) 配合機關辦理之宣導活動。
(七) 為加強毒品危害防制之宣導,本計畫購買宣導品進行毒品危害防制宣導,宣導品品項、樣式須經機關同意後始得購置,且每份單價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元為原則,至少購置 200 份。
(八)每月 5 日(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得順延至下 1 上班日)前須提交上月份工作成果月報。
三、行政管理及人力支援
(一) 本計畫執行工作應設督導,須配合機關需求督促專案人員及計畫內容之順利進行。
(二) 專案人員須配合機關需要,出席參加工作協調或檢討會,推動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輔導執行毒品防制措施工作之必要行政支援
(場所布置、會議紀錄或研擬新聞稿等)。
(三) 專案人員上班日之上班時間為上午 8:30 至下午 6:00,需配合機關工作性質加班,專案人員得以補休或請領加班費辦理。
(四) 專案人員之時數,以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機關得依實際狀況調整工作時間;另出勤狀況應接受督導管理。
(五) 於 112 年 1 月 20 日前,執行單位應提報執行契約所需 1,570c.c 以上車輛 1 部供執行使用,出廠日須為 110 年 01 月 01 日後出產之車輛,以行車執照所登載為準,須裝置e-tag、衛星導航系統、行車紀錄器及保險(需為乙式全險)。
(六) 於 112 年 1 月 20 日前,須提供智慧型行動電話 1 具(含網路),供 契約執行期間作為相關業務執行、聯繫之用。另通訊品質如於機關或其他辦公場所無法收訊或收訊品質不良,應無條件更換電信公司。
四、計畫執行人員資格與報備
(一)執行本計畫專案人員應報請機關核備,需提供加保勞、健保及勞退等資料,並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供機關備查。
(二)本計畫專案人員資格學歷需為大學以上畢業,並熟稔電腦文書處理,且領有汽車駕照,熟稔駕駛技術者。
(三)本計畫專案人員之工作及出勤,由機關主管人員指揮管理。計畫專案人員之異動、離職或另聘,應事先造冊並以書面提報機關核
備,如有不能稱職者,應無條件立即更換。
(四)本計畫專案人員之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請假等事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依法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
(五)本計畫專案人員需專職本計畫,兼任其他工作或計畫職務應經機關同意。
五、其他執行配合事項
(一)進行資料整理分析時,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單位及其專案人員應簽署「人員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等文件,如有違失,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成果報告內容不得有造假、剽竊或違反法令等行為。如有違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將已撥付之經費全數歸還機關,尚未撥付之款項亦不予撥付。
(三)履約期間所知悉及持有機關之任何文書、圖畫、訊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四)執行單位違反本計畫相關執行應配合事項,應主動與機關協商解決之;倘可歸責於執行單位者,應由其負責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費用(含損害賠償)。
(五)執行單位應為專案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200 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1,000 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2,000 萬元。
(六)執行單位應就履約期間違反資料(訊)保密責任、資訊安全防護疏漏等資訊安全事件,投保「資訊安全保險」,保險金額 500 萬元。
參、繳交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一、繳交期中報告應提報:
(一)場所輔導訪查達 40%。
(二)xx輔導訪查問卷之基本資料分析。
(三)xx輔導訪查問卷之毒品防制認知度、防毒作為分析。
(四)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滿意度分析。
(五)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測驗認知度分析。
二、繳交期末報告應提報:
(一)場所輔導訪查達 100%。
(二)xx輔導訪查問卷之基本資料分析。
(三)xx輔導訪查問卷之毒品防制認知度、防毒作為分析。
(四)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滿意度分析。
(五)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訓練課程之測驗認知度分析。
肆、計畫經費
執行經費(含專案人員薪資、活動辦理費用、行政費用等)共計 150 萬元整,詳如經費概算表。
伍、付款方式
本案採分三期付款方式:
一、第一期款:於 112 年 1 月 25 日前,函文(以機關收文日為主)檢送執行本計畫專案人員名冊,需提供加保勞、健保及勞退資料等,並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經機關書面確認通過後,撥付總契約價金 30%。
二、第二期款: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函文(以機關收文日為主)交付期中書面報告(紙本 5 份),經機關書面確認通過後,撥付總契約價金 40%。
三、第三期款: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函文(以機關收文日為主)交付彩
色期末書面報告(紙本 5 份及電子檔 1 份),經機關驗收合格後,撥付總契約價金 30%。
陸、執行期限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本計畫執行目標及工作內容。
柒、其他事項
一、執行單位應自行瞭解執行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計畫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實。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執行單位所提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四、執行單位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五、如有其他疑義,可洽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綜合規劃科
(00-000-0000)。
附件三
人員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本人 參與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辦理「鼓勵本市非列管休閒娛樂場所業者實施毒品防制措施行政計畫」,本人同意業務上所接觸、知悉、持有之資料,包含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資料、機關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業務秘密及因業務接觸之個人資料、機關所有之程式,暨包含上開資料之檔案、媒體等(以下簡稱切結資料),應絕對保守機密,並僅於服務期間之目的範圍內,基於處理交辦業務之目的與授權範圍內使用上開切結資料及相關資訊系統,不得逾越權限、不得對外洩漏、儲存、攜出或為其他用途。
1. 本人保證僅於執行業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相關資料,不得擅自蒐集,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予與業務無關之第三人或自行利用,或逾越業務目的範圍而於未經授權下查閱利用。
2.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於機關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且無保密必要者,不在此限。惟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雖依法令業已解密或機關業已不負保密義務,但須由機關對外公開為眾所周知之資訊,若需援引使用,仍應取得機關公文授權同意。
3.本人保證遵守機關所訂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配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供相關資料與報告,以盡適當安全維護義務。
4.本人保證於執行業務期間屆滿時,應將因協助辦理業務而取得之文件資料及相關檔案全數返還予機關,其備份應全數銷毀、刪除或交接予其指定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留存或提供予第三人利用。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為檢查及確認。
5.本人於執行業務期間,若知悉或發現發生資料遺失、外洩或遭不當利用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本人直屬主管與機關,並即刻採取因應措施防杜,主動提出解決方案,配合機關儘速完成應變措施。
6.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機密資料,包含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等內容洩漏、儲存、攜出或為其他用途。
7.未經機關同意並代為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若經申請獲准連接機關網路,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等網路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8.經核准攜入之資訊設備欲連接機關網路或其他資訊設備時,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進行病毒、漏洞或後門程式檢測,通過後發給合格標籤,並將其粘貼在設備外觀醒目處以備稽查。
9.本人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並僅開放使用機關內部網路。若因業務需要使用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應經機關同意並代為申請核准,
另欲連接網際網路亦應經機關同意並代為申請核准。
10.本人並應遵守「個人資料料保護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範。
11.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係以作為公務使用為原則。任何個人用途之使用均不得妨害公務。
12.個人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不任意安裝或下載非公務需要、非經合法授權或有安全性疑慮(含任何自非政府機關網站下載)之軟體或資料,或利用從事惡意破壞行為。
13.本保密切結義務,不因本人離職或調職而失效,如有違反,依法負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14.本人因違反本保密切結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機關所受之一切損害,包含律師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15.本切結書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若因此所衍生之爭議與訴訟,本人同意依機關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此致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或手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