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XHS20200109002-S01】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 年度水利工程- 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
招 标 文 件
(第二次)
招 标 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代理机构: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已经惠行审投【2019】78号文批准建设,工程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承包人。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
2.2工程规模: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排涝站1座,增配1台32吋排涝泵,并设置一个1.2m×1.2m自排口。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估算价约200万元。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设 1 个标段。
2.4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5工期要求: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2.6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独立法人(江苏省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中无暂停投标资格);
3.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3投标人必须先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并且信用等级必须在C级及以上。(相关办理参照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_xxxx_xxxxxx)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4、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获取等要求:本项目使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请自行登录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资料,同时上传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前往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窗口(xxxxxx000xxxxx00xx0x公共资源服务2号窗口)办理水利CA锁,以便进行后续电子投标操作。
4.1 公告时间:2020年 1 月 22 日至 2020年 2 月 4 日。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0年 1 月 22 日至 2020年 2 月 4 日(上午 9:00~11: 00,下午 13:00~16:00) 登录“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
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5.1 2020年 1 月 22 日至 2020年 2 月 4 日上午 9:00~下午 16:00 时,登录“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
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清单、图纸。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 300 元/份(平台内支付),售后不退。
5.2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的应在开标前 48 小时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否则将按照
《无锡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6、现场踏勘 :自行踏勘。
7、开标
7.1施工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3 月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标室(政和大道209号建设局大楼6楼开标室1)。
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8、发布公告的媒体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水利网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人: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无锡市县前东街288号
联系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0
日期:2020年 1 月 21日
目 录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7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xxxxxxxxxxxx0000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288号 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13665110981 |
1.1.3 | 项目名称 |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 (WXHS20200109002-S01) |
1.1.4 | 建设地点 |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计划工期 | 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具体工序衔接 及施工内容服从甲方的安排,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 0.05%来计算,最高扣至中标价的5%。 |
1.3.2 | 质量要求 | 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如工程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整改至合格,并向业主按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赔偿金。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x工程的投标人必须具备: 1、投标人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2、项目负责人资质: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壹 级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4、项目部所有成员(附项目部成员名单)《职工养老保险手 册》(内附2019年12月—2020年2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内附2019年12月—2020年2月的社保证明。 5、无锡市水利工程信用管理手册(信用等级需在C级及以上)。 6、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 7、《江苏省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中暂停投标期间的单位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5.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
1.6.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7.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6天前 |
1.7.2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
1.8.1 | 分包 | 🗹不允许 |
1.9.1 | 偏离 | 不允许 |
2.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图纸、有关的澄清、修改通知、补疑、答疑等。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
3.2.1 | 投标有效期 | 在投标截止日期结束后 90 天 |
3.3.1 | 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网银;(2)电汇;(3)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4 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xxxxx): 106545010400220360000000546 其他要求:各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从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等额、单笔、如期一次性汇入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单位应考虑银行工作时间,提前递交保证金,各投标单位自行 承担到账时差可能引起的投标无效风险。咨询电话:0000- 00000000 |
3.4.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5.1 | 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 | x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方式,所有招投标过程均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上完成;同时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投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招标代理,联系方式为0510-81027990。) 纸质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正、副本各1份; 投标函、商务标:正、副本各1份;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正、副本各1份,副本为暗标; 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投标备份文件 1 份(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3)未按以上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中标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补交投标文 件副本4份。 | ||
3.5.2 |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编制 | x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制作须根据系统内版本内容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无锡市水 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
3.5.3 | 纸质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文应使用打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签署必须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名或盖章(盖法人单位公 章),签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全名,否则作废标处理,副本可复印。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加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否则作废标处理。 |
4.1.1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地址:xxxxxxxxxxxx0000x招标人名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投标文件在 2020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时30 分前不得开启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政和大道209号建设局大楼6楼) |
4.1.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时30 分 |
5.2.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时30 分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 地 址:xxxxxxxxxx000xxxxxx0x |
6.1.1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甲方评委 /人,5 名评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1.2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2.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5%; 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
8.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截止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及相关附件(包括 .wxzf格式文件),逾期不可下载,如有澄清文件,后续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导入澄清文件(如无澄清文件应导入招标文件)。 2、投标人如采用联合体投标,在网上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勾选联合体投标选项,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及系统要求相关操作。 3、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需澄清的问题。 4、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关于资格审查材料扫描件必须清晰完整,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要求,尽量不要上传太多非实质性图片材料,上传文件尽量压缩,总大小不超过30M (文件太大可能导致无法上传),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按步骤操作。如遇系统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可根据系统要求调整,但至少保证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全部上传。 5、投标人CA锁办理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 。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人员等需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系统备案,以便后续在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时直接引用,如未及时完善诚信库线上系统备案,须在投标文件正文中加入相关资料。 7、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一定要上传到招投标系统并得到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回执,请尽量提前一个工作日上传,上传投标文件时涉及软件平台的疑问请联系软件公司。 8、注意招标文件是否规定项目负责人须参加开标,并注意 携带符合性检查资料。 |
9、认真核对网上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及报价表等的报价,需要保持一致;注意招标文件中相关否决投标条款。 10、如中标,及时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11、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制作须根据系统内版本内容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否则作废标处理。 12、(1)因“无锡市水利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无锡市水利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 绝。(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岀,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13、13. 1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3.2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13. 3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13.4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4.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3.4.2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13.4.3未按以上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 14、投标人提疑截止时间为2010年2 月 5 日10:00;招标人 答疑时间为2020年 2 月 5 日17:00。 | ||
9.1.1 | 本项目招标文件售价均为人民币 300 元,售后不退。 |
1.总则
1 .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 0.05%来计算,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工程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承
包人整改至合格,并向业主按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赔偿金。
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本工程的投标人必须具备: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需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4) 投标人必须先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信用等级手册,并且信用等级必须在 C 级及以上。(相关办理参照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
(5) 提供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16~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
(6) 提供投标人连续三个月(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为项目部所有成员(至少需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指
(7)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 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三个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2月
