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当事人:
甲 方: 富联科技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xxxxx 000 x 联络人: 职 称: 电 话: 电 邮:
乙 方: 地 址: 联络人: 职 称: 电 话: 电 邮:
就乙方为甲方指定餐厅提供配餐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條、 服务内容
1. 服务期限自【2024】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服务期满,双方如有续约之意愿表示,应提出续约之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再重新订定书面合同。
2. 配餐地点:xxxxxxxxxxxxxxx 000 x
0. 服务内容:午餐及夜宵配餐服务,具体配送时间由甲方指定。餐食使用一次性餐盒中心温度须不得低于 60℃。后续如甲方有其他供餐方式需求,由双方协商后执行。
4. 餐标要求:标准餐 15 元/人/餐,额外提供 30%的主食备份。所有餐食须当餐制作、配送,不得向甲方提供隔餐或隔夜餐食。如甲方后续调整餐标,甲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执行。
5. 用餐人数:每天上午 9 点前确认当日午餐及夜宵的订餐数量,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保证用餐人数。
第二條、 费用结算与付款条件
1. 费用结算
1.1. 服务费 = 餐费– 其它费用
1.2. 其它费用:指因本合同所发生之违约金、损害赔偿或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 支付条款服务费按月结款,甲方收到餐费确认数据后结算上月费用,并通知乙方开具发票。
2.2. 乙方根据结算结果,按甲方指定抬头开具合法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接到合格发票 30 天后下一个逢 5(即 5 日、15 日、25 日)日以转账方式付款至乙方如下账户。如遇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付款日。
开户行: 账 户: 账 号:
2.3. 乙方未依约交付正式合格发票给甲方的,甲方有权相应延迟支付服务费。
2.4. 若双方结算后,发现甲方应支付之服务费用不足抵扣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费用时,乙方应按甲方指定之缴付方式支付差额或由甲方自下一期应付乙方之服务费中扣减。
2.5. 若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未付款总额 5‰计算的违约金。
第三條、 保证金
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 天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乙方未能如期交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续约时乙方已缴纳的,无需再次缴纳。
2. 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在服务期间履行合同的保证,保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金,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提供支持文件证明乙方之违约及侵害之事实及数额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补齐保证金的数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
3. 合同期满,甲方应当在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并办理交接完毕,且甲方收到付款所需相关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后下一个逢 5(即 5 日、15 日、25 日)日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全额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如遇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付款日。
4. 在合同期满前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保证金全部没收,不予退还。
第四條、 权利义务
1. 乙方保证具备提供集体配餐服务所需的合法资质和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具有食品卫生等级 B 级或以上、有权开具税务发票等资质证明,并可在向甲方提供服务前提交相关资质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备查。如乙方无法在服务开始前向甲方提交相应证照文件,除非甲方同意延后提交外,甲方有权无责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乙方保证制作及配餐场所的环境条件、现场动线及食品卫生安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 严格按照 ISO22000-20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食品加工控制流程。
3. 乙方应具有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严格做到“五不”,即“不设计﹑不采购﹑不输入
﹑不加工﹑不输出”不合格食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 乙方须自备配餐设备、运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保温箱、运餐车等,以确保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应对其提供之配餐服务统一管理,制订管理制度,甲方有权随时对
乙方的餐食制作、配送状况进行稽核,发现一切影响食品安全、质量及数量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5. 乙方配餐车辆及配送人员的基本资料须报甲方备案。乙方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配送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含冷藏车温度、车辆消毒清洗、定期检测、合法证件、进厂备案等) 。
6. 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厂纪、厂规,严格服从甲方餐饮管理人员之管理;若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内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承担人员的薪资及社保费用、员工食宿及其它履行本合同必要的有关成本费用。
