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码:PB550023)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3A000162】
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 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PB550023)
重要须知
⚫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就本理财计划达成的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满足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 PR5(高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报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报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
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特别的,如单一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中持仓比例超过 20%的,招银理财将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提供该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投资者、金融资产、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招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 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4.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 销售服务机构:指招商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理财计划份额的满足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要求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7.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
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专业投资者:仅指销售服务机构认可且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此外,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的场外衍生品,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 20%的,应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具有 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9. 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投资者:指其认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从而持有
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10. 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资产组合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二) 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 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管理人制作的《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 号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 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7.场外衍生品协议/场外衍生品合约:指为达成投资目标,管理人将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签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SAC 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SAC 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交易合同,相关交易合同的履行将影响本计划投资可能获取的收益(若有)。
(三)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 号理财计划。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6.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税费、规费。
8.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初始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初始投资本金为 1 元。为避免疑义,初始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初始投资本金的部分。
11.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每个理财计划份额历次分配收益的累计数之和。
17.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0.赎回申请:指在理财计划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21.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单个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份额合计(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 10%,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四)相关账户用语
1.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五)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金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投资冷静期: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服务机构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申购申请起的二十四小时,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申购申请。
5.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6.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7.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要素”中约定的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 1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8.理财计划终止日/理财产品终止日:指理财计划实际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9.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
产品终止前,提前 1 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0.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预计存续期限:指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的期间。
11.产品存续期/理财计划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2.估值日:指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的每周五、开放日和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估值。
13.理财计划封闭期:本产品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为本理财计划的封闭期。理财计划封闭期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4.理财计划观察期:本产品自起始日起至期末观察日(含)止。
15.理财计划延长期: 若理财计划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且观察期期间曾经发生敲入事件,则产品继续存续,进入延长期。理财计划的延长期为自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下一自然日(含)起至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含)止。
16.开放日:理财计划延长期内季度开放,封闭期届满后每 3 个月的 21 日开放(如该日无对应日,则顺延到次月首日;如对应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个交易日)。特别地,预计首个开放日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如遇节假日临时调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17.赎回期/开放期:每个开放日前 4 个交易日(含)至该开放日的前 2 个交易日(含)为本理财计划的赎回期/开放期。开放期内仅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不接受申购申请。投资者可在每个开
放期内首日的 10:00 至末日的 17:00 提交赎回申请。开放期内的申请将以当期开放日当日净值确认。
18.赎回确认日:开放日后的第 2 个交易日为赎回确认日。
19.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赎回期/开放期、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六)相关事件用语
1.提前终止:指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因出现任一终止事件导致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
2.终止事件:指可能会导致理财计划终止的事件,详见《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终止、延期与清算”部分。
3.延期:指在理财计划预定到期日,因出现任一延期事件且管理人决定延长理财计划期限。
4.延期事件:指可能会导致理财计划期限延长的事件,详见《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终止、延期与清算”部分。
5.清算:指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理财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如需),并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经清算的理财计划资产的程序,亦称“清算程序”。如果届时根据清算工作具体情况,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对投资者进行披露。
6.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及
(5)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七)其他
0.xx: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风险收益评级
(本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二、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越臻选联动系列 88 号理财计划 |
