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SZC-320000-ZWLX-C2024-0004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SZC-320000-ZWLX-C2024-0004
项目名称: 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
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4-9-18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
2、项目编号:JSZC-320000-ZWLX-C2024-0004(江科大校内编号:GC-2024011)
3、采购预算:140万元,磋商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4、采购需求:详细内容及要求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6、本项目供应商邀请方式:发布公告
7、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1 名
8、合同履行期限:11-13天,最终试验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
(6)“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没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自己企业的信用信息,下载并装订至响应文件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苏财购【2021】34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只接受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本条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2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远洋一期商务楼29栋20层)。
方式:现场获取或邮箱报名(xxxx00000000@xx.xxx)。
获取磋商文件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报名: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人报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磋商文件领取登记表(详见附件)。
注:(1)邮箱报名的投标单位在收到磋商文件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名资料原件快递至代理公司(公司名称: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00xx00x;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代理公司在收到资料确认无误后,报名即为成功。(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获取成功并不代表供应商响应文件通过资格性审查。
售价:人民币500元整,售后不退。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
①时间:2024年9月18日14:00至14: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②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江苏科技大学第一会议室(梦溪校区A6楼二楼)
五、开启
时间:2024年9月18日北京时间14:30
地点:江苏科技大学第一会议室(梦溪校区A6楼二楼)
六、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在投标截止前,请关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和“江苏科技大学官网”网站有无变更公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电子投标文件U盘(加盖公章的PDF格式,在U盘上贴上公司名称)1份。
2、报名的投标人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应在本项目开标日前两天12:00前通过邮件或者书面告知代理机构,未告知的,开标当天故意迟到或无故不参加的,将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失信行为登记。
x、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江苏科技大学
联系人:苏老师 电话:00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0x
0、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00xx00x
联系方式:136552878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
2.定义
磋商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磋商组织方”系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即: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江苏科技大学。
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系指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提供的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的服务。服务亦包括磋商文件中特别描述的其它形式的服务。
3.本次采购方式
3.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
3.2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2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组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政策功能
5.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1.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5.1.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5.1.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本项目专门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1.4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1.5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5.1.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2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
信息安全产品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5.3支持绿色发展
5.3.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5.3.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需求标准。
5.3.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装修、修缮等项目,鼓励参考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规定的需求标准。
5.3.4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5.4 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采购项目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如遇到资金困难,凭政府采购合同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授信申请,相关事宜请查阅“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站。
5.5支持创新发展
5.5.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重点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的自主创新产品。
5.6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5.6.1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5.7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苏财购〔2019〕38 号)的要求,各供应商如提供的供应商注册地(应属于注册地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达到 30%(含服务外包用工)的证明材料则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扶贫企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8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要求,参与采购活动且中标、成交的企业,可以用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
5.9本次磋商及由本次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5.10供应商一旦获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组成
6.1 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合同
(4)采购需求
(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获取本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本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6.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标的所在地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按磋商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磋商组织方。
7.2 磋商组织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xxx、江苏科技大学”网站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磋商组织方将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完成报名的供应商,已完成报名的供应商请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不足5日的,磋商组织方将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标的所在地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磋商响应文件
