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章则 (2021年4月30日生效)
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章则 (2021年4月30日生效)
附件3 - 强积金服务章则附件4 - e-Alert服务章则
附件5 - 恒生「e-Statement」/「e-Advice」服务章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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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言
1.1 客户拟使用由本行提供的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本行亦愿意向客户提供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1.2 客户与本行均同意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须根据本协议所载列或提述的章则提供予客户。
1.3 客户会透过客户代表经由xxxxxxxx.xxx网站或应用程式及/或微信小程序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1.4 客户签署申请表格并把申请表格交回本行,即表示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5 本协议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
「协议」指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之附件)(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文而不时修改),包括构成本协议一部份并为提供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不时刊发的任何补充条文及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其他恒生商业e-Banking文件(包括所有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应用程序的终端用户许可协议及本行的重要👉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明)。
「应用程式」指不时更新的恒生商业流动应用程式。 客户代表可下载应用程式到内置本行所支持的操作系统的任何流动设备,并通过应用程式取用部分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申请表格」指由本行向客户提供,用作申请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的申请表格。
「认证工具」指银行不时规定或指定用于认证的任何工具,包括保安编码器,流动保安编码和识别资料;
「本行」或「本行的」指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商业流动理财」指透过应用程式使用的恒生商业e-Banking。
「客户」或「阁下」指姓名列于申请表格上列名的客户。
「客户代表」指不时获授权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的任何主要使用人或一般使用人。
「客户指示」指本行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所接获的任何要求或指示。
「客户服务代表」指由本行指派并不时为客户提供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的支援服务的人士。
「功能」指本行不时就恒生商业e-Banking 提供的功能及设定,以便利客户查阅及使用本行的产品及服务及/或提供有关本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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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用户许可协议」指本行就使用应用程式不时发出的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恒生商业e-Banking」指透过互联网所提供的恒生商业e-Banking包括商业流动理财及微信小程序。 恒生商业e-Banking作为电子渠道让客户查阅及操作其户口及本行的产品及服务,并包括功能。
「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指由本行于任何时间及以任何形式,为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一同使用而发出的欢迎函件、密码通知书、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简介、使用指南、保安指南及所有客户指南、手册、辅助文本或其他的文件(无论为列印本或以电子形式载录)。
「恒生商业e-Banking标识」指由本行所指定,不论由本行客户或客户代表所选定及/或客户代表所使用的简名,以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指恒生商业e-Banking及由本行或经本行通过恒生商业e-Banking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及任何分行。
「xxxxxxxx.xxx网站」指本行之入门网站,阁下可以透过该入门网站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
「识别资料」指银行不时规定及客户或任何客户代表所采纳的任何识别资料或保密问题及答案,用作进入及/或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或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及/或作出客户指示;
「资讯」指由资讯供应商透过任何媒体或途径以报告形式提供的财经、市场或其他资讯及数据。
「资讯供应商」指提供资讯的人,亦泛指提供资讯给资讯供应商的人。
「机构」指(i)汇丰集团任何成员(本行除外)及(ii)客户为本协议的目的而知会本行作为机构的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
「网上」指透过互联网进入恒生商业e-Banking。
「流动保安编码」指本行不时提供并透过软件操作的认证工具,是应用程式内置的一项功能,用以认证;
「密码」指由本行向客户或任何客户代表发出,或客户或任何客户代表所采纳,用作进入及/或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及
/或作出客户指示的任何保密密码、短语、代号或号码或任何其他标识(包括任何使用者名称、保安编码及流动保安编码之密码。)。
「主要使用人」指受托处理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所提述的首次恒生商业e-Banking组合登记及受托为客户持续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的客户代表。
「报告」指一份或多份以任何形式、媒体或途径的资讯编辑而成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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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使用人」指由主要使用人所指定的客户代表。
「保安编码」指一个由保安编码器产生并只供使用一次的密码,供客户代表使用以进入及/或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或恒生商业e-Banking或部分恒生商業服务。
「保安编码器」指一个由本行指定之电子装置,供每位客户代表用以产生保安编码。
「微信小程序」为电子渠道让客户代表透过微信应用程式取用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
「微信应用程式」指由腾讯提供的通讯和社交媒体服务流动应用程式。「微信应用程式」能下载到内置本行所支援的操作系统的任何流动装置。
2. 服务
2.1 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可让阁下在网上查阅若干户口、资讯及报告,并就阁下从本行获取的某些服务及在本行开设的若干户口及所使用本行的若干产品,向本行作出网上指示。本行并会不定时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向阁下提供若干产品及服务。该产品及服务将受本协议之条款,其附件及其他管辖该产品及服务的特定条款所规限。倘管辖该产品及服务的特定条款或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之其他条款有歧异,就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将以本协议之其他条款为准。
2.2 本行有权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并不时修订所提供之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范围及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2.2.1 随时增加、修改或削减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2.2.2 制订或更改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之限制,例如阁下或阁下的客户代表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进行任何交易或买卖,或任何类别之交易或买卖之每日最低或最高限额;及
2.2.3 若阁下或阁下的客户代表于本行不时指定的期间内并无使用有关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或本行在行使绝对酌情权时认为任何每日限额并不符合阁下之过往交易活动或业务需要,本行可将每日限额(不论是否由阁下或本行指定)调低或重新设定至较低数额或减低至零。
2.3 通过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2.3.1 阁下授权客户代表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 服务,以代表阁下查阅及操作阁下的户口及本行的产品及服务,及收取有关本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资讯。 阁下亦授权客户代表(如适用)向本行提供阁下授权的联络人的任何通讯资料,以代表阁下接收有关本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对此类产品和服务的最新促销和优惠)并不时更新有关通讯资料。阁下明白并同意本行将根据《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以使用此通讯资料。阁下明确指示本行执行客户代表不时发出的指示,该等指示及按指示产生的交易及安排均对阁下具约束力。 阁下须负责谨慎选择客户代表,并已充分知道客户代表获授权及将获授权使用各种功能及其他恒生商业e-Banking 服务。
2.3.2 阁下已充份考虑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的性质及范围以及相关风险。 尤其阁下明确确认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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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客户代表获授权通过恒生商业e-Banking 服务向本行发出指示,申请或认购现时或将来通过恒生商业e-Banking 提供的产品及服
务 (包括投资产品及服务)。 本行获阁下授权执行该等指示,而无需再通知阁下或再获取阁下同意。
(b) 主要使用人 (等) 获授权按阁下的指示履行使用设定职能,及如适用,不时指定一般使用人。 本行获阁下授权接受该等指定并执行一般使用人发出的指示,而无需再通知阁下或再获取阁下同意。
(c) 阁下须负责(i)顾及阁下的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不时监察及管
控恒生商业e-Banking 服务之使用(包括任何新服务,但需受规管新服务之条款及细则约束),及客户代表 及指定户口之委任及更换;(ii)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确保每位客户代表按其权限范围及限制向本行发出指示或与本行进行交易,及防止未经许可人士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或作未经许可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订明客户代表可在彼等获指定户口扣账或进行转账金额之每日最高限额或在金额加上其他限制;及(iii)确保提供给本行的联络人的任何通讯资料,以接收有关本行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对此类产品和服务的最新促销和优惠)都是准确和最新,并且获阁下正式授权代表阁下接收此类信息的联络人之同意向本行提供。
(d) 本行无责任核实,通过恒生商业e-Banking 服务收到客户代表的指示就阁下而言是否适当或是否获阁下许可。
(e) 除非本行另有要求,所有客户代表均获授权使用功能,无需另行指定。阁下须为任何客户代表使用功能负责。
2.4 阁下的主要使用人及/或一般使用人将可选用本行不时指定或允许的各种电子仪器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xxxxxxxx.xxx网站、应用程式、微信小程序或该等网站的任何部分。
2.5 除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外,阁下同意在任何时候均尽一切努力及本着真诚的态度使用本行的恒生商业e-Banking及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3. 登记手续
客户代表的登记手续载列于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如未能依循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所列的手续登记,则阁下或阁下的客户代表可能无法使用全部或部份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
4. 客户指示
4.1 本行只接受按照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本协议及/或由本行不时指定而采用适当密码及/或识别数据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所作出的客户指示。
