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應給付之標的:B09A06848 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
小額採購契約(勞務)
招標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含下列文件,其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優先順序如下: 1.本契約條款。
2.特定條款。
3.詳細價目表。
(二)契約特定條款包含:契約共通性條款(1080910 版)、□廠商安全衛生規定( 版)、□廠 商投保約定事項( 版),廠商請至機關首頁/公告訊息/小額採購資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0XX0000X0X0X0XX0)下載並詳閱,以利後續履約事宜。
(三)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四)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 2 條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X00X00000 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 萬 仟 佰 拾 元正。
(二)契約價金之給付及結算依下列方式辦理: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什費(包括但不限於稅捐、利潤、管理費或保險費等
,下同)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訂約總價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什費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訂約總價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什費另列一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訂約總價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
,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5%以上時,其逾 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第 4 條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開工日;▉機關簽約次日;□機關通知次日)起 730 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第 5 條 保險
▉本契約無須辦理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其費用已包含於履約費用內:
□安裝工程(財物)綜合保險或營造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財物損失險、□鄰近財物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
(二)保險期間:自□開工日□安裝前□進場前(未勾選視為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保險期限應至完工日後 90 日以上,在驗收合格前已屆保險期限,廠商應辦理展延保險或加保,並將辦理結果報請機關核備)。
(三)其餘約定詳「廠商投保約定事項」。
第 6 條 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
▉無需繳納。
□1.繳納:廠商於訂約前應繳納履約保證金 元。
2.發還: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二)保固保證金:
▉無需繳納。
□1.繳納: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元□按結算總價[
]%計算之保固保證金。
2.發還: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第 7 條 保固
▉無保固。
□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年。
第 8 條 其他
(一)本契約及所含文件約定之各項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契約共通性條款第 2 條
減價收受、契約共通性條款第 12 條逾期違約金所定之違約金外,其餘懲罰性違約金合計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二)電子發票:
1.如廠商尚未申辦電子發票,因市府及所屬機關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已推行 10 萬元
以下之採購案核銷作業電子化,續於同年 8 月 1 日起將逾 10 萬元之採購案納入適用範疇。請廠商踴躍申辦電子發票,以配合市府採購 e 化政策。
3.廠商經由財政部平台開立之 B2B 電子發票應以存證方式開立,存證電子發票開立方式詳財政部操作說明(下載網址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 4-1.html 營業人常用文件「多元發票交付之操作說明」。)
(三) 維護年限內應提供下列服務 1.系統維護作業範圍及內容:
(1)系統維護及效能調校範圍:包含機關現有健檢資料管理系統(Heygeia)及 iNursing 系統之程式、資料庫、介面程式。
(2)因應法令或作業方式修改,配合系統或程式功能之變更。 (3)系統除錯、程式設計瑕疵修改與功能更新。
(4)協助年度健檢資料轉檔匯入本系統,並可正確執行查詢、統計、繪圖等功能。 (5)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
(6)協助設計客製化功能。
(7)提供相關專業諮詢、技術與協助服務。
(8)資料庫損壞時,廠商應免費提供資料庫修復服務,若資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則以備份資料還原處理之。
(9)其他雙方協議之維護項目
(10)系統功能新增修改作業及系統維護作業,均應維持其既有之系統效能,不因系統之更新而降低系統效能。
(11)維護期間若機關發現系統有任何異常之情形,於工作日內(上午 8 時 30 分至
下午 17 時 30 分),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書面方式通知廠商,廠商於接
