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由华夏理财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在您选择购买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本公司)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风险揭示
1.关联关系风险: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华夏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上述情形可能带来交易定价不合理从而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为零,并有可能损失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信用风险: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为零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4.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理财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5.流动性风险:除非出现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投资者无权随时提前赎回或终止理财产品,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6.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本风险揭示书中任何业绩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7.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8.法律及政策风险: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则、投资运作和产品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10.提前终止风险:如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前终止权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计的收益、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11.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付本金及理财收益;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则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12.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因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进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和本金安全。
二、投资者提示
在购买本公司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其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含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销售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请了解理财产品的所有相关情况,尤其是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内容。此外,还请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型特点和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
1.产品特点确认:请您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1)确认已经了解产品的特点,包括收益类型、投资期限、风险要素、投资范围、适合投资者范围等;
(2)确认已经了解产品的业绩基准及募集/开放期购买、赎回、撤销交易申请、资金扣划及到账相关规则;
(3)确认已经了解产品流动性,包括产品是否允许客户撤销申请、是否允许客户提前赎回、管理人是否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交易日、交易时间、收益计算依据等要点。
2. 产品类型风险告知: 本理财产品为现金管理类理财 产品, 产品代码为
211998703P ,期限为 交易日申赎 ,具体信息详见产品说明书,风险评级为邮储银行 产品销售评级 PR1 低风险等级 ,发行方式 公募 ,适合风险评估评定为 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
示例:假设投资者投资本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不利投资情形下投资者将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目标投资者 |
PR1 级 | 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很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很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很小,客 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很高。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2 级 | 中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 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3 级 | 中等 | 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动,净 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生投资损失,但幅度较小。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为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4 级 | 中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大,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 不确定。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5 级 | 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大,净值可 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为激进型的投资者 |
3.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邮储银行”)关于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告知如下:
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产品到期兑付不确定高。 |
您在邮储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邮储银行产品销售风险评级及其具体定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及评级具体含义以邮储银行告知的结果为准。
4.独立投资决定:华夏理财及代销机构仅向您提供产品信息和投资建议,请您确定本次购买是自行判断并独立做出投资决定,将资金委托给产品管理人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
风险揭示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风险确认栏
本人收到并详细阅读了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产品销售人员已根据文件内容,清楚解释有关产品的特点、投资风险和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人已清楚了解产品的特点和理财风险,独立做出投资决策。
本人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将配合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及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同意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文件的约定使用本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本人知悉并确认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关联关系导致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存在代销机构未能独立、尽责的风险。
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客户需全文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字确认)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 □ □ □ □ □ □ □ □,□ □ □ □ □ □ □ □。
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生效,即视为客户已阅读并清楚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3 号说明书
一、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申购、赎回条款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请详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第六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投资者应在对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三、华夏理财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计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理销售 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公告。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或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华夏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3 号 P 份额简称“华夏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3 号 P” |
产品代码 | 2119987003 |
销售代码 | P 份额:211998703P |
全国银行业理财 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3921000274 |
产品管理人 /管理人 | 华夏理财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为 PR1 级(低风险) 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PR1 级(低风险)、PR2 级(中低风险)、PR3 级(中等风险)、PR4 级(中高风险)、PR5 级(高风险)。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华夏理财自主评定,仅供参考。 |
产品销售评级 | x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代销机构如与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 销售,邮储银行对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 PR1 低风险等级。 |
销售对象 | 个人投资者 |
适合投资者 | x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经邮储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适合投资者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非机构投资者自身提供的信息评估非机构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因非机构投资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业绩比较基准 | x理财产品无业绩比较基准。 |
募集期 | 2021 年 06 月 09 日-2021 年 06 月 09 日(含)(根据市场情况,华夏理财 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或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最后一日 17:30(含)后不可认购。) |
成立日 | 2021 年 06 月 10 日 |
封闭期 | x理财产品不设置封闭期。 |
产品存续期限 | x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产品实际期限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的约定)。 |
发行范围 | 全国发行 |
发行规模下限 | 无 |
产品不成立 | 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华夏理财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 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退回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客户的理财签约账户内(原定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客户已募集资金退回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 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
认购/申购 起点金额 | P 份额:1 万元,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 | P 份额: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追加。 |
单笔赎回 最低限额 | 0.01 份 |
理财账户 最低保留限额 | 0.01 份 |
理财账户最高持有限额 | 最高持有限额要求:单一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 20 亿,并不得超过本产品份额总数的 50%。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理财账户最高持有限额时,超过的部分管 理人确认失败。投资者同一开放日提交申购、赎回交易,管理人先确认申购交易,并根据申购金额判断是否超过理财账户最高持有限额,可能存在日末投资 |
者的剩余本金小于最高持有限额,但当日申购交易全部或部分失败的情况。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高 于最高持有限额。 | |
份额净值 | 份额净值为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到期/终止时的分配。 本理财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 (或损失)按日结转到客户理财账户,使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去。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 元,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去。 |
工作日/交易日 | 本说明书中所写的“确认日”、“到账日”,除非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时为银行对外办理一 般对公业务的工作日。不含 1 月 1 日。 |
开放日(T 日)及开放时间 | 开放日为产品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华夏理财有权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并在调整之前 3个工作日公告。 |
