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通相關之附錄
x附錄適用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為客戶所提供的所有中華通及相關服務之交易。本附錄所列條款及條件為客戶與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之間的證券買賣條款及條件, 證券買賣條款及條件(專業投資者-機構)(各自稱爲「條款及條件」)及/
或其他相關協議的補充,並且不會對該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其他相關協議造成影響。若本附錄與客戶與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存在衝突或不一致,以本附錄為準。
本附錄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客戶透過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所提供之服務進行中華通交易,即被視為已接受並同意受本附錄所列條 款及條件約束
1. 定義
x附錄中未另行定義的詞彙即視為與條款及條件中所列相同詞彙具有同等涵義。本附錄中的下述詞彙應採用以下涵義:
A股指由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並在中國內地A股市場上市及交易的公司所發行的任何證券,而非在聯交所發行及交易的證券。
適用法律指香港及/或中國內地所適用的所有法律、規章與規例,包括聯交所中華通規則、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及任何相關交易、結算系統、監管機構及/或中華通相關機構的任何規例、政策或指引。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為結算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而操作的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或就中華通設立的任何系統。中華通指滬港通及/或深港通(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
中華通機構指規管中華通及中華通相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證監會及任何其他就中華通擁有司法管轄權、權限或職責的監管機構、部門或機構。
中華通實體指提供中華通相關服務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其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國結算。
中華通法律指所有香港及中國內地與中華通及中華通相關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通規則指任何中華通機構或中華通實體就中華通或中華通涉及的任何活動不時頒佈或應用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中華通證券指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買賣且在任何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上市及買賣的證券。
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第(a)、(b)、(c)、(d)、(e)、(f)、(g)、(h)或(i)段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或中華通機構許可或批准可透過深港通買賣創業板股份的其他類型投資者。
創業板股份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透過深港通買賣的任何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證券。結算參與者具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香港交易所指 香港交易及清算所有限公司。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託管商參與者具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交易所參與者具有聯交所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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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202102
H股指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並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任何證券。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中國內地居民指中國內地國民及在中國內地境外司法管轄區並無永久居住權的人士。北向交易指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中國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前端監控指中華通法律項及中華通規則下的要求及程序,據此,若投資者的戶口中並無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實體或中華通機構可拒絕處理有關投資者的賣盤。
人民幣指可於香港交收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指就實施中華通而修訂的聯交所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修改。
聯交所子公司指聯交所全資子公司,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正式授權的自動交易服務供應商,根據中國內地適用法律獲准透過中華通提供買賣盤傳遞服務。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滬港通指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予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機制。
深港通指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深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予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機制。
特別獨立戶口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界定的特別獨立戶口。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具有第4.3條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規則指上交所在滬港通機制下就於上交所(包括科創板市場)進行股票上市及買賣活動而不時修訂、補充及/或發佈的規則、運作程序、規例、通函及通告。
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第(a)、(b)、(c)、(d)、(e)、(f)、(g)、(h)或(i)段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或中華通機構許可或批准可透過滬港通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其他類型投資者。
科創板市場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塊。
科創板股票指不時被上交所納入科創板上市交易的A股。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規則指深交所在深港通機制下就於深交所(包括創業板)進行股票上市及買賣活動而不時修訂、補充及/或發佈的規則、運作程序、規例、通函及通告。
稅項指所有針對或就(i)中華通證券;(ii)現金;(iii)本附錄項下進行的任何交易;或(iv)客戶徵收的所有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營業稅)、關稅、徵稅、賦稅、收費、應評稅、扣減、預扣稅及相關法律責任(包括附加稅、罰款及利息)。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放於(a)香港及上海(若為滬港通);及(b)香港及深圳(若為深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其中「T日」指執行交易日,「T+1日」指(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T日之後的一個交易日(或就基金交收而言,指T日之後的一個營業日;營業日指銀行在 (a)香港及上海(若為滬港通)或(b)香港及深圳(若為深港通)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