—2020年2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8)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备查(除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可提供带有清晰二维码的复印件)。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 .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 .11 分包
x工程不允许分包。
2. 招标文件
2 .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 评标办法;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 图纸;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16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将书面澄清要求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由投标人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自行查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最高限价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 .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2.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由投标人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查看。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
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 .1 纸质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应按第七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单;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主要人员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6)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材料。
3.1.2 商务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 工程报价汇总表;
(3)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具体见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内容。
3.1.3 技术标(暗标)部分主要包括:
(1)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2) 工程施工方案、控制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3)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及保证措施
(4) 劳动力计划表及保证措施
(5) 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和施工进度表
(6) 施工质量和各阶段质量保证措施及成品保护措施
(7)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及雨季施工措施
(8) xx工地与环境保护措施及雨季施工措施
(9) 工程资料管理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技术暗标部分按招标人提供的目录要求编制
3.1.4 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投标人原件资料复印件
(3)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4) 财务状况表
(5) 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6)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7) 承诺书
3.1.5 其他资料
3 .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本合同的全部工程,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基础。
3.2.4 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和其它单价和合价及总报价之中。
3.2.5 按投标截止日 28天前的规定,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关税、税金都要包
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单价、合价及总报价中,发包人将根据此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3.2.6 价格固定
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
3.2.7 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施工期间如有设计和施工变更,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变更工程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按照建管处现行的变更价款确认办法执行。变更工程量由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在现场核定,变更价款在结算时由审计单位核定。
3 .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 .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
3.4.3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保证金缴纳成功之后,投标人务必及时打印银行回执单作为保证金缴纳依据,未携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单的符合性将不予通过。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网银;(2)电汇;(3)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4 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
银行账号(虚拟子账号):106545010400220360000000546
其他要求:各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从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等额、单笔、如期一次性汇入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单位应考虑银行工作时间,提前递交保证金,
各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到账时差可能引起的投标无效风险。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
3.4.4每个标段只有唯一虚拟账号,投标保证金必须汇入本标段的唯一虚拟账号,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交。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逾期缴纳的,视同未响应招标文件。
3.4.5 投标保证金以网银汇款方式原路退还,退款单位名称、账号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账号保持一致。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经代理机构上传至“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备案,并由交易中心审核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
3.4.6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书面表达拒绝要求,并不会因此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自拒绝延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经代理机构确认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
3.4.7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4.7.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3.4.7.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
3.4.7.3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
3.4.7.4 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4.7.5 招标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处理。
3 .5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 .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
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 投标
4 .1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人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在装订时,“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部分”,分正、副本分别装订,每本限装订一册不得分册,暗标副本的封面、目录、和装订夹采用招标人提供的封面、目录和装订夹样式(装订夹、封面及目录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要求并上传至系统中,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并准备)。
暗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性质的工程等名称,一律以公司表述;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地区名称, 不得在标书中夹纸以此作提示;不得有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文本采用 A4 纸单面黑色打印,页边距上下左右各为 2.5 厘米,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等标 记,不得设置页眉、页脚、页码;暗标文本的文本使用WINDOWS 系列。暗标编制中如有图表用A4 纸单面黑色打印,图标中字体用宋体字,字号不作限制。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暗标部分”等明标部分以及资格审查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分册编制装 订,要求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正本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加盖印鉴, 副本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加盖印鉴。
4.1.5 投标人应使用五只投标文件密封袋独立密封,将①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 “技术暗标”等明标正本部分( U盘和正本放在一起)装一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
②暗标正本可自行制作封面写明单位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装一只密封袋,并标明“暗标正本”,该暗标正本在开标当日不得拆封,如今后有争议作查挡之用;③所有暗标副本装一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暗标副本”,并在密封袋上写明单位加盖投标人公章;④资格审查文件正本装一只密封袋,并标明“资格审查文件”;⑤符合性审查及资格审查所需原件资料装一只封袋,此封袋可不密封。
4.1.6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书面备用;若电子招投标系统发生因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所有投标人均无法处理后续操作的故障时,采用书面备用投标文件,并用以下办法评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部分的拆封及编号,在符合性及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由建设方人员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暗标部分拆封,并随机编号后供评委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拆封商务标书,唱标并评审。
4.1.7 投标人符合性检查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9年12月—2020年2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 2019年12月—2020年2月缴费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缴纳银行回执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一份随证明、证书等原件一起单独装袋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人。
4.1.8资格审查原件提供:原件袋上需列明清单,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人。以下原件资料的复印件
(扫描件录入电子版文件中资格审查部分)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需装订在资格审查资料中
将资格审查需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4)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水利水电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5)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6)提供投标人连续三个月(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为项目部所有成员(至少需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 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个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7)提供提供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16~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8)投标人必须先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信用等级手册,并且信用等级必须在 C 级及以上。(相关办理参照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
4 .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2020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时30 分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政和大道209号建设局大楼 6楼)。
4.2.3 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期前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内制作并上传。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以投标人签到单为准)。
4.2.6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2020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时30 分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需带好 CA 锁参加开标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 .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5.2.2 招标人简要讲话、招标代理宣读招投标过程中的纪律和要求;
5.2.3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2.4 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
5.2.5 由主持人宣布符合性审查情况;
5.2.6 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解密(开标时解密投标文件开始后一小时内);
5.2.7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和响应性审查;
5.2.8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响应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审;
5.2.9 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公布投标单位暗标得分,并由投标单位代表抽取合理标价系数;
5.2.10 对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由招标代理唱标,投标人核对其报价,确认后,记录人、投标人、监督人签字,。
5.2.11 开标结束,投标人待评委资格审查后取回原件资料(保持通讯畅通)。
5.2.12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 .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及有效性
5.3.1 开标时,(投标文件拆封前)对投标人的身份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如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通过符合性检查,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3.1.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及书面投标文件);
5.3.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及签章的;
5.3.1.3 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的;
5.3.1.4 项目经理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的;
5.3.1.5 未按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因投标人原因无法解密的;