申购确认 | T 日开放时间申购,T+1 日确认;T 日非开放时间申购,等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T 日为开放日。通过华夏理财购买的,按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的规则扣款;通过华夏银行购买的,T 日扣款;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 的,扣款规则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
赎回确认及资金到账 | T 日开放时间提交普通赎回,T+1 日确认;T 日非开放时间提交普通赎回,等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提交的赎回申请。T 日为开放日。 通过华夏理财提交普通赎回申请的,投资者赎回资金于 T+1 日到账;通过华夏银行提交普通赎回申请的,投资者赎回资金于 T+1 日到账;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赎回的,投资者赎回资金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快速赎回相关约定见本说明书“四、认购、申购、赎回”约定。 |
赎回规定 | x理财产品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日末余额低于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限额时,华夏理 财将在赎回确认日末对投资者的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
交易类型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申购 |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为 00:00-15:30;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 T 日的开放时间内发起申购,T 日非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购申请等同于下一开放日提交的申 购申请。 |
赎回 |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为 00:00-15:30;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发起普通赎回,T 日非开放时间提交的普通赎回申请等同于下一开放日提交 的普通赎回申请。 |
若客户在同一开放日提交申购和赎回原持有份额的交易申请,经申购和赎回交易确认后的剩余份额低于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限额时,华夏理财将在赎回确认日末对投资者的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
赎回金额的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 元 |
到期/提前终止 | 华夏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向华夏理财客户及代销机构一次性划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代销机构客户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到期/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
巨额赎回 | 单个开放日中,本理财产品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 为巨额赎回。 如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管理人有权对其余的赎回申请采取暂停接受的应对措施。连续2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撤销规定 | 1.募集期认购撤销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仅可全额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账。 (2)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 (3)通过华夏理财认购的,节假日不能进行撤销。 (4)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节假日不能进行撤销。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开放日申购、普通赎回撤销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撤销当日已提交的申购、普通赎回申请(仅可全额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账。 (2)通过华夏银行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 (3)通过华夏理财申购的,开放日 15: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4)通过华夏银行申购的,开放日 15: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快速赎回交易不能撤销。 |
投资冷静期 | x理财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 |
认购费/申购费 | x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
赎回费 | x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
强制赎回费 | 除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外,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1.发生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理财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发生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且本产品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 |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 |
托管费 | 0.03%/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公式如下: F=E×【0.03%】/当年天数。F 为托管费;E 为计算基数。 |
销售手续费 | P 份额:销售手续费率 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公式如下: F=E×【各份额销售手续费率】/当年天数。F 为各份额销售手续费;E 为计 算基数。 |
固定管理费 | 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公式如下: F=E×【0.20%】/当年天数。F 为固定管理费;E 为计算基数。 |
其他费用 | 理财资金运作期间以及追索理财资金可能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信托费、 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执行费等,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支取。 |
超额管理费 | x理财产品不收取超额管理费。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至少于生效前 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
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 | 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 理财产品份额×10,000,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x理财产品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收益率 不足七日时,则采取实际日收益率折算为年化收益率的方式计算。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估值日 | 产品存续期内,华夏理财于每个开放日计算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于该开放日下一工作日公布。 |
收益分配方式 | x理财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客户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将该收益结转为产品份额。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日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确认日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快速赎回另行约定。 理财产品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提前终止权 | 一、投资者提前终止权 华夏理财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或补充和修订本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除本产品说明书第八节所列情形外,投资者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对应销售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①当本理财产品份额低于0.01份时; 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 ③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④理财资金所投资的相关资产提前终止,或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策略、交易结构触碰提前终止条件; 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华夏理财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2.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 |
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相关信息。 | |
税款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收入应缴纳和承担税收和规费的,由管理人直接从理财资产中扣付缴纳。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 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华夏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华夏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 |
其他规定 | (1)由华夏理财销售的,募集期认购资金计息规则以华夏理财渠道披露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 (2)由华夏银行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3)由代销机构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照代销机构与投资人约定的计息方式执行。 (4)客户持有份额较低时,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方式/收益结转规则等原 因可能导致客户无法获取理财收益。 |
二、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x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 120%,但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二)投资限制
x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管理,并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1.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限制等发生调整,管理人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 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其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合作机构:本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
(一)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2.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
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认购、申购、赎回
(一)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渠道和规定
1.通过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理财直销柜台及电子渠道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华夏银行购买的,可通过华夏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认购、申购、赎回渠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拒绝或暂停认(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况。
3.接受认(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认购/申购日理财产品实时余额已达到规模上限。
5.基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
6.接受认(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例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认(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认(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业务。
(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
3.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的赎回超过说明书约定的赎回上限。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7.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10%的。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赎回业务并公告。
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日总份额的10%时,管理人有权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快速赎回增值服务
“快速赎回”非法定义务,为本理财产品的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处理原则以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管理人将根据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份额快速过户及理财份额收益划付等职责。关于快速赎回事宜管理人/销售机构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另行公告。
五、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产品存续期内,华夏理财于每个开放日计算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于该开放日下一工作日公布,节假日期间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于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公布。
(二)估值对象
x产品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四)估值方法
