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公開招商甄選須知
第一條、經營案名: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
第二條、經營期限:自107年9月11日起至112年9月10日止(實際營運日由本分公司與投資人協議訂之,並以5年為限)。
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投資人得以原契約條件續約1次,但最多以5年為限:
一、本分公司有業務需求,並經徵求投資人同意。
二、投資人願意繼續投資經營者,應於契約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分公司審查同意。審查指標包含下列要素,但不限於此:
(一)作業服務品質。
(二)相關支援配合度。
(三)違失事件情形。
第三條、經營項目:安平港港區內港勤作業,包括拖船、船舶給水、交通船及帶解纜業務。
第四條、經營方式:依商港法第十條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取得港區港勤作業經營權,惟經營行為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禁制規定。
第五條、經營家數:1家。
第六條、投資人資格條件:
一、限經營下列行業之一者:
(一)船舶運送業。
(二)船務代理業。
(三)拖駁船業。
(四)交通船業。
(五)船舶帶解纜業。
(六)船舶勞務承攬業。
(七)船舶給水業。
(八)海事工程業。
(九)商港區曳船業。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貳仟萬元(含)以上。三、營業所在地:投資人應有固定營業處所。 四、最低基本配備:
(一)拖船:投資人應自備可航行港外(沿海)專供安平港作業
使用,拖船型式為雙俥雙舵以上,推進器具有360度原地迴旋舵效,具備供應拖船纜繩能力,兼具消防船功能的3,200匹xx、2,400匹xx及1,800匹xx以上拖船各1艘或3,200匹xx以上拖船2艘,且拖船需經航政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領有各項證書。
(二)交通船:
1.投資人應自備可航行沿海交通船,需經航政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領有各項證書且總噸位20噸以上。
2.前述交通船如需向本分公司租用,本分公司將提供320匹xx交通船1艘供承租。
(三)船舶給水:使用本港各碼頭加水設備,投資人應備水龍帶、加壓設備等必要器具。
(四)帶解纜:投資人應備齊船舶帶解纜足夠之人力及設備。第七條、租金及相關費用:
一、船舶及場地租金:
(一)船舶租金以年計,自開始起租日起支付。
(二)拖船如需向本分公司租用,本分公司將提供契約草案第一條所列拖船供承租。
(三)租用本分公司港勤設備、房舍及場地等租金另計。
二、碼頭碇泊費:依「高雄港(含安平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所訂之費率,由投資人按實際使用情形給付。
三、垃圾清理費:依「高雄港(含安平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所訂之費率,由投資人按實際使用情形給付。
四、水費:依「高雄港(含安平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
標準表」所訂之費率,由投資人按實際使用情形給付。
五、管理費:管理費自開始營運日起,依投資人在安平港港區範圍內經營港勤作業營業收入年總金額 %計算(由投資人填寫於標單內作為競標標的,但不得低於1.5%)。營業收入有爭議時,得經雙方協商後議定之。
六、投資人經營港勤作業有關拖船、帶解纜及船舶給水之收費標準,應依「高雄港(含安平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收取;交通船部分應依本分公司訂定安平港之交通船費率,自行向船方收取費用。
七、前項一至五款租金及相關費用營業稅另計,由投資人負擔。第八條、甄選方式及文件:
申請之投資人應檢附一-十之申請文件各乙份(得以影本替代,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裝入投標文件封(即甲標封),及填妥「標單」(附件一)裝入標單封,予以密封後,再裝入乙標封,投標文件須於107年9月20日9時30分前,以掛號郵遞方式寄臺南新義路郵局第4號信箱或投入位於xxxxxxxx00x之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一樓標單箱」中。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自有拖船或交通船文件證明須檢附如下:
(一)投資人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自有船舶以外者免檢附,如為租賃船舶應檢附租賃契約)。
(二)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
(三)有效期限之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
(四)有效期限之船舶檢查紀錄簿。
(五)船舶消防泵機組能量及泡沫櫃容量之原始設計圖說資料或經CR、ABS、LR、GL、DNV、BV、NK等任一船級協會或本國執業造船技師、驗船師出具之證明 (交通船免檢附)。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六、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業者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七、押標金:新臺幣500萬元整(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營運處」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即
期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附件三)。
九、切結書(附件四)。
十、公司登記印章印模單(附件五)。第九條、審查及甄選方式:
一、未達1家投資人申請時,即當場宣布流標。
二、有1家(含)以上投資人申請時,即辦理開標作業,經審核投資人資格條件及申請文件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審查合格,達底價以上之標價者,取最高者決標1家,按其標價計繳管理費。
第十條、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資格不合格:
一、未在招商公告截止收件時間送達指定信箱或標單箱者。二、檢附文件不符本須知第七條規定及條件者。
三、資格不符本須知第五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投資人所投「標單封」或「標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或標價無效:
一、標單封未密封。
二、標單未蓋與公司登記印章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
三、未使用規定標單或塗改部分未加蓋與公司登記印章相符之
印章者。
四、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筆填寫或未以中文大寫及未依規定填寫完整者。
第十二條、評比結果認定:
一、以管理費比率為競標標的,管理費比率係指營業收入總金額所乘之百分比(管理費=營業收入總金額×管理費比率),標價未達本分公司所訂底價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二、投標人之標價達底價以上時,依標價之高低順序為決標對象。超過底價如有2家以上標價相同,當場由標價相同業者比加價1次,比加價結果,其標價仍有2家以上相同時,由該比加價結果標價仍相同之投標人自行抽籤決定。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比加價之權利。
三、投標人之標價均未達底價時,即宣布廢標。
四、比加價時,投標人應持與公司登記印章相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檢具加蓋前述印章之委託書,否則視同放棄比加價之權利。
五、開標當場如發生爭議或有疑問時,經本分公司認為合理,得列入保留標,保留期限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仍無法決定時得廢標,無息退還押標金。
第十三條、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分公司於審核投資人資格條件及申請文件前發現者,喪失甄選資格;於審核後發現者,該投資人喪失取得訂約權利:
一、申請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投資人繕寫或具備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投資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申請標封或通知本分公司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投資人所為者。
四、投資人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投資人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六、其他顯係同一投資人所為之情形者。
七、投資人於上一次經營期間終止或被取消經營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
有前項喪失甄選資格或喪失取得議約權利之情形,致甄選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分公司得宣布本次甄選作業作廢。
第十四條、開標結果未得標者,其押標金當日無息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二、投標人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投資人取得經營權利者不接受評比結果或拒不簽約。
六、投資人取得經營權利者應於決標之日起15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逾期未簽約視同放棄經營權。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投資人有前點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甄選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十五條、投資人取得經營權利者簽約時,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如與申請時所附影本不相同,取消其權利不予簽約,押標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投資人取得經營權利者應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完成簽訂「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一式12份(正本2份、副本10份),將正本1份及副本8份送本分公司存查,所需公證費用由本分公司及投資人各負擔一半。
第十七條、投資人開始營運日前20日前應配合及具備項目:一、拖船:
(一)投資人應自備可航行港外(沿海)專供安平港作業使用,
拖船型式為雙俥雙舵以上,推進器具有360度原地迴旋舵效,具備供應拖船纜繩能力,兼具消防船功能的3,200匹xx、2,400匹xx及1,800匹xx以上拖船各1艘或3,200匹xx以上拖船2艘,且拖船需經航政主管機關檢驗合格
並領有各項證書。如租用本分公司拖船,應辦妥船舶租賃權登記。
(二)前述拖船如需向本分公司租用,本分公司將提供第1點所列拖船供承租。
二、交通船:
(一)投資人應自備可航行沿海交通船,需經航政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領有各項證書且總噸位20噸以上。
(二)前述交通船如需向本分公司租用,本分公司將提供第1點所列交通船供承租。