4.2 阁下要求并授权本行把接获的所有显然属有效的客户指示,当作阁下正式授权的指示处理,即使该等指示与阁下在任何时间就户口及事务所作出的其他委托有所抵触。本行除履行上述第4.1项条文的义务外,并无其他查核客户指示的真确性或查核作出客户指示的人士的权力。
4.3 阁下须对客户指示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须确保客户指示会达致阁下预期的目的。假如客户指示不准确或不完整,本行无须对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
4.4 假如阁下要求本行取消或修改任何客户指示,本行将会合理地努力满足阁下的要求。然而,如果接获要求的时间或情况令本行无法达致阁下的要求,则本行无须为未能取消或修改客户指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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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行有权将根据客户指示而支付的款项或引致的开支,自阁下的户口扣除,而不论户口所在地及开设的时间。
4.6 若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本行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拒绝依照或延迟依照客户指示行事,而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4.6.1 该项要求或指示会导致超逾本行对阁下或有关客户代表所订定的某项限额;
4.6.2 本行知道或怀疑阁下一个或以上户口的运作或一般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在保安上遭受破坏;
4.6.3 本行已根据本协议第18项条文终止本协议;或
4.6.4 根据指示行事与本行一贯业务常规及程序不符。
4.7 假如本行根据上述第4.6项条文而不依照或延迟依照客户指示行事,则本行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
4.8 本行未必能于收到客户指示后即时进行交易。虽然恒生商业e-Banking乃网上服务,可以于银行办公时间以外使用,但若干事宜或处理需时,及若干客户指示只能于正常银行办公时间内处理。
4.9 为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之部份,阁下可向本行发出客户指示要求本行代阁下将若干资料转交第三者。倘若本行同意按该要求行事,本行将会尽一切合理努力并在收到该等客户指示之合理时间内,将任何该等资料按客户指示所列地址转交收件人。阁下须确保要求本行转交之资料均属完整、准确及不会引致任何向本行提出之申索(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诽谤、任何第三者之私隐权或侵权有关之申索) 。
4.10 倘本行同意阁下(或任何第三者)与本行之间可互相透过电邮、互联网、手机短讯或任何其他方式(恒生商业e-Banking除外)进行通讯,阁下承认该等通讯存有被第三者截取、监察、修改或干扰之风险。本行与阁下间(或看似代阁下发出)之通讯或阁下要求本行向任何第三者作出之通讯倘出现该等情况,本行不会对阁下或任何第三者负任何责任。
5. 服务中断
5.1 在本行认为有需要或适宜的情况下,可毋须通知而暂停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提供的任何服务,例如怀疑保安受到破坏而为保障阁下,或本行为进行维修或其他理由而需要暂停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5.2 假如无法提供任何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本行将会合理地尽快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本行网站、应用程式及/或微信小程序通知阁下。假如本行已就某项服务向阁下征收费用,而本行并未能提供该项服务(为避免疑虑,有关收费并非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对整体客户定期收取的任何费用),本行将退还此等款项。除退还上述款项外,本行对阁下再不负有其他责任。
5.3 当本行认为有需要时,可不时暂停所有或部份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以便作例行、非例行或紧急维修。假如有需要因此暂停服务,本行将尽可能在合理时间内事先通知阁下。
6. 与其他机构的交易
6.1 阁下委派本行代表阁下并作为阁下的代理人,要求任何机构向恒生商业e- Banking提供有关阁下及阁下户口的资料,并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以指示机构执行客户指示。
6.2 当本行代表阁下把客户指示转达机构,本行对该机构延迟或未能执行有关指示并不负任何责任。
6.3 当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向阁下传达任何由机构向本行提供的资料,本行对该机构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或充份与否并不作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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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为使机构可执行客户指示,阁下同意本行作为阁下的代理人,可以与任何机构协议在适用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条文应用于阁下与该等机构的协议。
7. 保密
6.5 本行可委派其他人士提供本协议下若干或所有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阁下同意本协议下限制本行法律责任的条文亦适用于此等人士。
7.1 本行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利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所贮存或传送的有关阁下及所有客户代表的资料,在未得阁下书面批准之前,会将资料保密,及不会向汇丰集团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披露。然而,在本行有义务遵循世界各地法庭、政府机关或其他合法权力机构的命令,或本行合理认为为执行客户指示而有此需要的情况下或通常令本行能够提供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阁下授权本行向任何为本行提供与业务营运有关的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披露有关阁下、阁下户口及所有客户代表的资料。
7.2 阁下同意只要本行认为对有效提供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有利,或令服务可以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欧洲经济区(EEA)以内或以外,为本行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代为处理,则本行及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可以向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披露有关阁下、阁下户口及所有客户代表的资料。
7.3 欧洲经济区的公民应该知悉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保障可能不及欧洲经济区。根据本协议,阁下同意阁下的资料会如上述般使用,亦同意可如上述般转移。
7.4 如服务供应商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而该地方的资料保密法例较为宽松,本行则要求服务供应商遵守大致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料保密法例要求相同之保密承诺。
8. 保安条款
8.1 阁下及所有客户代表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文,及本行就恒生商业e-Banking保安所发予阁下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所载列的保安建议。阁下同意负责设定、维持及定期检视有关进入及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及存于阁下电脑、通讯系统及其他可应用的电子仪器的资料的保安安排,尤其是阁下及阁下任何客户代表对密码及认证工具的保管,及对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的保安安排。
8.2 阁下确认已评估恒生商业e-Banking的保安设备,包括阁下的每一位客户代表使用本行允许的各种电子仪器,并认为此等设备足以保障每位客户代表及阁下的利益。
8.3 阁下同意确保阁下每位客户代表均遵守本协议条文,及本协议所提及或引述的任何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所载列的保安建议。
8.4 阁下必须确保阁下的客户代表不论任何时间均保持密码及认证工具的安全、隐秘,并采取措施避免彼等被未经授权者使用。例如:
8.4.1 切勿写下或以其他方法记录密码及/或识别资料而让他人得悉,除非本行为客户代表进行登记而有此需要,或因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所载列的其他理由;
8.4.2 不得把密码及/或识别资料向任何人士(包括本行职员)透露,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另有规定则属例外;
8.4.3 由本行印发有关密码的通知,在使用该密码登记恒生商业e-Banking后应立即销毁,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另有规定则属例外;
8.4.4 避免采用容易被猜破的密码及/或识别资料,例如与第三者有关的密码及/或识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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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如果相信密码及/或认证工具已被第三者察看或取得/使用,立即通知本行;
8.4.6 切勿把密码记录及/或识别资料于任何可自动保存密码的软件(例如电子仪器上拥有萤幕提示或「保存密码」功能或类似功能);
8.4.7 确保不被任何人士监视或被闭路电视监察,并必须避免任由他人识别其登入系统时的按键;
8.4.8 定期更改密码及/或识别资料但不要更替使用;
8.4.9 不要对认证工具加上任何个人化之标识,致令他人易于辨别认证工具持有人之身份;及
8.4.10 不得容许任何人士管有或管控或使用其认证工具。
8.5 于登入恒生商业e-Banking之后,客户代表在任何情形不得离开该可以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的互联网终端机包括应用程式及微信小程序,或任由其他人士使用该互联网终端机包括应用程式及微信小程序,直至已经退出恒生商业e- Banking为止。阁下须负责确保每位客户代表在完成任何处理程序之后,退出恒生商业e-Banking。
8.6 阁下及阁下的客户代表必须首先确定电子仪器或电脑网络不含任何病毒、间谍软件、破坏性元件、恶性程式码或任何可能或将会危害本行或客户进入及/或使用恒生商业e- Banking及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之其他软件或元件,以及没有任何其他人士假装客户代表而能够察看或抄录其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之过程,方可准许客户代表于任何与区域网络(LAN)或任何公众互联网装置的电子仪器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
8.7 如发生下列情况,阁下及/或阁下的客户代表必须即时通知本行:
8.7.1 阁下或阁下任何客户代表知道或怀疑任何人士未经授权而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或未经授权而进行交易或作出指示;或
8.7.2 如果阁下怀疑他人知悉一位或以上客户代表的密码及/或识别资料或可以使用其认证工具,阁下必须确保阁下所有客户代表立即将密码
(保安编码除外)及/或识别资料(按照情况而定)更改为从未使用过的密码及/或识别资料。
阁下兹同意即时遵从所有合理的要求,以协助本行及/或警方追回损失或确定保安有否实际或潜在破坏。假如本行认为能够协助防止或追回损失,本行可能会向警方或其他第三者披露有关阁下或阁下户口的资料。
8.8 如果阁下怀疑任何客户代表对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作出任何不当行为,或客户代表离职,阁下必须立即采取所有可行措施,以确保该客户代表无法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
8.9 如果阁下怀疑主要使用人对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作出任何不当行为,或客户代表离职,阁下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替换该主要使用人。
8.10 阁下须时刻妥善保存和保管阁下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时所使用的一切电子仪器,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任何人士未经授权擅用、取用或遗失该等电子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适当及最新的保安软件或装置以保障载于该等电子仪器内而可能导致或促进未经授权擅用、取用恒生商业e-Banking、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应用程式、微信小程序或xxxxxxxx.xxx网站的资料和数据。与此同时,阁下亦必须确保阁下的客户代表作出上述行动及措施。阁下和客户代表一旦发现任何未经授权擅用、取用或遗失该等电子仪器,必须即时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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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阁下同意对与恒生商业e-Banking有关的任何浏览器的性能及保安负全责,包括尽快采用由此等浏览器供应商不时发出或建议的所有保安修正档案或其他保安措施。
8.12 阁下同意就本行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根据本协议执行客户指示所导致或就阁下未能遵循本第8项条文下的责任所导致本行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遭受的所有各类法律行动、诉讼、费用、损失及损害,弥偿本行。.
