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发包人(全称):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创都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屏西路(梅花路)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南屏西路(梅花路)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温岭市太平街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210-331081-04-01-329714。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南屏西路(梅花路)建设工程,该工程地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xx 村,道路北起东辉南路,南至G228国道,沿线与东辉南路、东门北路、文化路、规划道路一、规划道路二、G228国道辅道相交,共6个交叉口。AK0+040—AK0+460段位于山体北侧坡麓,道路建设将边坡开挖形成长约400米,高5-18米的路堑边坡;全线有一处在建桥梁(配跨1*20m);本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 交通等级: 中交通。道路宽30 米, 桩号起点AK0+08.995~AK1+267.513 , BK0+000~BK0+143.465,全长1412米。道路标准断面采用人非共板形式,横断面布置为:2m人行道+2.5m非机动车道+2.5m绿化带+15m机动车道车道+2.5m绿化带+2.5m非机动车道+3m人行道,共计30m。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发包人指定的道路、边坡治理、桥梁、排水、交通标识、信号 灯及电子警察、路灯基础及管线预埋、绿化苗木等工程。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27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 要求。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仟肆佰贰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 (¥34216940元);其中:
(1)中标价:
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陆拾肆万贰仟叁佰陆拾xx整(¥32642366元);
(2)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伍拾xxx仟壹佰壹拾xx整(¥565116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500000元);
(5)渣土消纳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柒万肆仟xx柒拾肆元整(¥1574574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包 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按以下第(1)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计税方法一致。
(1)一般计税方法。
(2)本工程为 甲供 工程,按简易计税方法。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
x合同在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 xx〔2020〕58 号)(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的其它部分投标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施工用地,工程完工后恢复。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通用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 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建建发【2022】37 号及本省、市有关综合解释、补充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国 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肆套并附目录清单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PDF 或 CAD 等格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变更联系 单编号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 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应低于投标承诺,
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 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 7 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资料肆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提供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 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由承办人自行负责解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本工程进场道路的 加固、改造、修复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 签约合同价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予以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组价内容与项目特征不一致的,不予以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予以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分部分项清单项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均不予以调整 该分部分项清单的单价。
2. 发包人
姓 名: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权。②对分包施 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更换的权利。⑥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14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现金(转账或 电汇);金额:按签约合同价的 2%。期限: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现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 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肆套,电子文件及扫描件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及扫描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壹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 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 1332006200817521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 B(2009)0000000;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 24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 24 天,不足天数,每天扣 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0.1%,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不予以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病住院、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格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20%,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擅自更换二人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所有 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 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见合同附件。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 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生病住院、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确已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格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 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关键岗位人员到x率达不到 27 天的, 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0.0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现金(转账或 电汇);金额:按签约合同价的 2%。期限: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现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 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 1 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 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5. 工程质量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 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建建〔2012〕54 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省、市有关xx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xx施工费预付费包含在工程预 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xx施工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100%。安全xx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安全xx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 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 7 天内完成修正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4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4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6、7.7 条款规定的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并承担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 8 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 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 200mm 以上;