7. 甲方有权每季度或不定期在甲方就餐员工范围内就乙方提供之配餐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包括:服务满意度调查、口味满意度调查、菜色满意度调查等。若连续两次满意度调查中,乙方均有一项或多项项目(不要求两次不合格项目相同)满意度低于 60%,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无责终止本合同,书面通知自到达乙方后生效。
第五條、 监督与稽核
1. 甲方有权对乙方配餐服务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乙方食品制作过程及所有使用的食材(包括油品、调味品等)进行合理的稽核,发现的一切安全、质量及数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限期改正。
3. 乙方必须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制作和食品卫生之检疫,费用由乙方承担,检疫结果报备甲方。如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要求期限内整改至合乎国家相关标准或相关部门要求,并负责所有之相关费用。
4. 甲方员工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率连续两月超过 10%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
(1)要求乙方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2)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员工投诉分为有效投诉
(内容属实)及无效投诉(无中生有)。
有效投诉率 = 当月有效投诉件数汇总 / 当月就餐总人数。
5. 甲方有权将乙方满意度调查、菜品价格、食品安全检疫等稽核事项公告,以此规范乙方供餐服务。任何对乙方所开立稽核单必须由甲方统一制作标准多联单据盖章或签字方有效。
6. 乙方应制定完善的投诉解决机制,保障投诉问题在 48 小时内解决。第六條、 风险管理
1. 乙方必须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对停水﹑停电、停气及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之事件要有应急预案,如须甲方配合,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络,以保障安全供餐。
第七條、 保险
1. 乙方应于正式营业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额度不低于 RMB1,000 万元整,保障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条款”、“照管、照看及控制之财产条款”,以及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引起之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该保险于本合同期
限内持续有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之保险凭证及缴费单据原件或副本;若无法提供原件或副本,则应提供复印件,并在合同期限内保存原件以备甲方查验或使用。
2. 上述之保险,乙方保险人应放弃对甲方之代位求偿权。
第八條、 保密义务
1. 双方承认本合同之内容及因本合同之履行所知悉之对方的商业信息、专有技术、营运状况等非公开信息均为对方商业秘密,应严守其保密性。除员工为履行本合同而有必要知道且签署不低于本合同标准之保密合约者外,不得以泄漏、交付或其它方法揭露自对方获得或获悉之商业秘密予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不以书面形式为限。若有违反,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2. 双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继续维持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未经允许之人接触该商业秘密,及防止任何未经许可之揭露。
3. 双方所获得或获悉之商业秘密,仅限使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且不构成任何授权、许可或转让。
4. 乙方应保证其员工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按照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区域、路线行走,不得擅自在甲方厂区内逗留,不得拍照、录像或使用任何其它手段记录甲方厂区内任何信息。
5.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及附件需利用甲方之信息系统﹑网络设备﹑软件等情形的,须遵守甲方信息安全管制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條、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依其判断,选择下列措施:
(1) 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限期整改结果未达甲方标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2) 依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金,如果造成甲方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害。
(3) 依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
2. 乙方如迟延或未履行本合同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致甲方以诉讼或其它方式请求乙方履行,则乙方除应依本合同规定给付违约金予甲方外,并应给付甲方因此诉讼或事件而给付或代垫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调查费。
3. 除本合同其他约款已有违约金的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甲方有权视违约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支付 500~2,000 元的违约金。
第十條、 合同终止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结清所有已发生费用后,提前免责终止本合同,而无需额外承担其他责任或费用;
2.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可对乙方处以违约金 50,000 元处罚,并行使合同规定之其它权利,包括解除合同。
3. 乙方因同一事件或类似事件违反合同规定,在甲方限期内改正而未达甲方标准者,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及附件之规定免责解除本合同;合同及附件未明确列明的其它事件,甲方有权于第三次发现时直接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
