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編號K0000XX
注意:
依內政部公告,消費者(即甲方)有七天以上之契約審閱權。甲方於契約簽立前可要求本契約影本攜回審閱。
甲方簽立本契約時係:
本人業已行使契約審閱權利,且無妨礙本人行使契約審閱權利之行為,本人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並願意遵守。
(簽名欄)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
物件編號K0000XX
立契約書人 -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業 者: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設計案名稱:
第二條 設計案地點:
第三條 設計面積及範圍:
約 平方公尺(約 坪)。(以實際設計面積為準)
□預售屋:依甲方提供之建築物平面圖(自牆內緣量測)。
□成屋:依實測面積(自牆內緣量測)。
第四條 乙方服務事項
乙方應於現場調查測量後,與甲方溝通,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提出具體、可行且合法之設計。
第五條 服務期限
乙方應於服務期間提供下列服務事項:裝修需求及設計提案、平面配置圖、天花板圖、水電線路圖、施工立面圖、細部大樣圖及工程預算表等,並依各階段分述如下:
工作階段 | 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 完成日期 |
第一階段 | ||
第二階段 | ||
第三階段 | ||
第四階段 | ||
結 案 | 簽署室內裝修履約管理結案單 |
第六條 服務費用
設計費總計為 元(以下價款皆為新台幣):
款項 | 應付款金額 | 應付款日期 |
第一期款 | ||
第二期款 | ||
第三期款 | ||
尾 款 (不得少於總價10%) |
第七條 服務費用履約管理
一、 甲乙雙方同意將本服務費用(不含物之瑕疵及遲延、違約金之權利)委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建經)依室內裝修履約管理申請書辦理履約管理事宜。
二、 甲方應於期滿以前依約定以國內新台幣匯款之方式支付至安信建經履約管理專戶。
第八條 設計變更
一、於第一階段確認甲方需求及設計提案後, 甲方要求有變更原定需求或設計提案, 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並須以書面通知予安信建經執行履約管理事宜。
二、其他因配合法令變更或經乙方同意而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務費。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費由雙方共同負擔,並將變更後之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填具變更同意書並通知安信建經執行履約管理事宜。
第九條 著作權之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 本契約設計圖說之著作財產屬於乙方。甲方欲使用本設計圖說於本契約以外之工程地點或其他用途時, 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 雙方遲延之罰則
一、 因可歸責於乙方而無法依第五條期日提供服務者,甲方得定10日以上之期限以書面催告乙方提供服務,並按日計算甲方設計服務費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數額以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為限),如屆期乙方仍不提供,則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因此終止契約者,除甲方有利用乙方已提出之服務,應按乙方已完成之服務階段支付服務費用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返還已付服務 費。
二、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給付乙方之各期設計服務費,乙方得定10日以上之期限以書面催告甲方給付服務費,如屆期甲方仍不給付,則乙方得以書面通知停止各期之服務或終止契約。因此終止契約者,應按乙方已完成之服務階段支付服務費用。因甲方之通知終止契約者, 亦同。
如甲方遲延給付者, 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給予乙方。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乙雙方契約終止之事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遲延第五條服務期間,收到甲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乙方仍無法完成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一)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給付乙方之設計服務費用,經乙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仍未給付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二)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各該階段進度落後達╴╴日(不得少於 30日)以上者。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設計委託終止後,以設計服務費用單價為計價基準,按下列方式結算之:
一、 因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甲方應結算乙方已完成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予乙方。
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領已完成各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通知送達
x契約雙方所為之書面通知時, 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以最後退件日推定已依本契約受通知。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x契約發生之任何爭議, 各當事人均應本諸最大誠意試行調解, 如無法合意解決時,甲乙雙方合意以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契約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正本貳份, 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必填)
乙 方:
負 責 人:
公司統編:
地 址:
電 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必填)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