x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1、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3、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资产的,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采用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本理财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理财产品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将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有权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NAVs-NAVa)/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以上“理财产品估值”章节所列的投资品种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
(五)暂停估值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占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
跃市场中无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理财产品应当暂停估值。
4.监管机构认定或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它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万份收益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六、风险揭示
x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
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管理人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信用风险: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权随时终止本理财产品,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除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情形以外,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投资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
任何收益承诺。
(六)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或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七)法律及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九)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前述提前终止权条款中涉及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十)延期风险:对于有确定到期日的理财产品,如因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付理财本金及收益;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则本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或有风险: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客户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将该收益结转为产品份额。因此,当客户持有份额较低时,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方式/收益结转规则等原因可能导致客户无法获取理财收益。
(十三)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管理人的关联方,华夏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上述情形可能带来交易定价不合理从而影响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管理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销售机
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十四)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流动性较好的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理财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单个证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管理人建仓或调整组合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本理财产品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此处所列投资品种不代表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两者均可能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十五)流动性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将加强对本理财产品认(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申)购申请。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
(申)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认(申)购等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及 “四、认购、申购、赎回”。
当管理人采用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认(申)购本理财产品、认(申)购交易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等。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综合运用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应对措施。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概述”及“四、认购、申购、赎回”。
当管理人实施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赎回交易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增加申赎成本或产生赎回费用等。
(十六)其他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收
益和本金安全。 七、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华夏理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净值、到期、提前终止、调整等内容。
2.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
3.在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华夏理财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5.华夏理财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可不编写当期季报、半年和年度报告。
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除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外,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
6.如华夏理财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公告。
7.产品到期/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到期/终止报告。
8.本理财产品将按“一、产品概述”“估值日”约定披露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公告
1.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可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涉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华夏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华夏理财将在事项发生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3.管理人有权调整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超额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并将于上述调整生效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其中,对于华夏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信息披露中确定的方式和时限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4.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具体规则详见“二、投资对象”。
5.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临时公告。
6.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措施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关信息。
7.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 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三)管理人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披露渠道
管理人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销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上述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应持续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查询。
(四)投资者关于信息披露的确认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管理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并阅读理财产品信息及公告。
八、特别提示
x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华夏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修订本产品说明书。华夏理财决定修订产品说明书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在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华夏理财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咨询。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已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充分了解并知
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并授权华夏理财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
九、说明书签署及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网点的柜面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经自然人客户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自客户通过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完成购买资金划付,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管理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PSBC〔2021〕ZH01027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一)销售理财产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95580)。
甲方:投资者(个人客户)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一)乙方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甲方在乙方购买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
(三)理财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与本协议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销售文件。
(四)投资者详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1.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等重要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
乙方人员代为保管,以甲方结算账户密码及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2.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损失本金的风险;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理财产品的管理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双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介绍的产品 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 担,不构成乙方的本金及收益承诺。
3.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 PR1(低风险产品)、PR2(中低风险产品)、PR3(中等风险产品)、PR4(中高风险产品)、PR5(高风险产品)五个风险等级,以产品说明书中披露的乙方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准。甲方在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个等级。甲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甲方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 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 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且甲方再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6.对于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7.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行使对个人信息查阅、修改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 产品销售服务
1.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巨额赎回等约定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2.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请及查询,但不保证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以在理财公司确认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后到乙方网点柜台、手 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理财 公司确认或因甲方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4.私募类理财产品在销售确认后,甲方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甲方如改变投资决定,可以按乙方约定方式解除已经签署的销售文件并退款。
