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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保障。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个人的保障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个人的配偶、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
在被保险个人身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偿付、破产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
第四条 被保险公司的保障
(一)被保险公司的补偿责任
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公司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应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保险人在其应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公司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证券交易上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个人作为外部董事的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作为外部董事的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执行其在外部实体的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扣除外部实体及其持有的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后,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补偿时,
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赔偿。
第六条 法律费用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与本条款责任免除列明的任何事由相关的第三方索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法律费用。但是,发生与本条款第八条第(一)、(六)、(七)款所述的行为引起的第三方索赔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然赔偿法律费用,但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经第三方索赔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最终协商被保险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被保险人承认其确实存在这些行为,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法律费用,对于此前保险人已经支付或预付的相关法律费用,被保险人有义务退还给保险人。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以在收到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帐单后 30 日内向被保险人预付法律费用。如果保险人预付的法律费用事后被认定为不应由保险人承担,则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还。如果涉及多个被保险人,退还金额以其各自利益为准。保险人在预付法律费用前有权自行决定被保险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第七条 延长索赔通知期
x保险合同因除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被保险人可免费获得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 60 天的延长的索赔通知期,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索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不诚实行为、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以及对污染物的检测、监控和
清理(包括但不限于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获得或享有不合法利益;
(七)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以及被保险个人非法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
(八)被保险人在追溯日之前发生或开始发生的任何行为;
(九)被保险个人以受托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被保险公司的退休金、年金、分红、职
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义务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对政府、政治团体或军方官员、代理人、代表、员工及前述各方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团体,和对被保险公司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代表、主要股东、所有人、员工及前述各方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团体支付金钱、实物、赠礼、贿赂、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被保险人未能如约提供产品、
服务;
(十二)被保险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以及对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侵犯;
(十三)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但是,下列各项作为本条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况仍在保障范围内:
1.在被保险人未积极协助、参与或请求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公司代表的股东提出的
作为派生诉讼的索赔;
2.雇佣索赔;
3.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索赔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个人为分摊或补偿损失提出的索赔;
4.在被保险人未积极协助、参与或请求的情况下,已停止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任
何职务的个人提出的索赔;
(八)任何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不论是否派生诉讼;
(九)任何人身伤亡、疾病、精神损害,有形财物的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但与雇佣索赔相关的声称的遭受精神损害等不在此限;
(十)可以在被保险人过往的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合同或提供类似保障的保险合同下请求赔偿的任何索赔;或属于被保险人过往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在过往保险合同下已提出索赔,但因索赔金额超出该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一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一索赔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果法院的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经第三方索赔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协商认定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对于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与证券、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谨慎行事,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获悉第三方提出的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索赔,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且在合理情况下不得晚于被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长、常务董事、财务总监、秘书长、风险管理经理、公司内部法务顾问或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内担任前述同等职位者获悉该索赔后第 60 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受理被保险人在下列时间前通知保险人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60 日;
2.如果延长索赔通知期适用,延长索赔通知期届满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通知是以邮寄方式递送给保险人,则保险人将以邮件送达保险人之日为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之日,以邮寄凭证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上述约定通知了保险人,则因该索赔所主张的事实或情形引起的关联索赔、后续索赔,保险人都将视其为在保险期间内已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在保险期间内获悉任何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形,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报告了该情形的详细经过、情况、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情况,且保险人对此予以了书面确认,则对于之后因该情形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保险人都将视其为在保险期间内已通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无关方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除非:
(一)根据有关法律,被保险人必须依法透露;
(二)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被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后的保障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公司并购其他公司或设立子公司
(一)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通过购买证券或表决权收购其他公司,使其成为被保险公司的子公司;
2.兼并其他公司,使其法人实体不复存在;
3.设立一家新的子公司,
则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及其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开始承担与其相关的保险责任,但仅限于以其在被并购或被设立之后发生的错误行为为由提出的索赔。
(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在被并购或被设立当时的资产占被保险公司与该公司资
产之和的 25%或以上;
2.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或其管辖的地区内成立、经营业务、上
市或发行有价证券,
则被保险公司应自并购或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文件。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或未按时缴纳加收的保险费,则自收购或设立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重组合并或收购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公司被其他人兼并或与其他人重组合并,且法人实体不复存在;
2.其他人购买被保险公司 50%以上(不包括 50%)的股份或代表 50%以上(不包括 50%)
表决权的股份,尽管法人实体存续。
则本保险合同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但是对于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被兼并、重组合并或收购之前发生的错误行为为由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仍然根据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公司应当在被兼并、重组合并或收购后 30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文件,保险人将按日比例计算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或支付了不应赔偿的款项,则被保险人有义务退还给保险人。