5.3.1.6 未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 2019年12月—2020年2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2019年12月—2020年2月缴费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单等原件资料单独封袋后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随身携带)。
6. 评标
6 .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 5人构成,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 .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先通过水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本须知 1.4条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通过水利评标系统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 30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1)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2)短信回复确定,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7. 合同授予
7 .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前 3 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7 .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无锡水利网上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7 .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合同价的 5%提供履约担保,形式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4 合同授予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 .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 .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 .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 .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 .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 .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结果公示网址
招标结果公示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0.2 投标人的疑问
投标人的疑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邮件方式:000000000@XX.XXX
(合同名称) 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 标 保 证金 (万元) | 投标报价 (元) | 项目经理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记录人: 年 月 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合同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年 月 日
编号:
(合同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 的的评标工作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
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请你方派代表于年月日前至 与我方洽谈合同。
中标范围: | ||
中 标 价 : 万 元 | 中标工期: 日历天 | 中标质量: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证号: | |
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其他主要成员 | ||
成 员 | 岗 位 职 责 | 身份证号 |
技术负责人 | ||
质检员 | ||
安全员 |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名及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区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单位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或中标单位应当在 7 日内将合同原件报招标办备案(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合同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月 日发出的(合同名称)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工程交易服务费
收费项目 | 中标价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 |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下同) 以下 | 4000 | 招标单位支付 30%,中标单位支付70% |
200-500 万元(不含) | 6000 | ||
500-1000 万元(不含) | 8000 | ||
1000-1500 万元(不含) | 10000 | ||
1500-3000 万元(不含) | 13000 | ||
3000-5000 万元(不含) | 16000 | ||
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 | 20000 | ||
1-5 亿元(不含) | 25000 | ||
5 亿元及以上 | 30000 | ||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项目 | 10 万元(含) | 2000 | 标准不变,由 中标单位支付 |
10 万元以上 | 3500 | ||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 | 工程单项合同低于必须招标限额 的 | 1500 | 标准不变,由中标单位支付 |
工程单项合同高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3000 | ||
提供综合服务) | |||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第二章 评标办法(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 | ||
安全生产许可 证 |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
安全生产考核 证 |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员)。 | ||
项目负责人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需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 书原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信用等级手册 | 投标人必须先通过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信用 等级手册,并且信用等级必须在 C 级及以上。(相关办理参照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xxxx) |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提供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 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 | ||
社会保险证明 | 提供投标人连续三个月(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为项目部所有成员 (至少需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 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三个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 ||
承诺一 |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 ||
承诺二 |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成员无在建工程的证明 | ||
注:1、以上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须全部满足。原件全部扫描到系统,以系统为准。书面及原件资料仅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发生因非投标人原件导致所有投标人均无法处理后续操作的故障时备用,否则纸质投标文件不拆封。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即使有纸质投标文件因工作人员不慎拆封,纸质投标文件与招投标系统中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也按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反之电子招投标系统发生因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所有投标 人均无法处理后续操作的故障时,采用投标备份文件。 |
2、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缺一不可(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复
印件加盖公章,但要求二维码清晰,可扫描认证)。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本工程招标图纸涉及的范围 |
工期 | 15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具体工序衔接及施工内容服从甲方的安排,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 0.05%来计算,最高扣至中标价的5%。 | ||
工程质量 | 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工程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整改至合格并向业主按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赔偿金。 | ||
投标有效期 | 在投标截止日期结束后 90 天 | ||
投标保证金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 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综合标:3 分 投 标 报 价:67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 ( 1 )技术标评审 | 施工组织设计 评 分 标准 (30 分) | 3 分 |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 及施工段划分 |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1 分)、方案针对性(1 分)、施工段划分(1 分); |
6 分 | 2、工程施工方案、控制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施工方案可行、施工工艺合理(6 分); | ||
3 分 |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及保证措施 | 施工机具配置合理 2 分、保证措施合理 1 分。 | ||
3 分 | 4、劳动力计划表及保证措施 | 劳动力配置合理(2分)、保证措施(1分)。 | ||
3 分 | 5、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和 施工进度表 |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2 分)、工期保证措施可行 计划合理(1 分)。 | ||
4 分 | 6、施工质量和各阶段质量保证措施及成品保护 措施 | 质量保证措施得力(2 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2 分)。 | ||
4 分 | 7、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及雨季施工措施 |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及雨季施工措施(4 分)。 | ||
2 分 | 8、xx工地与环境保护措施 | xx工地和廉政文化建设投入充足,计划合 理, 措施有保证,得 1 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得 1 分; | ||
2 分 | 9、工程资料管理 | 工程资料有专人专职负责,岗位职责分明,工地档案室建设规范,配备的设备齐全,档案整 理措施可行,得 2 分。 |
2.2.4 (2) | 综合标(3分) | 1. 提供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的《无锡市水利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以其信用评级等级为准。 (以无锡信用等级手册原件为准) 信用等级为 A 的,信用等级分为 3 分; 信用等级为 B 的,信用等级分为 2.4 分;信用等级为 C 的,信用等级分为 1.8 分。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7分) | 按照“1、评标办法”的“1.1商务评审”规定形成评标基准价(即合理标价),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商务报价得 67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每上升 1%扣 1.5分,每下降 1%扣 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最高、最低报价不得分(“1、 评标办法”的“1.1 商务评审”的第③情况除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名打分,确定其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各评委的平均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施工组织设计满分 30 分,若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重大偏差,应至少得 30%。评委按照以下评分幅度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90%≤优
<100%、80%≤良<90%、60%≤中<80% 、30%≤差<60%。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暗标的编制要求,导致暗标失去意义,则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处理原《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参照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在评标过程中,造价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有效小数,第五位四舍五入;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三位四舍五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报价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表决推荐排名顺序。
具体步骤: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打分,评委打分表提交后,汇总平均(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占 60%及以上的为合格,还原投标人名称,进入商务标评标。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两阶段综合积分法。
1.1 商务标评审
对所有的投标书(A)在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进行商务标开标同时公布各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得分及相对应的编号,开始进行商务标评审。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B)及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的商务标(C)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的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得分不满 18 分的为技术标不合格标书(D)。参与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办法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经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E(E=A-B-C-D;以下同)大于 9 家(含 9 家)时,将取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得分的前 7 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再计算扣除明标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 N%后形成合理标价(N 值在商务标开标前随机抽取,范围为 1、2、3),投标报价与合理标价相符者商务报价得 67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每上升 1%扣 1.5 分,每下降 1%扣 1 分,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其中去掉的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商务报价得分为零分。
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E 大于 6 家(含 6 家)少于 8 家(含 8 家)时,将取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得分的前 5 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再计算扣除明标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 N%后形成合理标价(N 值在商务标开标前随机抽取,范围为 1、2、3),投标报价与合理标价相符者商务报价得 67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每上升 1%扣 1.5 分,每下降 1%扣 1 分,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其中去掉的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商务报价得分为零分。经评委评审,尤其重点评审主要项目子目及施工材料、设备的报价合理性,确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评标的下一程序。