产品代码 | PB550023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号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3A000162】,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 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本产品类型系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障,在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及 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
募集方式 | 私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发行对象 | 通过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评估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本理财计划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 |
发行规模 | 发行规模下限 0.5 亿元,上限 3 亿元。 |
若产品发行规模不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 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
认购起点 | 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超出首次投资最低净 认购金额部分,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的二 者的较小值。 |
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随理财计划对外投资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相关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 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认购期 | 2023 年 7 月 6 日 10:00 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 17:00。详细内容见本 《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管理人可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结束或者延长认购期。 |
认购及赎回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及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理财计划每个赎回期内首日的 10:00 至末日的 17:00提交本理财计划的赎回申请,赎回期为开放日的前 4 个交易日(含) 至开放日的前 2 个交易日(含)。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 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 “理财计划赎回”。 |
认购登记日 | 2023 年 7 月 13 日,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认购登记日可能 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3 年 7 月 13 日,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理财计划成立日 可能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 2027 年 7 月 13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 1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 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 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 《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 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 |
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 3.30%-6.50%/年,本产品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挂钩中证 500 指数的期权或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通过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和发行时点选择,考虑标的指数的估值水平和波动水平,结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期权估值水平综合考量,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 100%投资于挂钩中证 500 指数的自动敲入敲出结构期权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期权模型估值,考虑产品期限、标的波动率、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3.30%-6.50%。(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50%/年(计提区间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不含)起,至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延长期内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延长期内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 1.00%/年(计提区间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不含)起,至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延长期内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延长期内销售服务费率为 0%。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5.其他: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 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 |
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其他费用: 1.认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2.赎回费: 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费用”。 | |
估值日 | 指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的每周五、开放日和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 (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封闭期 | 本产品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为本理财计划的封闭期。理财计划封闭期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
理财计划观察期 | 本产品自起始日起至期末观察日(含)止。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单个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份额合计(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赎回”。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三、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比例及限制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计划的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柜台交易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标的期权”)、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以下合并简称“标的场外衍生品”)。此外,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 回收资金进行活期存款等流动性管理工具投资。
产品的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一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20%。
2.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针对上述第 1 项,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四、理财计划投资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概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列举以下理财投资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理财投资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如需了解理财投资的全部事项,可向管理人进一步查询。
(一)标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要素表
挂钩标的/标的 指数 | 中证 500 指数(000905.SH) |
起始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即 2023 年 7 月 13 日 |
观察期 | 同理财计划观察期,即自起始日起至期末观察日(含)止。 |
延长期 | 同理财计划延长期,即自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下一自然日(含)起至理财产品预计到 期日(含)止。 |
期初价格 | 起始日当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 收盘价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中证 500 指数(000905.SH)收盘价为准,参考网 页:http://www.csindex.com.cn/,收盘价按照四舍五入法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
期末价格 | 期末观察日当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 收盘价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中证 500 指数(000905.SH)收盘价为准,参考网页:http://www.csindex.com.cn/,收盘价按照四舍五入法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数。 | ||||
敲入价格 | 75%*期初价格,按照四舍五入法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 ||||
敲入观察日 | 理财产品观察期内每个交易日。 | ||||
敲入事件 | 若在任意敲入观察日,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格小于敲入价格,则该观察日发生敲入 事件。 | ||||
敲出观察日、敲 | 各敲出观察日、敲出提前终止日、敲出价格及敲出收益率如下所示: | ||||
出提前终止日、 敲出价格及敲出 | i | 敲出观察日(i) | 敲出提前终止日(i) | 敲出价格(i) | 敲出收益率 (i) |
