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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20]医疗保险 026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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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2.3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1.1
❖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2.4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2/1.3
❖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3.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1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2.4
❖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6
👉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4.2 | 受益人 | 5.8 适用范围 | |||
1.1 保险责任 | 4.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 6.名词释义 | |||
1.2 责任免除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6.1 意外伤害 | |||
1.3 其他免责条款 | 4.5 | 诉讼时效 | 6.2 医疗费用限额 | |||
2.合同效力 | 5.其他事项 | 6.3 | 住院 | |||
2.1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4 | 毒品 | |
2.2 | 保险期间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 6.5 | 酒后驾驶 | |
2.3 | 犹豫期 | 制 | 6.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4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5.3 | 合同内容变更 | 6.7 | 无有效行驶证 | |
3.保险费 | 5.4 | 联系方式变更 | 6.8 现金价值 | |||
3.1 保险费 | 5.5 | 被保险人变动 | 6.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5.6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6.10 周岁 | |||
4.1 保险事故通知 | 5.7 | 争议处理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 等待期设置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 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1.1.2 社保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6.1 或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
的医疗费用限额 6.2 以内,就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社保补充保险金。
1.1.3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6.3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 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4;
2) 酒后驾驶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6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6.7 的机动车。
2 合同效力
1.3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1.2 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 见本条款第 6 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2.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3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8。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
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社保补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6.9 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x 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4 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5 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 3 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 6.10 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合同解除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5.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8 适用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6 名词释义
6.1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6.2 医疗费用限额 指保险期间内,符合投保时约定给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
6.3 住院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 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6.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无机动车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8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
6.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
6.10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