9. 资料的准确性
9.1 阁下明白及确认资讯及报告及其编辑、选择、构成、展示和表达的形式、编排、模式或方法均为商业秘密,并属本行及资讯供应商的机密及私有财产。
9.2 阁下或阁下的客户代表不可作出或尝试作出以下行为:
9.2.1 以任何形式贩卖、转让、披露、分配、传播、租赁、再授权、分享、借出、散布、传送、广播、以同轴播送、发行、下载、再造、复制或提供或散播任何资讯及报告。
9.2.2 以任何方法移除、擦掉、擦除、重新安置或更改任何印于或显示于资讯及/或报告上的专利,包括任何商标或版权公告。
9.2.3 于任何其他节目中拼入有关资讯或报告。
9.3 于第9.1项条文阐述有关资讯及/或报告的保密限制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9.3.1 该项披露乃因应法例而作出并只限于法例所要求的范围而阁下已就有关要求向本行提交书面通知;及
9.3.2 本行以书面同意该项披露。
9.4 阁下同意资讯及报告的所有版权、权利及利益及任何或所有版权、专利、商标、服务商标,私有财产、商业机密及独家产品均属本行及资讯供应商的独有财产。除根据本协议取得的资讯及报告外,阁下并不拥有或获得该等资讯及报告的任何权利或所有权。因此阁下不能表示或暗示阁下已获得上述权利。
9.5 资讯供应商可以就其提供的资讯或报告加进特有的条款。当阁下已知悉该等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生效日期之后继续取得有关资讯及/或报告阁下将会被视为已接纳该资讯供应商的条款。
9.6 资讯及报告内容只为资料及供一般参考,并不拟提供专业投资或其他意见或用作买卖或其他用途。
9.7 阁下承诺阁下有责任去独立判断市场价值及价格以进行交易,并于进行交易前核实任何资讯及/或报告并就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有关资讯及/或报告、本协议及其他在法例下可能对阁下有影响的事宜寻求独立的法律、会计及税务意见。
9.8 本行向阁下提供的资讯及报告乃由资讯供应商提供。并不因本行发放该等资讯及报告而代表或暗示本行认同其内容。本行并无责任核实任何资讯或报告的内容。
9.9 任何对资讯及/或报告的保证、xx或担保均不会提供或暗示。本行的雇员或代理或任何资讯供应商均不获授权作出有关保证、xx或担保。
9.10 本行或资讯供应商均不会保证资讯及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真确
性或时间性,或适用于任何目的。因此如阁下倚赖有关资讯及/或报告,本行及资讯供应商并不需为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无论因侵权、合约或其他﹞。
9.11 本行会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通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向阁下提供的资料正确反映本行电脑系统所存的资料,并确保由第三者向阁下提供的资料,正确反映本行自该第三方者取得的资料。鉴于产品的性质及非本行所能控制的情况,本行并不保证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所提供的资料全属正确或绝无错漏。部份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所提供的资料,在屏幕或在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上附有免责👉明或其他条文。假如阁下倚赖该等资料,则阁下亦须受该等免责👉明及条文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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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认证工具
10.1 本行授给阁下使用本行不时提供给阁下的认证工具的权利,供作指定用途,惟该等认证工具(如适用)将仍属本行或相关汇丰集团成员公司的财产。
10.2 本行将尽所有合理努力,确保本行向阁下提供的任何认证工具会在需要时发挥所需的功能,使阁下可以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假如任何认证工具未能正确操作,阁下及/或有关的客户代表须尽快通知本行。
10.3 本行无须就任何认证工具违反任何有关良好品质、适销性或适合作所述用途的隐含条款而承担任何责任。
10.4 本行不会就阁下或客户代表因使用认证工具而直接或间接引致之损失或损坏负任何责任。
11. 费用、补充条款、本协议及网站的改变
11.1 阁下同意按本行就提供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不时知会阁下的收费表(如有)向本行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编码器之费用。本行可以在给予阁下不少于30日通知的情况下,调整收费及付款的次数及日期。此等收费并不包括本行因应阁下通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作出的客户指示而提供特定银行或其他服务的收费。
11.2 阁下须负责阁下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须支付的电话费及互联网服务,流动或通讯服务供应商所收取的任何费用。
11.3 阁下授权本行把提供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所收取的任何费用自阁下任何户口扣除。
11.4 当本行推出恒生商业e-Banking的新服务时,可以补充条款方式提供此等服务,并根据本协议不时通知阁下。
11.5 本行可随时修改阁下及/或客户代表登入恒生商业e-Banking及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的xxxxxxxx.xxx网站、应用程式及微信小程序。除非本行已另行同意事先通知阁下,否则本行毋须就作出的任何修改(包括更改其设计)通知阁下。
11.6 本行可以本行认为适当之通知形式在给予阁下不少于30日通知后,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有效运作所需的较短时间的通知后(更改收费除外),修改本协议条款。若阁下在上述修改之生效日期或以后继续维持或使用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即表示阁下受该等修改所约束。
12. 本行对阁下的责任
12.1 在符合下文第12.6项条文的前提下,本行须对阁下因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向阁下负责,只要此等损失乃直接因本行违约(包括任何对下文第12.3项条文的违反),或因本行、其任何职员或雇员的严重疏忽所直接引致。
12.2 倘本行于处理客户指示时违反在本协议下对阁下的责任,则本行并不排除或限制由此而导致阁下贷方结余的利息损失或借方结余所招致的利息责任。惟本行并不负责因阁下本身疏忽或失责而引致的损失。
12.3 假如发生违反第10.2项条文所作承诺的情况,本行会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加以纠正。
12.4 阁下因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或因本行违反合约
(包括违反上文第12.1、12.2及12.3项条文)或因本行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间接或相应而生或属特殊性质之损失或损害,及不论本行曾否获知会此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本行概毋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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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阁下同意,除非本行与阁下另有协议,否则本行对以下各项毋须负任何责任:(一)由本行以外的任何人士于任何时间为恒生商业e-Banking或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而生产或供应的任何设备、软件或相关的用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工具或(二)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所需而非受本行控制的任何服务。
12.6 在不影响上文第12.4项条文的前提下,本行不会就因阁下使用恒生商业e- Banking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阁下负责,而此等损失或损害乃:
12.6.1 利润的损失;
12.6.2 资料的损失;或
12.6.3 上文第12.1、12.2或12.3项条文载列以外的任何其他损失,而无论本行曾否获知会此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12.7 为避免疑虑,上文第12.6.1、12.6.2及12.6.3项条文须各自被诠释为独立的免责条款。
12.8 本协议并不限制本行就死亡或人身伤害而须负的法律责任,亦不限制本行因不诚实、欺骗或欺诈xx所须负的法律责任。
13. 恒生商业e-Banking密码的设定
13.1 要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 服务,客户代表须设定本身的个人恒生商业e- Banking用户名称及密码。完成设定后,便可将其恒生商业e-Banking登录详情连接到其用户名称及密码,然后进入恒生商业e-Banking。
13.2 设定客户代表恒生商业e-Banking密码的程序载于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内。
14. 重新设定恒生商业e-Banking密码
重新设定程序载于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指南,并可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或客户服务代表进行。阁下及客户代表同意遵从该等不时生效的重新设定程序。
15. 权限及弥偿
15.1 阁下要求并授权本行不时履行下文第15.3项条文所述,就恒生商业e-Banking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的行政事宜而签妥或👉称将签妥的书面指示或要求。阁下向本行作出的有关指示及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a)撤销或取代任何主要使用人;(b)重设任何密码及/或识别资料;或(c)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恒生商业 e-Banking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继续正常运作。
15.2 本行有权拒绝根据上文第15.1项条文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要求而行事。然而,本行同意如拒绝行事,会在合理情况下将尽量知会阁下。
15.3 阁下兹要求及授权本行,倘若上文第15.1项条文所述任何书面指示或要求乃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发出,则本行可不时按照该等指示或要求行事,而无须阁下再次作出授权或通知。此外,阁下同意,本行无须就因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未获授权或属欺诈而引致阁下或任何第三者xx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向阁下或任何第三者负责,阁下并同意就因此而引致之任何索偿或付款而向本行作出十足弥偿。
15.4 如本行根据上文第14项条文及本15项条文而发出之书面指示行事时因任何延
误而引致任何损失,本行概毋须负责。
15.5 阁下要求并授权本行允许阁下的客户代表(若他们给予本行有关指示),使用他们取用阁下的恒生商业e-Banking组合的同一密码及/或识别数据来取用其他恒生商业e-Banking组合,而该等组合乃他们亦具有客户代表身份者,并将该等组合连结起来,以便阁下的客户代表每次登入恒生商业e-Banking时,可查阅并就所有该等恒生商业e-Banking组合进行交易。
16. 电子广告
|RESTRICTED|
本行不时会在本行的互联网站(包括xxxxxxxx.xxx网站)、应用程式及微信小程序为本身的产品或服务及汇丰集团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刊登广告。倘若在阁下与本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中,阁下要求(或在将来要求)本行不要寄发任何市场推广资料,阁下乃同意此项限制不适用于此等电子广告,并同意在进入本行互联网站及并同意在进入本行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及/或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时接收此等资料。