收益率(敲出收 | 1 | 2023 年 10 月 12 日 | 2023 年 10 月 17 日 | 100%*期初价格 | 8.3%/年 |
益率未扣除销售 | 2 | 2023 年 11 月 13 日 | 2023 年 11 月 16 日 | 99.5%*期初价格 | 8.3%/年 |
服务费、固定投 | 3 | 2023 年 12 月 12 日 | 2023 年 12 月 15 日 | 99%*期初价格 | 8.3%/年 |
资管理费、浮动 | |||||
4 | 2024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7 日 | 98.5%*期初价格 | 8.3%/年 | |
投资管理费[如 | |||||
5 | 2024 年 2 月 19 日 | 2024 年 2 月 22 日 | 98%*期初价格 | 8.3%/年 | |
有]、托管费、其 | |||||
6 | 2024 年 3 月 12 日 | 2024 年 3 月 15 日 | 97.5%*期初价格 | 7%/年 | |
他由理财计划承 | |||||
7 | 2024 年 4 月 12 日 | 2024 年 4 月 17 日 | 97%*期初价格 | 7%/年 | |
担的各项费用、 | |||||
8 | 2024 年 5 月 13 日 | 2024 年 5 月 16 日 | 96.5%*期初价格 | 7%/年 | |
税费等,具体以 | |||||
9 | 2024 年 6 月 12 日 | 2024 年 6 月 17 日 | 96%*期初价格 | 7%/年 | |
实际清算为准) | |||||
10 | 2024 年 7 月 12 日 | 2024 年 7 月 17 日 | 95.5%*期初价格 | 7%/年 | |
11 | 2024 年 8 月 12 日 | 2024 年 8 月 15 日 | 95%*期初价格 | 5%/年 | |
12 | 2024 年 9 月 9 日 | 2024 年 9 月 12 日 | 94.5%*期初价格 | 5%/年 | |
13 | 2024 年 10 月 11 日 | 2024 年 10 月 16 日 | 94%*期初价格 | 5%/年 | |
14 | 2024 年 11 月 12 日 | 2024 年 11 月 15 日 | 93.5%*期初价格 | 5%/年 | |
15 | 2024 年 12 月 12 日 | 2024 年 12 月 17 日 | 93%*期初价格 | 5%/年 | |
16 | 2025 年 1 月 10 日 | 2025 年 1 月 15 日 | 92.5%*期初价格 | 5%/年 | |
17 | 2025 年 2 月 12 日 | 2025 年 2 月 17 日 | 92%*期初价格 | 5%/年 | |
18 | 2025 年 3 月 12 日 | 2025 年 3 月 17 日 | 91.5%*期初价格 | 5%/年 | |
19 | 2025 年 4 月 11 日 | 2025 年 4 月 16 日 | 91%*期初价格 | 5%/年 | |
20 | 2025 年 5 月 12 日 | 2025 年 5 月 15 日 | 90.5%*期初价格 | 5%/年 | |
21 | 2025 年 6 月 12 日 | 2025 年 6 月 17 日 | 90%*期初价格 | 5%/年 | |
22 | 2025 年 7 月 9 日 (即期末观察日) | 2025 年 7 月 14 日 (即期末敲出提前 终止日) | 89.5%*期初价格 | 5%/年 | |
如遇敲出观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敲出提前终止日(i)为对应敲出 | |||||
观察日(i)后的第 3 个交易日,如遇对应敲出观察日(i)顺延,则敲出提前终止日(i) | |||||
相应顺延。敲出价格按照四舍五入法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 |||||
期末观察日 | 观察期最后一个敲出观察日,即 2025 年 7 月 9 日。 |
期末敲出提前终 止日 | 观察期最后一个敲出提前终止日,即 2025 年 7 月 14 日。 |
敲出观察次数 | 22 次 |
敲出事件 | 如任一敲出观察日 i(i=1,2…,22)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格大于或等于敲出价格(i), 则发生敲出事件。 |
产品实际计息天数 | 1、如发生敲出事件,即起始日(含)至发生敲出事件所对应的敲出提前终止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2、如观察期内既未发生敲出事件,也未发生敲入事件,即起始日(含)至期末敲出 提前终止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
发生敲出事件的收益计算 | 首个发生敲出事件的敲出提前终止日即为产品提前终止日,对应的敲出收益率为 A,提前终止份额价值 = 份额面值×(1 +A×产品实际计息天数÷365)。 提前终止份额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以上提前终止份额价值未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其他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等,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
“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的收益计算 | 若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且: 1、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入事件,则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日。 期末敲出提前终止份额价值= 份额面值×(1 + 期末观察日对应的敲出收益率×产品实际计息天数÷365)。 期末敲出提前终止份额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以上期末敲出提前终止份额价值未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其他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等,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2、观察期内曾经发生敲入事件,则产品将继续存续并进入延长期,此时理财产品净值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回撤,净值可能低于 1。 份额价值= 份额面值×(期末观察日当日收盘价格÷期初价格)。 份额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以上份额价值未扣除销售服务费、固 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其他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等,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
观察期期末延长事件 | 若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且观察期内曾经发生敲入事件,则产品继续存续,进 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本理财计划将转为相同挂钩标的“固定增强结构”,投资者若不参与“固定增强结构”,可于首个赎回期/开放期部分或全部赎回本理财计划。 |
首个赎回期/开 放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10:00 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 17:00 |
首个开放日 | 2025 年 7 月 21 日 |
固定增强起息日 | 期末观察日,即 2025 年 7 月 9 日 |
固定增强收益率 | 【X】%(年化),0≤X≤20,首期固定增强收益率由管理人不晚于固定增强起息日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产品延长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固定增强收益率进 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固定增强计息天 数 | 1.提前赎回:固定增强起息日(含)至赎回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不含)间的自然日 天数 |
2.持有到期:固定增强起息日(含)至预计到期日(不含)间的自然日天数 | |
延长期收益计算 | 投资者赎回时或产品终止时份额价值=提前赎回或持有到期的份额面值×[(该赎回期开放日或产品终止时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格÷期初价格)+固定增强收益率×固定增强计息天数÷365] 份额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以上份额价值未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其他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等,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
(二)标的场外衍生品收益情景分析
以下对产品收益测算示例仅为方便投资者理解前述本产品说明书条款所设,不构成产品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对标的场外衍生品及本理财计划未来表现的任何保证。理财计划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作出是否参与本理财计划的决定。
以下为根据场外衍生品合约分析标的场外衍生品的未来可能收益,但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收益承诺。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不等于实际收益理财计划投资者投资前仍需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场外衍生品及本理财计划所面临的风险。(以下假设情形不考虑节假日及费用[如有])
假设标的指数期初价格为 4000,敲入价格为 2800(70%), 首个敲出观察日对应的敲出价格为 4000(100%),每个敲出观察日敲出价格下降 0.5%,共 22 个敲出观察日。
1、假设第i 个敲出观察日(i=1,2,…,21)标的指数收盘价格为 4240(106%),首次达到收盘价大于对应敲出价格 4000(100%),即该敲出观察日发生敲出事件,则理财产品于对应的敲出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假设对应的敲出收益率为 15%/年,提前终止份额价值 = 份额面值×
(1 +15%×产品实际计息天数÷365)。
2、假设前21 个敲出观察日均未发生敲出事件,期末观察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格为4240(106%),大于对应敲出价格 3580(89.5%),即期末观察日发生敲出事件,则理财产品于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假设对应的敲出收益率为 15%/年,观察期期末提前终止份额价值 = 份额面值×(1 +15%×产品实际计息天数÷365)。
3、假设观察期未发生敲出事件并存续至期末观察日,期末观察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格为
3400(85%),且所有敲入观察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均未低于敲入价格 2800(70%),则于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假设期末观察日对应的敲出收益率为 15%/年,观察期期末提前终止份额价值 = 份额面值×(1 +15%×产品实际计息天数÷365)。
4、假设观察期未发生敲出事件且产品存续至期末观察日,期末观察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格为
3400(85%),且存在一个敲入观察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低于敲入价格 2800(70%),则产品进入延长期,假设延长期固定增强收益率为 2%(年化):
(1)进入延长期后,假设投资者于某开放期内赎回理财计划或持有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当期开放日或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为 4080(102%) ,则份额价值=份额面值× [(4080÷4000)+2%×固定增强计息天数÷365]。