(3)2 天及以上且持续 40 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本工程材料使用品牌,具体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1 | HDPE型缠绕管(环钢度8级) | 中财、营联 |
2 | PE100实壁管材 | 中财、营联 |
3 | 电线电缆 | 浙江力安、久盛 |
4 | PE管 | x江、联塑 |
5 | 交通信号灯 | 宁波华路德、宁波中策 |
6 | 环保反光热熔型涂料 | 长兴兄弟、xxxx |
7 | 电子警察 | 中威电子、上海宝康 |
注:按承包人在投标时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执行。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未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则在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七章中对应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确定其中一种或者两种。 |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新 型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商品砼,保温节能材料,商品砂浆的使用应符合《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发改〔2015〕16 号)的规定。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 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投标时有承诺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 型号)进行采购和施工。若投标承诺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购买的,须与发包人协商更换品牌(规格型号),更换后的品牌(规格型号)档次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规格型号),且价格不得提高。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 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人,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范围: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 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 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 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建安工程造价编 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32642366 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39554087 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正刊)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均无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的估价程序:按《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 xx〔2020〕58 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工程暂列金额500000元,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掌握使 用,结算时下浮数同中标下浮率=1-(投标报价32642366元)/(招标建安造价39554087元)*100%。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主要材料(含钢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 水泥、砂、碎石、砖、石屑)价格涨跌超过3%时,超过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A1)的约定:
A1= 2022年10月的《台州造价》正刊对应人工信息价(除税价)。
A1= 2022年10月的《台州造价》正刊(温岭)对应主要材料信息价(除税价),在该月《台州 造价》正刊(温岭)中没有信息价(除税价)的材料,则不予以调整。
(2)市场价格A2约定:
①人工按合同施工工期《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平均价【平均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 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办理的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
≧15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天计平均价﹚】。
②钢材、水泥、砂、碎石、砖、石屑按合同施工工期前80%月份(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台州 造价》正刊(温岭)信息价(除税价)的平均价【平均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办理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15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天计平均价﹚】。
③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按合同施工工期后30%月份(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台州造价》正 刊(温岭)信息价(除税价)的平均价【平均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办理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15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天计平均价﹚】。
以上合同施工工期是指:合同施工工期为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开工通知签发开工日期与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开工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并顺延竣工日期。
(3)调整方法:
① 当A2>A1*1.03时,价差= A2-A1*1.03;当A2<A1*0.97时,价差= A2-A1*0.97。
② 人工、材料的数量按定额的消耗量计算。
③ 以上人工、材料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单独计算,不下浮,计入结算价。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的计算方式。除风险范围以外约 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施工技术措施费,以项报价的,按该项的总价包干计算,以量报价的,按该项的单价包干 计算;
(4)规费费率;
(5)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 250 元/工日、普工 160 元/工日 计取,不下浮);
(6)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xx和施工安全 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通用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浙江省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建建发【2022】37 号及本省、市有关综合解释、补充规定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的约定调整。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缺项、差错、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 局部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5)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专用合同条 款 10.4.1(2)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金额 3421694 元,其中含专用条款 6.1.6 条所列 的安全xx施工费 565116 元。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下达并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 7 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 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通用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 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建建发【2022】37 号及本省、市有关综合解释、补充规定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 价款。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进度款两类, 分别按下列约定拨付:(1)、关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按月支付。(2)、关于其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14%,凭民工工 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详见 12.5 条款的账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其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 70%工程价款(含 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5%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 度款、其他工程进度款);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外)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开 户行: 帐号: 。
承包人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号: 。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 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调剂解决。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 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
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并承担发包 人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 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 9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