5.在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产品风险较高或所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发生调整时,乙方作为销售机构无需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
6.因甲方原因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相关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将划入甲方购买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7.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证据,并且在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甲方的认 (申)购、赎回申请。
9.乙方通过官方网站(xxx.xxxx.xxx)披露在售及存续的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四、信息与隐私保护 (一) 投资者信息收集
为了提供代销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同时为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收集甲方的如下信息:
1.投资者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职业、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到期日、金融账户等;
2.乙方在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如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投资经验、投资风格、家庭资产等信息。
3.办理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所必需的,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以上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对甲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但乙方会采取适当方式保护甲方信息安全。
(二) 投资者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与理财公司进行验证核对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地址等)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交易记录、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录音录像、凭证信息等);
2.为投资者提供产品销售相关提示信息、对账单、交易确认信息等;
3.乙方管理分析和数据统计等;
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 投资者信息保护
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乙方保存投资者个人信息期限自理财销售服务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五、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甲方将配合乙方及理财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的资金或甲方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
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
尽力保护甲方的利益,减少甲方的损失。
七、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结算账户开户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将以签章的购买回执作为签署依据,与协议一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点击“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已签署,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对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认可其法律约束力。甲方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二)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
者权益须知》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甲方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
1.以本人合法所有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外籍人士的,本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质及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向乙方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并已签署、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如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向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
2.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3.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视为同意乙方收集和使用甲方的信息。甲方可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获得理财公司有关信息。
4.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减轻甲方权利以及免除、减轻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甲方(个人客户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提示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含义,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预期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
4.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面了解各条款,特别注意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
款。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委托乙 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 件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甲方托付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乙方按 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向甲方支付收益,乙方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理财产品交易单据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详
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
1.当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时,甲方声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获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确认甲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完全理解拟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风险。
2.甲方声明已阅知本协议,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理解理财投资的风险,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甲方声明,甲方的投资决策由甲方基于自身判断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并已知
晓且能够承担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承担风险。
4.甲方若为非机构投资者,甲方声明以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5.甲方若为机构投资者(含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声明以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6.甲方声明认可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知悉甲方应 注意查询的事项,并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信息披露。
7.甲方声明当甲方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 等电子销售渠
道购买理财产品时,甲方认可其在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认可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8.甲方声明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录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声明按照监管要求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理财产品,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或不会亏损,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协议的当事人: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投资者。
6.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或乙方: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7.投资者或甲方:指理财产品投资者。
8.托管人:指乙方选定的托管机构。具体托管机构名称、托管费以及其他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9.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称、销售费率以及其他事项以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乙方最新公告约定为准。
10.代理销售机构或代销机构:接受乙方委托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11.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12.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1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即本协议)、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销售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
件的有效构成。
14.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
15.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16.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8.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19.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20.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21.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的行为。
22.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3.冷静期:对私募类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有关甲方所认/申购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仅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乙方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乙方自主评定。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遵从代销机构的规定,并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如代销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乙方评级结果不一致,代销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四、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须通过乙方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及信息详见乙方披露的销售机构公告。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认/申购和赎回等交易业务时,代理销售机构对交易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交易结果以乙方的确认为准。对于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甲方应及时查询。
(一)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义务
1.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打破刚
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
2.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3.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进行匹配。
4.完整记录并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的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5.通过其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对甲方进行上述记录行为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6.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销售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进行。
7.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
8.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充分了解合格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核验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并要求非机构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9.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10.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向甲方持续提供信息服务;