2. 合資格投資者
2.1 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本附錄條款及條件生效首日以及在每次根據本附錄條款及條件作出中華通證券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持續作出以下有效的聲明及承諾:
2.1.1 客戶並非中國內地居民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
2.1.2 若客戶為中國內地居民,則客戶使用合法擁有並位於中國內地境外的基金對中華通證券作出投資;或
2.1.3 若客戶為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則已根據任何具管轄權的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若適用))或所發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資中華通證券。
2.2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並無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法規;及
2.3 只有當客戶為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若客戶為提供經紀服務的中介,則只有代表的相關客戶屬於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
3. 回轉交易及無備兌賣空活動
客戶知悉中華通交易不允許回轉交易及無備兌賣空活動。客戶透過中華通購買的股份不能於結算前出售。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拒絕任何回轉交易、無備兌賣空活動或其他被認為與適用法律不相符的交易。
所有中華通交易均須通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進行,不得進行任何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4. 前端監控及特別獨立戶口賣盤
4.1 客戶承諾將遵守中華通機構及中華通實體頒佈的任何前端監控相關規定,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知會客戶的任何前端監控相關規定。客戶承諾會確保名下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的戶口或相關特別獨立戶口(如適用)於適用截止時間前(截止時間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不時通知客戶)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於相關交易日作出任何擬進行的賣盤。
4.2 根據第4.3條,若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認為,在適用截止時間前(截止時間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不時通知客戶),客戶戶口內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不足以結算賣盤(不論因何原因),則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全權酌情:
4.2.1 拒絕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賣盤;
4.2.2 使用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為本身持有或代表其他客戶持有的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票戶口中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客戶賣盤的前端監控要求,在此情況下,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因買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客戶未能就賣盤交付相關數目的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成本、損失或開支,客戶應按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及價格(包括任何相關費用及開支)於指定時間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作出償付;或
4.2.3 採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認為必要或適當的任何其他措施,以遵守前端監控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及補足客戶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運用來自其他來源可供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使用的任何其他中華通證券)。
4.3 在本附錄以及條款及條件規定的規限下,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允許客戶就特別獨立戶口中的中華通證券發出賣盤(本附錄所指賣盤為「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在此情況下,該特別獨立戶口須進行前端監控。若已執行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則相關中華通證券將被交付予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相關結算參與者,以供結算。
4.4 若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已同意客戶提交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則客戶可指示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執行與指定特別獨立戶口有關的特別獨立戶口賣盤,惟須滿足以下條件:
4.4.1 客戶須已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於託管商參與者開立該特別獨立戶口、已就該特別獨立戶口發出投資者識別編號、已指定及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作為該特別獨立戶口的執行經紀及已提供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不時要求有關該特別獨立戶口的詳細資料(包括投資者識別編號);
4.4.2 根據香港結算、聯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的規定,於我們就該特別獨立戶口指定執行經紀的生效日期之前,不得就某特定特別獨立戶口受理特別獨立戶口賣盤;
4.4.3 任何特別獨立戶口賣盤須於客戶獲悉指示時指定為特別獨立戶口賣盤,並按客戶與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不時協定的格式及方式載列有關詳情(包括相關投資者識別編號);若客戶未能如此行事,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按非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執行該買盤,而第[4.2]條規定適用於該情況;
4.4.4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依賴客戶就特別獨立戶口賣盤提供的全部資料,包括投資者識別編號;
4.4.5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假設客戶(或代表客戶的客戶託管商參與者)為結算特別獨立戶口賣盤而將予交付的相關中華通證券,將從同一個特別獨立戶口交付至相關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及
4.4.6 客戶須遵守並促使相關託管商參與者遵守香港結算、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子公司可能不時施行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