17. 加密及病毒
17.1 阁下应知道本行乃采用高度加密方法。采用此种加密方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司法地区可能属违法。阁下如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有责任确保阁下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之能力获得当地法律容许,本行无须就阁下因不能在此等司法地区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7.2 恒生商业e-Banking乃透过互联网使用,而互联网是在本行控制范围外的公共系统。故此,阁下有责任确保阁下用作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的任何电脑或其他电子仪器获得充分保障以免感染电脑病毒及受到其他破坏或干扰。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或资讯供应商并不保证或表明有关资讯及/或报告并无感染电子病毒或其他对阁下的硬件、软件或装备有不良影响的毁灭性元件。
17.3 鉴于恒生商业e-Banking之性质,本行对阁下因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而引致阁下或客户代表的资料、软件、电脑、电脑网络、电讯、电子仪器或其他设备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害乃直接及纯粹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则作别论。
18. 终止及暂停
18.1 阁下可向本行发出不少于30天通知而终止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但客户代表可以随时于其流动设备上删除应用程序来终止使用商业流动理财。
18.2 本行保留无论是否有原因随时通知阁下即时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恒生商业e- Banking及/或全部或任何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的权利(在特别情况下,本行或会自行暂停或终止而无须预先通知)。
18.3 在不限制第18.2项条文效力的情况下,本行可经考虑第19项条文中指明的情况或事项后随时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或全部或任何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而不另行通知。
18.4 有关暂停或终止将不会影响任何一方直至暂停或终止之日所应得的权利及补救,亦不会影响拟于暂停或终止后适用之本协议任何条文(包括但不限于第 12及20项条文)。
18.5 阁下必须确保阁下或任何客户代表、雇员、代理或代表不会于暂停或终止之时或之后作出任何可导致恒生商业e-Banking或任何其他恒生商业e-Banking客户的系统或保安受到削弱之行为。
18.6 在暂停或终止之时,按本协议涵义所需于暂停或终止后仍继续存在的本协议所有条文,仍将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即使在暂停或终止之时,各方仍须继续受本协议约束,任何义务或责任仍须继续履行或执行
19.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而导致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义务负上法律责任,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作为、情况、事件或意外而导致或因而引起的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中断,暂停,未有提供或延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仪器、电讯、数据通讯及电脑系统及服务出现故障、失灵或不能应用、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水灾和海啸)、政府行为、火灾、国内动乱、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涉及本行或任何其他人的雇员)、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政治叛乱、暴动、公众示威、恶意破坏、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不论实际或威胁的)、疾病大流行或流行病或任何性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香港法例第599章)中定义的任何表列传染病或与该表列传染病具有类似或可比窒碍效果的其他传染病)的广泛爆发。由此而引起之延误或不履行不会视作违反本协议,而履行受影响义务的时间将视乎当时情况作合理的顺延。
20. 其他规定
|RESTRICTED|
20.1 本协议乃双方就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之整体协议, 用以取代之前阁下与本行有关恒生商业e-Banking及/或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的一切协议、通讯、xx及商讨。除因欺诈情况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就有关恒生商业e-Banking及/或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之任何先前协议、通讯、xx及商讨向另一方提出诉讼。本行与阁下之间有关处理阁下户口之任何其他协议及/或章则及/或开户文件将不受影响,但如有任何歧异,则就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言,概以本协议为准。
20.2 通讯可采用专人交付、邮寄、传真、电传、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或向阁下
或阁下的客户代表发送的电邮通讯等方式作出,如属专人交付,则于面交或留置于阁下最后通知本行之地址时即视作由阁下收悉;如属邮寄,如地址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于邮寄后48小时视为送达,如地址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则于邮寄后七天视作由阁下收悉;如以传真、电传或电邮传送,则于传送往阁下或就电邮地址,阁下的客户最后通知本行之传真或电传号码或电邮地址后视作即时由阁下收悉。由阁下传送本行之通讯,将于本行实际收悉之日视作已交付本行。
20.3 倘若客户是合伙商号,除非由任何一名合伙人发出通知予以撤销,否则本协议将继续生效(即使合伙商号名称有改动,有新合伙人加入或有任何合伙人因去世或其他原因不再是合伙成员)。
20.4 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之条文于若干国家或地区可能须受特别补充条款之限制。在适用情况下,阁下确认已收到及阅读该等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20.5 本行与客户双方均同意在一切有关司法地区遵从所有适用之资料保障及其他相同或类似性质之法律。阁下确认,其个人或其他资料被传送、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雇员及其他人士,已同意根据此等法律依照本协议进行传送、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阁下同意向上述所有雇员及其他人士xx合适及妥为签署的同意书,并于本行要求时提供有关同意书的副本。阁下并同意就因违反本条文而招致的一切讼费、罚款、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而向汇丰集团作出弥偿,使其免受任何损失。
20.6 本协议每项条款均可与其他条款分割处理,倘若一项或多项条款变成无效、
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余条款将不受任何影响。
20.7 在符合适用证据法的规限下,各方同意不会反对接纳对方的记录(包括电脑及电子记录)作为法律程序之证据。
20.8 网页、屏幕、资料(有关阁下户口及财政状况之资料除外)及上述各项的所有资料,包括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及xxxxxxxx.xxx网站、应用程式及微信小程序(统称为「材料」)之版权,除非另有注明,否则均由本行或汇丰集团拥有。除有关的资讯及/或报告外,阁下可印制、影印、下载或暂时贮存取材自材料之摘录,以供个人在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时作为参考。阁下不可对所印制或下载之任何材料作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从该等材料中移走任何用作识别之记号或说明。至于作任何其他使用亦属禁止之列,除非阁下先行提出要求并获得本行书面许可,则作别论。
20.9 本行将为客户代表提供xxxxxxxx.xxx网站、应用程式及微信小程序工具及其他设施(「工具」)。有关工具并非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提供,而是由提供该等工具的汇丰集团成员提供。该等工具的供应将受有关工具的条款及细则、豁免条文及责任👉明所规限。
20.10 本协议并不影响本行可抵销或合并阁下任何可于网上使用的户口的权利。
|RESTRICTED|
20.11 本行会于网上发出通知或确认书以示已收到指示及/或已透过恒生商业e- Banking服务达成交易,该等通知或确认书于传送后乃视作即时由阁下及(如适用)客户代表收悉,阁下及(如适用)客户代表有责任查核该等通知或确认书。倘若于通常所需时间内仍未接获通知或确认书,则阁下及(如适用)客户代表亦有责任向本行查询。
20.12 在网上所提供与任何户口或交易有关之资料仅供参考。除非证明有关的记录不确,否则本行对该等户口及交易的记录及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的任何使用均属不可推翻。
20.13 本行有权进行任何付款及要求阁下及(如适用)客户代表以本行指定之任何货币进行任何付款。倘若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则须按本行确定为当时有关外汇市场的现行汇率兑换,该项确定属不可推翻,并对阁下及
(如适用)客户代表均具约束力。
20.14 除阁下及本行(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
(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 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21. 法律及司法程序
x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就可能因本协议而提起之任何司法程序而言,双方均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22. 有效文本
x协议所之条文之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文义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附件1 - 自动转账服务章则
x行同意:
i. 接受并执行由阁下使用电子档案形式提供之指示,以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而进行线上传输(「输入资料」),作为:
一. 处理阁下经本行同业电子结算或本行系统(就情况而言)(即自动转帐系统)由阁下户口付款到另一个户口之转帐事宜(统称「自动付款」);及/
或
二. 按阁下通知从户口支取或安排支取有关应付予阁下之数额,并透过自动转帐系统将该款项转帐至阁下户口(统称「自动收款」)(「自动付款」及「自动收款」合称为「自动转帐服务」);及
ii. 以载有软件程式之磁碟、光碟或其他方式,向阁下提供全套软件(「全套软」),包括当中之任何修订、补充或更换,以便阁下:
一. 向本行提交输入资料及/或其他资料(统称「资料」);二. 预备资料。
阁下谨承认、接受、同意及承诺以下各项:
1. 全套软件、当中所载程式及与之有关之权益乃属及在任何时间均属本行之独有财产,阁下:
1.1 不会获取与全套软件有关之所有权或任何权利,惟阁下可按本章则明文规定使用全套软件;
1.2 将妥为保管全套软件,并只供阁下之客户代表根据本章则第1项条文之规定使用;
1.3 未经本行准许,不会将全套软件(或其中任何部份)作编制资料以外之用途,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之地区使用;
1.4 未得本行同意,不会将全套软件(或其中任何部份)作任何形式之复印、复制、修订、改动、倒序组装、倒序汇编或向任何未经授权人士披露;