③经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 E 大于 3 家(含 3 家)少于 5 家(含 5 家)时,将取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得分的前 3 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根据进入商务标报价得分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 N%后形成合理标价(N 值在商务标开标前随机抽取,范围为 1、2、3),投标报价与合理标价相符者商务报价得 67 分。在此基础上, 投标报价每上升 1%扣 1.5 分,每下降 1%扣 1 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④经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 E 不能达到 3 家(不含 3 家)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缺乏竞争性时,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根据规定另行组织重新招标。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综合标得分
推荐中标候选人,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 2 名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确定。
本工程设最高限价,将于开标前 7 天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公示,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作为废标。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
(2) 综合标得分:3 分
(3)投 标 报 价: 67 分
(4)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综合标得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商务标评审
2.3 投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3.1 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装订;
2.3.2 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3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2.3.4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或范围存在重大偏离和保留的;
2.3.5 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3.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3.7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8 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暗标目录编写投标文件、擅自更改规定的目录;
2.3.9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3.1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3.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3.12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3.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系统读取的;
2.3.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3.15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3.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3.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3.18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19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尤其要重点评审主要项目子目及施工材料、设备及的报价合理性);
2.3.20项目经理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的;
2.3.21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误期违约金进行承诺的;
2.3.22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质量进行承诺的;
2.3.2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办法详见前附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指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
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
量清单和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的一切物品。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
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工(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 同 文 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x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 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 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二) 中标通知书
(三) 投标报价书
(四) 专用合同条款
(五) 通用合同条款
(六) 技术条款
(七) 图纸
(八)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九)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xx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xx施工,为承包人实现xx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
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的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xx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xx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xx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
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
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 件
8 函件
8.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 纸
9 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 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人,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 让 和 分 包
10 转包
x工程严禁转包。 11 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提供劳务。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合同中已明确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 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
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条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 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1)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有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负责人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负责人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
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
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 料 和 设 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 承包人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
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
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 通 运 输
16 交通运输
16.1场内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
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条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 程 进 度
17 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
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 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向发包人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站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 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 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 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 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 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本合同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 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
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 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 程 质 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 外,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 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单位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单位作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或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人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25.3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25.1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人按第25.2款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
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监理单位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应按第39条规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x x 施 工
29 xx施工
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xx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
xx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xx施工事项。发包人对xx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救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 量 与 支 付
31 计量
31.1工程量
x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计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
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无。
33 工程进度付款:无。 34 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
计算额度不包括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的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付给承包人。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 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另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 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 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 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如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3) 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但承包人有权将尚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第44.1款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价 格 调 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条不适用于本次工程招标,本工程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形式)
37.1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 |
△P=P0(A+∑Bn | -1) |
Fon |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1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各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与第2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n——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年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十七、变 更
39 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人。
(2)第39.1款(1)面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单位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单位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单位未按本款
(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单位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人。变更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位。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
(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单位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单位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单位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单位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单位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设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除按第4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①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 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 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 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 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署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项金额
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单位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专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单位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 约 和 索 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收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工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提案 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
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
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打取改正措施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按第20.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 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 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