4.5 為免生疑問,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沒有義務同意作為特別獨立戶口的指定執行經紀或繼續提供有關特別獨立戶口賣盤的執行服務。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隨時全權酌情拒絕執行任何或所有客戶特別獨立戶口相關的特別獨立戶口賣盤。
4.6 指示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執行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即表示客戶聲明及保證:
4.6.1 相關特別獨立戶口由客戶託管商參與者代為持有,客戶已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代為出售特別獨立戶口的中華通證券,且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為該特別獨立戶口的指定執行經紀;
4.6.2 該特定特別獨立戶口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且已安排相關託管商參與者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它的結算參與者交付該特別獨立戶口中的相關中華通證券,以確保及時結算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客戶知悉及確認,若於前端監控時它的特別獨立戶口並無足夠的中華通證券,則有關特別獨立戶口的賣盤可能遭到拒絕;及
4.6.3 客戶已授權複製、複印及傳送他的特別獨立戶口的股票持有記錄,以供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子公司執行前端監控。
4.7 就客戶已發出指示的特別獨立戶口賣盤而言,若因任何原因延遲、未完全或未能交付相關中華通證券,客戶承諾:
4.7.1 就因延遲、未完全或未能交付而產生的任何成本、損失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為補足差額而買入等量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及稅收、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施加的任何罰款,以及因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其他客戶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無法出售(不論因屬「凍結證券」或其他原因)或因香港結算未能將為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其他客戶賬戶購買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交付予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而產生的融資成本、對沖成本及以市價計算的損失,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作出彌償並避免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蒙受損失;
4.7.2 提供或促使相關託管商參與者立即提供香港結算可能規定的任何未交收或逾期未交收股份數額相關的所有資料及證明文件,以確定出現未交收或逾期未交收股份數額的原因是相關託管商參與者未能將相關特別獨立戶口中的中華通證券交付予中信証券經紀香港;
4.7.3 促使盡快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交付相關中華通證券,且於任何情況下,均須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付,使之能夠履行向香港結算或中信證券經紀香港客戶交付的義務;及
4.7.4 同意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要求香港結算對客戶特別獨立戶口的可售結餘作出調整,從而可能會導致客戶特別獨立戶口的可售結餘減少。
4.8 客戶承諾(i)未經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事先同意,客戶將不會就任何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已獲指定為該特別獨立戶口的執行經紀的特別獨立戶口的狀態作出任何變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或暫停特別獨立戶口或撤銷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作為該特別獨立戶口的指定執行經 紀;及(ii)客戶將立即知會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導致有關變動的任何事件或潛在事件。
4.9 此外,若因任何其他原因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認為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全權酌情拒絕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賣盤。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前端監控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引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須由客戶承擔。
4.10 若客戶就分配至其所管理的任何基金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發出任何賣盤指令,客戶承諾會確保於適用截止時間前(截止時間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不時通知客戶),分配至有關基金的客戶賬戶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於相關交易日作出任何有關建議賣盤。於任何情況下,客戶均有責任確保他所管理的各基金遵守適用於相關基金的所有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前端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引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須由客戶承擔。
5. 境外持股量限制
5.1 實施境外持股量限制: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於接到中華通機構的強制出售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於接到中華通機構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出售及沽空任何中華通證券要求時,要求客戶於相關中華通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出售或沽空相應證券。客戶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根據所適用的法律決定出售證券或安排出售證券的時間、價格和條件。
5.2 根據所有適用法律,若客戶所持有的中華通證券被列為強制出售通知的標的,且該等證券已由執行北向交易買盤訂單的結算參與者
(「原有結算參與者」)轉由另一個結算參與者或託管人(「接投代理人」)持有,客戶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代表客戶向接收代理人發出指令,向原有結算參與者返還相關中華通證券。
6. 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
6.1 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中華通規則、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及/或中國內地有關北向交易的其他適用法律。
6.2 客戶同意完全了解並遵守中國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與章程。根據中國內地法規,若(a)客戶在某一上市公司持股數超過中華通機構不時規定的持倉量,及(b)相應交易發生於六個月之內(或其他所規定的時段之內),「短線交易利潤法則」或會要求客戶交還買賣中華通證券所獲得的任何利潤。客戶同意在相關中華通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全部權益披露義務。
7. 取消與拒絕訂單
