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編號:TC-R-416 版本:A1
「專利名稱」
專 利 授 權 契 約
(範本)
健行科技大學 老師姓名 教授廠商名稱
表單編號:TC-R-416 版本:A1
專利授權契約
健行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
立契約人: | 老師姓名 教授 | (以下簡稱乙方) |
廠商名稱 | (以下簡稱丙方) |
甲乙丙三方為特定專利之授權事,特立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三方合意
緣乙方執行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編號:NSC XX)產出一項專利: 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公告第專利編號號「專利名稱」(專利權人均為甲方)
(以下統稱本授權專利)。為落實該項授權技術專利,甲乙方同意將本專利技術授權於丙方實施,丙方同意依下列授權條件實施本專利。
(提醒:非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時,請自行依計畫性質修改)
第二條:專利授權範圍
一、專利名稱: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公告第專利編號號「專利名稱」。
二、授權地區:本授權專利權利所及之地域。(提醒:1. 使用地域需明確定義。2. 如有委外、代工生產等建議一併考慮。)
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四、使用限制:甲方授權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在授權地區內實 施本專利之全部或一部於生產、銷售產品名稱產品之業務。
五、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乙方若另擁有上揭專利之追加專利時,甲乙方同意丙方對該追加專利有被優先授權之權利。
第三條:資料交付: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三十日(遇例假日順延)內將技轉金匯入本校帳戶並將本授權專利資料(如附件)以書面方式交付丙方。
二、乙方如有遲延交付而經丙方催告仍未履行時,乙方願負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本授權專利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提供X 小時諮詢講解與指導。丙方對本授權專利要求乙方
提供額外實施技術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三方對於有關本授權專利之所有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本授權專利資料及其他所有相關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因丙方、丙方之員工、丙方關係企業、丙方關係企業之員工、或丙方所有委外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
第五條:權利金及付款方式
一、丙方每年 X 月 X 日前需主動提供當年度之銷售金額資料等證明文件給乙方,再由乙方開具收據函覆丙方。
二、甲方依「健行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除甲方另有規定外,所取得利益皆屬乙方所有。
三、乙方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將其權利收入 依分配比例繳交甲方轉函送國科會。
四、權利金:本授權專利之全部或一部於開始生產、銷售產品名稱產品後,乙方收取其產品年銷售金額(提醒:可更改為生產數量。)之百分之十為權利收入。本權利金縱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技轉合約如有多項專利合簽一份技轉契約時,請發明人備註敘明各 項專利授權金之分配金額)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授權專利為甲方所有,丙方不得將本授權專利之全部或一部、或是修改本授權專利後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
二、丙方在本契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提醒:第三人的定義可更清楚註明。)
三、丙方若需由其關係企業負責與本授權專利有關之工作或業務時,應經甲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契約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本授權專利資料揭露予其關係企業知悉或使用。
四、丙方因使用、實施本授權專利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技術致侵害第
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由丙方負責 自行解決。甲乙方得依丙方之要求協助丙方抗辯之,並提供一切必要 之技術協助,惟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悉由丙方負擔。前述侵權行為係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甲方或乙方不負協助之責任。甲方有權但並無義務對於所有侵害本授權專利之人提起訴訟。
五、丙方基於本授權專利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惟甲乙方就此衍生技術之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該衍生技術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時,上述侵權行為及責任與甲乙方無涉。(提醒:可加註何部
份可或不可申請專利。)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一、本授權專利係以本契約簽訂時本授權專利已獲得中華民國專利權之狀態交付丙方,但甲乙方不擔保本授權專利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不受第三人舉發而致本授權專利消滅之情事。
二、甲乙方將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權專利,但不擔保本授權專利之消費市場價值。
第八條:技術更新
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對本授權專利之技術如有更新時,應通知甲方及丙方,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所約定之方式,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
第九條:違約處理
一、丙方不履行第五條約定或不照第五條約定履行時,甲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丙方除應繳納違約金的標準違約金外,並應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支付遲延利息,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丙方違反本契約條款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再請求丙方賠償因違約所受之損害。
三、乙方未依據第三條規定如其交付資料時,經丙方催告仍未履行時,丙方得終止、解除本契約,乙方所收取之價金應加倍返還之。
第十條:契約期限
x契約自甲、乙、丙三方簽署日(即生效日)起為期契約期限年有效
(契約起迄日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處理
一、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丙方應立即停止行使其因本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提醒:可加註已生產之產品可否再販賣。)
二、丙方因本契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二條:契約修改
一、本契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宜應依民法及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違約收入處理
丙方依本契約第九條所為之給付,甲方得考量乙方之參與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第十四條:一部無效
x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合意管轄
一、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三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聯絡方式
一、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x x x
xx:技術合作處育成中心主任 E-mail: xxx@xxx.xxx.xx
電話:(00)0000000 #0000 傳真:(00)0000000
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03) 傳真:(03)
地址: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七條: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丙方執存一份。
甲 方:健行科技大學 (簽章)
代表人:xxx 校長
地 址:xxxxxxxxx000x
x x: (簽章)
(健行科技大學教授)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丙 方: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