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L-BJS-E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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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安顺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于_ _年 月 日(生效日期)在北京签订本合同。
鉴于:
一、乙方主要经营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国内监管卡车运输、仓储、国内物流业务以及第三方物流管理的增值服务:
二、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有意与乙方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办理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主题事项)事宜:
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航空货运代理人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约定执行主题事项下的业务操作。
因此,基于上述前提以及合同双方的共同承诺,在充分获取和了解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后,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约定如下:
1本合同效力及其与个别合同之关系
1.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前文所述之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合同,取代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1.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基本框架合同,规定了双方在货运代理业务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具体委托乙方为某一特定批次的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另行签订个别合同。
1.3个别合同是甲、乙双方对主题事项下某一单货物的货运代理事宜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其格式仅仅是为了方便双方操作人员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通过个别合同为乙方设定任何本合同以外的义务。
1.4本合同有效期于前文所述生效日期开始,至2016 年1月15日终止。甲、乙双方未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的时间为一年且不受次数的限制。
1.5本合同终止后,对本合同有效期间生效的个别合同,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并持续至该个别合同终止。本合同签署前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发生主题事项下之业务往来的,除非双方明确排除适用本合同,否则该具体业务仍准用本合同之条款。
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但是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的另一方,合同提前终止后,未了事宜根据上述1.5条约定的原则处理.
2个别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2.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EDI等电子方式)向乙方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或类似文件(以下统称"委托书");甲方对该单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或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书同时提交给乙方。
2. 2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书内容(如费用确认、货物信息等)有异议的,应该通知甲方予以变更。没有异议的,该个别合同生效,乙方应根据该个别合同联系和安排订舱等事宜,除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无仓位、航班取消等乙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外,乙方不得解除个别合同。
2. 3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甲、乙双方就该单货物的个别合同成立:
①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业务操作所需的文件:
②甲方己将相关货物交付乙方或其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操作人;
③甲方已接受乙方签发或转交的货运或其它相关业务单证;
④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操作人己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⑤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货运代理关系的情形。
3航空货运代理服务的内容
3. 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将根据委托书和行业惯例,办理下列事务:
①代理甲方向航空公司订舱;
②将航空公司签发的空运单转交甲方,或代理航空公司签发空运单:
③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④上门提货、托运、进口提货;
⑤仓储、包装、装卸:
⑥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⑦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⑧其它与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
4甲、乙双方的关系及其相应责任
4. 1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名义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的,其行为后果理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委托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将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4. 2除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乙方应对其实际控制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承担责任。甲方向实际承运人/操作方或其它责任方提起索赔的,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4. 3甲方应根据乙方之要求,提供办理主题事项下各项业务所需的真实、有效的各类证照和文件并对货物作如实申报,甲方应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航班起飞前及时确认空运单的有关信息,航班起飞后再行确认或更改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改单费等必要费用,甲方对确认的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5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应将货物送至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或根据规定通知乙方上门提货。甲方交运的特殊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双方于相关业务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如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枢等),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并在货物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货物属性及注意事项并保证对航空运输和其它货物不会造成危害:前述特殊货物的运输及物流操作,甲方应按实际承运人/操作人的规定办理。
4. 6鉴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公司可能随时对航班或航班的起飞时间等进行调整,因此相关单证文件(如委托书等文件)中有关航班的起飞时间、预定班期等乙方无法控制的信息不应构成乙方的责任,但乙方应安排甲方货物尽快出运。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按期出运或到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7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来履行本合同,或指示合同对方向第三方履行,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8对于甲方要求乙方代发的随机文件,鉴于航空运输的惯例,乙方对此类文件运输过程中的缺损、遗失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4.9.甲方应该根据货物性质、运输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因包装不良、不适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或发生其他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4.10.如果货物因未能按照预期出口而堆存在乙方仓库或者他人仓库的,甲方应该自预计航班起飞日起30日内将上述货物提离仓库,逾期不提的,除应按照乙方规定(从货物进仓之日起,乙方免费提供3天仓储时间,超过部分按元/公斤/天计算)支付相应仓储费等费用外,乙方或者其他有权方可以将上述货物放置于堆存场所以外的任何场所,由此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被盗等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 11.因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收货人不明(以下统称目的港无人提货)等情况造成目的港产生的滞港费,仓储费,堆存费,港口费、海关或港口等主管当局的罚款、罚金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12航空公司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任何费用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并对货物作出的任何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航空公司行使留置权并对货物进行的任何处理,不影响乙方按照4.11的规定向甲方主张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任何损失。