8、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了解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完全了解提供服务(货物)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商务条件后,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8.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装订成册。凡修改处(书写应清楚工整)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8.3 磋商响应文件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8.4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一式叁份和电子响应文件壹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副本、电子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在文件左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副本和电子响应文件不符,以正本为准。
9、磋商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等均应使用中文。
9.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0、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0.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1、12条要求填写的磋商承诺函、磋商报价及报价明细表。
(2)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服务的合格性,且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3)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而且一旦其磋商响应被接受,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
(4)第15条规定的交纳磋商保证金。
(5)按照磋商文件的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所编写的技术资料、调查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方案以及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
11、磋商承诺函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承诺函”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12.响应报价
12.1供应商对本项目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报价包括本次招标要求提供服务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及所有相关费用。
1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报价表标明货物或服务的明细报价及项目总报价。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均将不予接受。供应商必须对全部服务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2.3成交价即为合同签约价。
12.4 最低磋商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2.5 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13、技术规格要求及服务要求的响应
13.1 供应商必须依据磋商文件中磋商项目要求,逐条说明提供的项目的适用性。
13.2 供应商必须提交其所提供的服务是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数据、图纸和电子文档,并须提供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项目正常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3.3 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14、供应商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
14.1按照合格供应商的规定,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中标后有能力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及财务等各方面的能力;
14.3 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否则其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
15、磋商保证金
15.1本项目不收磋商保证金。
16、磋商响应有效期
16.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磋商组织方规定的磋商之日起45天内有效。供应商一旦领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磋商有效期的约定。
16.2在特殊情况下,磋商组织方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可以拒绝磋商组织方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装物上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7.2未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组织方应当拒收。
17.3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并填写签到簿。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磋商组织方拒绝接收其磋商响应文件。
18、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18.1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期间内将磋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邀请指定的磋商地点。
18.2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组织方拒绝接收。
18.3磋商组织方可以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已完成报名的供应商,已完成报名的供应商请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并在“xxx、江苏科技大学”网站上发布公告。
19、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送达磋商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项目须知条款第17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补充”、“修改”和“撤回”字样。
19.3 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19.4 在响应截止时间至磋商组织方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与评定
20、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文件确认
20.1磋商组织方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活动。
20.2 按照本项目须知条款第19条规定,同意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0.3磋商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宣读磋商顺序号及供应商名称。
20.4 磋商小组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
20.5 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
21、磋商过程的保密
21.1 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1.2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2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磋商小组磋商注意事项
22.1磋商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22.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2.3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2.4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违反磋商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4)在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的;
(5)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磋商资料;
(6)其他不遵守磋商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2.5磋商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磋商组织方将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磋商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磋商组织方将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和开标、磋商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磋商意见无效。采购人、磋商组织方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2.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磋商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磋商工作,与采购人、磋商组织方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磋商组织方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磋商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具有法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4.1 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序号 |
审查要素 |
审查内容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利润表、损益表,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资格承诺函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见资格承诺函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资格承诺函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见资格承诺函 |
6 |
信用查询 |
响应供应商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中国”和“江苏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自己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打印盖公章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
7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评审专家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序号 |
审查要素 |
审查内容 |
1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性 |
磋商响应文件签署、xx(含磋商承诺函、首轮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
磋商报价 |
||
