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务 IC 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丙方应承担相关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但特殊情况或者意外事件除外。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公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指定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公务卡申请人、持卡人和用卡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申领使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 “公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以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及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合法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若申请未获批准,甲方应在业务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由发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销毁。
(二)乙方、丙方授权甲方在本条约定的以下用途范围内使
用上述相关信息,甲方承诺仅在本条披露的以下用途范围内使用申请人相关信息: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和后续风险管理等相关银行业务。
(三)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丙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经乙方(丙方)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相关客户基础信息、信用信息除外。
(四)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五)因个人公务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丙方的直接债务,丙方需清偿所有与个人公务卡有关的债务,但特殊情况或者意外事件除外。
(六)乙方或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七)乙方可书面授权专人作为其个人公务卡负责人(下称 “公务卡负责人”),授权其代表乙方与甲方接洽有关个人公务卡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申请办理个人公务卡等事项。
(八)如丙方为个人申领公务卡,本协议可由甲方与丙方直接签署生效,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
第二条 使用
(一)甲方核准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丙方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如丙方已拥有甲方的其它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公
务卡的信用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将独立使用,丙方名下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丙方的个人信用额度。甲方在事先征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调高其信用额度;同时,甲方也有权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的变化调低其信用额度。
(二)为保护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名下的个人公务卡由甲方寄送给丙方。
(三)丙方可选择其个人公务卡使用密码加签名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损失。若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电话银行人工坐席申请重置密码。
(四)丙方在收到个人公务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丙方承担。
(五)公务 IC 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丙方应承担相关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但特殊情况或者意外事件除外。
(六)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七)公务 IC 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 1000 元,丙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
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挂失,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
(八)为便利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公务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甲方公告后调整。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客服电话、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也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修改交易限额或再次开通该功能。
(九)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标识、公司名称(包括拼音或英文缩写)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甲方没有核查的义务。若出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乙方承诺和保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采取一切措施使甲方不牵涉到纠纷当中,不被任何司法机关传唤或作为任何纠纷的主体。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十)乙方及丙方在使用甲方公务卡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甲方将向丙方申请公务卡时填写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短信息。丙方保证所填写移动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有效性,如需变更号码,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变更。丙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号码变更未告知甲方而导致未收到提醒短信息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条 费用
(一)丙方的领卡申请在激活后即应缴纳年费,年费减免的除外。
(二)对于个人公务卡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产生之后第 25 天(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该张个人公务卡无须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
(三)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四)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个人公务卡,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丙方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本行不允许超限或者免收超限费时除外。
(五)对于个人公务卡内的存款及电子现金余额,甲方不计付利息。丙方可以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出。转账方式中,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限额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六)对于在境外及网上商户使用个人公务卡的,使用中国银联和本行网络完成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完成的交易,亦以人民币结算。
(七)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
率等,详见本合约第十一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约定,《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1 款的约定。《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和丙方可提前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一)若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丙方寄发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务信息)。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二)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
(三)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丙方所为,则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四)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对账单。
第五条 还款
(一)丙方同意承担个人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违约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二)丙方所持个人公务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
的 1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三)丙方对因个人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个人公务卡有关的债务,但特殊情况或者意外事件除外。
(四)若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
(五)若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若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六)甲方向丙方提供 3 天的容时服务和 10 元的容差服务。
容时服务是指甲方为丙方提供的自到期还款日起 3 天的还款宽限期服务,丙方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入账时,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若丙方需在还款宽限期的最后一天享有容时服务,必须在甲方系统日切以前还款入账,一般为下午 17:00 前。
容差服务是指如丙方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
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10 元时,视同丙方全额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个人公务卡的磁条卡卡片有效期为三年,IC 卡卡片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丙方在用卡期间因使用个人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个人公务卡过期而改变。
(二)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丙方到期更换新卡,并将提前
50 天通知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乙方或丙方公务卡将到期,若乙方或丙方在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公务卡的,应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个人公务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丙方无要求,则甲方视同乙方及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
(三)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丙方办理销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偿还其个人公务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同时丙方保证对所有个人公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但特殊情况或者意外事件除外。
(四)丙方提出公务 IC 卡销户申请前,应将卡内的电子现金余额进行圈提或消费,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
第七条 所有权
(一)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丙方的权利,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个人公务卡,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中止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
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个人公务卡;
3.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
在以上情况下,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二)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公务卡账户,不得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公务卡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丙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对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再为其新开立账户。
丙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八条 其它
(一)如个人公务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口头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为其办理账户止付,正式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丙方承担,但特殊情况或者意外事件除外。若乙方及/或丙方与他人串通,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及/或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公务 IC 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得挂失,公务 IC 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任何风险。
(二)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
务费等款项均由丙方承担。
(三)乙方及丙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个人公务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丙方应将卡片自行剪毁。甲方将补发新卡,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甲方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除外。公务 IC 卡因损坏而无法使用时,持卡人应将旧卡交回甲方的营业网点并办理坏卡换卡,旧卡内的电子现金余额将于 30 个工作日后自动转移到持卡人的新卡主账户内。
(五)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个人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六)乙方及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丙方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公务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现行有效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公务卡用卡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惯例办理。
(二)甲方、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一)本合约所依据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均将提前予以公告。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本合约所称公告均指甲方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的公告。
(二)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丙方清偿完因个人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且正式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收费标准 | ||
收费种类 | 收费标准 | |
循环利息 | 日息 0.35‰(按 365 天单利计算,折合年化利率 12.775%) | |
年费 | 免费 | |
违约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 5%, | |
每期最低 5 元,最高 500 元 | ||
挂失费 | 20 元/笔 | |
溢缴款取现/转账 | 境内交易免费; | |
境外交易收取 12 元/笔+交易金额 5‰的手续费 | ||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 境内 20 元/笔 | |
境外 50 元/笔 |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境内 2 元/笔+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 5‰; | |
境外 12 元/笔+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 5‰ | ||
换卡手续费 | 磁条卡:普通免费,加急 20 元/次; | |
IC 卡:普通 15 元/次,加急 35 元/次 |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免费 | |
消费分期手续费 | 3 期 1.8%、6 期 3.6%、9 期 5.4%、12 期 7.2% |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 3 期 10.86%、6 期 12.56%、9 期 13.34%、12 期 13.86% | |
现金分期期数 | 单期手续费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
3 期 | 0.8%/期 | 14.34% |
6 期 | 0.75%/期 | 15.27% |
9 期 | 0.72%/期 | 15.29% |
12 期 | 0.72%/期 | 15.58% |
18 期 | 0.72%/期 | 15.79% |
24 期 | 0.72%/期 | 15.80% |
备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