7.1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無法控制且可能影響買賣盤指令或交易結算的任何其他情況)下取消客戶訂單。在緊急情況(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深交所及/或其他有關機構的聯絡管道等)下,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在該等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投資者須承擔交收責任。
7.2 客戶應知悉,聯交所或會應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要求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拒絕處理客戶訂單。中信証券香港、其聯屬人士及/或關聯人士無須就由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或任何中華通機構取消或拒絕的任何買賣盤向客戶承擔責任。
8. 客戶信息/個人資料披露
8.1. 客戶知悉及同意證監會、聯交所、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或任何其他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可不時訂定與披露或監控證券市場相
關的監管要求,根據此等要求,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需要向這些監管機構披露客戶相關的身份、賬戶信息(如適用)、個人資料及其他與客戶、他/她/它的交易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的服務相關的資料及材料(統稱「客戶信息」)。儘管條款及條件中另有規定,然而,客戶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1)在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遵守有關披露要求;及(2)在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或預先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相關的監管機構轉發任何他/她/它的客戶信息。
8.2. 此外,客戶知悉及同意,在證監會和聯交所訂定的新投資者身份識別制度下:
(a)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需要為每位中華通北向交易客戶分配一個唯一的號碼(「BCAN」);
(b) 每個BCAN需與相關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CID」)作配對;及
(c)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需要向聯交所提交一份載有其所有北向交易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文件。CID配對文件中會包含客戶信息。
8.3 此外,客戶知悉及同意,根據上述要求以及在為客戶提供中華通的交易服務(「中華通交易服務」)時,中信証券經紀香港需要:
(a) 將每一個提交給聯交所CSC(按《聯交所規則》定義)的交易都附加客戶獨有的BCAN(或者,如在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的相關賬戶屬聯名賬戶,則指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分配予聯名賬戶的BCAN,視乎情況而定);及
(b) 根據《聯交所規則》不時要求,向聯交所提供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分配予客戶的BCAN及有關客戶的CID。
在不局限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就使用或處理客戶資料向客戶已經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從客戶已取得的任何同意書之內容的原則下, 客戶知悉及同意我們可能會於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過程中,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客戶信息,其中包括:
(a) 不時向聯交所及其相關的聯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BCAN及CID,包括將中華通的買賣盤輸入至CSC時標注客戶的
BCAN。此等信息將實時傳遞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按《聯交所規則》定義);
(b) 同意聯交所及其相關的聯交所子公司:(i)為了市場監控和監察目的及執行《聯交所規則》,收集、使用及儲存(就儲存而言,包括任何一方或透過香港交易所儲存)客戶的BCAN、XXX及任何經有關中華通結算所(按《聯交所規則》定義)提供的已整合、驗證及配對的BCAN及CID資料;(ii)按下文(c)及(d)段所述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透過有關中華通結算所);及(iii)向香港的有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其履行在香港金融市場的執法職能;
(c)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和儲存客戶的BCAN和CID,以便其將BCAN及CID與其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
合併、驗證和配對,並將此等已合併、驗證及配對的BCAN及CID資料提交予相關中華通市場經營者、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子公司;(ii)使用客戶的BCAN和CID來協助履行證券賬戶管理的監管職能;及(iii)向管轄中華通結算所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便協助其履行對內地金融市場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和
(d) 允許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BCAN及CID,以助其對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所進行之交易進行監察和監控及執行相關的市場營運規則;及(ii)向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有關資料,以助其履行對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8.4 通過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交易指示,客戶知悉及同意我們可以使用他/她/它的個人資料,以遵守聯交所不時就北向交易頒佈的要求及規則。客戶可隨時撤回其對上述用途的同意。客戶也知悉,儘管客戶隨後表示撤回同意,然而無論在此撤銷同意聲明的之前或之後,他/她/它的個人資料仍可能為達到上述目的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和以其他方式處理。
8.5 客戶明白,如有疑問,客戶可就上述投資者身份識別制度的要求及其影響徵求獨立專業意見。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8.6 若客戶未能按上文所述,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提供任何客戶信息或同意或隨後撤回其同意,可能意味著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將不能或不能再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視情況而定)或向客戶提供任何北向交易服務。
9. 警告
客戶知悉,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可要求聯交所要求中信証券經紀香港(1)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或(2)停止透過中華通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其聯屬人士及/或關聯人士無須就因遵循上交所、深交所及/或中華通相關機構的要求而進行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10. 相關機構免責條款
客戶知悉及同意,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客戶或任何第三者若因北向交易或任何買賣盤傳遞系統(包括中國股市連接系統)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它們各自的子公司以及它們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11. 結算