4. 乙方若不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火灾、爆炸、食物中毒、重大人身伤害或其它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利不影响甲方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权利。
5. 如合同终止时间适逢春节、国庆等假期,甲方有权提前或延后合同终止日期,以便交接。
第十三条、一般通则
1. 乙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之企业法人,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之资格,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资格、具有食品卫生等级 B 级或以上、有权开具税务发票,相关证照齐全并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重大情形变更须向甲方报备。
2.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此本合同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乙方若违反甲方之规定,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相关内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整改通知及/或处罚单以书面形式传达至乙方确认;乙方责任主管需及时签字确认,若乙方在 24 小时内未对整改通知及/或处罚单签收确认亦未拒绝签收者(形式要求如下),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函件内容;乙方拒绝签收需以联络单形式向甲方说明拒签理由,若经核实,拒签原因违反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甲方将比照违约金金额对乙方予以双倍处罚。
4. 本合同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本合同当事人就任何因本合同、附件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或请求,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或请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5.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之相关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定订补充协议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或补充协议之条款与本合同冲突,则以附件及补充协议(最优先级)为准。
7. 乙方承诺遵守合同履行期间其代表人与甲方有关部门共同签署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若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合同冲突,则以相关文件为准。
附件:
附件 1 餐饮服务要求
附件 1-1 供餐管控要求
附件 1-2 供应量化标准
附件 2 违规处罚条款
甲方:富联科技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签章)
乙方: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 1-1 供餐管控要求
第一條、 标准餐菜谱管控
1. 乙方在提供供餐服务时须具有菜谱,且至少须具有以下内容:日期、餐别、荤菜、素菜、面点等;
2. 乙方菜谱应由相关营养师开具,并须根据甲方回馈情况,及时修改更新菜谱。
3. 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之菜谱管控情况,发现的一切违反标准问题,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提报下周菜谱,经甲方核准公告后实施。
乙方食品供应不得低于供应量化标准(详见附件 1-2,该标准甲方有权视情况在不增加食品成本下进行变更,乙方应配合办理)。
第二條、进料管控
1. 乙方建立食材供货商档案时,需要保证所列供货商符合甲方所要求合格供货商标准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表),并向甲方提供食材供货商之档案及食材样品,经甲方认可后方可纳入合格供货商。乙方不得向非合格供货商采购食材。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厂应单独设立,食材供货商不得于同一厂址及厂房同时从事非食品之制造、加工及调配。
食材类别 | 档案项目 | 备注 | ||||
鲜肉类 | 1. 营业执照 2. 经营许可证 3. 卫生许可证 4. 屠宰许可证 5. 检验合格证明 6. 产品或包装上需有“检疫”字样 | 包括猪,牛,鸡,鸭 | ||||
冻肉类 | 1. 营业执照 4. 生产合格证 7. 保存方式说明 10.检验合格证明 | 2. 5. 8. | 经营许可证产地证明 生产日期 | 3. 6. 9. | 海关检疫证非疫区证明保质期 | 若此类食品为进口商品则需加附第 3 项、第 5 项 |
1. 营业执照 | 2. | 经营许可证 | 3. | 合格外包装 | ||
调料干货类 | 4. 生产合格证 | 5. | 生产日期 | 6. | 保质期 | |
7.检验合格证明 | ||||||
1. 营业执照 | 2. | 经营许可证 | 3. | 生产合格证 | ||
粮油类 | 4. 化验单 | 5. | 生产日期 | 6. | 保质期 | |
7.检验合格证明 |
2. 食材由乙方自行采购。
3. 甲方有权派员至供货商处检查,发现有卫生不符甲方标准或有虚假证明材料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4. 乙方需定期至供货商之生产厂房或供货源头稽核检查,并保留资料以备甲方抽查。
5. 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员工信息回馈及食材检验结果,要求乙方更换食材供货商。
第三條、 制程管控.
1. 乙方制程必须符合 HACCP 及国家相关卫生法规。
2. 用具、用品使用后须清洗干净且消毒处理,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地面、灶台、工作台等必须随时清理干净,保证伙房的整洁有序,食材(包括装袋食材)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已拆封食材应加盖,或密封保存。已处理而未能于当餐烹调之食材,须加以覆盖后置于冷冻库或冷藏库中贮存,并标签标注使用期限。
3. 餐车、汤桶、冰柜等厨具设施、设备必须随时保持光亮洁净,冷库冰箱等要定期除霜整理并符合规定冷度标准。
4. 生熟食必须加以颜色标签,严格分开不得混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5. 鱼、肉类食材必须加以颜色标签,严格分开不得混放,以防污染串味。
6. 切割蔬菜、海鲜、肉类等生/熟食所使用之器具(包括刀具、砧板等)应有效区隔,如以颜色或形状区隔,且刀具需放入刀具盒上锁存放,以降低交叉污染。
7. 烹调须注意时间与温度掌控,使食材均匀加热充分煮熟,起锅前应确定食品达到一定的中心温度才可以起锅。
第四條、 品质管控.