三、船舶給水:使用本港各碼頭加水設備,投資人應自備水龍帶、加壓設備等必要器具。
四、帶解纜:投資人應備齊船舶帶解纜足夠之人力及設備。
五、船員:依交通部頒佈「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配置人力。船員服務手冊、船員僱傭契約、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各職級訓練合格證明文件送本分公司備查,另僱用船員除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外,投資人應為其船員投保每人至少新臺幣500萬元意外保險保額之投保事宜等相關資料送本分公司備查。
六、電腦設備:可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之電腦及印表機乙套以上,並與本分公司連線作業。
七、專用無線電話機:
(一)投資人必須備妥與作業拖船及調度站總數同等數量之專
用無線電話機(功率25W)(本分公司協助投資人指定委託之通訊廠商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辦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及辦理話機進口。所需規費及費用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停止營運時依電信法辦理)。
(二)投資人自有及承租本分公司之拖船及調度站未獲准架設以前,由本分公司先行支援該等無線電話機,期限3個月為限。
八、拖船調度室場地設置。第十八條、經營管理:
一、投資人備妥傳真機及空白「拖船申請書」、「船舶給水申請書」、「交通船申請書」、「帶解纜申請書」供船公司或代理行以傳真或以書面方式提出各種港勤作業申請。
二、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於所屬(代理)之船舶,各種港勤預定作業日之前一日或當日(屬臨時或緊急情況)提出申請,投資人當依申請之作業項目分別依序服務,全天候調派人、船、設備予以適時提供港勤作業服務。
三、投資人應適時調派港勤拖船配合船舶進出港與移泊之拖船作業,拖船作業與調派依安平港現行「安平港國際商港港勤拖船調派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拖船作業期間接受引水人之作業指揮。
四、投資人經營港勤作業限於安平港港區,投資人執行非本契約工作內容及區域外港勤作業時,除緊急救難救災外,應先報本分公司核備,始可承做並免計收管理費。
五、投資人自負經營盈虧責任,若有虧損,絕不會要求本分公司補貼且不任意要求提高費率。
六、為因應安平港港區內港勤作業及救災救難需要,投資人應備置之拖船如無法配合,應事先通知本分公司並直接向簽訂「拖船支援協定書」業者申請調派拖船前來安平港支援。投資人僅得按拖船於安平港區的調派規定及費率表向船方收取費用。
七、投資人之拖船與交通船進、出安平港,均應依航政規定完成船舶進、出港預報,並與信號台聯絡,如有影響安平港港區作業情形,本分公司得禁止進、出港。
八、投資人自備或向本分公司租用之拖船與交通船均應依本分公司規定區位停泊,未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任意停靠作業碼頭。
九、投資人擬汰換或增加港區作業拖船xx、艘數或交通船時需檢送書面申請,經本分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可作業。
第十九條、目前港勤作業資料採人工方式記錄,未來待資訊系統開發後,投資人取得經營權利者,應於本分公司指定之資訊系統鍵入所屬港勤作業資料,以利本分公司統計營業額及計收管理費,業者得依據本分公司「高雄港(含安平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計費內容,自行向船方收費。
第二十條、投資人必須配合本分公司xx核定之港區整體規劃及港灣業務彈性優惠費率,並應考量所要租船之標的及
未來經營模式而反映於管理費作為競標標的,於參與經營前應謹慎評估本項業務所可能面臨的風險,檢附 104-106年度安平港港勤作業收入統計表(附件六)。
第二十一條、為維持港勤作業服務品質,每半年本分公司對投資人進行拖船作業品質評核ㄧ次,評核項目如附件七,如發現違反規定,投資人應依本分公司通知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違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投資人從事港勤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每次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必要時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本分公司若因此受有損害,亦應賠償之。
第二十三條、投資人一年內違反法令或契約累計達12次,本分公司得終止契約,投資人喪失續約權利,且不得參與翌次招商案。
第二十四條、投資人經營本項業務欲中途停止營運時,應於6個月前以書面函知本分公司,未同意停止營運前,投資人應繼續履行本業務,若拒絕履行,本分公司得沒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若本分公司同意之停止營運日(已覓得接替港勤作業業者),其履約保證金扣除應繳費用後,於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第二十五條、本項業務經營權禁止轉讓,如有違反,本分公司得取消該投資人本項業務經營權,並不予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取得本項業務經營權之投資人應確實遵守商港法、船舶法、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環保相關法令、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船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分公司若因故停止或展延本甄選作業,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費用或任何名目之給付