(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x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
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x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
人仍不采取不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x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项工作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
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3 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单位,并抄送发包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承包人提
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单位。
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单位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
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 议 的 解 决
44 争议评审
44.1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单位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 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评审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0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争议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在以往三年中与合同双方均无任何经济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辨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x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
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单位。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按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和解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
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单位。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评审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主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单位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时,任一方均有权将双方未能解决的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 险 和 保 险
47 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提供,并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资料未能预计到的自然因素,以及承包人无法预测或合理防范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
除以上47.1款所述的风险以外的工程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除了在保修期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在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7.4意外风险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发生第47.1款(4)和(5)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险,保险金额为工程和施工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加上补偿损失或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中专项列报,投报时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其保险范围包括: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 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和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和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
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会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和为发包人服务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作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发包人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管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专项列报。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应为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数额。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邻近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在工程开工日后的2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保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单位。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单位。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x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 工 与 保 修
52 完工验收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附完工资料),并抄送发包人。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完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人。
(1)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
(2)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监理单位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人,并将其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单位同意为止。
(3)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并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单位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单位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单位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应通过协商由发包人合理分担其费用。 52.7完工验收受阻
x监理单位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
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进运载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相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
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完工清场
x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予以清除。
54.2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54.3完工清场及撤退的费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进行的完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二、其 它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若发现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或人员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事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 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单位,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监理单位可按第20.2款的规定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数额。
58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且不能为此拖延工期。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合同终止
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
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x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条件中条款号相应的条款,适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本条款为准,未补充和修改合同条件的条款部分仍有效。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周内提供给承包人2份完整图纸。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1发包人派驻 姓名:,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派驻 姓名:职务: ,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造价管理的权力。
2.2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在开工前 1周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因发包人未提供或提供交底资料不准确而造成场地内地下管线或地下设施损坏的,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属于承包人未采取如何防护措施或其他违规施工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除外)。
2.3发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供水、供电接入点,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缴付。
2.4发包人可根据地块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3.1承包人委托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职权: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本工程承包人其他驻工地管理人员:项目副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员:,材料员: ,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
3.2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15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xx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10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 否,发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承包人3000元/天的经济处罚。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承包人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身承担。
3.3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监理人、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的现场办公场所,并提供水电和基本办公家具等办公条件,发
生的相应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3.4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并且在48小时内报送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施工方 案,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承包人48小时内未通知发包人的,发包人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5承包人应建立实行工地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3.6对于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单位(如绿化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及资料办理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如因工程需要,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承包人不得再计取该项管理配合费。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x工程需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 5% 。
9 图纸
9.1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a)招标文件中的图纸为招标设计图。
(b)业主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份原版图幅的施工图。
9.2 补充图纸及指示
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需将施工图作较大修改时,在该项工程开工前28天内将修改后的施工详图递交承包人;对于局部或次要修改,在开工前3天递交承包人,或由工程师会同设计代表,随时以文字通知修改。
11 分包
11.1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如现场发现未经承包人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11.2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3.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项目负责人更换一次,扣承包人人民币10万元,发现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承包人3000元。承包人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变动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免除罚款。
13.2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5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 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c. 严重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14.1.1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 14.1.2为检验创造条件
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
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14.1.3拒收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
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通过偷换、强行使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采用已被拒收的材料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清除出场,并且视情况处以1万-3万元/次的罚款,所有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4.2检验费用
依据国家和无锡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费用,由承包人在材料设备检验试验费措施清单中按照规定的费率计取,包干使用。
15.1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工程以外地段临时占地的,可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是相应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6.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1条或1条以上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相关费用。
16.2 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的通行权后,承包人应对其上的运输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民扰承担责任,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指令原因影响交通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1.1控制工期节点时间表格式子项目工程名称:
编号 | 施工内容 | 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以上控制工期已包括春节等法定假期,表中日期本合同暂不明确,以监理人或发包人实际批准的子项目进度计划为准。 17.1.2承包人须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单独的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承包人拖延申报的,发包人可处罚 1000元/天。