1.5 只会根据本行就全套软件发出之使用手册或指南使用全套软件,并采纳由本行就此而提供之更新、修订、补充及更换;
1.6 在本行提出要求时,无条件及立即将全套软件(及其任何复制本及副本)退还予本行;及
|RESTRICTED|
1.7 就全套软件(或其中任何部份)之任何损坏或灭失、被窃或未经授权取得或使用,立即向本行报告。
2. 自动转帐服务乃以数字形式作基础之系统,本行并无责任覆核资料所提供之任何户口持有人
/收款人之姓名乃与本行之纪录相符,阁下并确认及同意倘本行从与资料所提供相同编号之账户存入或支取款项,即构成本行已妥当及完整地执行资料。
3. 阁下须对任何资料之准确性及完整性自行负责,本行无责任覆核资料,并不须对阁下因资料错误或遗漏而引起之任何索偿或损失负任何责任。
4. 阁下明白如阁下在申请自动转帐服务时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例如通讯地址、收件人、电邮地址等)有所变更,阁下须立即就变更通知本行。
5. 阁下须根据良好之电脑应用守则确保其电脑及通讯设备之保安,本行对此并不负责。
6. 阁下向本行保证及👉明任何资料均不含有电脑病毒。如因资料带有电脑病毒以致本行延迟处理或未能处理阁下之资料,本行毋须负任何责任。
6.1 阁下接纳以线上传输方式递交予本行的资料有可能因被入侵、损坏、遗失、延误或存有电脑病毒而不能保证安全送达或没有错误。阁下确认及接受若任何经由线上传输传送递交予本行的资料有任何错误、遗漏、遗失、延误或未能传达或接收,本行不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2 如阁下使用非由本行提供的任何软件程式(「第三者软件」)来编制资料:
6.2.1 阁下接受只使用本行不时接受的第三者软件,且本行有权随时拒绝接受任何第三者软件而毋需通知或提供理由予阁下或得到阁下同意;
6.2.2 阁下进一步接受,本行毋须承担任何因阁下使用第三者软件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由此而蒙受之损失、损害或费用负任何责任,阁下须自行负责向第三者软件的服务提供者申请第三者软件,并须对第三者软件之使用、暂停或终止而所引起或与此有关之一切后果负上全部责任;及
6.2.3 阁下👉明及保证阁下有全权使用第三者软件。
7. 本行将于阁下指定之过数日执行资料,惟本行不会对任何延误执行资料或因资料不清楚或不完整而未能执行,或阁下未能于本行不时指定之截数日期前递交资料而引致阁下之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由此而蒙受之损失、损害或费用负任何责任。如过数日期为非结算日,则下一结算日将被视为过数日期。
8. 本行会于资料指定之过数日之营业时间前执行资料。倘届时户口之结余不足以支付转帐,或因转帐而出现或增加之透支超逾本行可接受之水平,则本行亦可以(但非必须)执行任何资料。如本行在此情况下延误或拒绝执行资料将毋须负责,而阁下须对本行在此情况下执行资料而产生之透支或对本行之欠款负责。
9. 本行在阁下指定的过数日之后,或认为未有足够时间执行,可毋须接受任何取消或更改。
10. 阁下👉明及保证已就任何自动收款指示作出一切所需安排,本行可接受、协议解决或拒绝由任何户口持有人因进行收款而令其账户被支取款项,而对本行提出之一切索偿要求,本行并有权决定可从阁下户口,扣取该等索偿或协议涉及之数额。
11. 为使本行能提供自动转帐服务,阁下👉明及保证已就转移及披露个人资料,取得任何其户口持有人/收款人之同意。
12. 阁下将就本行因接受及执行阁下所编制之资料,或阁下违反当中任何条款、👉明或保证,或下述第13项条文所指自动转帐服务之条款及条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致或与此有关之任何法律行动、诉讼、法律责任、索偿、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作出赔偿。
13. 本章则之条款及条件不影响而且附加于阁下就使用自动转帐服务、全套软件、恒生HSBCnet服务及/阁下须根据恒生HSBCnet服务或银行本行核准之其他服务或渠道之条款及条件使用该等服务或渠道,惟本章则之所有条款及条件亦将一并适用。
14. 阁下兹授权本行可就自动转帐服务并根据其不时公布之收费率,从阁下账户中支取任何费用。如该费用涉及将某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该兑换将根据本行决定为有关外汇市场当时通行的兑换率而进行,而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及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RESTRICTED|
15. 即使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章则另有所述,本行可向阁下发出七天之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终止任何自动转帐服务。本行亦可随时撤回自动转帐服务或全套软件或当中任何部份或其他本
行已经核准之服务或渠道。倘阁下没有使用自动转帐服务超过一年,则本行可毋须通知阁下而终止提供自动转帐服务。
16. 本行可于向阁下发出三十天事先通知而对本章则予以修订,通知形式可为展示、广告或其他本行认为合适之方式。如阁下仍继续使用自动转帐服务,则该等修订将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16.1 即使上述第15及16项条文另有所述,(i)本行保留权利随时增补应用于自动转帐服务之额外条款及条件、终止提供自动转帐服务,或从阁下户口作转帐或兑换款项,以便符合本行与清算行或境内代理本行之协议及不时适用之任何法律、规定、法令,或任何在世界各地(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政府机构、清算或结算行或交易机构或专业机构发布之任何(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限制或类似规定(「适用规定」),并毋须事先通知(适用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及(ii)本行有权拒绝或随时终止向阁下提供任何自动转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在阁下户口作转帐或还原已作转帐之款项),并毋须事先通知(适用规定另有要求除外)或给予任何理由。
附件2 - 汇款章则
1. 请参阅本行戶口章则、综合戶口章则或商业综合戶口章则(适用户口章则视情况而定)项下最新的汇款服务章则。
附件3 - 强积金服务章则
x积金服务将按照以下章则,透过恒生商业e-Banking提供网上强积金行政管理功能(包括其修订或增减)以便客户编制及提交资料(「资料」)予恒生强积金智选计划的行政管理人(「强积金行政管理人」):
1. 本强积金服务旨在帮助客户编制及提交资料与其强积金行政管理人。客户对任何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须负全部责任,本行无须核对或核证所述资料是否准确。
2. 使用本强积金服务将帮助客户编制及提交资料使其遵行强制性公积金法例(「强积金法例」),但:
a. 客户在任何时间仍须负责遵行强积金法例,本行在提供强积金服务之同时,对客户遵行强积金法例概不负责。
b. 若强积金法例被修订,本行将尽力及早修订强积金服务,以便客户根据强积金法例履行其责任。对于客户在这期间继续采用强积金服务,或因本行延迟提供经修订的强积金服务予客户而对客户造成损失或损害,包括客户未能根据强积金法例履行其责任,本行概不承担责任或法律责任。
c. 若强积金行政管理人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未能接受或处理资料,本行概不承担责任。
3. 客户必须根据良好电脑应用守则确保其电脑及通讯设备之保安,本行对此概不负责。
4. 客户向本行承诺及保证:
a. 所有提交的资料并无电脑病毒,本行对于因受电脑病毒所影响以致延迟或未能处理资料,概不负责。
b. 已向其雇员取得一切必需的同意,以向本行转移或发放个人资料,以便本行提供强积金服务。
5. 因资料不清晰或不完整或客户未能在强积金行政管理人所指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料,以致本行延迟执行资料或执行此不清晰或不完整的资料,本行对客户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概不负责。
6. 本行无须接受在指定时间后作出的取消或更改资料指示,或本行认为缺乏足够时间处理的资料。客户须直接通知其强积金行政管理人有关的取消或更改资料指示。
|RESTRICTED|
7. 客户须免除及弥偿本行因接受或处理资料时,或因客户本身违反本章则、保证或承诺时,而直接或间接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行动、诉讼、责任、索偿、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
8. 客户授权本行从客户的账户扣取有关使用强积金服务的费用(如有)。本行将不时厘定有关收费比率,并根据其定明的方式及时间,向客户收取费用。
9. 本行可随时修订本章则及/或引入额外的条款及条件,但本行须于有关修订生效前三十日或使强积金服务有效运作所须的较短时间内(任何强积金服务的收费调整除外)通知客户。若客户在有关修订生效当日或之后继续使用本强积金服务,则有关修订对客户具约束力。
10. 本章则并不影响且附加在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章则之上。
11. 本强积金服务旨在帮助客户编制及提交资料与其强积金行政管理人。客户须自行与其强积金行政管理人安排有关供款事宜,并通知其强积金行政管理人其他不包括在强积金服务内的资料。
附件4 - e-Alert服务章则
1. 定义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凡提述:
「包括」指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所列词语的一般涵义;
「我们」指本行;
「阁下」、「你」指阁下,即客户,包括客户代表,客户须获得每位客户代表同意遵守e- Alert服务条款及细则;
「人士」包括个人、商号、公司、法团及非法团性质之组织。
「推送通知」是通过恒生商业流动应用程式接收e-Alert的渠道之一。
「恒生商业e-Banking 微信服务条款及细则」适用于有关本行之商业e-Banking微信服务的使用并在微信应用程序中启用微信服务之前提供。
「推送通知的条款及细则」适用于有关推送通知的使用并在恒生商业流动应用程式中启用推送通知之前提供。
「微信」是接收e-Alert的渠道之一。
2. 使用条款
凡提述「电讯设备」应指用以接收e-Alert服务的流动电话、手提电脑、桌面个人电脑及任何其他电子媒体及/或设备。
3. 客户资料
a. 为使本行能为阁下提供e-Alert服务,阁下须将阁下之资料给予本行并不时更新资料,否则本行可能无法为阁下提供该项服务。
b. 本行将根据阁下提供的资料考虑阁下的申请,若本行同意提供该项服务,阁下的资料及有关阁下与本行之间的交易或往来的所有其他详情/资料,将用以向阁下提供e-Alert服务。本行将使用、储存,并向或与本行认为属必要的人士 (包括汇丰集团成员或任何服务供应商)披露、传递(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获得及/或交换该等资料及其他详情/资料,作本行认为适当的用途。
c. 阁下有权要求取得并更正任何阁下之资料或要求阁下的资料不会被用于直销推广。任何要求可书面作出,并按本行不时指定的地址及联络号码递交本行的资料保护主任。本行将遵照上述要求办事,除非任何适用法律及条例规定本行须拒绝有关的要求。
|RESTRICTED|
4. e-Alert服务范围
a. 本行将不时决定或指定e-Alert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e-Alert的种类及服务渠道)及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预设收件人),并有权随时在发出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加以修改、扩大或缩减。
b. e-Alert的服务渠道包括SMS短讯、电邮、微信、推送通知以及本行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不同服务渠道支援的e-Alert种类可能会不时改变。e-Alert预设的设定是让阁下可通过SMS短讯和电邮方式收到e-Alert。本行提供及阁下使用微信/推送通知均受恒生商业e-Banking 微信服务条款及细则、推送通知的条款及细则及本行可能合理地指定的其他条款及细则约束。
c. 收取此e-Alert之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及遵守有关限制,此e-Alert如在任何地区向任何人士招引或游说使用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存款、保险及贷款)属违法,则此e-Alert不应视为在该等地区向该等人士作出该等招引或游说。
d. 若本行发出有关e-Alert服务的更改通知,本行可采用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及通讯方法发出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直接邮递件、广告、在分行张贴布告或电邮等电子通讯方式。