1. 乙方每餐所送至甲方之菜肴须保留一份样本,重量不得少于 160g(固状物),不得混放,并注明日期,封存于冷库或冰箱冷藏 48 小时,以备检查之用,超 48 小时后及时清理样品。
2. 乙方应接受甲方相关单位监督,甲方可随时派员检验食材及评审菜、饭质量,如有缺失应依甲方之期限改善,违者予以违约金扣罚。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及/或罚扣乙方 RMB 1,000 元/次,如导致员工身体受到伤害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乙方应赔付甲方解决相关事件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员工之医疗费、赔偿金、补偿金等)及甲方所遭受之财产损害。
(1)供应变质、腐败、有毒等损害人体健康之食品。
(2)采购及使用病畜、病禽等食材。
(3)使用黑市出售的潲水油和腐败变质食材。
(4)使用参伪或假冒的食材。
(5)使用过期的食材。
(6)添加未经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许可之添加物,或从未于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的材料。
(7)供餐菜肴中出现老鼠或混入清洁剂、消毒液或其他毒物。
(8)其它因乙方原因导致伤害甲方员工身体健康或给甲方造成重大财产损害(RMB 10,000 元以上)之行为。
第五條、 人员管控
1. 所有人员须持证上岗,乙方员工如存在吐泻、患有脓肿、疮伤、皮肤病及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2. 乙方员工在甲方厂区一律按规定着装,严禁打赤膊、穿拖鞋、背心、短裤工作或出入,在甲方厂区内不得有吸烟、嚼槟榔、嚼口香糖、随地吐痰、乱丢弃物、聚赌、酗酒等之行为。乙方员工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时须将手洗净,直接取拿食品不能裸手进行。手指甲应经常修剪、手指不得戴饰品及涂抹指甲油,并保持干净。
3. 乙方员工不得与甲方员工发生争执,若有此情事应报请甲方调解,以弭纷争。
4. 乙方员工服务时应保持和蔼热忱, 如服务不佳、态度怠慢,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时,乙方应及时督导改善或予以解雇。
附件 1-2 供应量化标准(由中标厂商提供)
*以上量化之标准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将依标准不定期对供应食品进行稽核。
*稽核方式为:每餐随机抽取三份餐食之菜品分别称重,取平均值作为该餐稽核结果。
附件 2 违规处罚条款
1. 乙方须认真制订并按时提交菜谱,经甲方核准后乙方按菜谱进行供餐,未向甲方申请不得擅自变更供餐品种及菜品主配料,处罚 1,000 元/次。
2. 每餐开餐前乙方须按规定将所供应菜品进行留样,留样份量不得少于 160g,并在指定留样柜内保存 48 小时,留样柜须卫生整洁且张贴留样负责人信息,不得存放杂物,留样信息清晰,留样盒消毒干净整洁,留样记录表填写规范,留样柜必须安装锁,留样后及时锁好,违者处罚 1,000 元以上/项次。
3. 乙方供应饭菜口感色泽应良好,主食及菜品类应温热,水煮蛋应整体完好无破损,饭菜不得出现夹生情况(如水饺未煮透、馅饼未烙熟、包子未蒸熟、煎蛋未煎透等),违者处罚 1,000 元/次;
4. 饭菜不得出现异味、变质、腐坏等异常现象,若出现则依情节轻重处以 10,000 元以上/次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直接终止合同。
5. 除原材料外,乙方所供应主食及菜品等馒头必须为现制做出,禁止供应隔餐饭菜,违者处罚 1,000 元/次。
6. 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间配餐,违者立即改善并处违约金 2,000 元以上/次。
7. 肉类禁止使用鸡架充当鸡块,卤蛋及饼状鱼排充当荤菜违者处罚 5,000 元/次。
8. 乙方在厨房及餐厅饭菜加工期间,须依照菜谱中规定的主配料进行下料,不得存在以次充好,擅自变更主配料等情况,违者处罚 2,000 元以上/次。
9. 乙方供餐菜肴中不得出现异物:
17-1.如出现虫子、头发、沙子、纸屑、塑料、橡胶、线绳、布条、肉品毛发(猪毛、鸡毛较多)等异物,要求立即整改并处违约金 500 元/次。
17-2.如出现石头、蚊蝇、蟑螂、肉品特殊部位(鸡头、鸡屁股)等,要求立即整改并处违约金 1,000 元/次。
17-3.如出现烟头、钉子、金属丝、玻璃、饰品等异物,视情节处罚 10,000 元以上/次。
10. 乙方需严格遵守供应量化标准,甲方将不定期对供应食品进行稽核,乙方食品供应达不到甲方食材量化标准的,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二次甲方有权处罚 1,000 元以上;第三次甲方有权处罚 3,000 元以上,或直接与乙方本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