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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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97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龄在出生30天(含)以上(已健康出院)至65周岁(释义一)之间、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若被保险人含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应为其父母或监护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释义二)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释义三)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释义四)或偶合症(释义五),并因该不良反应或偶合症直接导致其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各分项保险金,且给付各分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身故保险责任(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第六条约定的残疾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被 保险人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此次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本项保险责任分为(1)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在医院(释义六)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七),按保险xxx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分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本项保险责任分为(1)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责任;(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在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xxx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30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分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住院伙食津贴保险责任(可选)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后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xxx的免赔天数后,乘以保险xxx的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最高累计给付天数为180天。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30日止。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费用补偿原则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三)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门诊急诊、住院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4)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5)疫苗实施差错事故(xxx);
(6)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下的各分项责任的保险金额分为身故保险金额、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额,且各分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及其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费(释义九)。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四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十)而导致的迟延。
第七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一)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7)若申请身故保险金,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及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8)若申请残疾保险金,还需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9)若申请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病理报告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10)若申请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等;
(11)若申请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
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部分 保险合同解除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台湾及澳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部分 xx
x、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二、医疗卫生机构:指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四、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五、偶合症:偶合症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六、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七、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且合理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八、疫苗实施差错事故:指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导致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九、未满期保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ICS 03.060 A11
J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JR/T 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China insurance disability standard and code
2014 - 1 发布 2014 - 1 实施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发 布
第一部分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1 范围 1
2 术语与定义 1
3 伤残的评定 1
3.1 确定伤残类别 1
3.2 确定伤残等级 1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2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2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2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2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3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5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
附 录 A 15
1. 概述 15
2. 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15
3. 分类级别的含义 15
4. 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17
5. 相关关系 22
附 录 B 23
参考文献 26
第二部分 前 言
x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部分 引 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部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范围
x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 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10%。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附录A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附录B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伤残 disability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body structure
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body function
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伤残的评定
3.1 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 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下同。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表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 级 | s130.188 |
4.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表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 级 | s110.488;b117.4, b198.4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 级 | s110.388;b117.3, b198.3Z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 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 级 | s110.388;b117.3, b198.3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 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 级 | s110.288;b117.2, b198.2 |
