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