17.1.3承包人应在周例会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报送周、月进度计划,计划中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承包人拖延申报的,发包人可处罚1000元/天。承包人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向监理人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
有权发包人可处罚200元/天。
17.2 合同进度计划修改
17.2.1承包人可以在修改的计划实施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和保障方案,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2日内做出同意或修订的指示;如需修改,承包人应在2日内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重新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做出指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7.2.1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修改进度计划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8.1 开工
18.1.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8.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8.2 完工
18.2.1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19.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9.1.1本合同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连续2天出现8级以上的台风;连续3天以上(含3天)的暴雨或暴雪;连续2天以上36℃以上高温天气;由市政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气候条件。
19.1.1承包人在首次出现第19.1.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报
告。监理人或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监理人或发包人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视为放弃顺延工期要求。
20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02%来计算;其它关键节点若不能按时完成,违约金为每天5000元。误期时间从规定完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完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承包人可从应向发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
21 工期提前
21.1工程若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承包人按提前完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 21.2本工程不计工期提前奖。
22.1 工程质量要求
22.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工程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整改至合格并向业主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赔偿金。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水利行业和无锡市规定的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2.1.2构成本合同以及图纸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
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江苏省、无锡市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关施工和验收要求,发生冲突时以其中标准高者为准。
22.1.3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视为投标书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除
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再另行补偿。
22.1.4本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有证据表明有偷工减料的事实发生、或出现承包人对发包人(监理)的合理指令及质量要求拒不执行等,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次的罚款。此外发包人(监理)有权根据合同附件5《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惩罚细则》进行处罚。 24试验和检验
24.1.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市政施工规范和无锡市的检测规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提供规范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承包人无故拖延试验和检验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元/次的罚款。
24.1.2承包人拒不按要求试验和检验的、或发现在试验资料和记录上弄虚作假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次的罚款,并视情况有权对使用材料、工程设备的部位或工程进行暂停施工,所有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24.1.3承包人应在检验前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按此时间通知监理人以致无法到场的,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无论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如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24.1.4承包人在安装铺装、护坡面层施工前应先做样板,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责令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返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25.1承包人在隐蔽项目或中间验收部位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通知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
27测量放线
27.1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航道红线、水准基点、坐标控制点交验给承包人。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29.1承包人必须周密规划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和安全xx施工措施,进场后7天内提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若施工阶段不能达到此项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29.2承包人在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四牌一图”,即施工总平面图、施工简介/工程概况、施工现场管理网络、防火须知、安全生产纪律和安全生产目标。否则,发包人代为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保管,以发票为结算依据。如遗失或损坏则由承包人负责重新制作。
29.3现场有安全宣传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发现问题,承包人在24小时内未做出整改的,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处以100元/处的罚款。
29.4现场使用的电箱、电器和线路架设符合标准。箱体颜色醒目、门锁全,有色标有编号。施工现场应配备合适、足够的
消防器材,并有专管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各类消防设施完好,配备合理。 25.5安全xx施工目标:xx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损失、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包括第三方损失、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
发生的费用。
25.6承包人对于现场安全、xx、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能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而提出费用补偿。
25.7对于因承包人管理不当造成的安全、治安、环境事件,如果受到媒体的曝光或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2万元/次的罚款。
31 计量
31.1.1 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按《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7年)及配套取费定额计价。套用定额时须遵从如下规定:
材料单价参照无锡造价信息价2019年第11期材料信息价计入;人工单价按照规定执行;措施项目费除了检验试验费外其余固定不变,取费按照定额规定计取。签证项目同样执行上述规定。
17.1.2本工程已完成工程量应按月计量,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以前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应该在后应当于21天内计量、复核,发包人或监理人在21天内未计量、复核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对于隐蔽部位、土方项目等施工后无法计量的子目,应在具备计量条件时立即通知监理人土方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的,视为同意监理人或发包人测算的工程量。
17.1.3当监理人要求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当提前1天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承包人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监理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监理人进行或批准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17.1.4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此类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当事先提请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算价款和按照第33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17.1.5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均应当按照图纸、变更指令、其他设计文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合同文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而得的结果为准,而不是按照任何实地计量获得的工程量为准,承包人超出上述文件规定外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且不得列入工程付款中。
17.1.6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必须完成对本标段原地面地形的复测工作,并报监理人、发包人抽测确认,结果作为土石方工作量的计算依据。此后,承包人负责保管工地现场,外人倾倒的建筑、生活垃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清运,费用自理。
32 预付款
x项目不设预付款。
3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3:3:2:2模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并经结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审定价的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支付不超过审定价的80%,余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满三年付清)。
34 工程款的预交税款必须在工程所在属地完税。
35 完工结算 35.1结算编制、审核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21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内容、数量要求提交工程结算书,发包人自签
收之日起120天内(含双方的核对时间,但承包人延误核对时间除外)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提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发包人如120日内未审核完毕,视为对发包人送审价的认可。
2)结算书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分类、格式和造价软件编制。否则影响结算进度由承包人负责。结算书须附有《工程
量汇总表》和《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核对,工程计算书必须按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正确列式计算,否则以发包人、咨询公司为准。
3)承包人必须安排充足人员,并报送人员名单,此名单上的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离。
4)承包人本着对自己利益负责,对自己所报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中少算、漏算的内容负完全的责任,收到决算书后发包人即视其为已综合考虑,核对时不再计入。
5)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事务所负责对承包人所报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咨询无锡造价管理部门,以造价管理部门解释或建议为准,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合同争议条款规定。
6)发包人(咨询公司)指出承包人《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和《工程量计算书》中不合理多算、重算的部分,承包人必须予以解释,在双方人员沟通后按正确的方法修正,调整,否则以咨询公司,发包人计算为准。
7)结算计价要求
a.本合同结算必须以合同、图纸文件、报价核定文件、有效的变更指示、水利规范、计价定额以《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7年)及配套取费定额、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取费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其中计价定额以《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为主,其他专业计价表作为补充参考;当省发造价文件与市发文件有冲突时,应以无锡市造价文件为准。
b.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将按照第17.1款的约定重新予以计量和调整,除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外,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
(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报价中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报价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不包括不可抗力)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第16条约定。
c.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方案或变更按照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最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调整外一律固定不变。本合同任何变更、索赔或其他签证事件通用上述计费原则。
d.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提出申请按江苏省及无锡市工程计价的规定,组成新的综合单价,审核后综合单价让利8%执行,最后需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若该变更内容仅为材料的更换,只能进行材料差价的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款确定:材料单价按照《无锡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11期(以下简称信息价)公布的信息价计价;机械、人工单价按照最新文件单价执行,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用的取费,各专业分别按照计价表、费用定额、水利造价管理部门规定费率规定计取。
e.承包人须单独接水、电表具,按表计量,承包人应该按照公式:市场单价ⅹ挂表量ⅹ(1+总分表分摊系数),在工
程结算计税后退还给供应人。 f.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结算:根据实际领用量与结算用量(按定额含量)的比较结果进行确定,若承包人的实际领用
量超过结算用量的,则超过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另加15%管理费在结算计税后扣回;若承包人的实
际领用量少于结算用量的,则欠领部分的材料单价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在结算计税后补偿给承包人。
g.承包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以现金形式缴纳违约金、罚款,预期不交的加罚3%/天的滞纳金。 h.本合同结算总额=合同额+合同范围内调整额+签证费用+合同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额; i.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条件: j①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
整。
③最终结算总价以审计为准。决算审计中,审减率≤5%(核减额占决算的比例),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5%<审减率≤10%,审计费由建设方、工程承包方各半承担;审减率>10%,审计费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审减率>25%,按审定价的3%进行处罚,并在工程审定金额内扣除;