4. 13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目的港主管当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对货物进行的任何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14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乙方得知后应该通知甲方,甲方应该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书面明确指示乙方如何处理。甲方需要将货物运回并继续委托乙方代理运输的,应该先提供足额担保,甲方放弃货物的,应该出具相应的弃货声明等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明确指示乙方如何处理,航空公司或乙方为少损失可以根据当地法律对货物进行任何处理,包括提存、变卖、拍卖等。
4.15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在目的地不将货物交付给空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者要求乙方交 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甲方应该在航空器抵达目的港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应保函,乙方应及时通知航空公司,乙方正常及时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仍然未按甲方指示交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5. 1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签订合同时就费用标准以附件形式作出约定)或者双方确定的标准(签订合同时未以附件约定标准,业务合作时双方约定具体费用)向乙方支付储运、物流及其它所有与主题事项相关的费用。个别合同的委托书或其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费用标准与本合同附件不同的,以该个别合同委托书或书面约定为准。
5. 2双方就费用标准未作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的费用项不全的,应按照乙方于此前(个别合同生效前)就该项费用给甲方的最新报价单确认。但该最新报价不得低于乙方的实际费用,低于乙方的实际费用的,按5.3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5. 3如果甲乙双方穷尽一切方法无法证明具体的费用的,甲方同意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a)就空运费部分,按乙方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成本加该空运费的15%的利润
b)就空运费以外的部分,按乙方实际成本外加该实际成本自110%的利润
上述利润部分作为乙方的代理费。
5.4甲方指定的付款人未按规定付款,或理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收货人未支付的,甲方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5乙方可为甲方垫付或代付进出口关税、增值税和保证金等,甲方选择以下第 _________种方式:
①乙方垫付,甲方应在乙方代垫该等费用之日起__3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费用。
②第三方垫付,乙方代收的,甲方应在收到该等费用票据、发票的传真件、扫描件之日起的__3__个自然日内向乙方付清费用。
其它各项费用,甲方应根据其结算基准日(出口以空运xxx的航班起飞日期为基准日,进口以航班抵达日为基准日)与乙方结算,甲方同意按下列第_2__种期限付款:
:
①基准日在每月15日以前(含15日)的费用,当月月底前支付;基准日在每月
15日以后的费用,在下一月份的15日前支付;
②基准日在同一个月份内的费用,应在该月后第1个月份的30日前支付。
5. 6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将相关款项解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该按约定的币种支付,如需转换币种的,甲方可以和乙方协商确定汇率,也可以按照报价日的汇率或者实际付款日(延期付款的除外)的汇率中较高者支付。
5. 7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对账,甲方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对 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对对账单的认可。
5. 8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双方历史交易情况,授予甲方:
运杂费信用额度:人民币拾万:
乙方对甲方的应收款不得超出上述信用额度的限额,一旦超出,甲方应提前支付未到期的款项以恢复信用额度,且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乙方保留单方面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的权力;甲方不得以信用额度未用足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任何己到期的款项。
6违约责任:
6.1出口业务中,甲方送交的货物包装破损或表面状况不良的,乙方可不予接收或付运,甲方将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 2甲方委托的货物属本合同第4. 5条规定的特殊货物的,应遵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操作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的义务。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上述物品,对乙方或第二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 3个别合同成立后,甲方要求变更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4甲方逾期支付任制,应按每天一定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在此 情形下,乙方可以中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对其所有或交付的任何文件和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或逾期付款的业务有关)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6. 5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乙方的任何及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出每公斤20美元的责任限额;但甲方在委托时xx货物价值并愿意向乙方交纳保价费的,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6.6甲方根据前款规定向乙方主张赔偿的,至迟应自收货人收到或应该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甲方或收货人未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的,甲方或其它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行索赔。
7通知条款
7. 1双方按照下述地址和方式进行联系,一方变更地址、联络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地址: 邮编: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xxxxxxxxxxx0xXx0000x
xx:_ 100027___
联络人:____ ____
电话:_00-00-00000000__传真:__00-00-00000000__ E-mail:
7. 2双方按上述地址或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寄送的信函,若无人签收,则邮件回执上注明的返回之日视为到达对方之日。
8 其它事项
8. 1本合同任一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取得对方经营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等)的,仅可将该信息用于本合同的履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台、港、澳)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提交航空运输始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8. 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如另签有英文版合同的,中英文版本的内容有歧义时,以中文版的内容为准。
8.4 双方账户信息:
甲方(人民币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乙方(人民币账号):861183874110001
户名:北京安顺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
9.特别声明条款
9.1甲方就本合同下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运输延迟等与乙方发生争议主张赔偿的,可以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无法就索赔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本合同8.2条的规定进行诉讼,但不得以索赔等为由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扣押各项己到期费用。任何因本合同引发的纷争,败诉方应该承担胜诉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公证和认证费用、翻译费用等额外开支。
本合同由双方于前文所述时间签署,特此为证。
甲 方: 乙 方: 北京安顺捷国际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请提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