11.1 北向交易將遵循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結算週期。對於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結算,中國結算將於T日借記或貸記參與者(香港結算亦作為結算參與者)之證券賬戶。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會採用與中國結算不同的結算安排。除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同意預付或另作結算安排的情況之外,交易的基金結算將會於T+1日進行。若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在收到香港結算的相關基金以代客結算交易前須與客戶結算基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同意該等基金應被視為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向客戶作出的貸款,該筆貸款(全部或部分)須[按要求於2小時內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全權酌情釐定的更短時間內]償還,該筆貸款還須有擔保並按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不時認為合適的利率計息。
11.2 發出特別獨立戶口賣盤指令時,客戶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向它的託管商參與者及聯屬人士提供有關特別獨立戶口賣盤的指示及資料(包括投資者識別編號)(如有必要或適當),以促使及時結算任何由此產生的交易,且客戶同意受該交易約束並及時結算該交易,而客戶毋須於結算前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客戶託管商作進一步確認。客戶同意,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執行該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後,將不會修改特別獨立戶口賣盤結算安排。
11.3 客戶同意,若買賣盤(包括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導致交易無法及時結算,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權立即(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採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認為可適當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出售、變現、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以減低或消除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負債,而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在行使上述權利時可能產生的任何負債、開支或其他損失,客戶應對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作出彌償並使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免受損失。客戶同意,根據本條款,因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它的代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減值或其他損害,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毋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11.4 儘管條款及條件以及本附錄有任何規定,然而,若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確定並無足夠人民幣流動資金結算任何買盤,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全權酌情拒絕客戶處理有關買盤的指示。
12. 稅務
客戶須承擔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全部稅項,包括但不限於資本所得稅(如有)或其他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的稅收。若客戶買賣盤或戶口產生任何稅項,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將從客戶戶口截留或扣除相應金額,客戶須承擔全數差額。客戶須就持有或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中華通證券可能產生的稅項對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其聯屬人士及關聯人士進行彌償。客戶應就透過中華通交易可能產生的稅務後果徵詢稅務顧問和律師。
13. 北向交易相關風險
客戶須接納中華通及北向交易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中華通證券的禁限、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應仔細閱讀、理解並接受附件一中的有關中華通特定風險披露。
14. 終止
x附錄及/或條款及條件終止後,第5條(境外持股量限制)、第6條(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第8條(客戶資訊披露與調查)、第9條(警告)、第10條(相關機構免責條款)、第12條(稅務)、第13條(北向交易相關風險)、第14條(貨幣轉換)及第15條(費用及法律責任)仍然有效。
15. 貨幣轉換
x客戶戶口內之人民幣資全不足以支付北向交易訂單或因交易產生的任何其他支付義務,客戶授權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代客戶將其他貨幣資金轉換為人民幣以完成相關交易。上述貨幣轉換或會在未另行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由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根據它的合理決定之匯率自動執行。客戶需承擔因基於本附錄所作貨幣轉換而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若客戶戶口內之人民幣資金不足,相關交易及結算可能延遲或失敗,客戶或會無法出售或轉讓相關中華通證券。
16. 費用及法律責任
客戶應承擔因進行中華通交易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授予客戶的孖展交易的所有相關費用)。客戶須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其聯屬人士及關聯人士全額彌償後者因提供本附錄所載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所有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成本、開支、損失及其他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其聯屬人士及關聯人士因執行客戶及/或任何中華通機構所發出指令而產生的任何開支與費用(包括法律費用)。
17. 適用法律
x附錄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依該法解釋。客戶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
附件一
中華通的特定風險披露
(關於證券買賣條款及條件的風險披露聲明補充)
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客戶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中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等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中華通北向交易。
2. 沽空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北向交易投資A股時,不可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北向交易出售A股時,不能參與中國內地的任何融券計劃。
3. 額度限制
透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若干額度限制。因此,無法保證能透過中華通成功處理買盤。