供应商为授权代表缴纳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
||
无效磋商情形的判定和处理 |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
||
2 |
磋商响应文件完整性 |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完整性、齐全性 |
3 |
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 |
审查磋商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主要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24.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无效磋商响应的情形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签字;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6)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金额的;
(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经评委会认定采购要求负偏离程度过大影响采购人实际使用的;
(9)付款方式有负偏离的;
(10)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报价的;
(11)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评委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
(1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供应商存在串通磋商情形的;
(15)服务履行期限有负偏离的;
(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须经磋商小组半数以上同意)。
26. 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2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27.1如出现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或者在评审期间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串通磋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9. 磋商程序
29.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9.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9.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30 评审方法和标准
30.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0.2评审标准评委会在评审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评标项目 |
评分要求 |
||
1 |
报价评分 |
报价 评价 (30分)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应答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应答报价)×30分 |
2 |
技术评分 |
技术 能力评价 (30分) |
供应商所投技术指标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共有10个技术指标要求(带★),全部满足得30分,每项技术指标满足为3分,不满足的得0分。 注:方案中要对所有技术指标参数有响应或加盖公章承诺满足指标要求;否则将视为不响应参数要求,作无效投处理。 |
3 |
方案与组织评价(20分) |
1. 对供应商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评审: (1)项目方案具有先进的科学性、试验方案具有可行性、方案合理详实,各项技术指标验证均有详细的具体实施方案,得12分; (2)项目方案科学性较强、试验方案可行性较强、方案合理性较强,各项技术指标验证均有较强的实施方案,得8分; (3)项目方案科学性一般、试验方案可行性一般、方案合理性一般,各项技术指标验证具有简略的实施方案,得4分; 2. 对项目团队组成、从业经历以及相关从业资格证书进行评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船员适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经验丰富、整体配备人员岗位证书齐全,得6分; (2)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类似项目经验较丰富、整体配备人员岗位证书基本满足船员配置,得3分; (3)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类似项目经验少、整体配备人员岗位证书缺失严重或未提供配备人员岗位证书,得1分。 3. 对应急和保障方案评审: (1)实施方案中有详实的应急及保障预案,得2分; (2)实施方案中有无应急及保障预案,得0分。 |
|
4 |
商务评分 |
成功案例 (10分) |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从事过相关海上施工作业项目的成功案例: (1)合同数量为3份及以上,得10分; (2)合同数量为2份,得6分; (3)合同数量为1份,得3分; (4)未提供合同不得分。 注:须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
5 |
资质及信誉等评价(8分) |
|
|
6 |
优惠条件(2分) |
有实质性优惠条件2分,无优惠条件不得分。 |
30.3 各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为30.2各项评分因素分数之和,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允许修改磋商结果的情形
31.1磋商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磋商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磋商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磋商结果,并在磋商报告中记载;磋商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磋商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2.成交结果与公告
32.1确定成交单位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文件第30.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2结果公告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和“江苏科技大学官网”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33.成交通知书
33.1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放弃采购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成交服务费的支付。
33.2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未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解释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33.3 对成交公示的质疑和回复适用本磋商文件第41条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3.4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5 在中标人按照第38条的规定向磋商组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磋商组织方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供应商,并按照第15条规定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六、授予合同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定结果向采购人推荐出成交供应商。
34.2 采购人根据评委会的推荐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35.磋商组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响应的权利
3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磋商组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6.采购人授予合同时不得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更改
36.1 采购人、磋商组织方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2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7.签订合同
37.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来与买方签订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采购人与中标人的有关补充协议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磋商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磋商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7.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8.履约保证金
38.1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人支付中标金额9%的履约保证金,并到达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江苏科技大学
收款帐号:381006717010149000338
开户银行:交行镇江江科大支行
转账事由:GC-2024011履约保证金
38.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五个工作日内等额无息退还。
38.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
39.解释权
39.1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七、询问、质疑、投诉
40.询问
40.1 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提出询问,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质疑
41.1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计算。
41.2供应商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质疑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如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磋商组织方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41.3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除向磋商组织方递交质疑文件外,还应当向采购人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人负责处理和答复涉及采购需求的质疑内容。
41.4质疑流程及注意事项见“xxx”网站。
41.5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2.投诉
42.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八、诚实信用