。
第二十八條、其他有關事項詳如附件租賃契約。
附件一
公開甄選標單【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
(以下各項由投資人填寫並簽署後遞件)
一、投資人名稱: 二、投資人地址: 三、投資人負責人:
四、投資人聯絡人: 電話:
五、投資人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六、投資人承諾之管理費比率:(應以中文正體填列;以小數點第一位為計算單位,底價為壹點伍%)
按營業收入總金額之 拾 點 %計算
國字數字大寫對照表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零 | 壹 | 貳 | 參 | 肆 | 伍 | x | x | x | x |
投資人公司及負責人印章:(x與登記印鑑相符)
招商機構蓋章: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申 請 書
申請人 有誠意在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投資暨經營安平港港區港勤作業,願遵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所檢附「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甄選須知」規定辦理,並檢送投標文件(含押標金)及標單依序如左:
壹、投標文件(含中文譯本)及押標金:一、申請書乙份。
二、自有拖船或交通船文件證明須檢附如下:
(一)投資人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自有船舶以外者免檢附,如為租賃船舶應檢附租賃契約)。
(二)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
(三)有效期限之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
(四)有效期限之船舶檢查紀錄簿。
(五)船舶消防泵機組能量及泡沫櫃容量之原始設計圖說資料或經 CR、ABS、LR、GL、DNV、BV、NK 等任一船級協會或本國執業造船技師、驗船師出具之證明(交通船免檢附)。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請續填寫背面資料>
四、公司章程乙份。
五、公司股東名冊或董監事名冊乙份。
六、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乙份;業者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七、押標金:新臺幣 500 萬元整(即期並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單乙份。(附件三)九、切結書乙份。(附件四)
十、公司登記印章印模單。(附件五)
<請續填寫背面資料>
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公開甄選標單
此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申請人:
公司名稱:營業住所:
登記證明(發照單位日期及文號):統一編號:
法定代表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退 還 押 標 x 申 請 單
一、本公司參加「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甄選,倘未得標或廢標或流標,請將押標金新臺幣xx萬元整:
1.🞏 以當場退還(如未到場時,由貴分公司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辦理)。
2.🞏 以簽開支票退還(印花自貼)。
3.🞏 以代存方式退還。
4.🞏 以入戶信匯退還(匯費由押標金項下扣繳)。
二、附存款行、庫、戶名、帳單等明細表一份。如因填報錯誤,致貴分公司所退還之押標金誤入他人帳戶時,由本公司自行處理,押標金新臺幣xx萬元整。
此 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
申請人 : (蓋章)法定代表人 :
住 (廠)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補充說明:投標廠商所繳押標金票據,加註主辦單位抬頭,僅可填寫「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其他任何抬頭本分公司均不受理,票據以臺灣銀行安平分行為兌款銀行。
附件四
切 結 書
x公司參加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公開甄選,自應遵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港勤作業投資暨租賃經營業務甄選須知及其他法令等之規定,絕無通謀壟斷標價,或借用證件或圍標等不法情事,倘有違反,願負法律責任並受調查處置,特立此具結書為憑。
此 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住(廠)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廠商名稱:
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公司)印章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申請人(公司)印模單
附件六
104-106 年度安平港港勤作業收入統計表
收入\年度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合計 | 1,287 萬 | 1,966 萬 | 2,011 萬 |
附件七
經營安平港港勤作業查核表 查核日期:
項目 | 查核時間 | 缺失事項 | 備註 |
服務品質 | |||
拖船/交通船維修 | |||
拖船支援配合度 | |||
拖船/交通船船員出勤配置 | |||
其他 | |||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