5. e-Alert服务启用/操作
a. 阁下必须备有适当的电讯设备及已有适当的服务供应商,本行才可向阁下提供e-Alert服务。本行可不时决定电讯设备及服务供应商。若阁下就e-Alert服务在本行登记的有关资料,有任何更改,或电讯设备/服务已中断、暂停或终止,请立即通知本行。
b. 本行保留权利,限制阁下登记不时用以接收e-Alert服务的电讯设备的数目,而不同类型的客户可能适用不同的限制。
c. 阁下承认,阁下根据e-Alert服务接收的任何讯息只供参考之用,不应作为任何有关事项的确证。本行将根据不时管辖有关户口的条款及细则发给交易通知书及户口结单。
d. 若讯息无法传送或延迟传送予阁下,或讯息有错误或出现传送故障,本行或任何经本行指定提供e-Alert服务的电讯公司均无须对此负责,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特别是,对于本行或上述任何电讯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电讯设备因故障失灵无法接收讯息、任何通讯中断、机械故障、路径故障、功能故障、失灵、中断或设备或安装不确,本行或上述任何电讯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本行不会负责安排将任何讯息再次传送予阁下。
e. 阁下须负担阁下的电话服务供应商及/或向阁下提供电讯设备的电讯公司就e-
Alert服务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支出。
f. 阁下保证,据阁下所知,阁下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准确。
g. 对本行因同意提供e-Alert服务所导致的或本行可能因此蒙受、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质的一切诉讼、申索、要求、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阁下承诺弥偿本行。
6. 发出SMS短讯
a. 阁下可指定接收e-Alert服务的流动电话号码,本行只会将e-Alert发至阁下登记的号码。阁下指定的流动电话必须是能够接收e-Alert服务的电讯设备兼容件。
b. 若任何SMS短讯出现错乱的情况,阁下应尽快通知本行。
c. 本行的SMS短讯只发一次。若阁下删除本行所发的SMS短讯,本行不能重发。
d. 本行所发的SMS短讯是单向的,阁下无须回复。
e. 若有任何看来由本行透过e-Alert服务发出的SMS短讯,要求阁下以SMS短讯提供阁下的户口或密码资料,阁下绝不应回复,因为本行绝不会作出如此要求。
|RESTRICTED|
7. 电邮e-Alert
8. 保安
a. 若阁下选择以电子邮件接收e-Alert,阁下须负责确保阁下配备能接收e-Alert的兼容电讯设备。
b. 阁下必须对任何密码及保安资料加以保密,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以欺诈手段使用阁下的密码或保安资料,并确保阻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以欺诈手段读取阁下的电子邮件。
c. 以电子邮件发出的e-Alert可能无法加密保护,也可能无法避免被第三方毁坏。阁下须负责确保阁下的密码及任何其他用以接入阁下户口的身分证明资料均经妥善保管及保密。
d. 若有任何看来由本行透过e-Alert服务发出的电子邮件,要求阁下以电子邮件提供阁下的户口或密码资料,阁下绝不应回复,因为本行绝不会作出如此要求。
e. 阁下在浏览过电邮e-Alert的网站超连结后,绝不应在电脑屏幕上提供阁下的户口或个人资料。所有经本行授权的网站超连结只供参考之用,不会要求阁下输入阁下的户口或个人资料。
f. 若任何电子邮件或网站超连结出现错乱的情况,阁下应尽快通知本行。
g. 本行所发的电子邮件是单向的,阁下无须回复。
h. 本行的电子邮件只发一次。若阁下删除本行所发的电子邮件,本行不能重发。
a. 阁下须负责阁下的电讯设备的保安,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人读取机密资料。
b. 对于每个阁下欲透过e-Alert服务接收资料的户口,阁下应挑选一个不会容易被猜中的户口名称(尤其避免使用阁下的公司名字或户口号码)。预设e-Alert则将以遮蔽的户口号码作为户口名称。阁下在流动电话或电子邮件收到载有阁下指定户口资料的e-Alert时,应查核该等e-Alert是否载有阁下就该等户口指定的户口名称。
c. 阁下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阁下流动电话上的SIM卡个人识别密码(「SIM卡个人密码」)。任何预先设定的SIM卡个人密码均须重新设定,若阁下知道或怀疑其他人得知该密码,亦须重新设定。在选择或使用SIM卡个人密码时,应避免容易被人猜中的号码。
d. 不要将阁下的SIM卡个人密码或户口名称告诉任何人,亦不可以他人易于明白的方式用笔记下。
e. 阁下只应使用保安严密并以密码保护的私人电邮网站,而密码应予保密。要避免使用容易被人猜中的密码。
f. 若阁下知道或怀疑有人得知阁下的SIM卡个人密码或户口名称或在未经授权下而读取阁下的电子邮件,或若阁下的流动电话/电邮地址有更改,或若阁下的流动电话遗失、被窃或不再由阁下控制,或若阁下与网络营运商的合约终止,阁下必须尽快通知本行。
g. 阁下应核对SMS短讯e-Alert发讯人的电话号码及电邮e-Alert的电邮/网站地址,确保其属实且由本行发出。
h. 若阁下于e-Alert服务内所登记的流动电话号码为非香港电话号码,或阁下需携带流动电话离开香港时,阁下需充分了解在e-Alert透过外国电话网络传送到阁下的流动电话因外国电话网络的保安无法获得保证而涉及的风险。
|RESTRICTED|
i. 若阁下于e-Alert服务内所登记的流动电话号码为非香港电话号码或阁下需携带流动电话离开香港但并未暂停e-Alert服务,阁下将被视作已授权本行、网络营运商及任何就e-Alert服务而获传递有关阁下及阁下户口资料的第三方,按需要将该等资料传送及储存于某些国家或地区,以便将e-Alert传送到阁下的流动电话。
9. 责任
a. 若本行可证明已将x-Xxxxx发给阁下,则对于阁下由于并未收到准确的e-Alert或根本没有收到e-Alert所遭受的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b. 若阁下并未遵守第8条的规定,本行无须就任何机密资料的泄露负责。
c. 若由于本行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罢工及任何工业行动或通讯或路径故障,导致本行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e-Alert服务,本行无须对阁下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d. 基于e-Alert服务的性质,若阁下由于使用e-Alert服务导致阁下的资料、软件、电脑、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将无须负责,除非上述损失或损害是直接及完全由于本行疏忽或故意的过失所致。
e. 支援e-Alert服务的第三方并非本行的代理人,亦非本行的代表。本行与该等第三方之间并无任何合作、合伙、合营等其他关系。对于系统营办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10. 暂停及终止e-Alert服务
a. 阁下可在网站的有关网页内填妥资料,随时终止或暂停e-Alert服务。
b. 若e-Alert服务被暂停或终止,并即时生效,本行在暂停或终止服务期间将不会发出任何e-Alert。
c. 若本行怀疑阁下并未收到e-Alert或阁下的e-Alert被未经授权人士读取,本行可暂停或终止e-Alert服务。
d. 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暂停或终止e-Alert服务,并有权从指定户口中扣取任何未付的费用或收费。
e. e-Alert服务的任何终止或暂停不会损害或影响阁下与本行于暂停或终止日之前已产生的债务和权利。
f. 本行可基于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e-Alert服务,而无须另行通知。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无效、指定户口结束、指定户口资金不足、故障、维修、修改、有关的电讯公司就其网络或任何服务供应商就e-Alert服务进行扩建及/或增强功能工程。对于上述暂停或终止服务,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适用条款
a. 阁下使用e-Alert服务时,必须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可供阁下使用e-Alert服务的本行网站上所列的条款及条件,如重要👉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明。
b. 若本条款及细则与其他条款及条件互相抵触,在此情况下,本条款及细则
(就阁下使用服务而言)将凌驾于其他条款及条件。
12. 宽免
a. 本行对本条款及细则任何规定的宽免,须书面作出,明确订明范围,方属有效。
b. 本行没有行使、延迟行使或暂不行使任何权力或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力或权利的宽免。本行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或权利亦不会妨碍本行日后行使该项权力或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力或权利。
c. 本行根据本条款及细则享有的权利及补偿权是累积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及补偿权。
附件5 - 恒生「e-Statement」/「e-Advice」服务章则
1. 释义
|RESTRICTED|
于本章则内,除另有规定外,大写词汇与「恒生商业e-Banking」服务章则内所使用之大写词汇具备相同含义。此外,下列词汇之定义如下:
“户口”指「客户」以同一商业登记证号码于「本行」开立之任何户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存款户口、贷款户口、卡户口、证券户口、投资基金户口、黄金户口及任何由本行提供之户口,亦不论是综合户口内之附属户口或独立之户口),或如内文要求,指所有该等户口;
“通知书”指不时由「本行」发出或提供并与一个或多个「户口」或与「本行」提供之产品及服务有关之任何通知、报告、确认书、买卖合约、纪录、收据、认收通知、讯息、通告、资讯及/或其他通讯,但不包括「结单」;
“指定电邮地址”指该等以不时由「本行」指定或同意之形式通知「本行」或向「本行」登记之电邮地址,以便「本行」发出「e-Advice」、「e-Statement」或提示讯息;
“指定电邮收件人” 指,就某一「指定电邮地址」而言,该「指定电邮地址」之用户;
“指定手机号码” 指该等以不时由「本行」指定或同意之形式通知「本行」或向「本行」登记之手机号码,以便「本行」发出提示讯息;
“e-Advice” 指「本行」根据「服务」而不时以「电子纪录」形式发出或提供之任何 「通知书」;
“e-Statement” 指「本行」根据「服务」而不时以「电子纪录」形式发出或提供之任何「结单」;
“电子纪录” 指由一资讯系统产生之数码化或电子化纪录,并可(a)于一个资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及(b)于一个资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储存及取回;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服务” 指根据「本行」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指定之形式,就或有关「本行」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指定之一个或多个「户口」或产品及服务,提供「 e-Advice」及「e-Statement」之服务,及任何其他相关或附带服务;
“结单” 指不时由「本行」发出或提供而与一个或多个「户口」或与「本行」提供之产品及服务有关之任何「户口」结单、纪录、确认书及报告;
“通讯设备” 指手提电脑、桌面电脑、掌上型电脑、个人数码助理、手提电话及任何其他作为使用「服务」之电子媒介及/或器材。
2. 使用之条款
a. 无论任何时间,「服务」的使用须受本章则之条文规限。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章则不会取代或替代任何「户口」、使用「恒生商业e-Banking」及其他由「本行」提供之产品及「服务」之现行章则(统称「其他章则」) ,并为
「其他章则」之额外及补充条款,而「其他章则」将继续适用。 「客户」应于继续进行申请「服务」及/或使用「服务」前,将「其他章则」连同本章则再次细阅。 「客户」一经申请及/或使用「服务」,即表示「客户」已明白及接受本章则,并视为接受本章则之约束。
b. 「客户」承认及同意「服务」的提供及使用,须接受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交易所或专业团体不时发出之任何适用法律、规例或法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之规限。
