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 FATCA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補充
定義和解釋:
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FATCA”或 “ 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指(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 至 1474 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 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 為實施上列(i) 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滬港通”就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買賣人民幣的風險:
人民幣貨幣風險: 目前人民幣並非可完全自由兌換,通過香港特區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受到若干限制。就非以 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投資或清算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且 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時可能需承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間人民幣流通的政 策更加嚴厲,則香港特區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受到更多限制。
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波動,并受中國和國際政治及經濟情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 影響。就人民幣產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投資者所作投資的價值將會下跌。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 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若投資者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 規及規則下,西證證劵可以協助投資者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 制,西證證券不能保證可以協助投資者獲得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投資者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西證證券可能對投資者之交易平倉,且投資者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投資者的投資造成 不利影響。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 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預計回報不能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投資者應仔細閱讀附於 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特別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的假設。
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投資,如 收益遠低於投資者所投資的數額,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如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 資,投資者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交易對手信貸風險: 於投資債務票據而沒有資產擔保的人民幣產品,投資者須面對相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若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亦可能隨衍生工具發行人的違約行為而產生,因而影響人民幣產品的表現及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流通性風險: 人民幣產品在清算相關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活躍的二手市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大部份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而可能發生。
遵守 FATCA
披露、同意及豁免: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FATCA 及其他適用法例,西證證劵及其代理人 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西證證劵與該 等人仕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西證證劵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 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西證證劵、西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 FATCA 及其他 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 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西證證劵、西證集團或其代理人 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西證證劵、西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提供資料:
在西證證券要求時,客戶須向西證證券確認 (i)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FATCA規定的 扣減或預扣(“FATCA 豁免人士”) ;(ii) 為西證證券及西證集團遵守FATCA,在西證證券合理地 要求時,向西證證券提供關於客戶在FATCA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 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
◼ 如按上述客戶向西證證券確認客戶是FATCA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FATCA豁免人 士,客戶須盡快通知西證證券。
◼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a)段(為免生疑,如(b)段適用,包括(b)段)向西證證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 其他資料,則:
◼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FATCA豁免人士,客戶將不被視為FATCA豁免人士;及
◼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100%,直至客戶向西證證券提供所 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預扣或扣減:如西證證券需按 FATCA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 FATCA 預扣稅(包括 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西證證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 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西證證券合理 地要求時,客戶須向西證證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滬港通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下,客戶確認及同意接受下列關於通過滬港通買賣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 上市的證券(「滬股通股票」)(「北向交易」)的額外條款:
1. 客戶須了解及遵守上交所的所有適用規章、守則、規則及規例,及其他所有適用於北向交易的中國大陸法律 規例(統稱「北向交易規例」)。西證證券不會就北向交易規例向客戶提供意見。客戶須查閱了解北向交 易規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刊登的有關北向交易規例資料,客戶可瀏覽其網站查閱。) 並在需要時徵詢專業顧問意見;
2. 客戶特此同意及授權西證證券可在沒有客戶事前同意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採取或不採取相關於 客戶北向交易的任何行動,以便遵從任何北向交易規例或主管機關的任何指令、指示、通告或要求。西證證券不須為客戶因該些西證證券的行事或不行事所引致直接或間接承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3. 客戶須充份了解中國大陸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規例,如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律規例,並遵守有關法 律規例;
4. 西證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按任何理由不執行或完成客戶任何指示。該些理由包括(舉例)西證證券合 理地認為執行客戶指示不符合北向交易規例,或客戶沒有足夠證券或現金(人民幣)完成交收或付款責任;
5. 因應實施交易前檢查,如客戶計劃賣出證券,客戶須在計劃交易的交易日開市前把賣出證券過戶至西證證券或其相關聯公司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帳戶;
6. 所有交易須在上交所進行,不可進行場外交易或人手買賣;
7. 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
8. 不允許無抵押賣空;
9. 因應實施外國人持股限制(包括強制平倉安排),西證證券有權在接到交易所強制平倉通知時,對客戶 的證券進行強制平倉;
10. 在發生意外事項時,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西證證券有權取消客戶的交易盤;
11. 在發生意外事項時,如交易所與上交所的通訊聯系中斷等等,以致西證證券不能傳送客戶取消交易盤的 要求時,如客戶的交易盤已經對盤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12. 西證證券有權把客戶身份及其他資料轉交交易所,交易所可把有關資料轉交上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 用;
13. 如有人違反上交所規則,或上交所的規則或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披露及其他責任,上交所有權作出調查,並通 過交易所要求西證證券提供有關資料協助其調查。在西證證券、上交所或交易所要求時,客戶須提 供該等資料或協助。客戶特此放棄其在任何適用保密法及保護個人資料法賦予的權益;
14. 在上交所要求時,交易所可要求西證證券拒絕客戶的交易盤;
15. 客戶須了解及接受北向交易的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禁止買賣上交所上市證券、及須要承擔違反上交所規則、上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規例的責任的風險;
16. 上交所可要求交易所要求西證證券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書面或口頭)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17. 西證證券沒有責任為客戶戶口的滬股通股票的任何付款或分派為客戶收集、接收或進行其他行動,或知 會客戶有關滬股通股票的任何通知、通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
18. 客戶須單獨負責有關其通過北向交易的任何投資及該等投資的任何收入、派息、利潤及權利的所有費用、收 費、徵費及稅款及有關機關要求的所有存檔、稅務報表、及其他登記或報告責任;及 西證證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交易所附屬公司、上交所、上交所附屬公司及他們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均不須為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滬股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所引致直接或 間接承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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