表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表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 级 | b110.4 |
表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 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表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侧眼球缺失 | 1 级 | s220.413 |
一侧眼球缺失 | 7 级 | s220.411/2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1 级 | s220.411/2, b210.4Z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 2 级 | s220.411/2, b210.4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 3 级 | s220.411/2, b210.3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 4 级 | s220.411/2, b210.2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 5 级 | s220.411/2, b210.1X2/1 |
表注:①视力和视野
表5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下同。
4.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表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眼盲目 5 级 | 2 级 | b210.4Z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2 级 | b2101.4Z3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3 级 | b210.4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3 级 | b2101.43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4 级 | b210.3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 4 级 | b2101.33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 5 级 | b210.23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6 级 | b210.1X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 6 级 | b2101.23 |
续表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一眼盲目 5 级 | 7 级 | b210.4Z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7 级 | b2101.4Z1/2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8 级 | b210.4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8 级 | b2101.41/2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9 级 | b210.3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 9 级 | b2101.31/2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10 级 | b210.1X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 10 级 | b2101.21/2 |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表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外伤性白内障 | 10 级 | s2204.188;b210.1 |
表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4.2.4 眼睑结构损伤
表8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侧眼睑外翻 | 8 级 | s2301.863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 级 | s2301.853 |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 级 | s2301.323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 级 | s2301.321/2 |
一侧眼睑外翻 | 9 级 | s2301.861/2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 级 | s2301.851/2 |
表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表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 级 | b230.43, s240.41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 级 | b230.33, s240.41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 级 | b230.43, s240.411/2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3 级 | b230.41/2, b230.32/1, s240.411/2, s240.32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 级 | b230.2Z3, s240.41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 级 | b230.33, s240.411/2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 50% | 4 级 | b230.41/2, b230.32/1, s240.32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5 级 | b230.33, s240.32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 级 | b230.2Z3, s240.411/2 |
双侧耳廓缺失 | 5 级 | s240.413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6 级 | s240.411/2, s240.322/1 |
一侧耳廓缺失 | 8 级 | s240.411/2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9 级 | s240.321/2 |
4.2.6 听功能障碍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 4 级 | b230.4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 5 级 | b230.3Z3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5 级 | b230.41/2, b230.32/1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6 级 | b230.33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6 级 | b230.41/2, b230.2Z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7 级 | b230.41/2, b230.2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7 级 | b230.31/2, b230.2Z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8 级 | b230.31/2, b230.2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 8 级 | b230.41/2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9 级 | b230.2Z1/2, b230.2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9 级 | b230.3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 10 级 | b230.13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10 级 | b230.2Z1/2 |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3.1 鼻的结构损伤
表1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 级 | s3100.419 |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 7 级 | s3100.328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 级 | s3108B.253/ s3300.259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 8 级 | s3100.224, s3100A.221/2 |
一侧鼻翼缺损 | 9 级 | s3100A.221/2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 级 | s3108A.251/2/ s3108B.251/2 |
4.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表1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 3 级 | s3203.328Z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 6 级 | s3203.228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 9 级 | s3200.320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 10 级 | s3200.220 |
4.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表1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 级 | b167.4, b399.4 |
表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 级 | s4100.418S, s4301.413S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 级 | s4100.350S;b410.2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 级 | s41008.148 |
4.4.2 脾结构损伤
表15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 级 | s4203.419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 级 | s4203.228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 级 | s4203.148 |
