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许可方
通讯地址
被许可方
通讯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2023年6月
前言(鉴于条款)
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日”)在 (“签署地”)签订:
许可方: (“许可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许可方、被许可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许可方为许可专利(定义见第一条)的 (权利人/权利人的委托人/分许可人)。
被许可方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许可专利。
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经过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在本合同中,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签署日”“签署地”“许可方”“被许可方”“一方”以及“双方”应具有前言所规定的含义。
2.“许可专利”“许可期限”“许可区域”“许可实施行为”应具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含义。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许可被许可方实施该许可专利,并且保留自行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
4.“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将该许可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但许可方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许可专利。
5.“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将该许可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依约定不得实施该许可专利。
6.“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依约定将本合同涉及的许可专利许可给包括关联方在内的第三方。
7.“关联方”应具有以下第 项所规定的含义:
(1)就任一方而言,关联方指由该一方控制、控制该一方、或与该一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主体。“控制”指①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主体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表决权;或②通过股份、权益,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方式,拥有决定或影响该主体管理或政策的权力。
(2)本合同所称“关联方”应具有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含义。
8.“许可费”“许可产品”“净销售额”“净利润额”应具有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含义。
9.“技术资料”“验收标准”应具有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含义。
10.“技术服务”“培训”应具有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含义。
11.“保密信息”应具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含义。
12.“主要应诉方”“协助应诉方”应具有本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含义。
13.“不可抗力事件”应具有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术语及其含义以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 许可的授予
1.许可专利
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许可专利”)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是指名称为 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号为 ,专利类型为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许可专利的申请日为 年 月 日。截止至本合同签署日,许可专利的状态为 (已取得授权/尚在申请中)。
(2)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是指本合同附件二所列明的发明创造,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合计 件。
(3)
2.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在符合本合同的前提下,针对许可专利,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一项以 (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方式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该许可受限于以下条件:
(1)被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期限”)范围内实施许可专利,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为
;
(2)被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区域(“许可区域”)范围内实施许可专利,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区域为
;
;
(3)被许可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关于分许可的约定;
(4)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被许可方应当遵守的条件。
3.许可实施行为
针对许可专利,根据本合同取得的专利实施许可,被许可方可以开展以下第 项所示的实施行为(“许可实施行为”)(可多选):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落入许可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可专利方法。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许可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落入许可专利(当许可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时)保护范围的产品。
4.分许可
在符合本合同的前提下,针对许可专利的分许可事宜,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 项所示安排处理(单选):
(1)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关于许可专利的任何分许可。
(2)被许可方无需事先取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即有权向被分许可方授予分许可,该分许可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方式和范围。
(3)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许可方/被许可方)应在 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关于本合同的备案申请,并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尽快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许可方/被许可方)应当尽合理商业努力积极配合完成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费用(包括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应由 (许可方单独/被许可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条 许可费及支付方式
1.许可费及支付方式
作为取得本合同第二条所述许可的价款,被许可方同意根据以下第 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许可费(“许可费”)(可多选):
(1)固定费用支付
被许可方应当支付给许可方的固定费用共计(人民币/美元/……)
(元/美元/……)(大写: ),被许可方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固定费用(单选):
① 一次性付款:截止至 日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全部许可费,即(人民币/美元/……) (元/美元/……)(大写: )。
② 分期付款:
第一笔付款:截止至 日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的 %,即(人民币/美元/……) (元/美元/……)(大写: )。
第二笔付款:截止至 日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的 %,即(人民币/美元/……) (元/美元/……)(大写: )。
最终付款:截止至 日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全部剩余许可费,即(人民币/美元/……) (元/美元/……)(大写: )。
(2)里程碑费用支付
被许可方应根据附件三所列明的付款条件,在相应条件达成时,根据附件三所示的步骤向许可方支付里程碑费用。
(3)提成费用支付