十六.价格调整(本条不适用于本次工程招标,本工程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形式)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本工程在开工28天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包括需要调整的材料类型、价格调整方法、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参照锡建价〔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37.2承包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风险时,承包人应在发生的当月向监理人提交调价联系单和材料调价表,并附当月进度情况说明、拟调价材料的部件或工程的工程量以及有关价格证明文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联系单后应该在14日内会同发包人进行计量和复核。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文件的,可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段时间的调价要求。监理人或发包人14日内未作出回应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调价要求。
38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8.1本工程在开工28天后,因法律或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如下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a.人工、机械单价调整:根据调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和费率进行调整。 b.税金规费调整:根据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和费率进行调整。
c.其他费用调整:本合同暂不执行。
16.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本款价格调高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价格调低的,差额由发包人收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本款价格调高的,差额由发包人承担,价格调低的,差额由承包人收
益。
39 变更
39.1本工程所有变更指示(包括现场变更、设计变更等)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但是应具备书面文件,并且遵照发包方规定的流程,在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发包人同意发生的变更,一律视为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发包人)可以先口头通知,承包人应该执行变更指示,监理人(发包人)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变更或确认文件,否则承包人有权中止变更施工直至得到书面确认为止。
39.2 变更估价
39.2.1 本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均以现场签证形式办理, 详见本工程结算和合同附件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39.2.2 所有隐蔽工程的变更计量计价必须提供现场证明照片,照片须同时提供电子和书面形式文档,书面文件须经过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确认后生效,电子文件作为附件同时发送各单位保存。隐蔽工程未按前述要求提供照片的,视为未计量变更工程或承包人让利处理,该部分不予计价。
40 备用金
x工程备用金以预留金形式计入合同总价中。十八.违约和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x工程承包人索赔费用以签证形式进行管理,其时效、流程、计价也应符合附件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l)当事人协商解决; (2)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争议评审组评审 (3)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 采取自愿保险的方针,承包人投保与否,自行决定,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50 因不可抗力或极端恶劣气候导致的损失分担原则:双方承担各自人员和财产(包括材料、施工机具、设备等)损失,工程本身损失和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1部分工程实质上完工
完工检验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试行)规定,分单位工程阶段验收,单项工程完工验收二个阶段。
(a)单元或分部工程验收:由承包人发出申请,监理单位在24小时内进行查验。如监理单位在24小时内未作答复,则认为监理单位已经验收。
(b)单位工程阶段验收:由承包人发出书面申请,监理单位在48小时内进行查验认可后,在7天内由监理单位组织,由发包人邀请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c)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当整个工程已基本完成,并满意地通过合同规定的各种和最终试验以后,承包人可向监
理单位报验,并附上全部完工资料以及拟在期限内完成的各种剩余工作的书面承诺。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工程报验申请后21天或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商议后,组织进行单项工程完工初验。监理单位同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指明在发给移交证书之前,还需承包人做的工作。承包人在完成了指示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并使工程师满意后21天内,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组织邀请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
53工程保修
x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从工程师按第31条规定签发了工程移交证书日算起。 54完工清场及撤退
18.7.1 承包人在完工验收前7天内应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x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持三份,其余二份用于备案、办理前期手续。
合同名称:
协 议 书(格式)
合同编号:
(以 下 称 发 包 人 ) 拟 修 建工程,接受了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月 日签署了本合同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 2 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当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时,则解释顺序按照(4)~
(10)执行);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 组成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的全部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致:(招标人名称)
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
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元(RMB¥ 元)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一直有效。
银 行 名 称 : ( x x )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 邮政编码: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 签 订的 (合同名称)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人: (盖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 ( 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与承担( 合同编 号: )的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承、发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承包人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九)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八)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按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无锡市水利局监察室与建管处共同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x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承、发包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x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x合同一式伍份,承、发包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此页无正文
发 包 人 :( x x ) 承 包 人 :( x x ) 法
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资金安全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确保实现江苏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目标,(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
(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效益原则)和省重点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对承包人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
(五)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材料或设备供货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全的监督。
(六)发现承包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纠正,必要时停止资金
支付,并向双方的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第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由发包人指定的银行
开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二)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施工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承包人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制约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严禁使用虚假凭证、发票,严禁报假账。
(五)专项资金支出结算原则上用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六)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七)承包人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承包人要主动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和凭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x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无锡市水利局监察室与建管处共同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合同一式伍份,承、发包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发 包 人 :( x x ) 承 包 人 :( x x ) 法
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签
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 人人有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人),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
7.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 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
12.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为了保证双方生产安全,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就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第二条:承包人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承包人的资质名称: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
说明:承包人应将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资料原件送给发包人审核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资料复印件交到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1、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可以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条: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1、承包人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2、承包人的安全目标应与发包人总体安全目标相一致。
3、严格执行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发包人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
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岗位证上岗。
6、承包人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
7、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发包人备查。
8、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书上岗。
9、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
10、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由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负责。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管理。
11、按部颁JGJ59—99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如有严重违反JGJ59—
99标准保证项目条款,发包人单位有权提出停工并罚款。
12、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发包人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应无条件地整改。
13、承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4、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上报各种安全统计数据。
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6、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17、根据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运输安全的通知》精神,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工程运输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完成,或必须委托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完成,如果委派的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或是运输车辆证照不全, 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 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整 改。对于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运输单位因为本项目而造成的有关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 偿、诉讼或其他一切责任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负责或由承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运输单位共同负 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必须赔偿,否则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18、如果承包人不遵守本合同条款,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承包商资格。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2、本协议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与工程合同一致,如果工程合同工期有变动,本合同期限也随之变动,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本合同也一同解除。
3、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江苏省农民工权利保护办法》(省政府42号令)、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xx办[2009]36号)、《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
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直接从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 x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
第四条 x合同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