承包人超过 90 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28 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六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否则,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14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如需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先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待有关部门审核后付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后的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竣工结算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 5‰支付利息;逾期超过 56 天,超过部分按应付款额的月 10‰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 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由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 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 号)文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 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1.5 %的工程结算价款;
(2)1.5%的工程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采用直接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在每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时计算。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 按应付款额的月 5‰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第 7 天后 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 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2 天可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2 天可 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 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30 天可工期顺延。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xx施 工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和技术标准。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 2%;
(2)现场安全xx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扣减相应安全xx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 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 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 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 材料价格(变更项目除外)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 60 天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 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 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 年一遇洪水、暴风雪、 干旱、罢工、政府禁令。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伤保险按温政办发〔2012〕195 号执行。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须做工程施工所需的维护、安全等工作,应加强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栏等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
(2)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3)本工程施工期间若因政策原因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的,则税率按相应的政策规定调整。
(4)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在单价中综合考虑,因停水、停电原因的工期延长将不予批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5)本工程所用的沥青混凝土采用进口沥青。
(6)本工程凿除所有废渣外运5公里包干,场外堆置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计费用。
(7)本工程按商品混凝土或预拌砂浆计算,如实际使用商品砼或现拌则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商品砼的超距离泵送承包人已在报价时自行考虑。
(8)本工程所有土方挖土类别,干湿土及湿土排水均综合考虑,结算不因以上任何因素而调整。
(9)本工程渣土外运工程量暂按36114.08m³计算,结算时按实调整。运至温岭市担屿涂消纳场,运距按10公里计算。渣土外运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调整(消纳点发生变更的除外)。
(10)本工程渣土消纳费综合单价暂按40元/M³计算,(根据温岭市市容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担屿涂渣土消纳单价事项办理)。渣土消纳工程量暂按36114.08m³计算,结算时按实调整。渣土的消纳费仅计税金,不下浮。
(11)本工程中的土方及塘渣工程量按调整后的施工图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实调整。
(12)本工程检查井隐形井盖工程量暂估,结算时按实调整。
(13)本工程河塘段处理工程量均为暂估;可能发生围堰,现暂按双排圆木桩围堰考虑,如实际不同按实调整,工程量暂估20米。
(14)边坡岩石凿除根据设计要求,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岩石类别及开凿方式;凿出的石渣利用于本工程道路基层回填中,石渣场地内运距自行综合考虑;凿出的石渣需符合xx回填要求,如需要解小,则由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以上几项结算时不再调整。
(15)本工程人行道透水砖规格调整为20*10*6cm或常规尺寸,最终由业主确认,结算单价不调
整。
(16)本工程塘渣甲供,仅计回填平整压实费用。
(17)本工程现状现状G228省道在道路内回填一条临时路(废渣),此部分工程量设计未考虑,
暂估800*6*0.5=2400立方米,结算按实调整。
(18)现状凿除混凝土路面面积约100*15=1500平方米(面层18cm,稳定层15 cm包干),结算不因厚度而调整,工程量暂估,结算按实调整。
(19)本工程凿除有筋基础梁等障碍物暂估100立方米,结算时按实调整。
(20)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含钢板铺设等)按项包干,承包人已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行综合考虑,结算不再调整。
(21)本工程中挡墙、基础梁、排水沟挖出的土方如能利用则应利用于本工程道路回填中,综合考虑场地内运输。
(22)本工程系统锚杆入岩增加费承包人已自行综合考虑,结算不再因地质原因发生变化而调整 。
(23)本工程清理坡面松动的岩体和浮土、浮石或危岩,削坡后的岩石表面找平的平整度达到设计要求。
(24)所有坡脚挡墙块石:基础下块石及上部露明1/2块石甲供(计挑选及场内搬运费),上部露明部分挡墙1/2面子石自购,承包人已自行综合考虑,结算不再调整。
(25)本工程边坡治理中可能需发生搭设脚手架施工,承包人已自行综合考虑此项费用,按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与此相关的工作内容而增加费用。
(26)本工程边坡治理可能需发生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此项费用,按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与此相关的工作内容而增加费用。
(27)本工程边坡表层需进行杂草、杂树、杂物清理,承包人已综合考虑此项费用,按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与此相关的工作内容而增加费用。
(28)本工程边坡治理所需材料需发生二次或三次以上搬运费用,承包人已自行综合考虑此项费用,按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与此相关的工作内容而增加费用。
(29)本边坡治理中厚层基材喷播及绿化养护期为两年,成活率100%。
(30)支护桩工程量暂估10米计算,实际按实调整。
(31)本工程雨污水沟槽开挖计算标高暂按石渣回填至xx顶标高计算,如实际不同,需结合实际现场经监理及业主方确认后放可作为结算开挖标高。
(32)本工程管道施工作业方式自行综合考虑。招标控制价开挖沟槽土方机械按80%计算,人工辅助开挖按20%计算,湿土按挖方总量20%计算。土方及塘渣层均综合三类土计算,以上几项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33)根据设计要求如管基为淤泥层时,采用30cm石渣垫层,现按主管道的50%计算,如实际不同,结算时按时调整。此30cm石渣垫层沟槽挖土方不列入放坡计算范围。
(34)本工程因地质原因沟槽开挖全部采用放坡,放坡按图纸为1:0.5,如实际施工中放坡大于 1:0.5,则按1:0.5计算,如放坡小于1:0.5时,则按实计算。
(35)本工程清单量仅倒虹段考虑钢板桩围护,具体为6m长【28A槽钢密打,实际施工时钢板桩规格大于28A不再调整,如规格小于28A则按实调整;钢板桩间距不同,需按实调整。
(36)T形xxx:预制T形xxx模板制作、(地梁按40cm厚C30砼考虑,宽按桥板底宽每边加宽10㎝计,长按T形梁底每边加长50cm计,地梁钢筋综合考虑,按全桥一半桥板计算地膜,其余一半 T 形梁按预制构件出槽堆放一次计算)请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37)T形梁预制场地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与此相关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结算不再调整。
(38)河道开挖土方类别及干湿土承包人已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39)本工程河道开挖可能发生围堰,现暂按双排圆木桩围堰考虑,如实际不同按实调整,工程量暂估20米。
(40)标杆基础土方机械50%,人工辅助50%,结算不再调整。
(41)标杆及标牌单价参照、浙江省杭州建材价格信息计算。
(42)标杆基础土方机械50%,人工辅助50%,结算不再调整。
(43)部分信号灯单价参照、浙江省杭州建材价格信息计算。
(44)路灯基础及预埋管线:
(45)常规照明灯具因设计没有基础图纸,现参照D类智慧灯杆基础做法计算,如实际不同,按实调整。
(46)本工程沟槽管道开挖土深度暂估,土方综合三类土计算。
(47)管道沟槽、路灯基础开挖方式按机械80%人工辅助20%,结算不再调整。
(48)本工程中道路绿化苗木养护期为一年。
(49)本工程中的苗木成活率需达100%,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苗木按定额规定已计算损耗。
(50)四脚钢管支撑:采用Φ40热镀锌钢管支撑,支撑高度应不低于树木主干的 2/3,热镀锌钢管支撑壁厚应满足温建【2022】23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点树木支撑要求。
(51)绿化种植土甲供,回填高度暂按50公分计算,结算按实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