本合同所称的许可产品(“许可产品”)是指双方根据附件四所列许可产品清单或双方约定确认的许可专利覆盖的产品。被许可方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提成费用(单选):
① 销售额提成费用:自许可产品首次销售发生之日起,被许可方应在 (每年/每六个月/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向许可方支付 (当年/前六个月/当月/……)许可产品净销售额的 %。本合同所称的净销售额(“净销售额”)是指 (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被许可方、其关联方及其被分许可方/……)在指定时间内通过真实公平的交易向第三方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总金额(以合法合规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扣除以下费用: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业折扣、 。
② 利润额提成费用:自许可产品首次销售发生之日起,被许可方应在 (每年/每六个月/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向许可方支付 (当年/前六个月/当月/……)许可产品净利润额的 %。本合同所称的净利润额(“净利润额”)是指 (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被许可方、其关联方及其被分许可方/……)在指定时间内通过真实公平的交易向第三方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总金额(以合法合规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扣除下述费用: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业折扣,进一步扣除许可产品生产材料的进货成本、 。
③ 入门费和 (销售额/利润额)提成费用:截止至 日前,被许可方应先向许可方支付入门费(人民币/美元/……) (元/美元/……)(大写: ),随后依据上述第 种方式向许可方支付相应的提成费用。
④
被许可方应当保存详细、完整和准确的账目记录,包括财务账目、生产账目、运输账目等,确保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提成费用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在许可方合理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或许可方委托的机构开放该等记录以供许可方审计。如果审计的最终结果表明被许可方实际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用少于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用,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相应差额,若该差额超过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用的 %,则被许可方还应当承担审计所产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支付形式
2.国际结算方式 (选填)
由于本合同涉及跨境国际支付,双方同意按照 (国际汇付/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结算方式结算许可费,具体安排如下:
3.支付账号
被许可方应当按照上述支付方式将许可费支付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许可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4.涉及多个专利(申请)权人共有许可专利的许可费用的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专利(申请)权人 分配比例为 %;
专利(申请)权人 分配比例为 %;
专利(申请)权人 分配比例为 %。
(2)共有许可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人通过自行协商方式,另行约定许可专利的许可费用的分配方案。
(3)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 (选填)
1.技术资料的确定
许可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本合同项下的技术资料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技术资料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前,许可方所持有的全部与许可专利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 图纸、技术规格、制造规范和标准以及其他许可产品的制造组装、现场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文件;
② 拟采购的组件和材料清单、采购标准和采购所需的必要信息;
③ 许可产品及其主要组件的技术性能的详细说明。
(2)技术资料以双方在附件五中确认的清单为准。
(3)
2.技术资料的交付
许可方应当根据以下第 项的约定交付技术资料(单选):
(1)许可方应在 日前,在 (地点)以 方式,向被许可方交付全部技术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安排以双方在附件五中确认的流程为准。
(3)
3.技术资料的验收
(1)被许可方应在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后的 日内 (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技术资料进行验收,许可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双方同意,技术资料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根据以下第 项的约定确定(单选):
① 在被许可方使用的相关设备、材料、条件、工艺以及技术人员的能力、技术力量等均满足实施许可专利的前提下,技术资料应当确保被许可方可以实施许可专利。
② 技术资料应当符合附件五中约定的标准。
③
经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验收合格的书面凭证;若自被许可方收到技术资料后的 日内,被许可方未向许可方提供验收合格的书面凭证,也未向许可方发出验收不合格通知的,视为技术资料符合验收标准。被许可方验收发现技术资料全部或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按照以下第 项约定处理(单选):
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许可方验收不合格及相关原因,许可方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该等验收不合格进行补救。完成该等补救行动后,许可方应将补救技术资料提交被许可方再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许可方验收不合格及相关原因,许可方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该等验收不合格进行补救。完成该等补救行动后,许可方应将补救技术资料提交被许可方再次验收,如第 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许可方应返还被许可方已支付的许可费并赔偿被许可方部分损失。
被许可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许可方应返还被许可方已支付的许可费并赔偿被许可方部分损失。
与验收相关的费用由
(许可方单独/被许可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 (选填)
1.技术服务
许可方应根据本合同向被许可方提供以下第 项所示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单选):
(1)技术服务的内容以及提供方式以附件六为准。
(2)
2.培训
许可方应根据本合同向被许可方提供以下第 项所示的培训(“培训”)(单选):
(1)培训的内容以及提供方式以附件六为准。
(2)
3.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或培训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技术服务或培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 (许可方单独/被许可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披露的所有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不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方式所公开的信息)以及披露方所披露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与财务、商业、业务、运营或技术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
① 非因接收方的披露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② 在披露方披露以前,已为接收方正当知晓的信息;
③ 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且不违反任何保密限制或保密义务;
④ 由接收方独立形成而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者违反接收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信息。
⑤
(2)
2.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有约定,(1)接收方应严守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一切必要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予以保护;(2)接收方只能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或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而使用任何该等保密信息;(3)接收方不得向任何接收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
