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客戶就投資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內/外基金、或其他經主管經關核准之商品或業務,委任本公司,透過演算法(Algorithm),提供機器人理財投資顧 問服務事項,並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客戶),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茲因客戶就投資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內/外基金、或其他經主管經關核准之商品或業務,委任本公司,透過演算法(Algorithm),提供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事項,並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 本公司依開戶時客戶所交付或於網路填寫之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表,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 本公司提供客戶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有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 本公司除於客戶申購前應交付客戶相關資料(例如: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本契約規定之機器人理財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內容,將依據前揭「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約定以機器人理財服務系統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及不定期提供客戶投資組合之投資比例調整或轉換建議。本公司並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建議或報告。
第二條 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 本契約之總費用:雙方另約定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或於申購時揭露於網頁上,請詳閱。
(二) 本公司主張由客戶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傳輸設備費、其他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或 增加費用:
1、顧 問 費:雙方另約定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或於申購時揭露於網頁上,請詳閱。
2、資訊設定費:0。
3、資訊傳輸費:0。
4、傳輸設備費:0。
5、其它:雙方另約定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或於申購時揭露於網頁上,請詳閱。
(三) 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客戶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客戶應於本公司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本公司。
(四) 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x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客戶另有指示外,本公司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客戶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二) 不得另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客戶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及相關資料所記載之內容,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與本公司簽訂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提供自動化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
(二)客戶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客戶自行負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客戶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負責其投資直接或間接損失。
(三)客戶未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本公司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x)xxxxxxxxxxxxxx,xxx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 理,
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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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六)顧問之境內/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客戶首次以電子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之日起生效,至本契約依第七條約定終止之日止。
如於客戶簽訂本契約後,尚未以電子或雙方約定方式同意「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前,本公司已更新本契約內容者,依更新之契約內容為準。
第六條 x契約內容異動或因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惟如因法令更新且規範雙方應遵循最新法令,雙方於修約前應遵守最新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或失效: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或失效之:
1、 雙方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自新約生效日起本契約自動終止。
2、 雙方已依電子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之「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終止時,本契約無法單獨發生效力。
3、 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4、 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本契約終止。
(二)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客戶得自簽訂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寄送終止通知予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四)終止效果: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雙方依新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客戶已依電子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之「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第八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客戶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客戶及本公司同意本契約簽署亦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一條 經客戶簽署本契約及客戶以電子或雙方約定方式同意「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客戶確已明瞭並詳閱上述內容,如需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人解說,均已洽投資顧問或客服人員,特此聲明。
客戶(委託人) 姓 名: 身分證字號:地 址: | 立契約書人(客戶)於鉅亨投顧留存印鑑 1.未滿20 足歲之受益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印鑑。 2.印鑑務必清晰可辨,請勿劃「X」或塗改。若有塗改,恕不受理,請重新填寫。 |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地 址: | |
本公司(受任人) 鉅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董事長 x拾忠 統一編號:27527463 地址 :xxxxxxxxx 00 x 0 x A-2 室 |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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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客戶),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茲因客戶就投資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內/外基金、或其他經主管經關核准之商品或業務,委任本公司,透過演算法(Algorithm),提供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事項,並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 本公司依開戶時客戶所交付或於網路填寫之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表,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 本公司提供客戶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有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 本公司除於客戶申購前應交付客戶相關資料(例如: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本契約規定之機器人理財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內容,將依據前揭「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約定以機器人理財服務系統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及不定期提供客戶投資組合之投資比例調整或轉換建議。本公司並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建議或報告。
第二條 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 本契約之總費用:雙方另約定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或於申購時揭露於網頁上,請詳閱。
(二) 本公司主張由客戶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傳輸設備費、其他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 或增加費用:
1、顧 問 費:雙方另約定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或於申購時揭露於網頁上,請詳閱。
2、資訊設定費:0。
3、資訊傳輸費:0。
4、傳輸設備費:0。
5、其它:雙方另約定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或於申購時揭露於網頁上,請詳閱。
(三) 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客戶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客戶應於本公司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本公司。
(四) 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x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客戶另有指示外,本公司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客戶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二) 不得另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客戶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及相關資料所記載之內容,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與本公司簽訂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提供自動化機器人理財投資顧問服務。
(二)客戶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客戶自行負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客戶並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本公司負責其投資直接或間接損失。
(三)客戶未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本公司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x)xxxxxxxxxxxxxx,xxx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
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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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六)顧問之境內/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客戶首次以電子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之日起生效,至本契約依第七條約定終止之日止。
如於客戶簽訂本契約後,尚未以電子或雙方約定方式同意「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前,本公司已更新本契約內容者,依更新之契約內容為準。
第六條 x契約內容異動或因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惟如因法令更新且規範雙方應遵循最新法令,雙方於修約前應遵守最新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或失效: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或失效之:
1、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自新約生效日起本契約自動終止。
2、 雙方已依電子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之「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終止時,本契約無法單獨發生效力。
3、 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4、 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本契約終止。
(二)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客戶得自簽訂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寄送終止通知予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四)終止效果: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雙方依新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客戶已依電子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同意之「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第八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客戶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客戶及本公司同意本契約簽署亦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一條 經客戶簽署本契約及客戶以電子或雙方約定方式同意「機器人理財服務條款」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客戶確已明瞭並詳閱上述內容,如需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人解說,均已洽投資顧問或客服人員,特此聲明。
客戶(委託人) 姓 名: 身分證字號:地 址: | 立契約書人(客戶)於鉅亨投顧留存印鑑 1.未滿20 足歲之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印鑑。 2.印鑑務必清晰可辨,請勿劃「X」或塗改。若有塗改,恕不受理,請重新填寫。 |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地 址: | |
本公司(受任人)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董事長 xxx 統一編號:27527463 地址 :xxxxxxxxx 00 x 0 x A-2 室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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