獲機關維護通知日次日起 4 個工作小時內以上述任一方式做緊急處理,並於 3個工作天內排除問題(包括將錯誤程式修改或軟體重新安裝、更新版本測試完畢),機關得要求廠商指派該系統維護之工程師至現場進行修正及排除,日期
、時間由雙方共議。
(12)廠商應指派負責系統維護人員(至少 1 人),提供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供機關於即時處理及排除系統運作問題、系統相關問題諮詢服務。
(13)系統維護作業期間(廠商得派員到機關檢查),應完成服務紀錄。 (四) 系統功能新增修改作業內容:
本功能新增修改作業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 180 日內完成,至少包含如下項目:
1.健檢資料多段分級(台大醫院設定級距),針對一般健檢項目進行自動分級,產生各項級別之個數統計報表,匯出完整總名單並套印標示顏色。
2.因應職安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第二版,過負荷分析,新增工作型態欄位,並納入風險等級之判斷。
3.近三年全公司三高(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歷年分析繪圖,指定日期範圍後,由系統自動運算三高盛行率,判定標準為國民健康署執行之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數據。
4.個人查詢頁面,新增健康標籤欄位,且具有個案管理功能。以個人查詢時,健康標籤資訊顯示於指定功能按鍵中。預設提供四種:過負荷、肌肉骨骼、母性保護、不法侵害等四類。使用者可另外自行新增。
5.個人健康風險指標xxx,依據員工個人歷年健檢資料,產生心力量表、三高、代謝症後群、血壓分級、肥胖分級、多項分級之結果,產生個人健康風險指標雷達圖。
(五)履約期間: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次日起 730 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六)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每年 1 次施作完成後,經機關確認廠商依約完成系統功能新增修改及系統維護作業,始得辦理驗收及付款。
(七)驗收
1.驗收時檢查每次相關紀錄等,應符合第 8 條之(三)維護年限內應提供之服務或(四)系統功能新增修改作業內容。
2.驗收文件:檢具系統維護作業紀錄表及系統功能新增修改紀錄表辦理驗收。 (八)資訊安全規定:
1.廠商應遵守本國所有關於保護資訊及保密之法律規定以及臺北市政府與機關有關資訊安全之規定。
2.廠商同意機關依其『臺北捷運公司電腦保密及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要點』進行稽核,並應依稽核之缺失改善完成,其所生之費用由廠商支付之。
3.廠商對所有資料均負永久保密之責。廠商應保密之項目如下
(1)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2)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3)廠商對於因遠端監控及連線所取得資料或文件,應負完全保密之責任。
(4)廠商對於交付或告知之文件或資料、其它機密資料,應負完全保密之責任。 4.廠商於履約期間不得未經機關允許或授權即接觸、操作、修改機關任何資訊設備或資訊系統。
5.廠商所交付之軟體程式或元件,如為安裝於 windows 作業平台者,安裝後須可由一般權限(users)之使用者執行及使用,不得限定特殊權限(如 Administrators、 Power users 等)
6.個人保密切結書:任何廠商指派執行契約之人員,於工作前均應簽署『個人保密切結書』,並提送機關存查。
7.廠商因執行契約需要,須接觸機關個人資料者,機關如有必要得向廠商進行個人資料安全稽核,以確保機關之個資安全,稽核項目應包含:
(1)個資由專人保管並作防護(紙本個資以專用櫥櫃上鎖保管並鑰匙由專人保管;電子檔個資加密防護)。
(2)查閱個資有設登記簿冊。 (九)罰則
1.廠商於執行契約期間以任何方式企圖影響契約之執行,或從事損害機關利益之情事,違者每次計罰新臺幣 1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2.廠商違反資訊安全規定,除契約另有罰則從其約定外,每人(次)計罰新臺幣[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須立即進行改善措施。
3.廠商違反資訊保密規定,每人(次)計罰新臺幣[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須立即進行改善措施,廠商另應負擔所衍生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再經查獲者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4.廠商履約期間若將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經機關查證屬實,每次計罰契約簽約金額 5%之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解約。
5.廠商與機關應共同研議開會日期及時間,由機關通知派員參加機關舉辦或協辦之各項會議(例如開工前工作安全會議、工作會議、工地會議等),如於接獲機關開會通知
(書面、傳真或電話)後,無故或未徵得機關之同意而未派員參加,每次計罰契約簽約金額[5%]之懲罰性違約金。
6.廠商指派人員執行本契約工作項目時,如有對機關或機關人員行竊盜、性騷擾、傷害或其他不法情事,廠商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外,並應依機關通知,立即撤換該名人員。
7.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提送計價資料,每日計罰新臺幣[2,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修正計價資料亦同。
8.廠商若有其他違約事項,機關得每次對廠商計罰,以契約簽約金額[5%]為限,得要求廠商限期改善。若廠商逾期未完成,每件逾期項目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計罰金額以契
約簽約金額[5%]為限,情節嚴重者機關得逕行終止本合約(若為機關造成履約延誤則不再此限)。
(十)違約金繳納方式:
如應繳納款項已逾本期應付價金,扣抵不足部分,建議以金融機構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匯票等方式繳納,且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為受款人(本機關全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