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者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買入交易的最高額度受每日額度限制(「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建議投資者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料。
聯交所及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亦或會對買盤設置定價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
若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及其他限制導致北向買盤受到限制、拒絕或駁回(包括已接受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賣盤),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盤,並已呈交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反之,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違反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能會賣出名下的中華通證券。
4.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
客戶應注意因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公眾假期日子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原因,兩地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不同。由於中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中華通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中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5.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一般將A股存放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以外的客戶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A股股票轉至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賬戶中。如果客戶錯過了此期限,將不能於T日沽出該A股。
6.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
當一些原本為中華通合資格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中華通範園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上交所、深交所及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中華通股票將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被暫停買入(但允許賣出):(i)該A股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ii)該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
(iii)該A股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客戶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7. 交易費用
經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除了需要繳交買賣A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還需留意可能會產生新的組合費、紅利稅及針對股票轉讓收益的稅項(由相關部門釐定)。
8. 本地市場規則、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中華通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A股的市場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A股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或中華通相關規則的任何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客戶亦應留意A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因客戶擁有A股權益,客戶將受制於有關A股買賣的限制(包括有關所得款項保留的限制)。客戶需自行負責所有相關通知、申報及A股權益披露之合規要求。
根據現行中國內地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並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按合併基準計,即包括同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定義見下文)在國內及海外已發行的股份,而不論相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QFII/RQFII 機制還是其他投資渠道獲得)超過相關中華通機構不時規定的特定限額,該投資者須於相關中華通機構規定期間內披露他的權益,且在此期間,該投資者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該投資者亦須就持股量的變化按中國內地法律進行披露並遵守相關的買賣限制。
若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之H股在聯交所上市及A股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上市,若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註冊成立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表決權的股份(包括透過中華通購買的A股)之權益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特定限額,該投資者有義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作出相關披露。若該中國內地註冊成立公司並無任何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將不適用。
客戶有責任遵守相關中華通機構不時實施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事宜。
根據現行中國內地慣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透過中華通所買賣A股的實益擁有人,並不能委任代表代為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9. 貨幣風險
中華通證券北向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在客戶購買資產及贖回/出售資產時,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然而,於客戶將贖回/出售所得款項轉換為本地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眨值,客戶亦會遭受損失。
10. 前端監控
聯交所須檢查(i)交易所參與者股份戶口;或(ii)相關特別獨立戶口(若客戶已於一個或多個託管商參與者開立特別獨立戶口)的所有北向賣盤,以確保相關戶口所持股份不會賣空。此前端監控將於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就發出特別獨立戶口賣盤的客戶而言,將會對相關特別獨立戶口進行以上前端監控。香港結算將於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釐定每個特別獨立戶口的中華通證券數目,該數目將作為當日可能執行的特別獨立戶口賣盤的限額。若未能(不論因何原因)交付特別獨立戶口的中華通證券以結算賣盤,則香港結算可能會在其後交易日從特別獨立戶口的中華通證券可售結餘中扣減該等中華通證券,而不管該特別獨立戶口的中華通證券實際結餘。