43.诚实信用
43.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3.2 供应商不得以向磋商组织方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站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43.3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43.4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3.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磋商后采购人即对参加本项目的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评审结束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为网页截图。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九、其他
44.磋商代理服务费与评审服务费
44.1 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下浮90%后计算,单个项目服务费收费最高为30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即江苏科技大学。
1.2 “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即成交供应商。
1.3 “代理单位”系指本次分散采购代理机构江苏星宇仪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 “货物"系指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成套技术资料及手册。
1.5 "服务"系指按合同规定乙方必须承担的供货安装、设备调试、系统集成、技术指导、培训等以及其他类似的承诺义务。服务亦包括磋商文件中特别描述的其它形式的服务。
1.6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7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2、技术性能
2.1 乙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技术规格、规范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规范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或相应技术规范更新的,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不积极与第三方交涉,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中标方合同金额的50%;试验完成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尾款,中标单位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海上试验方案调整或优化,使得试验周期延长,所增加的试验费用单独支付。
5、附随服务
5.1 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6、供货及货物质量保证
6.1 乙方负责提供本采购范围内所使用的所有货物、装置的原产地证明、质保文件和相应的等级标准证明并承诺向甲方提供有关制造商的质保证明。
6.2 货物、材料运抵现场后,在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监理、质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后由甲方负责保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将有关货物和材料送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对货物、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产地等进行检查和清点,各主要子系统应属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地产品。如检验中发现短缺、损坏或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因此影响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3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合法渠道进货的正宗、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6.4根据市级以上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6.5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甲方对货物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6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服务要求
7.1项目负责人: 。在项目供货、施工、验收等阶段,全权负责本项目的一切协调、管理工作。每一项目实施,乙方必须有指定负责人现场管理。
7.2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帮助甲方及时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依据甲方根据运行环境和要求调整性能参数及故障解决,定期上门检查整套系统的运行情况,并能根据甲方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7.3 其它本项目磋商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及响应文件关于服务的承诺。
8、索 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产品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降低产品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软件模块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通知见证方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工期交付甲方验收。
9.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周期,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完成(或提供服务)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周期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3.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0、误期赔偿
10.1 除合同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同时有权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拒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拒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1.3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事故发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免税部分除外),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免税部分除外)。
13、履约保证金
13.1本项目收取中标金额9%的履约保证金。
14、纠纷解决办法
14.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则通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4.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货物交付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5.2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未能响应上述服务要求,将每次从合同价款中扣除5000元,出现此类情况达到3次的,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且有权拒绝付款。
15.3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7、转让和分包
17.1本合同不得转让。
17.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8、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18.3本合同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18.4如需修改(指非主要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且修改及补充内容不得对本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提交一份备案。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合 同
江苏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磋商承诺函;
(3)磋商(报价)一览表;
(4)报价明细表;
(5)服务承诺;
(6)成交通知书;
(7)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标的物
本合同所提供的标的物详见“报价表” (本项目乙方必须完全实现磋商文件中的磋商需求,如有不足或缺陷,由乙方自行负责弥补,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总金额(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 , ¥ 元(项目增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同时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分项价格在乙方提交的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中标方合同金额的50%;试验完成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尾款,中标单位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海上试验方案调整或优化,使得试验周期延长,所增加的试验费用单独支付。
6、合同纠纷处理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则通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7、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
地 址: 联系电话:
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地 址: 联系电话:
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现需开展浮式防波堤海上布放试验,试验地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六横岛小湖村南侧海域附近。中标单位应在2024年9月28日前具备实施条件,最终试验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试验目的
测试浮式防波堤基本功能和拆装能力,包括:浮式防波堤定位、连接器拆装、锚泊系统布放、消波性能测试装备布放和回收等工作,验证浮式防波堤消波性能。
三、海上试验工作要求(下列要求请逐条承诺,并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若未提供承诺函或提供的承诺函内容不全、有误,将作无效投处理。)
(1)中标单位根据甲方海试要求,在海试期间自行配置并保障试验完成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人员,并服从甲方人员指挥与安排。