3. 接收方只能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的必要范围内,向 (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顾问/……)仅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上述人员必须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与本条规定相符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4.本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的,接收方应立即将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归还披露方或销毁。同时,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由接收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返还或销毁的书面证明。
5.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本保密条款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有效。
(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3)
第七条 后续改进成果的提供与分享
双方有权在许可专利的基础上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在本合同中称为“改进成果”,双方可就“改进成果”的具体范围另行书面确认。双方对改进成果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处理(可多选):
(1)一方对所完成的改进成果,应在成果完成后 日内通知另一方。
(2)对于一方单独完成的改进,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内的所有权益由该方单独享有。
(3)对于一方单独完成的改进,另一方具有同等条件下
(优先获得许可/优先购买/免费使用/……)的权利。
(4)对于双方共同完成的改进,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内的所有权益由双方共同享有。
(5)
第八条 xx与保证
1.许可方特此作出以下第 项所示的xx与保证(可多选):
(1)截至本合同签署日,许可方拥有许可和披露许可专利的完整权利。
(2)许可专利不附带将会影响或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方许可的任何权利负担,且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将影响或限制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许可。
(3)许可方并未收到有关任何主张、起诉、诉讼或法律程序的通知或威胁,并未知晓或有理由知晓任何信息,将会:(a)导致许可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无效或不可执行;或(b)导致许可专利中的任何专利申请的任何权利要求未能被授予或与其目前申请的范围相比受到严重限制或局限;或(c)导致被许可方根据本合同对许可专利的实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4) 本合同签署后,若第三方针对许可专利的实施提出任何侵权控诉,许可方应当协助被许可方参与应诉和协助抗辩,尽量帮助许可专利技术实施不受影响。所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被许可方违背本合同约定方式实施导致的侵权除外。
(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许可方将已收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法院发出的体现许可专利法律状态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文书(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信息及时告知被许可方。
(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许可方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保持许可专利的有效性。
(7)
2.被许可方特此作出以下第 项所示的xx与保证(可多选):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积极实施许可专利。
(2) 被许可方积极配合许可方完成本合同的备案。
(3)
第九条 技术进出口(选填)
双方均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的进出口管制情形尽到审慎调查义务,承诺许可专利符合所有适用的技术进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许可或授权(如适用)。
第十条 侵权应对及共同维权
1. 如果有第三方针对许可专利的实施提出任何侵权控诉的,首先得到通知的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的约定处理(单选):
双方对共同应诉事宜不作约定,各自保留应诉的全部法定权利。
双方应当在后得到通知的一方收到通知后 日内,另行协商具体应诉事宜。
由 (许可方/被许可方)(“主要应诉方”)承担应诉相关费用,应诉具体方案以主要应诉方的意见为准,但 (被许可方/许可方)(“协助应诉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对于因协助应诉方未经主要应诉方书面同意而进行抗辩或和解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费用和损失,主要应诉方不予承担。但主要应诉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不作应诉表示或放弃应诉的,协助应诉方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参与应诉并不受本项限制。
2. 如果一方得知第三方涉嫌侵犯任何许可专利,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的约定处理(单选):
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应当予以协助。
由许可方在其合理确定的期限内,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期限届满,被许可方有权在许可方合理确定的范围内,与侵权方交涉,或负责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许可方有权首先在许可方合理确定的范围内,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许可方有权由其律师代理其参与该等程序。如果被许可方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可方其不会提起该等程序,则许可方有权在与被许可方协商后,在其合理确定的范围内,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维权所得收益由
(许可方单独/被许可方单独/双方共同/……)享有,所发生的费用由
(许可方单独/被许可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
若许可专利被生效的无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多选):
关于无效或诉讼的答辩及费用。在许可期限内,他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宣告许可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由许可方负责答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许可方单独承担。许可方如对授权权利要求进行删除或合并式修改,应取得被许可方同意。
关于许可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日前已支付的许可费,许可方无需向被许可方返还;否则,许可方应返还被许可方已支付的许可费。
(3) 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已被宣告无效的许可专利被重新判定为有效前,本合同停止履行,被许可方停止支付费用。
(4)
若对专利申请实施许可,且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双方同意按
照以下第____项所示规定处理(多选):
关于对视为撤回的答辩或对驳回的复审请求及费用。在许可期限内,视为撤回通知书或驳回决定由许可方负责答辩,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官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由许可方单独承担;对于许可方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被许可方提供的协助,被许可方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许可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视为撤回通知书或驳回决定载明的日期前被许可方已支付的许可费,许可方不向被许可方返还;否则,许可方应返还被许可方已支付的许可费。
关于合同的履行。在该许可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前,本合同停止履行,被许可方停止支付费用。