11.在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显著位置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3.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4.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5.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6.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7.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8.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其销售的理财产品;
9.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
障;
10.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11.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12.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13.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14.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
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15.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16.在获得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
料;
1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如发现理财销售机构存在违背自身义务或采取上述不当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
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在该销售机构整改完成前停止在该机构接受理财销售服务。如甲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某理财销售机构存在不当销售行为,仍通过该销售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则乙方对甲方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理财产品的交易
(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乙方及代销机构于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起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
认购。
2.乙方有权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宣布提前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
3.募集期结束,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1)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
(2)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原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
(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1.乙方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或调整理财产品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如对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临时开放或调整理财产品开放条款等,乙方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公告。
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理财产品份额余额,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上限,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以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6.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其他销售相关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示。乙方可能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办理认(申)购、赎回的情形
1.如乙方认为继续认购、申购、赎回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暂停认购、申购、赎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暂停认购、申购、赎回。乙方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以拒绝赎回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赎回申请给予部分确认,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理财产品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乙方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理财产品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乙方认可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理财产品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取理财产品财产收益;
2.甲方有权按销售文件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3.甲方有权了解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按销售文件约定获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遵守协议约定;
2.甲方应充分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可能的投资风险;
3.甲方应及时、主动获取理财产品披露信息;
4.甲方如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或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应明确告知乙方并停止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5.甲方在乙方或代销机构开通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产品认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前,应认真阅读该电子渠道服务协议或业务规则;
6.甲方应以真实身份办理理财业务。甲方提供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资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或代销机构。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变更,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以甲方相应身份认证要素进行的交易操作,甲方应认可并承担该交易操作的法律后果。
8.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资金应为合法自有资金;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含
资产管理产品),购买理财计划资金应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甲方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9.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就原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办理销
户。
10.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保证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办理理财业务
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合法并持续有效。
11.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三)乙方的权利
1.依法募集理财资金;
2.理财产品成立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选聘并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
6.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7.为理财产品选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选聘、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分配理财产品收益;
9.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权限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认/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财产运用及管理;有权代表理财及其全部投资人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约定处置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破产重组等;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2.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发行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的登记备案;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原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
11.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理财产品托管
乙方可选聘托管人,并根据监管规定与托管人签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托管人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委托范围内,办理乙方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资金的托管事宜。
八、理财产品投资
(一)投资目标
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和管理。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乙方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乙方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乙方应当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甲方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二)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三)投资合作机构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聘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
(四)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
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乙方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九、费用
1.乙方依据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生效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的,可根据公告信息赎回产品。
十、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乙方通过本公司和代销机构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披露全部在售及存续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信息。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产品信息产生的责
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可依据乙方披露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理财产品信息。
十一、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或给甲方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改变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
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甲方
损失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2.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给乙方或理财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更换资金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代销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代销机构。乙方提示甲方注意: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三、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销售文件留存
x协议经甲方签署(包括线下签约和电子渠道签约)后,甲方可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索取留存。甲方未留存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留存相关文件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或后果。
十五、协议的生效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后生效。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且
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
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二)协议的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甲方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
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或代销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或销售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协议适用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的理财产品。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业务运作规则。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代销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
□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
3.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及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 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等相