4.4.3 肺的结构损伤
表1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 级 | s4301.411/2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 级 | s43018A.823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 级 | s43018A.321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 级 | s43018A.828 |
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x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表1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 8 级 | s4302A.350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 9 级 | s4302A.250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 9 级 | s4302A.120Z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 10 级 | s4302A.150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 10 级 | s4302A.120 |
4.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表18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 级 | b5102.4, b5105.4 |
表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 肠的结构损伤
表1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 1 级 | s5400.328Z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 级 | s5400.328;b5152.3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 4 级 | s5400.328 |
续表1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 级 | s5401.419, s8105.158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 级 | s5401B.419, s598A.419, s5401A.228, s8105.158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 级 | s5400.327, s5400C.419, s5408A.419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5400.326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5401A.328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 级 | s5401A.228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 级 | s5401B.189, s598A.189, s8105.158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 级 | s5401B.189, s598A.189;b820.1 |
4.5.3 胃结构损伤
表20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 级 | s530.419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530.328 |
4.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表2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s550.419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 级 | s550.328;b5408.4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 级 | s550.226, s5400A.419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 6 级 | s550.328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 级 | s550.128 |
4.5.5 肝结构损伤
表2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 2 级 | s560.328Y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 5 级 | s560.328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 级 | s560.128 |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表2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 级 | s6100.413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 级 | s6100A.41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 级 | s6101.413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s6101.453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s6101.411/2, s6101.452/1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 级 | s6102.419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 级 | s6103.459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s6101.411/2, s6101.342/1 |
续表2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s6101.451/2, s6101.342/1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 级 | s6100.411/2 |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 级 | s6101.343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s6101.411/2, s6101.242/1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s6101.451/2, s6101.242/1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 级 | s6100.121/2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 9 级 | s6101.411/2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 9 级 | s6101.45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 级 | s6103.248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 级 | s6102.128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 级 | s6100.148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 级 | s6101.341/2 |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 10 级 | s6102.148 |
4.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表2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 级 | s6304.413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s6304.443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s6304.411/2, s6304.442/1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 级 | s63051.419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 级 | s63033.257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 5 级 | s63051.324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 级 | s6308.413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s6308.453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s6308.411/2, s6308.452/1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 级 | s6301.419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 级 | s6302.413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 级 | s6302.411/2, s6302.22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 级 | s6301.228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 级 | s6302.41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 级 | s6301.148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 级 | s6304.411/2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 级 | s6304.441/2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 级 | s6308.411/2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 级 | s6308.451/2 |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表25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s7101A.413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s7101A.411/2, s7101B.412/1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s7101B.413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s7101A.411/2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s7101A.411/2, s7101B.411/2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s7101B.411/2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 3 级 |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Y |