第三十条 被保险公司的子公司被出售、停业或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出售某个子公司;
2.某个子公司停业;
3.以任何其他方式使某个子公司不再符合“子公司”的定义,
则本保险合同对于该子公司及与其相关的被保险个人的保障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但是对于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在该子公司被出售、停业或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之前发生的错误行为为由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仍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前述子公司及与其相关的被保险个人的保障的终止,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拥有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公司的股东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2.被其他当前的或新增的大股东所取代;
3.有新的大股东产生,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列明,
则被保险公司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的文件。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或未按时缴纳加收的保险费,则自被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首次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发行证券、在任何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或交易,则被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上述行为作出后的 30 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个人未能遵守本通知义务,则对于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错误行为为由提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第三者索赔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一索赔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每次第三者索赔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一索赔赔偿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一索赔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一个索赔同时涉及本保险承保和不承保的事项,或同时针对被保险人
和非被保险人,保险人将充分考虑下列情况,区分承保范围内和非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一)根据相关当事人在法律、财务方面的相对风险程度;
(二)如果索赔得以和解,根据当事人从和解中获得的相对利益程度。
对于非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是否互相或与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在没有前述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应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x保险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承保的地域范围”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内发生的错误行为导致的索赔,并仅以保险单“司法管辖权”列明的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判决为赔偿依据。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声明为基础签发本保险合同,投保申请书及其
中的声明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申请书视为由每一被保险个人分别提供且互不关联,即,某一被保险个人的声明并不代表另一被保险个人也作出此声明,某一被保险个人所知悉的信息和有关的事实并不代表另一被保险个人也知悉或有关。仅有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管、首席运营官、首席法律总监或担任同等职位的人士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将被视为被保险公司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
但是,对于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任何被保险个人的声明、所知悉的信息或与其相关的事实,均视为被保险公司所作的声明、所知悉的信息或与其相关的事实。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款责任免除确定承保范围时,与一个被保险个人有关的事实或一个被保险个人所知悉的信息不应被认为是与其他任何被保险个人有关的事实或其他任何被保险个人所知悉的信息。仅有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管、首席运营官、首席法律总监或担任同等职位的人士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将被视为被保险公司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
第四十六条 x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法
规来解释。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
(1)如果条款的某一部分可解释为有效且可执行的,则该条款的有效范围以该部分为
准。
(2)其他任何不可解释为有效且可执行的部分应从本保险合同中剥离,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无力偿付、破产、解散、被接管并不解除本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一条 如果司法判决、和解协议的损失金额以不同于保险合同的货币表示,则保险人依照司法判决当日或和解达成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保险合同的货币后予以支付,或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
释义
B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上列明的期间,或者从保险单上列明的起始日到本保险合同被提
前解除之日的期间。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
经理、董事会秘书职位的自然人;对于雇佣索赔而言,还指被保险公司的雇员。
【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指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所指之职位及职务,不包括在非被保险公司所担任的任何职位或职务。但如果某项职务由被保险公司授权或派任,且载于或批注于保险合同中,则不在此限。
【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上列明承保的公司。
C
【惩罚性赔偿】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错误行为】指被保险个人事实的或被指称的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xx、误导
性xx、过失、疏忽、违反义务或职责的行为或不作为。
D
【大股东】指持有或控制被保险公司 20%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方】指提出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索赔的主体,包括:
1.针对被保险个人执行职务错误行为的索赔:被保险公司的股东、业务合作伙伴、债权人、供应商、客户、专业顾问或咨询人员、破产受托人。根据本条款第九条第(七)款,还包括被保险公司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行使职权的董事、监事。
2.针对雇佣索赔:被保险公司的员工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以及代表员工或根据集体
谈判协议提出索赔的工会、。
F
【法律费用】指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为和解、辩护、上诉所发生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专家鉴定费、为诉讼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等,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的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一切报酬)、管理费用、与处理索赔无关的差旅费用和其他行政费用。
G
【雇员】指与被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被保险公司工作的人,包括全职员工、兼职
员工、季节性员工、临时工。
【雇佣索赔】指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或其代表基于其所遭遇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下列行为而向任何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不当终止雇佣,与不当终止雇佣有关的自然正义的拒绝,解雇或终止雇佣,对口头或书面雇佣合同或准雇佣合同的违反,与雇佣相关的不实xx,对雇佣歧视法律(包括工作场所及性骚扰)的违反,不当未雇佣或未升迁,不当处罚,不当剥夺事业机会,未给予终身职位,有疏忽的考核,对隐私权的侵犯,与雇佣有关的诽谤,或与雇佣有关的不当施加情绪压力。
【故意行为】指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伤害或损害,或明知道其行为违法,仍希望
或放任该行为发生的行为。
J
【间接损失】指遭受直接的财务损失后进一步引发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的减少、价值的降低、支出的增加、无力偿付等。
M
【每一索赔】指以被保险人的同一个错误行为或可以归因于相同原因的一系列持续、重
复或相关的错误行为为由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P
【派生诉讼】指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个人的错误行为而遭到损害时,股东代表被保险公司对实施侵害的被保险个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S
【索赔】指:1.要求金钱损害赔偿、非金钱损害补偿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书面请求;2.以起诉状、法院传票或类似文书的送达开始的民事诉讼;3.以起诉状的送达开始的刑事诉讼; 4.以正式的行政通知、命令或类似文书开始的官方调查或监管程序。但是,对于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索赔”的定义不包括前述第 4 点。
【损失】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为下列方式之一:1、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索赔者经和解共同达成的协议金额。2、法院判决的金额。3、仲裁机构裁决的金额。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W
【外部董事】指在被保险公司知晓、同意、安排或要求的情况下,在外部实体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这些职务的被保险个人。
【外部实体】指保险单上定义或列名的、被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机构。如未予以定义或列名,则仅指被保险公司以外的非营利性机构。
【污染】指固体、液体、气体、热态的刺激性物质或能制造污染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烟、蒸气、煤烟、浓烟、酸、碱、化学制品、医疗废物等污染物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导致周围土地、建筑物、空气或水域(包括地下水)环境遭受污染的状态。
【污染物】指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
Z
【证券交易】指买卖、要约买卖或持有被保险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错误行为】指被保险公司事实的或被指称的在证券交易上违反证券相关法律
法规的错误xx、误导性xx、过失、或疏忽。
【子公司】指在发生错误行为之时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曾经拥有或控制 50%
以上(不包括 50%)已发行的股份或现行有效的表决权的公司。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