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人民银行天台支行评级降至B级及以下; 3.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帐户; 6.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附件1
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 号 :
甲方:
乙 方 : 银 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天台县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 年 第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台县行政事业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 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 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 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 议。
年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 入 期 定期存款 x 元,按人民银行同期限基 准利率上浮 % ,到期计付利息。未到期存款在到期后按中 标上浮率办理存款事宜。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对乙方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定期存款;
(二)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确保甲方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五)接受甲方对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 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二)乙方对通过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 终止。若提前终止,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 并处以已计利息的一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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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
(三)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定 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人民银行天台支行评级降至B级及以下; 3.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帐户; 6.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
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甲 方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 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 率计付利息。
六、特殊事项
七、协议期限
x协议期限自 月 由蛭 月 日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
解决的,提交天台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