(4)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无需因超出其合理预见、控制、克服或避免的原因导致其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可能包括禁运、战争、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恐怖主义行为、叛乱、骚乱、内乱、罢工、停工、流行性疫病或其他劳资纠纷、火灾、洪水、地震、或者其它自然事件,或任何政府当局或另一方的作为、不作为或延误(“不可抗力事件”)。
2.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可多选):
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包含不可抗力的细节、程度、影响以及 等。
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尽一切必要合理的努力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一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合同不能履行的书面证明,且该证明需要明确表明该一方确实不适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在另行确认的时间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内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持续 日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终止,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5)
第十三条 送达
本合同前言(鉴于条款)列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等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交付资料交付、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一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与损害赔偿
许可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向被许可方交付资料和/或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导致被许可方无法实施许可专利,应当赔偿被许可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被许可方实施许可专利可获得的利益。
许可方在许可期限期内未维持许可专利有效,导致许可专利全部失去效力,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全部许可费,同时支付被许可方违约金_______(人民币/美元/……)。
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的;或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的,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全部许可费,同时赔偿被许可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许可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支付许可费,应当补交许可费,并按照日息____和逾期天数支付许可方违约金。
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许可方的保密信息泄露,应当赔偿许可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税费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单选):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税费由 (许可方/被许可方/双方各自/……)承担。
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对其所规定的各项纳税义务。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属于涉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同意适用 国/地区(本合同履行地/本合同签署地/某个中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双方所在地法律……)法律。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单选):
(1)向 (许可方所在地/被许可方所在地/本合同签署地/本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另有一份用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一份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由双方书面签署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 日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
各方确认,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文件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合作事项而达成的完整的合同,且本合同取代了双方在之前就该事项所达成的或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安排、合同、草案、保证、xx或谅解。
第十八条 其他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本合同附件及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署页)
许可方签章 被许可方签章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许
可
方 |
名称(或姓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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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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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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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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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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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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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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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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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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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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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许
可
方 |
名称(或姓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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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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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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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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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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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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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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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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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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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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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介