续表25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s7101A.321/2, s7108.328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s7101B.321/2, s7108.328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s7108.328, s8100B.358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 级 | s7101A.221/2Z, s7108.228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5 级 | s7101B.221/2, s7108.228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 5 级 |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Z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6 级 | s7101A.221/2, s7108.228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 6 级 | s7108.328, s8100B.258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 7 级 |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 8 级 |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Y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 9 级 |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 10级 | s7100.228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 10级 | s7101A.123, s7101B.123, s3200.120 |
4.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表2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s7103A.881/2;b710.3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s7103A.883;b710.3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 级 | s7103A.883;b710.2 |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 10 级 | s7103A.881/2;b710.1 |
表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2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手完全缺失 | 4 级 | s7302.413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s7302.883;b710.4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s7302.411/2, s7302.882/1;b710.4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 5 级 | s7302.323Y/ s7302.883;b710.3Y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 6 级 | s7302.323Z/ s7302.883;b710.3Z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7302.323/ s7302.883;b710.3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 8 级 | s7302.223/ s7302.883;b710.2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 9 级 | s730.363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 9 级 | s7302.123Z/ s7302.883;b710.1Z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10 级 | s730.263 |
续表2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 10 级 | s7201.851/2, s73001.851/2, s73011.851/2;b7100.2 |
表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表28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s7400.259, s750.363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s7701A.259, s750.363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s7400.259, s750.263Z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s7701A.259, s750.263Z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s7400.259, s750.263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s7701A.259, s750.263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s7400.259, s750.163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s7701A.259, s750.163 |
4.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2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 级 | s75021A.4136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s750.363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 级 | s75028A.443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 级 | s75021A.411/26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s750.263Z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8 级 | s75028A.441/2, s75028A.242/1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 级 | s75020A.413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s75020A.883;b710.4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s750.263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 级 | s75028A.441/2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 9 级 | s75020A.323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 级 | s75020A.481/2;b710.4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s750.163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10 级 | s75028A.241/2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 10 级 | s75020A.223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 10 级 | s75001.851/2, s75011.851/2, s75021.851/2;b7100.2 |
表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4.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30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 s73011.4136, s75021.411/26/ s73011.411/26, s75021.4136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s73011.4136, s750.881/2;b760.4/ s75021.4136,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b760.4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 s730.882/1/ s750.883/1;b760.4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s730.883, s750.881/2/ s730.881/2, s750.883;b760.4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 s73001.4136/ s75011.4136/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 2 级 |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 级 | s730.883/ s750.883/ s730.881/2/ s750.881/2;b760.4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级 | s73011.4136/ s75021.413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 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级 |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60.4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 级 | s73008A.451/2/ s73008B.451/2/ s73008C.451/2/ s75008A.451/2/ s75008B.451/2/ s75008C.451/2 |
表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 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表3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 7 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Z |
续表3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 8 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 9 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