|RESTRICTED|
c. 倘本章则与「其他章则」有任何歧异,仅就该歧异而言,本章则(在有关提供或使用「服务」或与「服务」相关方面)将凌驾于「其他章则」。
d. 「客户」应促使每位「指定电邮收件人」遵守本章则。
3. 「客户」之接纳及授权
a. 于本章则之规限下,「客户」同意「本行」按下述第 5(b)项条文所述之形式,向「客户」提供「e-Advice」及「e-Statement」。
b. 鉴于「本行」同意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接纳并同意受本章则之约束。
c. 「客户」向「本行」申请使用或终止「服务」,须以「本行」不时指定之形式及方式及途径,以及根据「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条款的规限,向「本行」提出。
d. 「客户」承认及同意「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客户」就「服务」之申请而毋须向「客户」提出拒绝申请的理由。
e. 「客户」确认已经评估及分析使用「服务」可能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e-Advice」及「e-Statement」可能被截取、监察、修改、干扰,或在未经「客户」的授权下被发送或披露予其他各方),且「客户」明白、承认及接受该等风险。
4. 「客户」资料
a. 「客户」(及倘于适用时,代表「客户」之每名董事、获授权人及其他职员或代表(「该等个别人士」))同意及确认,「本行」可就向「客户」提供
「服务」,或根据「本行」不时提供予客户或其他个别人士的结单、通函、通知或章则及条款内所载之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之政策内之指定用途,将
「客户」之资料、每一位个别人士之个人资料及所有其他客户或该等个别人士与「本行」之交易或买卖有关之其他细节及资料,予以使用、持有、处理或披露予该政策内之指定人士。 「客户」(及倘于适用时,代表该等个别人士)授权「本行」可根据「本行」不时给予客户或其他个别人士的结单、通函、通知、章则及条款内所载之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政策内之指定用途,使用、持有、处理、披露、转移(不论在香港以内或以外)该等个人资料及其他细节及资料,以及向其认为有需要之人士(包括汇丰集团成员或任何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取得及/或交换该等个人资料及其他细节及资料。
b. 「客户」保证提供予「本行」的所有资料,乃尽其所知在所有相关时间为完
整、正确、准确及最新者,并承诺如有关资料有任何变更,会立即透过「本行」接受之方法、形式及途径通知「本行」。
5. 「服务」范围
a. 「本行」会不时决定及指定「服务」之范围及特点,以及有权随时在通知或毋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更改、扩大或减少有关「服务」之范围及特点。
「本行」尤其可以不时决定从「服务」中增加或删除以「e-Advice」或「e- Statement」形式提供之「通知书」或「结单」之种类,以及「本行」提供
「e-Advice」或「e-Statement」之形式。
b. 「本行」可透过以下由「本行」不时决定之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客户」提供该等包括在「服务」内及/或由「客户」在「本行」可接受的范围内选定的
「e-Advice」或「e-Statement」:
i. 将「e-Advice」或「e-Statement」以附件形式,透过电邮传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或以超连结方式让「客户」连接至「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 ,以便「客户」取得、检视及下载「e-Advice」或「e-
Statement」;及/或
ii. 将「e-Advice 」或「e-Statement」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 Banking」内,以便「客户」取得、检视及下载「e-Advice」或「e- Statement」;及/或
|RESTRICTED|
「本行」认为适当之任何其他形式。
「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提供「e-Advice」或「e-Statement」之形式,或是否提供「e-Advice」或「e-Statement」,或哪些「户口」或产品及服务可提供「e-Advice」或「e-Statement」。
c. 「客户」及任何其他人士查阅「e-Advice」或「e-Statement」时,不应将当中的任何资料或通讯、电邮面函或附上之超连结,视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认购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存款、保险及贷款)的要约、招引或游说,尤其当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向任何人士作出该等要约、招引或游说属违法。
d. 倘「本行」发出更改「服务」之通知,有关通知可以「本行」认为适当之形式或通讯方法发出,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于「恒生商业e-Banking」或「本行」网页内或以电子通讯方式例如电邮发出。
e. 「客户」同意:
i. 如「户口」或「本行」所提供之产品及服务之「通知书」及「结单」可以「e-Advice」及「e-Statement」形式提供,「本行」会根据本章则,以「e-Advice」及「e-Statement」提供,而不会再邮寄印刷本;及
ii. 如「本行」已指定某些类型、类别或组别之「e-Advice」及「e- Statement」,或「客户」在「本行」可接受的范围内已选择某些类型、类别或组别之「e-Advice」及「e-Statement」,可透过「服务」传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或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 Banking」内,除非「本行」另有规定,「本行」可无须另行通知而将「客户」在「本行」开立之所有新「户口」及其他不时由「本行」提供予「客户」或由「客户」使用之产品及服务,包括在「服务」之内,除非及直至「客户」或「本行」根据本章则暂停或终止
「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客户」可按「本行」不时订明之方式及在「本行」可接受的范围内,向「本行」发出特定指示,将任何
「户口」或产品及服务摒除于「服务」之外。
f. 倘「e-Advice」或「e-Statement」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e-Advice」或「e- Statement」存放于
「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时,发送提示讯息到「客户」留存于
「本行」纪录之「指定电邮地址」及/或「指定手机号码」。该等由「本行」发出之提示讯息,只会发送一次。 「客户」需自行负责经常和定期地透过
「指定电邮地址」及/或「指定手机号码」查阅该等提示讯息,以及查核「e- Advice」及「e-Statement」是否已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
6. 「服务」的申请及操作
a. 为使「客户」能使用「服务」,「客户」需备有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互联网服务及能够取得、接收、检视及/ 或下载「e-Advice 」、「e- Statement」及(如适用)提示讯息之适当「通讯设备」及电脑软件。 「客户」须自行负责保留前述各项,并承担所有费用、收费及支出,以确保该等服务和设施能使用「服务」。
b. 「客户」须负责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合理地要求之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以便向「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亦须提供一个有效及最新之「指定电邮地址」(或「本行」同意之其他数目的「指定电邮地址」),以便
「本行」可发送「e-Advice」、「e-Statement」或提示讯息(如有)。「客户」亦应保留或致力保留及提供一个有效及最新之「指定手机号码」(或
|RESTRICTED|
「本行」同意之其他数目的「指定手机号码」),以便「本行」可发送提示讯息(如有)。 「客户」承诺倘该等提供予「本行」之「指定电邮地址」、
「指定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资料或资料有任何更改,会立即以「本行」不时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
c. 倘「客户」未能履行上述第(a)及(b)项条文,或会令「本行」无法向「客户」提供「服务」。
d. 「本行」保留权利,可不时限制「客户」通知本行或向「本行」登记作为使用「服务」之「指定电邮地址」及「指定手机号码」之数目。不同类别之
「客户」或会有不同之限制。
e. 「客户」于申请「服务」时或「本行」要求之其他时间,「客户」及/或每个
「指定电邮收件人」(如适用)或会被要求就若干发送至「指定电邮地址」之「e-Advice」及「e-Statement」,设定一个使用者名称及密码。
f. 「客户」同意会适时地查核所有「e-Advice」及「e-Statement」,并就任何原
因(包括但不限于伪冒、欺诈、未有授权或「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之疏忽)而引致之任何错漏、差异、未经授权交易或账项(统称「错失」)立即通知「本行」。
g. 「客户」同意「e-Advice」及「e-Statement」将为「本行」及「客户」之间就当中资料及细节的确实证明,而「e-Advice」及「e-Statement」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将视为「客户」已同意放弃任何就「e-Advice 」及「e- Statement」而向「本行」提出反对或追讨赔偿的权利,除非「客户」能于
「本行」将「e-Advice」及「e-Statement」传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之后之60天(如「e- Advice」或「e-Statement」属信用卡之每月「e-Advice」或「e-Statement」)及90天(如属所有其他「e-Advice」或「e- Statement」)限期内,以书面将该等「错失」通知「本行」。
h. 「客户」需自行负责经常和定期地查阅「指定电邮地址」之电邮及/或「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以查阅「e-Advice」及「e-Statement」。无论
「客户」或任何「指定电邮收件人」是否已开启、取得、收到、检视或查阅
「e-Advice」及「e-Statement」,上述第6(g)项条文将会适用。
i. 「客户」承认及同意,透过「服务」以「e-Advice」及「e-Statement」方式提供给「客户」之任何「通知书」或「结单」,将于以下情况视为已送交及妥为送达「客户」及由「客户」收讫:(1)如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指定电邮地址」,将为从「本行」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或「本行」之服务供应商(视属何情况而定)之伺服器传出「e-Advice」或「e-Statement」之时间;或(2)如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 」内, 将为「e-Advice 」或「e- Statement」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之时间。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不论该等「e-Advice」或「e-Statement」是否被「本行」无法控制之资讯系统接受,亦不论该等「e-Advice」或「e-Statement」是否为「客户」得悉,「本行」向「客户」提供该等「e-Advice」或「e-Statement」之义务及责任(根据适用法律、监管规定或其他)将会被完全解除。 「客户」承认及同意其须自行负责「指定电邮地址」乃属有效及适合用于收取「e-Advice」及
「e-Statement」,「客户」尤其应该留意其电子邮箱之可用电邮储存量及电
邮体积限制,以及「客户」能否使用及浏览「恒生商业e-Banking」。
j. 倘任何「e-Advice」或「e-Statement」乃传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本行」只会传送一次。若「客户」或有关「指定电邮收件人」将「本行」传送至