(2)海上试验期间船只的油、水、电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聘用、保险等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甲方必要海试人员试验期间的食宿与交通。
(3)中标单位须要提供施工方案,并承诺解决试验保障及海事许可等事宜,确保试验顺利实施。
(4)实施方案中工作船舶数量为两艘。
(5)若因海上试验方案调整或优化,使得试验周期延长,所增加的试验费用可根据工作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四、海上试验技术指标
1. 安装精度技术指标
根据试验大纲要求,在指定海域内完成拆装、布放以及性能测试,符合安装精度和波浪测试需求,达到试验目的。具体指标如下:
★(1)海上试验海况作业指标
工程作业船舶及人员须在3级海况(波高0.5~1.25m)具备作业能力。
★(2)两模块浮式防波堤主体结构安装技术指标
两模块浮式防波堤结构安装过程中水平相对位移须控制在0.5m以内,垂向相对位移须控制在0.2m以内。
★(3)连接器安装技术指标
连接器完成快速安装和拆分,实现其设计功能,安装时间不大3小时。
★(4)锚安装技术指标
锚点位置应按照附录B安装,水平方向定位误差控制在2m以内。
2. 海上试验现场操作技术要求
中标单位在目标海域根据试验大纲要求,开展为期6~7天的多轮次两模块浮式防波堤主体结构定位、连接器(包含安装与拆分)以及锚泊系统的布放过程(含锚和系泊系统的布放) ,甲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1)连接器安装与拆分关键技术方案验证
开展连接器的海上安装和拆分过程测试,成功拆装测试次数不少于5次,连接器说明见附录A。
★(2)锚泊系统布放关键技术方案验证
开展锚泊系统海上布放测试,锚泊系统成功布设次数不少于5次,系泊布置图见附录B,最终锚点位置和方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浮式防波堤水面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的连接关键技术方案验证
开展水面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的连接测试,系泊系统成功连接次数不少于5次,总布置图见附录C。
★(4)在指定点完成波浪测量装备布放及后续回收工作,监测点具体位置由甲方提供。
★(5)试验结束前须完成浮式防波堤永久布设(含连接器保护链安装),永久布设方案由甲方提供。
★(6)浮式防波堤海上试验共计11~13天(含拆装及海上消波性能测试)。
表1 海上试验主要内容与整体安排
序号 |
工作内容 |
天 数 |
1 |
完成浮式防波堤6个锚的定位与布设;完成主体结构和系泊系统的连接; 布放一套波浪测量系统。 |
约6~7天 |
2 |
解开锚链5-6与主体结构系泊系统的连接(锚不动),演练连接器的拆装。 |
|
3 |
演练连接器的不同拆装作业方案。 |
|
4 |
演练系泊系统拆装,系泊缆1-2松缆,系泊缆3~6解开、收紧(连接器不拆分)直至安装到预设位置。 |
|
5 |
演练起锚(锚3-6)、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锚链3-6)的拆卸、防波堤系统定位、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连接以及锚泊布放。 |
|
6 |
演练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的连接与拆卸(系泊缆3-6)、连接器拆卸、连接器安装、防波堤系统定位、主体结构与系泊连接。 |
|
7 |
演练起锚(锚3-6)、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的连接与拆卸(锚链3-6)、连接器拆卸、连接器安装、防波堤系统定位、主体结构与系泊系统连接以及锚泊系统布放; 完成指定位置处波浪测量系统的布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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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波性能测试。 |
约5~6天 |
9 |
回收波浪测量系统;完成浮式防波堤的永久布设,周围布设必要的警示装置,试验结束。 |
五、海上试验的验收
海上试验结束后,甲方将择期安排海上试验技术专家组,对试验方案、内容以及最终的试验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出具海上试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六、商务
1.试验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六横岛南侧小湖村附近海域。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中标方合同金额的50%;试验完成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尾款,中标单位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海上试验方案调整或优化,使得试验周期延长,所增加的试验费用单独支付。
3.报价说明
3.1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费用含海上试验的费用和办理海上试验相关手续费用,其中海上试验的费用包含海上试验期间船只油、水、电和相关操作人员的聘用、保险等费用以及甲方必要海试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2.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
2.3供应商报价除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人理解为准。
附录A——两模块浮式防波堤及连接器
表1两模块浮式防波堤结构主尺度
长/m |
宽/m |
高/m |
吃水/m |
重量/t |
53 |
21 |
3 |
1.5 |
约1000 |
图1两模块浮式防波堤结构俯视图
连接器
连接器具备碰撞自动连接的功能,连接器安装成功后状态见下图2所示。
图2 连接器示意图
附表B——系泊系统参数
系泊系统由6根系泊缆索组成,采用非对称布置,背浪侧系泊半径为150m,迎浪侧系泊半径为200m。系泊系统采用三段式方案,锚链-高分子-锚链方式,平面布置如图1所示。
图1总布置图
表1 系泊参数
构 件 |
直径/mm |
长度/m |
数量/根 |
单根锚链重量 (干重)/t |
锚链 总重 (干重)/t |
系泊缆1 |
38 |
10 |
4 |
0.292 |
1.17 |
系泊缆2 |
76 |
116 |
3 |
13.53 |
40.60 |
系泊缆3 |
60 |
10 |
4 |
0.73 |
2.92 |
系泊缆4 |
87 |
166 |
3 |
25.38 |
76.14 |
系泊缆5 |
120 |
32 |
6 |
0.01 |
1.92 |
合 计 |
122.75t |
附录C锚固系统参数
锚固系统采用MK6和三角锚作为锚链海底固定端,锚链与锚通过末端卸扣相连,合计6个锚,类型分两种,MK6(自重6t)和三角锚(自重3t或5t)。
表1 重力式锚规格与重量
类型 |
数量 |
单个重量/t (干重) |
重量/t |
MK6 |
2 |
6 |
12 |
三角锚(3) |
2 |
3 |
6 |
三角锚(5) |
2 |
5 |
10 |
合 计 |
28 |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JSZC-320000-ZWLX-C2024-0004
项目名称: 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评分索引表
评分项目 |
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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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的项目顺序,逐项列出对应的“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一、资格部分
(一)磋商承诺函
致:
根据贵方关于 (项目名称)的磋商邀请书,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投标文件。
1、磋商(报价)一览表;
2、报价明细表(报价清单)(如有);
3、服务承诺响应表;
4、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及主要参与人员情况介绍;
5、项目实施方案及承诺;
6、企业情况简介及技术资料;
7、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8、按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能够提供的其他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交付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唯一磋商报价见磋商(报价)一览表。
2、我方承诺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有偏离,在响应文件中另作说明)。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书面修改通知(如果有的话),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我方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响应文件及所有材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负责。
5、我方同意从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7、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响应。
9、我方知道如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向贵方提出质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承诺:我方如果有上述行为,将无条件承担贵方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
10、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与磋商文件内容偏离(技术和商务)见偏离说明(如果有)。
11、遵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2、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资格性检查响应对照表(格式)
序号 |
资格性检查响应内容 |
是否响应 |
响应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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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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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
|
|
4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5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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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用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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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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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查要素 |
审查内容 |
是否响应 |
1 |
响应文件有效性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
|
磋商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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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单位为授权代表最近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