4.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表3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 s730.882/1/ s750.882/1;b7301.2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4 级 |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3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2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b7301.3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b7301.2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1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3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2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3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2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1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8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3, b525.4, b620.4 |
表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
成。
表3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 2 级 | s8100.178Z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 2 级 | s8100B.848;b820.3U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 级 | s8100.848;b820.3, b7653.4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 3 级 | s8100B.848;b820.3V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 4 级 | s8100.848;b820.3, b7653.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 4 级 | s8100B.848;b820.3Y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 5 级 | s8100.178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 5 级 | s8100.848;b820.2, b7653.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 5 级 | s8100B.848;b820.2X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 6 级 | s8100A.128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 6 级 | s8100B.848;b820.2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 面积的 75% | 7 级 | s8100.344Z;b820.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 7 级 | s8100B.848;b820.1Z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 8 级 | s8100.078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 8 级 | s8100.344;b820.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 8 级 | s8100B.848;b820.0V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 等于 20cm | 9 级 | s8100B.848;b820.0X/ s8100B.858;b820.0X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 10 级 | s8100B.848;b820.0Z/ s8100B.858;b820.0Z |
表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下同。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表3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 1 级 | s8105.370, s8102.370, s8104.37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 1 级 | s810.840;b820.3T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 2 级 | s810.840;b820.3U |
续表3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 3 级 | s8105.270, s8102.270, s8104.27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 3 级 | s810.840;b820.3W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 4 级 | s810.840;b820.3Y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 5 级 | s8105.170Z, s8102.170Z, s8104.170Z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 5 级 | s810.840;b820.3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 6 级 | s810.848;b820.2X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 6 级 | s8105.228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 7 级 | s8105.170, s8102.170, s8104.17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 7 级 | s810.848;b820.2Z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 8 级 | s810.848;b820.1Y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 9 级 | s810.848;b820.1 |
表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 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码规则
6. 概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编码原则,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大类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进行编码。
7. 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成份: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在每种成份的编码前均指定一个首字母。
1. b 用于身体功能
2. s 用于身体结构
紧跟字母 b 和 s 是编码数字,开始是章数(1 位数字),接着是二级水平(2 位数字)、第三和四级水平
(各为 1 位数字)。如下例所示:
s7 与运动相关的结构 (1级水平类目) s730 上肢的结构 (2级水平类目)
s7302 手的结构 (3级水平类目)
s73001 上臂的关节 (4级水平类目)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伤残条目的需要,可以应用任何级别的编码数字。任何个体在每一水平上可以有不止一种编码,它们可以是相互独立的或是彼此间相互联系的。
8. 分类级别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照 ICF 分为 8 个大类,每个大类分为身体结构一级分类和身体功能一级分类,在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一级分类下又分为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小类。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ICF 的具体内容如表A1。
表 A1
身体结构 | 身体功能 | |||
大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神经系统的 结构和精神 | s1 神经系统的 结构 | s110 脑的结构 | b1 精神功能 | b110 意识功能 b117 智力功能 |
功能 |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
身体结构 | 身体功能 | |||
大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眼、耳和有关的 结 构 和功能 | s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 | s220 眼球的结构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 b2 感觉功能和痛觉 | b210 视功能 b2101 视野功能 b230 听功能 |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s3 涉及发声和言语的结构 | s3100 外鼻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3200 牙齿 s3203 舌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 b3 发声和言语功能 | b399 未特指的语言和发声功能 |
心血管,免疫 | s4 心血管、免疫 | s4100 心脏 | b4 心血管、血 | b410 心脏功能 |
和 呼 吸 系 | 和呼吸系统的结 | s41008 特指心肌 | 液、免疫和呼 | |
统 的 结 构 | 构 | s4203 脾 | 吸系统功能 | |
和功能 | s4301 肺 | |||
s43018A 特指肺叶 s4302A 肋骨 | ||||
消化、代谢和 | s5 与消化、代谢 | s530 胃的结构 | b5 消化、代谢 | b5102 咀嚼 |
内 分 泌 系 | 和内分泌系统有 | s5400 小肠 | 和 内 分 泌 | b5105 吞咽 |
统 有 关 的 | 关的结构 | s5400A 十二指肠 | 系 统 功 能 | b5152 吸收养分 |
结构和功能 | s5400C 回肠 | b525 排便功能 | ||
s5401 大肠 |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 |||
s5401A 结肠 | ||||
s5401B 直肠 | ||||
s5408A 特指盲肠 | ||||
s550 胰的结构 | ||||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特指肛门 | ||||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s6 与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 | s6100 肾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 b6 泌尿生殖和生育功能 | b620 排尿功能 |