方 |
单位名称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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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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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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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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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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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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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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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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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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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补充名词和术语
附件二 许可专利清单
专利名称 |
专利申请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权利人 |
专利类型 |
当前法律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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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里程碑付款条件
里程碑事件(付款条件) |
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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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许可产品清单/确认方式
附件五 技术资料清单
技术资料 |
交付流程 |
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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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技术服务/培训清单
技术服务/培训内容 |
提供形式 |
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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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签订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签订指引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作了规定,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八百六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百六十七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合同封面
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若只涉及一件专利,需要明确许可专利的信息,包括发明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合同的标的予以固定。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基于何种目的希望达成合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可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专利的形成背景、许可专利的实施前景等。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是清楚界定术语的含义,避免双方在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括“许可专利”、 “许可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在定义“关联方”时,合同双方应对关联方的具体范围予以重视,因为关联方可能在合同中与被许可方一并获得许可,同时,关联方的范围还有可能对净销售额、净利润额等数额的计算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许可费的数额。若第一条第7款第(1)项中关于关联方的定义不符合双方的商业安排,则可以考虑在附件一中另行予以明确。
许可的授予
许可条款需要对许可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许可实施行为、是否允许分许可等加以明确。在一些技术许可项目中,除许可专利本身外,还需要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一定的技术秘密方可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还可以对技术秘密的许可进行约定。
许可专利
许可专利条款的目的是将合同标的予以明确。一项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公开(公告)号等信息可以帮助明确合同标的;在存在多项合同标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附件二表格予以列明。若上述方式尚不足以描述合同标的的范围,当事人可以考虑自行予以约定。鉴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同一个技术方案在不同国家/地区是否取得专利保护的情况有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若合同涉及被许可方在多国实施相关专利技术,当事人应当考虑合同标的中是否包括相关专利的同族专利。
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该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许可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许可方和该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许可专利。
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在许可专利的保护期范围内。若双方希望就许可专利达成长期许可,则可考虑将许可期限约定为该专利权保护期,当涉及多件专利时,以最后一件专利的到期日为准。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或者普通实施许可,最大化地实现其专利价值。
许可区域
许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许可区域的名称,例如中国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定国家或地区。应当避免在许可合同中使用含义模糊且在许可期限内可能产生变化的区域名称,如“欧盟”等。为免疑义,有必要在许可合同的定义部分对相关术语进行明确。
就被许可方而言,一般希望获得更大的许可区域。但许可范围的确定需要结合被许可方的研发能力等综合实力,以及许可方的需求。合作之初,许可方无法全面了解被许可方在全球各个区域内的科研能力,通常只会给予被许可方一个相对较小的许可区域。此时,被许可方可以争取一些附条件的扩大许可区域的权利。例如,对于药品专利许可,被许可方可以提出约定,如果被许可方在较短期限内获得了许可产品研发的里程碑审批,则有权进一步扩大许可区域。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小化未来的合作风险,许可方可以对获得扩大许可区域的被许可方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阶段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
许可实施行为
许可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许可策略以及被许可方的许可需求、业务经营范围等情况,在许可合同中就被许可方的许可活动进行明确约定,如研发、改进、生产、委托生产、销售或委托销售、要约销售、进口、出口等。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可方在授予某一项权能的时候,可能也同时将其他权能也一并授予了出去。例如,如无特别约定,授予被许可方享有“销售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方同时享有“许诺销售权”和“使用权”;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而言,授予被许可方享有“使用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方同时享有“制造权”。因此,许可方在对被许可方授权特定的权能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默示许可情况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许可方时,还可以在许可合同中约定,该许可不应影响许可方将许可专利用于不涉及商业的学术研究。