(2)进入延长期后,假设投资者于某开放期内赎回理财计划或持有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当期开放日或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为 2400(60%) ,则份额价值=份额面值× [(2400÷4000)+2%×固定增强计息天数÷365]。
(3)进入延长期后,假设投资者于某开放期内赎回理财计划或持有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当期开放日或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为 0(0%),则份额价值=份额面值×[(0
÷4000)+2%×固定增强计息天数÷365]。
特别提示:
上述测算中的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只用于说明产品如何运作,并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敲出收益率未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其他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等。收益情景分析也不代表本理财计划以及本理财计划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或承担的实际损失,亦不构成理财计划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及本理财计划投资者本金或收益(如有)不受损失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五、理财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
(如有);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及其他支出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计划的发行规模上限/下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赎回上限以及决定及调整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等要素;
6.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 管理人有权决定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场外衍生品的管理、相关权利行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在交易对手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或修改场外衍生品协议等。
9.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0.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1.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 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七、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销售服务机构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调查、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 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5 |
八、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九、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每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规模:发行总规模下限为 0.5 亿元,上限为 3 亿元。认购期内如全部认购金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认购期:2023 年 7 月 6 日 10:00 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 17:00,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4.投资冷静期: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冷静期为自投资者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购申请的二十四小时,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回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为免疑义:(1)投资冷静期届满,但认购期仍未结束,投资者在余下认购期内仍然有权随时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2)认购期结束,但投资者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购申请时至认购期结束不满二十四小时的,投资者在上述二十四小时届满前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认购期届满或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管理人未收到投资者解除理财
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的,视为投资者确认认购理财计划并由管理人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进行认购登记。
6.认购/撤单手续:认购期/投资冷静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全球连线或者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撤销认购本理财计划。
7.认购起点: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超出首次投资最低净认
购金额部分,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8.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金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9.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单一客户持有上限: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较小值,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累计认购份额的上限,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份额达到持有上限或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申请。
11. 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对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购申请限制等。
12.认购方式及份额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投资冷静期及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未过投资冷静期的任一笔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撤销某一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13.认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1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本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费=1000 万元*0%÷(1+0%)=0 万元
净认购金额=1000 万元-0 万元=1000 万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本理财计划份额面值=1000 万÷1 元/份=1000 万份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十、理财计划赎回
1.理财计划封闭期:本产品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为本理财计划的封闭期。理财计划封闭期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理财计划延长期: 若理财计划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且观察期期间曾经发生敲入事件,则产品继续存续,进入延长期。理财计划的延长期为自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下一自然日(含)起至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含)止。
3.开放日:理财计划延长期内季度开放,封闭期届满后每 3 个月的 21 日开放(如该日无对应日,则顺延到次月首日;如对应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个交易日)。特别地,预计首个开放日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如遇节假日临时调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4.赎回期/开放期:每个开放日前 4 个交易日 (含)至该开放日的前 2 个交易日(含)为本理财计划的赎回期/开放期。开放期内仅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不接受申购申请。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期内首日的 10 :00 至末日的 17:00 提交赎回申请。开放期内的申请将以当期开放日当日净值确认。
5.赎回确认日:开放日后的第 2 个交易日为赎回确认日。
6.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理财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 20 亿份,在赎
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2 亿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管理人
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 2 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8.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相关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3) 理财计划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休市或处于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正常估值时。
4)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5) 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6)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 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8) 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9)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9.赎回规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本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的原则,即赎回以份额赎回;
(4)赎回原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或“指定赎回”原则,投资者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时适用