|
||
无效响应情形的判定和处理 |
|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
|
||
2 |
响应文件完整性 |
响应文件内容完整性、齐全性 |
|
3 |
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 |
审查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主要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
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三、磋商报价一览表
首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总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合同履行期限 |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费用含海上试验的费用和办理海上试验相关手续费用,其中海上试验的费用包含海上试验期间船只油、水、电和相关操作人员的聘用、保险等费用以及甲方必要海试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3、供应商报价除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人理解为准。4、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具此表,应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一致。5、此报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分别装订于磋商响应文件中。
四、首次明细报价表(如需)
单位:人民币(元)
报价明细表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期 |
价格(元)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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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计: 元 |
||||||
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
元 |
|||||
项目总报价 |
元 |
注:1、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相关报价要求填写。
2、本表中“其它”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自身经验进行补充填写。项目实施时,除采购人明确提出需要变更增加外,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人应确保本项目能安全、正常运行并达到采购要求。
3、本表中项目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中项目总报价保持一致。
4、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5、标的物报价不得为零,否则投标无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最终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总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合同履行期限 |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费用含海上试验的费用和办理海上试验相关手续费用,其中海上试验的费用包含海上试验期间船只油、水、电和相关操作人员的聘用、保险等费用以及甲方必要海试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3、供应商报价除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人理解为准。4、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此表,应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一致。5、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最终报价无效,首轮报价即为最终报价。6、磋商过程中未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超过首轮报价,否则以其首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如被评定为成交供应商,其首轮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拒绝接受“授标”或签订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6、未作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六、服务承诺响应表
(须与磋商文件点对点应答)
序号 |
服务内容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 承诺 |
偏离 |
说明 |
相应对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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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及主要参与人员情况介绍
格式自拟,由各供应商根据自身企业及本项目特点,对其组织管理架构进行描述。
(一)本项目拟投入人员配备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年龄 |
学历 |
技术证书名称与级别 |
工作年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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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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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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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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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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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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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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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数不够请自行添加,协商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证书、投标前一个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属违约行为;
3、列入上表人员需提供能证明该人员是本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实施方案及承诺
格式自拟,由各供应商根据自身企业及本项目特点,对其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进行描述
应包括以下内容,且不限于此:项目现状了解及评价、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周期承诺、质量承诺、服务保障、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优化方案等
七、企业情况简介及技术资料
(1)请供应商自行介绍本公司情况,应包括具有提供本项目建设和服务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
(2)其他根据项目状况自行阐述。
九、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
(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没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自己企业的信用信息,下载并装订至响应文件中);
7.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1、上所述的文件需准备5套,分别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中;
2、如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较多(装订厚度超过5CM),则应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相应名称)。
文件(格式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职务)为我方就 项目的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事务(含合同签订)。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单位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附: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后附授权代表与投标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以及投标单位为授权代表最近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和授权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同志,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全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活动的仅需填写本身份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携带备查。
文件(格式三)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浮式防波堤目标海域海上示范实施 ,属于 其它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在结果公告中对外公示,请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填写。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文件(格式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文件(格式五)
资格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我单位参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若我单位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响应)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
说明: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删减的承诺事项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删去本承诺函第3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