身体结构 | 身体功能 | |||
大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神经肌肉骨 | s7 与运动有关的 | s7100 颅骨 | b7 神经肌肉 |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
骼和运动有 | 结构 | s7101A 上颌骨 | 骨骼和运动 |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
关的结构和 | s7101B 下颌骨 | 有关的 |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 |
功能 | s7103A 颞下颌关节 |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 ||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 |||
s7201 肩部关节 |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 |||
s730 上肢的结构 |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 |||
s73001 上臂关节 |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 |||
s73008A 肱骨骺板 |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 |||
s73008B 尺骨骺板 | ||||
s73008C 桡骨骺板 | ||||
s73011 前臂关节 | ||||
s7302 手的结构 | ||||
s7400 骨盆部骨 | ||||
s750 下肢的结构 | ||||
s75001 大腿关节 | ||||
s75008A 股骨骺板 | ||||
s75008B 胫骨骺板 | ||||
s75008C 腓骨骺板 | ||||
s75011 小腿关节 | ||||
s75020A 全部足趾 | ||||
s75021 踝关节 | ||||
s75021A 跗跖关节 | ||||
s75028A 足弓 | ||||
s760 躯干的结构 | ||||
s76000 颈椎 | ||||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 ||||
皮肤和有关 | s8 皮肤和有关结 |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 b8 皮肤和有 |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
的结构和功 | 构 | s8100 头颈部的皮肤 | 关结构的功 | |
能 | s8100A 头皮 | 能 | ||
s8100B 面部皮肤 | ||||
s8102 上肢皮肤 | ||||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
9. 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A.4.1 身体功能的编码
身体功能是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A.4.1.1 身体功能的限定值
身体功能编码部分用两位限定值显示身体功能损伤的范围或幅度。一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范围,一种损伤可以描述为丧失或缺乏、降低、附加、超过或者偏差。在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二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者部位。身体功能的限定值并不是两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两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例如某人的智力缺损可以编码为 b117“智力功能”。
图 A1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二级限定值)
b117.
身体功能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 A2。
表 A2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
0 没有损伤(0-4% ) 1 轻度损伤(5-24 %) 2 中度损伤(25-49 %) 3 重度损伤(50-95 %) 4 完全损伤(96-100 %)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 损伤的程度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 损伤的部位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1/2 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
表注: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
b210.1X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X- 程度;3- 双侧)。
A.4.1.2 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使用
一旦出现损伤,身体功能损伤或障碍的范围或程度,就可以使用通用的限定值进行量化。例如: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达到中度障碍“2”:
5-24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达到 重度障碍 “3”:50-95 %)
A.4.1.3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的使用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是在 ICF 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在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用二级限定值进一步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部位。具体规则和方法如下:
说明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没带字母的为最轻级,带 Z为程度加重,Y, X, W ,程度越来越重),例如:
b710.2 关节活动功能中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伤残等级为 9 b710.3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伤残等级为 8 b710.3Z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伤残等级为7又例如: s4302A.12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说明损伤的部位,1(右侧),2(左侧),3(双侧),1/2(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例如: b210.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3 代表双侧)
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b210.1X3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X- 程度;3- 双侧)。
表A3 说明视力及视野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 A4 说明 听力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 A5 说明 肌肉力量限定值的具体应用。
表 A3
视力 | 视野 |
正常- 功能限定值为 0 | |
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0Z | |
0.6《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1 | 80°《直径《100°- 1 |
0.4《视力〈 0.6- 功能限定值为 1Z | 60°《直径〈80°- 1Z |
0.3《视力〈0.4- 功能限定值为 1Y | 50°《直径〈60°- 2 |
盲目 1 级-功能限定值为 1X | 40°《直径〈50°- 2Z |
盲目 2 级-功能限定值为 2 | 30°《直径〈40°- 2Y |
盲目 3 级-功能限定值为 3 | 20°《直径〈30°- 2X |
盲目 4 级-功能限定值为 4 | 10°《直径〈20°- 3 (盲目 3 级) |
盲目 5 级-功能限定值为 4Z | 5° 《直径《10°- 4(盲目 4 级) |
直径〈5°- 功能限定值为 4Z |
表 A4
听力 |
>91db:功能限定值为 4 |
81-91db:功能限定值为 3Z |
71-81db:功能限定值为 3 |
56-71db:功能限定值为 2Z |
41-56db:功能限定值为 2 |
31-41db:功能限定值为 1Z |
26-31db:功能限定值为 1 |
<26db:功能限定值为 0 |
肌力 |
肌力 2 级-功能限定值为 3 |
肌力 3 级-功能限定值为 2 |
肌力 4 级-功能限定值为 1 |
1. 身体结构的编码
身体结构是身体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成份。
1. 身体结构的扩展规则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身体结构编码进行了扩展。
s3100A- 鼻翼 | s3108A- 鼻孔 | s3108B- 鼻腔 |
s41008- 特指心肌 | s43018A- 肺叶 | s4302A- 肋骨 |
s5400A- 十二指肠 | s5400C- 回肠 | s5401A- 结肠 |
s5401B- 直肠 | s5408A- 盲肠 | s598A- 肛门 |
s6100A- 孤肾 | s6308- 特指输精管 | s7101A-上颌骨 |
s7101B-下颌骨 | s7103A- 颞下颌关节 |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
s73008A-肱骨骺板 | s73008B-尺骨骺板 | s73008C-桡骨骺板 |
s75008A-股骨骺板 | s75008B-胫骨骺板 | s75008C-腓骨骺板 |
s75020A- 全部足趾 | s75021A- 跗跖关节 | s75028A-足弓 |
s7701A- 髋臼 | s8100A- 头皮 | s8100B- 面部皮肤 |
2. 身体结构的限定值
身体结构使用四级限定值进行编码。一级限定值描述损伤的范围和程度,二级限定值用于显示改变的性质,三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部位,自定义的四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其他说明。身体结构的限定值并不全是四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四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四级限定值
图 A2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损伤性质 (二级限定值)损伤部位 (三级限定值)
损伤程度或其他(自定义四级限定值)
s7300.
身体结构的各级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A6。
表 A6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性质 | 三级限定值 损伤的部位 | 四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其他 |