的赎回原则以对应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赎回服务为准。其中,“先进先出”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指定赎回”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理财计划份额明细进行赎回。
(5)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如赎回将导致单个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当客户赎回导致理财计划存续份额
低于 5000 万份时,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7)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于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如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8)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如需撤销已提交的赎回申请,须在当个开放期末日的 17:00 之前提交撤销赎回的申请,否则不予撤销。
(9)投资赎回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赎回费。 10.赎回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赎回期内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全球连线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
(2)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支付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开放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11.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该赎回期的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且该等赎回申请全部获得管理人确认,
管理人公布的该赎回期对应的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30 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100000×1.0530=105300 元人民币
十一、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的每周五、开放日和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
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在估值日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信息
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应承担的税费
(如有)]÷估值日理财计划总份额
1. 估值方法
(1)投资于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2)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则、会计准则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5)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6)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费用(不含浮动管理费)和税费(如有)。
2.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以及由于理财计划估值所采用的数据来源出现错误,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错误,如因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2)因估值差错方估值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3)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期间分配。
3.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5.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总份额)×
[(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十三、理财计划延期
本理财计划的预计到期日为 2027 年 7 月 13 日,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产品到期日:
1. 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 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标的场外衍生品、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 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若投资者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延期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十四、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或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全部变现的;
B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三个月总份额低于 5000 万份;
C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D 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等,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E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标的场外衍生品等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
F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 C 款及第D 款之外 ,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十五、理财计划费用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
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 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 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1.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2. 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50%/年(计提区间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不含)起,至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延长期内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延长期内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固定投资管理费每个自然日计提,若观察期发生敲出事件,则于理财计划终止时收取;若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则于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后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50%÷365
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 1.00%/年(计提区间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不含)起,至敲出提前终止日(含)止,延长期内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延长期内销售服务费率为 0%。销售服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若观察期发生敲出事件,则于理财计划终止时收取;若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则于期末敲出提前终止日后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1.00%÷365
4. 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2%/年,每自然日计提,于理财计划终止时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
5.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6.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十六、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
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十七、法律适用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八、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投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5. 如与理财计划有关的增值税及其他税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十九、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存续期间和清算期内,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及管理人授权的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另行约定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计划发行报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理财计划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0 个工
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计划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招银理财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信息披露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C 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延长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期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4)理财计划重大事项报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计划终止报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报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或电子交易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本理财计划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理财计划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