第五条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x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七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xx) 乙方单位:(xx)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九:
工 程 报 告 单
(承包 [ ]变更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报告内容: | |
由 于原 因 , 今 提 出 | |
工 程 变 更 内 容 为, 涉 及 变 更 金 | |
额约万元。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审批。 | |
附件:1.工程变更附件; | |
2.图纸、会议纪要、预算(估算)及计算明细等相关资料。 | |
施工单位:(全称及盖章) | |
项 目 经 理 :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监理单位:(全称及盖章)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 设计单位:(全称及盖章)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项目部(或代建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全称及盖章) | |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 |
建管处工程科意见: | 建管处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财政评审管理处(备案): |
说明:本表一式 5 份,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审签后,施工单位 2
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 1 份,财审 1 份。
附件十:
工 程 签 证 单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
工程名称 (标段) | 施工单位 (盖章) | |||
洽商内容: | ||||
会签单位 | 会签意见 | 日期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跟踪审计单位 | ||||
建设单位 |
1. 附件:□报告单、□会议纪要、□变更设计资料、□相关影像资料、□原始测量数据、□其它
2. 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各存一份,施工单位存二份。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总说明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由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招标人”)投资建设,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
本项目:包括排涝站混凝土及机电设备安装、配套房建、过水涵洞混凝土、护底块石、翼墙混凝土及相关基坑土方开挖、回填等。
2、本工程招标范围:《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界泾河整治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各项工程等。
3、本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由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设计的《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
《江苏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格式》(xxx(2011)21号)、《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xxx〔2010〕6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2年版)》(xxx〔2012〕39号)、《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工时单价标准的通知》(xxx〔2015〕32号)、《省水利厅关于调增安全xx措施费标准的通知》(xxx〔2015〕31号)、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xxx〔2016〕26号),《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xx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xxx(2017)2号)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水利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4、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相关说明:本工程相应工程量计算规范“工作内容”中列举了分项工程计量范围内完成本分项工程应有工作内容,凡说明了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范围中,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体现完全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作内容所需费用也应包括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自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据实报价,一旦中标,除非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变化,投标报价的施工方案费用均不再调整,因现场实际方案与投标报价时方案不一致引起的费用改变,也不再另计。
5、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6、本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32ZLB-125轴流泵在设定品牌中选用,报价是时参照先用品牌报价。
7、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无。
8、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无。
9、 专业工程暂估价:17500元。
10、材料暂估价:无。
11、预留金为:80000元。二 、其他须说明的问题
1、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由本咨询人按未经设计交底的图纸进行估算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以由中标人申请、监理审核、跟踪审计复核、招标人核准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为依据,竣工结算以最终审计单位核实的工程量为准。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施工图纸、工程施工规范、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等一起使用。
2、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发现清单说明部分内容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答疑,要求书面澄清,若答疑阶段已过时发现,则以招标文件为准。本工程量清单凡未能注明做法或项目特征无法描述详细的清单项目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图纸及常规施工工艺施工并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
3、结算与支付应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几方确认认可的尺寸断面或其他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经各方确认,最终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结算与支付。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商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必须包括完成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费用在内,措施项目清单按“项”计量的项目总价包干,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并将其费用报入该项费用中,其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安全xx施工措施费根据【xxx(2017)2号文】、(xxx)【2017】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xx措施费分解表》的通知要求,在措施项目中列出。为保证施工单位对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安全xx费用按固定费用报价,固定费用见招标清单。结算时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投入费用按实结算,并提供相关费用发票。结算时安全xx施工费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中的安全xx施工费用。
4、招标人设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额及专业工
程暂估价报价,竣工结算时按有关规定结算。
5、施工用水电费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中标人自行装表支付水电费。
6、投标人在拿到工程量清单后必须严格按此清单数量自主报价,不得随意更改清单,并充分考虑除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以外的风险因素(指人、材、机因市场波动的风险、政策性调整的风险、跨年度的风险等)。实际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不符时,竣工结算时可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7、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中标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8、工程施工时,注意保护工地附近地上地下管线、绿地、花木及已建(构)筑物等设施,根据周围建
(构)筑物的情况、地质条件、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必要时需采取支护和加固措施,确保周围建筑物和本工程结构安全,相关费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几方确认认可作为签证费用进行结算与支付。若施工期间发生公用管线保护不力导致损坏、影响管线正常运行的情况,无论是否中标人自身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当场查获责任人且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9、其他说明:
9.1保险费为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一切险种和商业险,施工方应按保单作为保险费用结算依据,结算支付不得超过措施费中的保险费投标报价金额。
9.2本清单项目特征仅扼要说明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的施工过程、施工工序和必要的辅助工作虽未列出,但已包含在清单中。
9.3不可竞争费:税金等取费标准如下:
水工部分: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税)率 |
一 | 税金 |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未计价材料费+利润 | 9% |
土建安装部分:
序 号 | 费用类别 | 计算基础 | 安装工程 | 土建工程 |
1 | 规费费率 (%) | 环境保护税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 0 | 0 | |
社会保险费率 | 2.4 | 3.2 | ||||
住房公积金费 率 | 0.42 | 0.53 | ||||
2 | 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费 率(%) | 基本费率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1.5 | 3.1 | |
扬尘污梁增加费 | 0.21 | 0.31 | ||||
3 | 税金费率 (%)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 9 | 9 |
注:安措施费
全xx使用办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备选品牌 | |
1 | 32ZLB-125轴流泵 | 无锡利欧、日立 、上海凯泉 | |
法根据《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xx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xxx(2017)2号)文,如承包人在实际使用
过程中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不再另行计量
第 五 章 图 纸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x工程承包人在执行合同时,必须遵照执行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为:
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3.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4.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6.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T 50805-2012)
7.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DL7T5057-2016)
8.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SL191-2008)
9. 《水工挡土増设计规范> (SL379-2007);
10.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50707-2011)
11.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3.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M20-2007)
14. 《太湖流域xxx虞区防洪规划〉
15. 《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
16. 《无锡市区水系规划〉
17. 《无锡市惠山区防洪排涝规划〉
18. 《无锡市惠山区水系规划〉
1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20. 《无锡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016-2020年)
21. 《无锡市深化排水达标区建设工作方案〉(2016—2020年)
2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详定规程》(SL176-2007)
24. 其它相关的规范、标准及规程
上列标准及规程规范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其他技术要求详见图纸
惠山区堰桥街道2020年度水利工程-西站排涝站改建工程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 开标记录表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授权委托书
(5) 其他材料
二、商务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 工程报价汇总表
(3)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三、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 主要人员简历表四、资格审查文件
六、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1)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2) 工程施工方案、控制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3)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及保证措施
(4) 劳动力计划表及保证措施
(5) 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和施工进度表
(6) 施工质量和各阶段质量保证措施及成品保护措施
(7)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及雨季施工措施
(8) xx工地与环境保护措施
(9) 工程资料管理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一、投标函部分
开标记录表
工程报价 (总价) (万元) | 承诺工期 (天) | 工程质量承诺 | 误 期违约金 | 质 量违约金 | 项目经理 | 投标 保证金 (万元)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日期:
投 标 函
( 项 目 编 号 : )
: (致招标单位)
1、在研究了 (工程项目、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们愿意按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承包该项工程的施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担缺陷责任期一年。我们的投标总额为人民币元(¥:元),已包括了为完成本工程及缺陷责任期内所需的全部费用。
2、我们确认投标书附件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与你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将派出 (项目经理姓名)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个日历天内开工日历天内完成本
工程,达到交工验收标准;并按照控制节点要求完成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整个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
5、我们同意自投标截止日起 28 天内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之前的任何时间,
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生效之前,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7、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已按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
8、如果我们不能遵守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规定,你方可没收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价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同时也理解,贵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名称: ( xx)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签字)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日 期 :年月日单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