分许可
许可合同需要就被许可方是否享有分许可的权利做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在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将其许可再次转许可给其他第三方,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被许可方不享有分许可的权利。
考虑到不同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特点,双方也可以约定被许可方可以将许可产品分许可给被许可方的关联方和第三方,以满足生产、销售和推广的要求。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享有分许可的权利,那么许可合同需要明确:
被许可方可行使分许可的具体范围;
被许可方在签订分许可合同前,是否需要获得许可方的确认;
对于被许可方通过分许可而收取的许可收益,许可方是否有权进行分享,如何进行分享;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许可合同终止、解除或者到期后,分许可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若双方认为有必要对被分许可方的保密义务、改进成果知识产权、第三方侵权等事宜予以明确,或在被许可方与被分许可方之间设置连带责任,则可进一步予以书面约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对专利维权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二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当许可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专利代办处对于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收取费用。
对于就专利申请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当事人应注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申请应当为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二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
许可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双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以及许可专利范围的不同,许可费及支付方式会各有不同。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根据其支付方式又可以细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需要被许可方一次性将许可费结清,这对被许可方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比较高。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可以将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合,有利于促进许可方更关心、更愿意协调被许可方尽快掌握专利技术并投产,有利于减轻被许可方的财务负担。同时,若许可方出现违约或许可专利达不到预期技术指标时,被许可方可以调整许可费甚至停止支付,对被许可方提供较大的保护。
固定费用支付方式对被许可方有利之处在于,被许可方无需定期对其生产或销售情况向许可方进行报告。同时,也减少了因提交专利使用情况报告而带来的额外开支,以及因许可方入场进行生产或销售情况审计而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里程碑费用
对于部分专利许可(例如药品专利许可),由于许可产品的研发是一项长期工作,被许可方利用许可专利进行产品开发期间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进度与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被许可方通常会要求以某个里程牌式的特定事项的达成(例如完成某期临床实验、提交指定药品注册申请、公司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来支付费用。约定里程碑费用可以减轻被许可方的前期资金压力,同时还可以减少技术开发失败带来的风险。
提成费用
入门费。入门费一般会约定为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且一般不会设置其他付款前提。根据许可专利的价值和许可范围,入门费的金额也会有区别。
销售额提成。是指当许可产品在许可区域上市销售后,由被许可方从其每月/半年/年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许可方支付不可退还的提成。双方应当注意关于净销售额的定义,减少后续计算相关价款时出现争议的风险,对于销售主体、计入依据、扣减范围等事项,双方可在附件一等处另行明确约定。
由于销售提成的计算与净销售额紧密相关,在允许分许可、出现多个被许可方同时实施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收取许可费用就更加困难,因此,许可方通常会要求对被许可方的销售、库存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和查账。作为被许可方,其拥有该许可产品的销售数据,有义务向许可方提供该销售数据,以及合理的支持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在许可方认为被许可方提供的销售数据存在疑问时,有权利要求被许可方对其进行解释或提供更进一步的说明材料。有时,许可方也可自行委派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该销售数据进行核实。如果审计结果与被许可方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许可方还可以约定在审计不符合标准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相应地,对产生的额外的审计费用,双方也应当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
利润额提成费用
与由被许可方从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不同,利润额提成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被许可方许可产品的净利润额。对被许可方来说,其通常希望将所有与许可产品相关的成本从实际销售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销售提成的计算基数,而许可方则希望对可扣除的成本范围予以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注意关于净利润额的定义,减少后续计算相关价款时出现争议的风险,对于销售主体、计入依据、扣减范围等事项,双方可在附件一等处另行达成约定予以明确。
若该合同为跨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须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常见有国际汇付、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等。国际汇付是由被许可方主动将价款汇给许可方的结算方式,包括订货付现、见单付款、交单付现。国际托收是由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被许可方收取价款的结算方式。国际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开给第三人(受益人)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国际保理是指许可方根据应收账款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收取价款,由保理商承担被许可方不付款或逾期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包括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国际汇付和国际托收下银行不对价款给予任何担保,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买方信用,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良好的情形,较为便利;而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下由银行或保理商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更利于许可方。
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 (选填)
许可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将验收标准通过清单的形式列明,并作为附件。通常而言,在许可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考虑配方、工艺、图纸或相关技术秘密是否应当被列入技术资料中,外观设计通常不涉及技术秘密相关内容。
双方在约定交付条件时,应当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如采用邮递形式交付,则交付时间通常为邮戳日,如当面交付,则交付时间为被许可方的签收日。上述交付条件之所以需明确约定,在于一旦技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实现了交付,则对技术资料的保管责任也会从许可方转移至被许可方。