关文件约定为准。
本协议项下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 x
xx: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客服/联系电话:95580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购买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委托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代销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本协议中提到的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仅适用于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具体产品性质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方声明:
1.甲方声明以本人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代销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通知代销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声明已阅知投资者权益须知,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是甲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甲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特别是甲方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条款、其他约定条
款、免责条款等的内容和含义。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内容,自愿并能承担相关风险。
4.甲方声明当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 等电子销售渠道购买理 财产品时,甲方认可其在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认可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5.甲方声明同意代销机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录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一、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代销机构:指接受乙方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代销机构信息将通过乙方、代销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
6.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7.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销售协议书(即本协议)、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代销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
8.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
9.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10.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2.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13.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14.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15.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
16.预约认购:指理财产品发行起始日至发行终止日前,提前申请在产品发行终止日当天认购理财产品。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17.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指理财产品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约定详见
产品说明书)前,提前申请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申购/赎回理财产品。预约申购及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18.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9.冷静期:对私募类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规则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理财业务签约
1.甲方已在代销机构开立账户并进行理财业务签约(以下简称“签约账户”),指定签约账户用于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产品。
2.甲方确认在签约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乙方和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存甲方信息。
3.甲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签约账户、交易渠道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内容须及 时按代销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甲方变更上述信息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办理签约账户销户。
(二)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
1.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同意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时代销机构依约定从签约账户中预扣或冻结约定的申请金额用于购买理
财产品。扣划或冻结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准,与乙方无关。
2.甲方同意在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交易后,代销机构依据约定划款时间予以划款,不再与甲方确认。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3.产品兑付时,乙方委托代销机构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划入甲方签约账户。
4.乙方允许甲方在发行/募集期内撤销认购/预约认购的,甲方在申请撤销时须退还交易凭证原件(如有),甲方退回的理财本金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5.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6.预约申购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7.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开放日开放时间之后不能撤销。
代销机构如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8.甲方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的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或代销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9.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时点以产品说明书及代销机构约定为准)前,投资者仅可对已提交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进行全额撤销。
10.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11.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
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12.本协议中涉及的日期如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三、客户信息保密及使用
乙方、代销机构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
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及代销机构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甲方同意乙方及代销机构因统计分析、内部管理及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
四、产品收费
1.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将在生效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的,可根据公告信息赎回产品。
五、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六、协议构成和效力
1.除本协议外,甲方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时,还应签署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协议与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有关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产品说明书、乙方
和代销机构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3.本协议持续有效,不因甲方所购买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七、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签字后生效。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
尊敬的投资者:
为方便您办理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 “邮储银行”)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本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本公司),代销
机构仅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人,非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
一、理财业务的办理
(1)投资者办理理财业务时,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开户行须满足理财代销机构业务要求)。理财产品认/申购资金、兑付、赎回、分红等款项将通过该账户扣缴和收付。
(2)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APP 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具体交易时间及办理流程以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投资者选择投资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后,须阅读并签署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
(4)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交易后,代销机构依据销售文件约定划款时间划款。
(5)华夏理财按照销售文件约定的业务规则,受理交易申请并进行交易确认。投资者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6)代销机构对业务办理流程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在理财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指定方式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相应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理财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您的评估结果超过一年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如您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重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未准确、如实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可能对产品购买带来不利影响,华夏理财及理财代销机构对因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风险类型 | 评级标准 | 适合的产品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14 至 15 分区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一般为风险厌恶型投资者 | PR1 级 |
谨慎性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 16 至 35 分区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一般为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 PR1 级、PR2 级 |
稳健型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 36 至 60分区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风险收益适中与高风险投资品组合,一般为风险偏好适中的投资者。 | PR1 级、PR2 级、PR3 级 |
进取型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 61 至 80分区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一般为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 | PR1 级、PR2 级、PR3 级、PR4级 |
激进型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 81 至 100分区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一般为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 | PR1 级、PR2 级、PR3 级、PR4级、PR5 级 |
邮储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表: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及评级具体含义以邮储银行告
知的结果为准。
您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应签署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
三 、 有 关 理 财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通 过 □ 、 ☑ 华 夏 银 行 官 方 网 站
(xxxx://xxx.xxx.xxx.xx)或其他方式、渠道通知客户,披露内容、方式、渠道及频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公司最新公告为准,请您及时查询。
四、您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华夏理财/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
(95577)☑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80),华夏理财或代销机构将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告知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