0 没有损伤 1 轻度损伤(5-24 %) 2 中度损伤(25-49 %) 3 重度损伤(50-95 %) 4 完全损伤(96-100 %)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 2. 结构无变化 3. 完全缺失 4. 部分缺失 5. 附加部分 6. 异常维度(下垂、畸形) 7. 不连贯(闭合不全、闭锁、穿孔) 8. 差异位置(外翻) | 0 不止一个区域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4 前端 5 后端 6 近端 7 远端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 损伤的程度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 |
9. 结构定性改变(麻痹) | 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 | ||
10. 未特指 | 序,程度逐渐加重。 | ||
11. 不适用 | |||
干预手段 | |||
S 手术 | |||
其他 | |||
6 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 里是指关节以上 |
表注:使用四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干预手段,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干预的手段;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其他,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其他。
1. 身体结构四级限定值的使用
四级限定值是在ICF 身体结构前三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四级限定值在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细化说明损伤的范围。例如 s7302.323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
能)大于等于 50%-90%,在前三级限定值相同的情况下,为了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在四级限定值规定了空格、Z、Y、X…的损伤程度越来越高,直到一级限定值更高等级)。 例如:
s750.1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s750.2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s750.263Z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s750.3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又例如:
s7302.323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s7302.323Z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s7302.323Y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此外,四级限定值还可以说明其他内容,例如:
s75021.4136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其中四级限定值“6”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再有,四级限定值还可以特指某些干预手段,比如“S”指“手术”,例如:
s4100.418S, s4301.413S 表示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A.5 相关关系
A.5.1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的相关关系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是平行的。当使用身体功能编码时,应该检查是否需要运用相应的身体结构编码。例如 b210-b229 表示视功能及相关功能,它和s210-s230 表示的眼及其相关结构存在相关关系。
A.5.2 编码的相关关系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的编码存在三种形式:只有身体结构编码、只有身体功能变化以及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A.5.2.1 只有身体结构编码
例如:s3100.328(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不同的身体结构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s3100.224, s3100A.221/2(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A.5.2.2 只有身体功能编码
例如:b110.4(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b110 指意识功能)
不同的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b230.41/2, b230.32/1(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A.5.2.3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分号“;”联系,形成一个组合。如: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身体结构和不同部位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逗号“, ”联系。如: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A.5.2.4 身体结构及身体功能编码的并列选择
身体结构编码或功能结构编码之间是 “/ ”(“或”)的选择关系。例如: s3108A.251/2 单侧(左侧或右侧)鼻腔闭锁 s3108A.251/2/ s3108B.25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s7302.323/ s7302.883;b710.3 双手缺失大于等于 50%(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左上肢或右上
肢或左下肢或右下肢缺失
附 录 B
(资料性目录)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110 | 脑的结构 | b110 | 意识功能 |
b117 | 智力功能 | ||
b167 | 语言精神功能 | ||
b198 |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 ||
s220 | 眼球的结构 | b210 | 视功能 |
s2204 | 眼球的晶状体 | b2101 | 视野功能 |
s2301 | 眼睑 | ||
s240 | 外耳的结构 | b230 | 听功能 |
s3100 | 外鼻 | ||
s3100A | 鼻翼 | ||
s3108A | 鼻孔 | ||
s3108B | 鼻腔 | ||
s3200 | 牙齿 | ||
s3203 | 舌 | ||
s3300 | 鼻咽 | ||
s3400 | 声带 | b399 | 发声和言语功能,未特指 |
s4100 | 心脏 | b410 | 心脏功能 |
s41008 | 特指心肌 | ||
s4203 | 脾 | ||
s4301 | 肺 | ||
s43018A | 肺叶 | ||
s4302A | 肋骨 | ||
s530 | 胃的结构 | b5102 | 咀嚼 |
s5400 | 小肠 | b5105 | 吞咽 |
s5400A | 十二指肠 | b5152 | 吸收养分 |
s5400C | 回肠 | b525 | 排便功能 |
s5401 | 大肠 | b5408 |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
s5401A | 结肠 | ||
s5401B | 直肠 | ||
s5408A | 盲肠 | ||
s550 | 胰的结构 | ||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560 | 肝的结构 | ||
s598A | 肛门 | ||
s6100 | 肾 | b620 | 排尿功能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结构、功能代码列表表B1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6100A | 孤肾 | ||
s6101 | 输尿管 | ||
s6102 | 膀胱 | ||
s6103 | 尿道 | ||
s6301 | 子宫的结构 | ||
s6302 | 乳房和乳头 | ||
s63033 | 阴道 | ||
s6304 | 睾丸 | ||
s63051 | 阴茎体 | ||
s6308 | 特指输精管 | ||
s7100 | 颅骨 | b710 | 关节活动功能 |
s7101A | 上颌骨 | b7100 | 单关节的活动 |
s7101B | 下颌骨 | b7101 | 多关节的活动 |
s7103A | 颞下颌关节 | b7301 |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
s7108 | 特指面部软组织 | b7302 |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
s7201 | 肩关节 | b7303 |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
s730 | 上肢的结构 | b7304 | 四肢肌肉的力量 |
s73001 | 肘关节 | b760 |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
s73008A | 肱骨骺板 | b7653 |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
s73008B | 尺骨骺板 | ||
s73008C | 桡骨骺板 | ||
s73011 | 腕关节 | ||
s7302 | 手的结构 | ||
s7400 | 骨盆部骨 | ||
s750 | 下肢的结构 | ||
s75001 | 髋关节 | ||
s75008A | 股骨骺板 | ||
s75008B | 胫骨骺板 | ||
s75008C | 腓骨骺板 | ||
s75011 | 膝关节 | ||
s75020A | 全部足趾 | ||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75021 | 踝关节 | ||
s75021A | 跗跖关节 | ||
s75028A | 足弓 | ||
s760 | 躯干的结构 | ||
s76000 | 颈椎 | ||
s76002 | 腰椎 | ||
s7701A | 髋臼 |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810 |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 b820 | 皮肤的修复功能 |
s8100 | 头颈部皮肤 | ||
s8100A | 头皮 | ||
s8100B | 面部皮肤 | ||
s8102 | 上肢皮肤 | ||
s8104 | 下肢皮肤 | ||
s8105 | 躯干和背部皮肤 |
参考文献
[1]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2]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5]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6]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7]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8]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9]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0] 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12] 欧盟残疾评定量表
[13] 台湾新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