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約擬授權技術係科技部國科會與丙方共同補助甲乙方執行之「□□□□□□□□□□(計畫名稱)(NSTCMOST**-****-*-***-***- CC3)」(以下簡稱本計畫,科技部國科會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二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 ),其智慧財產權依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計畫之科技部國科會核定清單、甲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契約書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
科技部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計畫名稱)」
使用說明(合約完稿時本說明請清除)
一、方格(□)及灰色部份請填入個案資料。
二、合約完稿時,請將空格□、灰底及說明部份清除。
計畫執行機構:
計畫總主持人:
計畫合作企業:
科技部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立合約書人:
國立清華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 □ □ 教授 (以下簡稱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甲乙方執行科技部國科會與丙方共同補助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落實該計畫產出之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乙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方式授權丙方實施該等技術,三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合約擬授權技術係科技部國科會與丙方共同補助甲乙方執行之「□□□□□□□□□□(計畫名稱)(NSTCMOST**-****-*-***-***-CC3)」(以下簡稱本計畫,科技部國科會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二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其智慧財產權依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計畫之科技部國科會核定清單、甲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契約書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授權標的:如附件一所列之本技術。
二、授權範圍: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及販賣相關產品。
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四、授權期間:自本合約簽約日起給予□年。
五、授權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
乙方應依本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及內容,陸續將本技術資料以書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諮詢指導:甲乙方於交付本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必要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若丙方對本技術要求甲乙方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丙方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保密義務之期間,自本計畫開始執行之日或雙方實際交付資料之日,其期日較前者開始起算,至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五年止,如有特殊情形雙方得依實際需求另行協議增減之。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第五條:先期技轉授權金(以下簡稱先期技轉金)及付款方式
一、先期技轉金:共計新台幣□□□□□元(如附件二所載)。先期技轉金縱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本計畫研究成果產出不如預期,或丙方中途退出本計畫時,亦不退還。
二、權益分配:丙方支付先期技轉金之分配,科技部國科會為20%(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餘80%依甲方規定之比例分配。
三、付款方式:丙方應於簽約同時,將先期技轉金一次支付予甲方。丙方支付先期技轉金時,得以現金、匯款或即期票據方式支付,如需規費或手續費者,應由丙方自行負擔;若丙方採以即期票據方式支付者,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並符合甲方之要求。丙方所付先期技轉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為甲方所擁有,甲方得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二、本技術若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該專利申請權為甲方所有。乙方或丙方或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違反本條之約定,擅自向有關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者,該方應無條件配合他方辦理相關回復權利之程序。
三、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違反,甲乙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四、侵權責任
1、三方同意並承認,丙方因使用實施本技術,致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 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致丙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符合下列約定之全部條件外,甲乙方不需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瑕疵擔保責任。
該事由係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內,並係因可歸責於甲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事由所致者。
發生前項侵權行為時,丙方使用之本技術係甲乙方已寄交丙方之最新版本。
該侵權行為非因丙方修改、重製本技術所致者。
該被侵害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在本合約簽訂時已依中華民國法律取得或受保護,而應另向權利人取得授權者。
丙方已依甲乙方之要求將一切有關侵權行為之資料文件及物品交付甲乙方,並協助甲乙方了解事件之始末者。
2、前款丙方之損害以依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或和解,而有支付第三人之賠償金額事實。而甲乙方依本條侵權責任應負擔之責任範圍,以甲乙方實際自丙方獲得之先期技轉金額為限(應扣除繳交科技部國科會之先期技轉金額)。
3、丙方應於本項侵權行為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另與各該權利所有人訂立授權使用契約或自行修改本技術或本產品,使之不侵權或停止使用實施本技術或本產品。甲乙方應協助丙方修改本技術。丙方尚未取得授權或完成修改前應停止使用、製造、販賣、輸入該侵權之本技術及本產品。
4、丙方倘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
五、丙方利用本技術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分技術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因實施該部分技術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由丙方負責,與甲乙方無涉。
六、丙方依本技術所製之專利產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
七、在未獲得科技部國科會或甲方、乙方書面同意前,丙方於利用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引用科技部國科會、甲方或乙方之名稱(包括但不限於部徽、校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丙方與甲方、乙方或科技部國科會有任何關連。丙方若違反前開規定,甲方或乙方應立即通知科技部國科會為必要之處理。
八、本技術若已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專利前,丙方應於應用本技術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在其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本技術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甲乙方擔保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技術,但不擔保本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丙三方簽署日起於第二條第四項之授權期間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丙方於本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技術製造之產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經甲乙方書面同意後,該產品得繼續販賣。
二、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本合約終止而失效。
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先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二十日內解決因而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單位:智財技轉組
E-mail: xxx@xx.xxxx.xxx.xx
電話:00-0000000
地址:300044xxxxxxxx000xxxxxxx智財技轉組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四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丙雙方各執存一份。
甲 方:國立清華大學 (簽章)
代表人:校長 高為元
地 址:300044xxxxxxxx000x
x x:□ □ □ (簽章)
任職系所:
職稱:
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x技術內容
附件二 x計畫經費核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