|RESTRICTED|
「指定电邮地址」之「e-Advice」或「e-Statement」删除或该等已传送之「e- Advice」或「e-Statement」因「本行」不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通讯、电子或网络故障)而未能取得或遗失,该等「通知书」或「结单」将不能再次透过「服务」传送。倘任何「e-Advice」或「e-Statement」乃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 」内, 该等「e-Advice 」及「e-
Statement」只会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保留一段由本行不时决定之指定期间,之后将会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中删除及移除。 「客户」有责任及时查阅「e-Advice」及「e-Statement」,并在「e- Advice」及「e-Statement」自「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中删除之前,将每一份「e-Advice」及「e-Statement」下载及储存于「客户」之电脑内或打印副本以备日后参考之用。不过,在向「本行」缴付规定之费用后,「客户」可以要求「本行」以邮寄方式,向「客户」重发「e-Advice」及「e- Statement」之印刷本。为免产生疑问,「本行」收到「客户」任何有关重发
「e-Advice」或「e-Statement」之印刷本之要求时,「本行」只会以邮寄方式重发该等「 e-Advice」或「e-Statement」之印刷本,而并非透过「服务」以
「e-Advice」或「e-Statement」形式发送。
k. 倘「服务」乃采用「本行」或其他汇丰集团成员、其附属公司及/或其他软件供应商之专有软件,「客户」可就「服务」或其他「本行」容许之目的,获授予一项使用该软件之非专属许可。 「客户」同意不会对任何该等软件进行反汇编、反编译、复制、修改或逆向工程,或容许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此等行为。
7. 「服务」的暂停或终止
a. 「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于任何时间在通知或毋须通知「客户」之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失效、有关「户口」结束、有关电讯公司就其网络或任何服务供应商就「服务」而导致之系统故障、维修、更改、扩充及/或提升工作,或「本行」怀疑「客户」未有收到「e-Advice」及「e- Statement 」或「e-Advice」及「e-Statement」被未经授权人士查阅,而暂停或终止「服务」或其任何部份。
b. 「客户」可以根据第(3)(c)项条文向「本行」发出指示,要求终止使用「服务」。
c. 「本行」对「服务」于任何情况下被暂停或终止,不会负任何责任。
d. 于暂停或终止「服务」后,「本行」会恢复将「通知书」或「结单」之印刷本邮寄至「客户」之指定邮寄地址,或按「客户」于首次使用「服务」前与
「本行」最后协定之任何其他方式,或根据适用法律、规例或法令容许之方式提供,直到「本行」或「客户」根据「本行」当时适用的程序恢复「服务」。
e. 任何终止或暂停「服务」将不会损害及不会影响「本行」及「客户」于终止或暂停日期前已累积之责任及权利。
8. 费用及收费
a. 「本行」有权随时及不时在给予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就「服务」收取费用。
b. 「客户」将承担「本行」就或有关「服务」而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支出
( 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应「客户」要求重发任何「e-Advice 」或「 e- Statement印刷本而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支出,或「本行」之服务供应商及/或任何电讯公司就「服务」提供「通讯设备」而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支出),并授权「本行」于户口」支取该等费用、收费或支出而毋须另行通知「客户」。
c. 「客户」将确保任何「户口」内有足够资金或结余以支付所累积之费用。
9. 电邮及系统保安
a. 「客户」于任何时间都必须负责保管任何密码及保安资料安全及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等密码及保安资料被未经授权或欺诈地使用,并确保
|RESTRICTED|
「服务」不会被未经授权或欺诈地取用。 「客户」并须确保每一位「指定电邮收件人」亦同时能够履行上述每一项承诺。
10. 责任
b. 「客户」应该定期更改密码,以防止「服务」被未经授权或欺诈地取用。
「客户」并须确保每一位「指定电邮收件人」亦同时能够履行上述每一项承诺。
c. 「客户」绝不应回复任何👉称是「本行」透过「服务」要求「客户」以电邮提供「客户」「户口」、其密码、个人资料或保安资料的要求,原因是「本行」绝对不会作出该等要求。 「客户」并须确保每一位「指定电邮收件人」亦同时能够履行上述每一项承诺。
d. 「客户」绝不应在「e-Advice」或「e-Statement」或「本行」根据本章则而发出之电邮所提供之超连结网站,提供「客户」「户口」、其密码、个人资料或保安资料。所有获「本行」授权之超连结网站仅供参考用途,以及毋须输入「客户」「户口」、其密码、个人资料或保安资料。 「客户」并须确保每一位「指定电邮收件人」亦同时能够履行上述每一项承诺。
e. 倘每一名「客户」及「指定电邮收件人」察觉任何电邮、进入「客户」之
「恒生商业e-Banking」、「e-Advice」、「e-Statement」或超连结网站有不正常现象,或「客户」或任何「指定电邮收件人」怀疑其使用者名称及密码被他人知悉,或其电邮或「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被未经授权使用,应尽快通知「本行」。
f. 「本行」发出之任何「e-Advice」及「e-Statement」均属单向,「客户」及
「指定电邮收件人」绝不应回复该等「e-Advice」或「e -Statement」。 「本行」并无责任对该等回复作出任何回应或是否采取任何行动。
g. 「客户」或任何「指定电邮收件人」新选择使用者名称及密码时,应避免拣选容易被猜测之使用者名称及密码。
h. 「客户」及「指定电邮收件人」应参考由「本行」不时提供的保安提示,并适时地遵守「本行」不时就互联网保安而于网上或其他途径发出之有关保安措施。
a. 倘「本行」能证明「e-Advice」及「e-Statement」(根据「本行」不时指定之
「服务」范围)已经由「本行」、汇丰集团或「本行」之服务供应商之伺服器传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或存放于「客户」之「恒生商业e-Banking」内,或由「本行」以其他方式提供,即使「客户」因「e-Advice 」 及「 e- Statement」未能妥为或完全传送或收取而蒙受损失,「本行」将毋须向「客户」负责。
b. 倘「客户」及「指定电邮收件人」未能遵守第9项条文(电邮及系统保安)之规定,「本行」毋须就任何机密资料被披露负责。
c. 倘提供予「客户」或任何其他人之「服务」或传送予「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资料有任何故障或延误,或该等资料有任何误差或失误,除非因为「本行」 、「本行」任何附属公司,或该等「本行」指定作为提供「服务」之任何电讯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否则「本行」、「本行」任何附属公司,或有关电讯公司均不会负任何责任。「本行」、「本行」任何附属公司,或有关电讯公司尤其不会对「本行」、「本行」任何附属公司,或有关电讯公司所能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而引致之后果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之「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接收资料、任何通讯失灵、机械故障、路径失败、失灵、技术故障、干扰或设备、装置不正确。
|RESTRICTED|
d. 基于「服务」之性质,「本行」不会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之损失、损坏或支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服务」而引致数据、软件、电脑、「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之损失、损坏或支出,除非该等损失、损坏或支出是纯粹因为「本行」之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完全直接造成的。
e. 为「服务」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讯公司、系统操作人员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之代表。彼等与「本行」并无合作、伙伴、合营或其他关系。 「本行」对该等第三方引致之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任何责任。
f. 「客户」承诺对「本行」,其代理人、有关之职员及雇员因为向「本行」为
「客户」提供之「服务」及与此有关而作出之所有事情及事宜予以追认及确认,并同意对「本行」、其代理人、有关之职员及雇员因为向「客户」提供
「服务」或与此有关而招致或蒙受之所有损失、责任、收费、支出及任何罚
款作出弥偿,除非纯粹因为彼等之疏忽或故意失责而直接造成,惟有关弥偿只限于直接及纯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预见之损失及损害( 如有)。
11. 修订
「本行」保留权利,可不时以「本行」认为合适的方法向「客户」发出通知,借以调整、修订或更改本章则。 「客户」于本章则任何更改之生效日期后(如「本行」于通知内所列明者)使用「服务」,即构成「客户」毫无保留地接纳该等修订。倘「客户」不接纳任何更改建议,必须于有关更改之生效日期前,取消或终止「服务」。
12. 放弃权利
a. 除非以书面发出并明确列明,否则「本行」放弃本章则之任何条文不会有效。
b. 「本行」不履行、延误或豁免本章则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并不作为放弃此等权利或补救方法。 「本行」单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权力,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
c. 「本行」于本章则的权利和补救方法具有累积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13.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服务」及本章则须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诠释。所有各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行使非专属司法管辖权,惟本章则可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院强制执行。
14. 可分割性
倘本章则之任何部份被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院或行政机关判定属非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本章则其余部份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概不受影响。
15. 通讯
任何根据本章则以当面交付、邮寄、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方式送交之通知或通讯(不包括
「e-Advice」及「e-Statement」),将于当面交付或以该等「本行」接受之方法及形式送达
「客户」通知「本行」的最后地址时,被视为已由「客户」收讫,或(如属邮寄)于(如地址位于香港)邮寄后4 8小时及(如地址为于香港境外)邮寄后7天被视为已由「客户」收讫,或(如以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发送)在传输往「客户」以该等「本行」接受之方法及形式通知「本行」的最后传真或电传号码或电邮地址时,应立即被视为已由「客户」收讫。
「客户」发给「本行」的通讯,应于「本行」实际收到之日始被视为送达「本行」。
16. 有效文本
本章则之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如在文义上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RESTRICTED|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