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4]疾病保险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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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附加稳康宝癌症疾病保险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目
录
一、 基本条款 2
1. 关于瑞泰附加稳康宝癌症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3. 投保条件 2
4.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5. 保险期间 2
二、 保险费条款 2
6. 保险费的交纳 2
三、 保障条款 3
7. 基本保险金额 3
8. 保险责任 3
9. 责任免除 3
10. 受益人 3
11. 癌症保险金的申请 3
12. 保险金给付 3
13.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3
14. 诉讼时效 4
释义 4
瑞泰附加稳康宝癌症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一、基本条款
1. 于瑞 附加稳 宝 险合 (以下 称“本附加合 ”)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指定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
本 加合同的构成
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3.
投 条件
3.1 人
x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2 保险人
x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4.
本附 合 成立与生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险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条款
6. 险费的交纳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应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单中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三、保 条款
7. 本 x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8.
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症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 义1)的专 生( 义2)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症( 义3),我们按主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的110% 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9. 任免除
下 形之一导 保险人 诊本 加合 所定义的 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症保险金 任:
(1) 核爆炸、 辐 污 ;
(2) 疾 (释义4), 天性畸形、 形 色体异 (释义5)。
发生上 形导 险人 诊本 加 定义 症 ,本附加合同 止,我们向您 还本 加合同终止时 保单现金价
(释义6)。
10.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 症保险金的申
由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癌症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 件(释义7);
(3) 我们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癌症诊断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2. 保 x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3. 本 加合 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 本附加合同期满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4. 诉讼 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1. 认可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
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 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 天性畸形、 形 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 现金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7. 有效身 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