因此,由於前端監控的相關規定,客戶可能無法執行北向賣盤。請參閱本附錄第 4 條所載條文。敬請注意,若出現以下情況,客戶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盤:(i)於轉移相關中華通證券至中信証券經紀香港的任何結算賬戶時,出現延誤或失敗(不論因何原因);或(ii)若因任何其他原因,中信証券經紀香港認為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就特別獨立戶口賣盤而言)客戶於相關 的特別獨立戶口中沒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即使於另一個特別獨立戶口中擁有額外的中華通證券。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前端監控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引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須由客戶承擔。
此外,除作為中華通證券相關客戶的執行經紀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能亦擔任其他客戶的執行經紀。若任何其他有關客戶無法向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它的結算參與者交付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以確保及時結算該客戶的特別獨立戶口賣盤,則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它的結算參與者的相關中華通證券中可能存在逾期未交收股份數額,致使在有關差額補足之前,香港結算暫緩處理所有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於中央結算系統交付相同數目中華通證券的結算指令。由於該等結算指令被暫緩處理,客戶於特別獨立戶口賣盤中的相同數目中華通證券可能交付失敗。
11. 有關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相關發行人將透過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及若干指定報章公佈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企業行動。香港結算亦將於中央結算系統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於公告日期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它的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考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及官方不時指定的報章及網站,亦可參考香港交易所網站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不時出現的其他替代或新網頁),從而得知有關於上個交易日發行的中華通證券的企業行動。投資者謹請注意:(i)於中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人只會刊登簡體中文版本的企業文件,並不提供英文譯本;及(ii)於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只需於公司網站及官方指定網站刊發若干公司公告。
此外,香港結算將致力於及時托收及向結算參與者分派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現金股息。收到股息後,香港結算將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於同日向相關結算參與者分派股息。
與香港有關聯交所上市股份的現行慣例不同,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能無法委派委任代表或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不保證、亦無法保證企業行動的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而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其聯屬人士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對任何錯誤、誤差、延誤或遺漏或因倚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無論是侵權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明確表示不為任何目的對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資料的適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證。
12. 創業板股份
創業板股份所涉及的投資風險較高。具體而言,創業板對上市的盈利能力及其他資金要求的嚴格程度低於深交所主板及中小企業板。客戶應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創新及科技行業的企業以及其他經營規模較小及股本較低的創業企業及/或成長型企業。由於流通股較少,股價亦可能更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創業板股份的波動性可能極大,而流通性可能極低。此外,有關該等公司的現有資料可能有限,且流傳不廣。
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被除牌的可能性較高,也較易被除牌。除牌後,創業板股份的流通性可能會變得極低。一旦除牌,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若客戶對本附錄的任何方面或創業板股份的性質及買賣創業板股份所涉及的風險存在不確定或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上文僅涵蓋中華通所涉及的部分風險,且上文所述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有可能會更改。
13. 孖展交易
在受到中華通機構訂明的若干條件規限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就相關中華通機構釐定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進行孖展交易。香港交易所不時刊發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如任何「A 股」的孖展交易額超出相關中華通市場訂定的上限,相關中華通市場可暫停有關指定「A 股」的孖展交易活動,並於其交易額下降至訂定的上限以下水平時恢復其孖展交易活動。如聯交所接獲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的特定證券暫停或恢復孖展交易時,香港交易所將在其網 站上披露有關資料。在上述情況下,有關中華通證券須按照通知暫停及/或恢復其任何孖展交易活動(中華通證券買盤的孖展交易除外)。儘管條款及條件以及本附錄有任何規定,在符合適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可全權酌情決定及隨時修改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的孖展證券貸款。中華通市場有權(在某個時間),要求將孖展買賣盤在其傳遞至「中華通」時標簽為孖展買賣 盤。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或任何相關人士概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更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 券列表或不時限制或暫停有關孖展交易的有關決定。
14. 科創板股票
以下是上交所科創板股票新增的一些風險披露,但未包含全部風險。客戶亦應參閱不定期修訂、補充或更新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14.1 規管差異風險
14.2 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可能導致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
14.3 公司經營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14.4 大幅股價波動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14.5 技術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客戶如果對本附錄、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性質和風險有不確定性或不明白之處,客戶應自行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