对于技术资料的验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附件所列的验收标准执行。被许可方可以自行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约定此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允许补救的次数、是否允许终止合同、验收费用的承担、验收报告的签署等。
技术服务与培训 (选填)
在很多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的专利及技术资料后,并不能立即独立实施该等技术,仍然需要依靠许可方提供一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通常会对许可方提供技术协助的义务做出约定(通常而言,在许可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要技术服务或培训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许可外观设计专利时,相关需求相对较低)。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可以就相关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提供方式、验收标准、费用等进行约定。其中,对于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费用,若双方在许可费中已经将其涵盖其中,则无需另设该种付款安排。
被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许可方承担对技术协助结果的责任,例如约定许可方应当对被许可方成功制造出许可产品或达到特定生产效率和质量做出承诺或保证。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尤其注意条款的措辞表述,在已充分合理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
保密条款
在专利许可中,一方面,许可谈判历时长、参与人员众多(例如双方的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和顾问等)、交流信息广泛,均使得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披露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容易被泄露;另一方面,在专利许可实施的过程中,双方也会披露各类信息,如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和其它财务、商业、业务、运营或技术性质的信息和数据等。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可能会对信息持有人产生致命影响。因此,在许可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为保密信息进行定义,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
后续改进成果的提供与分享
许可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有可能对许可的专利作出改进,从而形成新的改进技术。对于何为改进,技术改进一方可能倾向于用比较宽泛的标准来定义改进,而另一方则可能相反。因此,在许可合同中,需首先明确的是双方是否有权对许可专利进行改进。在允许改进的前提下,就后续的改进技术进行明确定义。同时,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对基于许可专利形成的改进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如果该改进技术是由许可方做出的,那么针对该改进技术,被许可方是否可依许可合同自动获得许可并无需支付额外的许可费。如果该改进技术是由被许可方作出的,那么许可方是否有必要通过许可合同提前获得该后续改进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可以将该改进技术补充到其专利包中,进而增加其专利包的价值。若双方对后续改进成果的交叉许可相关事项有进一步合作意愿,可考虑进一步就许可目的、范围、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许可协议。
陈述与保证
在许可合同中设置完备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有利于双方明确风险界定和责任分担。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被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许可方保证被许可方实施许可专利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许可方应赔偿被许可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此类陈述保证对许可方的要求较高,当事双方予以慎重考虑。一般来说,如果专利许可合同中要求许可方作出“不侵权保证”,许可费往往也会相应较高。在许可方无法保证被许可方实施许可专利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约定因实施许可专利而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的具体责任承担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将专利实施许可纳入到规制范围,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三类,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防止因忽略行政规定而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等违约情形。
在专利许可涉及技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交流的情形中,除中国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外,还有可能涉及境外法律法规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要求。双方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的商业目的,对相应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确认、警示相对方技术进出口合规风险以及办理技术进出口行政手续义务)予以安排。
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及共同维权
对于第三方针对许可专利可能提出的侵权诉讼,许可合同应就第三方专利诉讼的应对主体、诉讼费用承担、败诉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双方事先约定由一方作为主要应诉方,另一方仅负责提供必要协助的情形。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例如,独占许可中,被许可方较有可能作为主要应诉方,特别是在许可方在当地缺少维权条件的情况下。在部分项目中,许可方可能同意在第八条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承诺对许可专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前提是应当由许可方负责具体应诉事宜的决策,对此,双方也可将相关安排在第十条中予以明确。
若存在未经许可方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实施许可方专利,由于这种情形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利益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针对第三方的专利诉讼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方便维权的角度来看,约定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中的任一方在获知许可专利正在遭受第三方的侵犯时,均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另一方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关于在此种情况下,被许可方是否拥有针对该第三方的起诉权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约定。在双方未就该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认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作为《专利法》相关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此外,双方还应就诉讼费用承担、从第三方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的利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该规定,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被许可方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费用。
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进行约定,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无需向被许可方返还许可费。双方可以约定返还全部许可费,也可以确定部分返还,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被许可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另外,也可能会出现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情形。在条款中建议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约定清楚。
对于专利申请的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存在未被授权的可能,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双方可约定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视为撤回或被驳回可以进行救济、还存在授权的可能性,也可以暂时不急于解除合同,而是约定如何对视为撤回进行答辩或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请求,并对相关费用予以明确。关于许可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可以约定全部返回许可费,也可以约定部分返回,还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时期或被许可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后、专利申请才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的,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
被许可方应当全面掌握和及时关注许可专利的法律状态。一般来说,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方应当在第八条中承诺将已收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法院发出的体现许可专利法律状态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文书(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信息及时告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也可以直接通过向专利管理部门查阅专利登记簿等方式,了解许可专利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转让、许可、质押、保全、复审、无效宣告等各种情况。若许可专利为专利申请,受让方可以通过专利管理部门已发出的通知书,判断其可能的授权前景。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许可方应当关注该许可专利是否已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报告关于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具体意见。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在于免除双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双方需要对何为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之后合同的后续安排及责任损失分担方式、合同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包括通知时限、通知的形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等)、通知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减少损失、何时终止合同等作出明确约定。
送达
考虑到专利许可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可能较为复杂和专业,建议双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进行对接,以保证专利许可顺利完成。此外,约定送达条款也可以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避免双方对通知、资料的送达产生争议。
违约与损害赔偿
许可方在履行许可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许可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提供或未及时完整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或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等。被许可方在履行许可合同时,也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被许可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许可费、违反合同项下的许可方式或范围使用许可专利以及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许可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等。
针对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可规定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双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的发生可能并非其有意为之。以被许可方未支付许可费为例,如果被许可方因此而需要停止生产或销售许可产品,对其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双方可以在许可合同约定一个违约通知期,要求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向违约方进行通知,并允许违约方进行补救,只有违约方在通知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补救行为的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等权利。
除了约定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各方纳税义务等事项的条款,通常称“税费”条款。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税,应当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予以规定。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约定的纳税事项,都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然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却通常可以看到税费条款。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1)当事人为了避免双方在税费事项上所可能产生的误解,要重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2)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是未明确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纳税人以外的人负担税款,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税费条款进行税款经济负担的约定。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适用法律方面,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涉及涉外因素,则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或许可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一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调整的是涉外知识产权关系,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许可适用的法律,常见的有合同履行地法律、合同签署地法律、某个中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双方所在地法律等。
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调解、诉讼和仲裁。双方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灵活性、权利救济等多方面因素。
从效率方面考虑,双方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
从权利救济方面考虑,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没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比而言,由于诉讼是两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此外,无论是采取仲裁还是采取诉讼的解决方式,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或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均可以先行调解。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许可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变更、修改、终止合同情形下所需满足的条件,为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依据在先许可合同的终止日期等信息,专门设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日期。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则双方可在第十七条中另行约定。
为督促被许可方积极实施许可专利,实践中(尤其是在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可能会要求,若一定期限内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许可专利的,许可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若确实存在上述需要,双方亦可在第十七条中进行约定。
其他
前十七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