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T 日:指乙方接受甲方提交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五条 交易风险提示 11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3
第七条 提示条款 14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7
第九条 账户授权条款 19
第十条 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20
第十一条 送达 22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及终止 22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天天基金”)重要提示: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在投资者与天天基金之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特此提醒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部分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条款、风险提示、乙方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内容及加粗部分条款。
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通过互联网勾选或确认本协议,即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及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提供,与天天基金有关的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展示、操作流程、公告或通知,也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本协议发生变更,导致您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我们将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向您告知,请您留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如您在本协议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天天基金平台服务的,表示您愿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天天基金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是指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
(二)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类、账户类业务,查询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及办理其它相关业务。
(三)投资者:指符合管理人公示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约定,通过乙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五)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九)基金转换: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份额。
(十)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的行为。
(十一)非交易过户: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十二)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三)T 日:指乙方接受甲方提交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
数。
(十四)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五)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十六)交易密码:指天天基金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十七)支付机构:指与乙方签署支付合作协议,为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基金交易提供基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二条 交易服务与费用
本协议所述交易服务内容,是指乙方为投资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上自助式交易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清算、查询等技术服务,包括: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类、账户类业务,查询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和
提供其它相关技术服务。乙方有权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认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招募\计划说明书规定及天天基金网站公示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申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招募\计划说明书规定及天天基金网站公示的申购费率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乙方根据甲方办理赎回的基金规模,按照招募\计划说明书规定规定收取赎回费。
(四)基金转换费:甲方有权通过乙方平台申请转换基金份额,乙方根据甲方转换的基金规模收取转换费,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计算公式: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注:申购补差费为较低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至较高申购费率的基金所支付的申购费用差价)。
(五)销售服务费:针对基金合同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或份额类别,乙方有权每日针对甲方保有基金资产净值收取销售服务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以甲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
(六)客户维护费:根据乙方提供的持续服务,乙方有权每日就甲方保有的基金资产净值向基金管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具体比例及费用结算由乙方和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七)开立及注销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服务费用的收取以乙方网站具体公示为准。开户、新增银行卡、变更银行卡等业务,乙方根据支付机构的要求可能需要把甲方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符合银行验证要
求的基本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银行卡合法性验证或要求甲方(当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提供银行开户凭证。
第三条 甲方声明
(一)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交易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权利的条款),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天天基金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二)甲方声明,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甲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为中国税收居民)。甲方保证上述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如甲方向乙方另行提交其他资料进行非居民身份证明的,以甲方提供的资料为准。
(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完成协议签署。甲方于天天基金交易平台通过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如购买非公募产品的,需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凭证等证明文件。
甲方承诺自身是非美国人士(具体指具有美国国籍、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长期逗留或其他在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详细含义参见相关基金说明书及美国 1933 年证券法 S 规例),若甲方上述身份特征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联系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甲方在申请注册天天基金交易账户时,向天天基金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真实、准确、最新、有效及完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甲方自行承担维护及更新本人资料的义务,若上述资料变更或者注销,甲方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若甲方为自然人,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银行账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乙方要求的必要信息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或其他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书、联系方式、受益所有人等乙方要求的信息资料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如甲方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基金交易账户登录、中止受理基金交易申请等措施,在此情况下,天天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三)若甲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天天基金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天天基金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交易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天天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四)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自身资料,导致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天天基金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妥善保管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不擅自将其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甲方不得通过非乙方交易系统登录、使用天天基金交易账户,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或者丢失,甲方应主动告知乙方、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六)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七)甲方在乙方注册的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为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途径,甲方将保证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安全;通过甲方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在乙方交易平台完成的一切操作均为甲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或收取款项、投资交易、冻结资金\基金份额、订立合同等),甲方承担相关操作引起的相应后果。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八)甲方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并承诺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已经清楚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知晓互联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项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十)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天天基金的交易账户,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则,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等,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承诺不得向乙方计算机系统中插入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的代码、利用外部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等,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限制甲方交易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为了保证公平交易,甲方承诺不得通过程序化或其他异常方式进行异常交易,若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限制甲方交易、将甲方身份信息提交征信系统、相关政府机构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甲方正式发起交易申请之前需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乙方交易平台基金业务规则、业务公告、业务提示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若甲方未充分理解或者不愿意接受上述内容,请勿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若甲方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即表示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内容。甲方在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质、风险与收益特征,若甲方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乙方全国客服热线 95021 咨询。
(十四)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与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将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七)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安全软硬件设备。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交易系统,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十八)甲方如实填写《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问卷评测》或《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后进行基金交易,若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后,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甲方购买非公开发行的基金,若甲方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乙方依据销售适当性原则禁止甲方购买。
(十九)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建立严密的双向合作关系,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基础销售服务外,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甲方提供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赎回极速回活期宝、超级转换等创新型业务服务。为控制业务风险,保障投资者基金份额安全,针对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甲方亦需选择通过乙方申请赎回或者份额冻结。非因法律强制规定,甲方如通过非乙方渠道冻结其在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可以限制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赎回极速回活期宝、超级转换等。
(二十)甲方向乙方申请变更银行赎回账户、注销基金交易账户等服务时,甲方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及乙方的业务规则,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原绑定卡销户证明、新办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新卡开户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银行卡流水、原绑定卡户主凭证等乙方要求的证明材料,以核实甲方真实身份和甲方拥有银行卡的情况,且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必要的身份信息传输给具有资质的信息验证服务商以核验甲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二十一)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向甲方垫资出款、甲方买入成功支付失败、甲方重复赎回份额、或者乙方系统重复划款等导致的甲方不当得利或其他负债),甲方知晓该等债务属于到期债务,甲方负有立即向乙方偿还款项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经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款、赎回款自动还款、按照市场价格赎回或过户甲方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二十二)赎回款自动还款:若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向甲方垫资出款、甲方买入成功支付失败、甲方重复赎回份额、或者乙方系统重复划款等导致的甲方不当得利或其他负债)尚未清偿,而甲方成功赎回其他基金份额且天天基金尚未划付赎回款的,为加快双方资金结算和利用效率,甲方同意,天天基金有权对甲方应收的赎回款在甲方应付欠款范围内进行自动还款。自动还款后,不足部分,甲方仍负还款义务,超出部分金额归属甲方所有。赎回款自动还款失败的,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APP 推送、邮件等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向甲方发出还款催告,如甲方经乙方三次催告后于催告告知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全额归还欠款的,则甲方应自欠款产生之日就欠款余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费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上传的网上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6)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上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由于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9)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甲方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下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3)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4)由于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对甲方的交易,乙方对相关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基本信息和交易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或非法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本协议项下目的的不在此限。
(四)在甲方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承诺为甲方持续提供信息服务。
1、通过官方网站及移动客户端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甲方可自行登录查询;
2、通过官方网站及移动客户端提供基金的基本信息,如基金净值、基金经理、持仓档案等信息,甲方可自行登录查询其所持有基金的基本信息;
3、通过移动客户端推送方式每半年向甲方主动提供其所持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
4、通过短信或移动客户端推送方式向甲方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基金交易账户。
(六)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当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告之其交易风险。
第七条 提示条款
(一)本公司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均经证监会核准/注册发行,但并不表示基金没有风险, 甲方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自愿投资基金,享有其收益,并承担其风险。
(二)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甲方须与乙方通过乙方平台签订本协议,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 中,甲方若点击确认,则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开立账户时,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要求。
(4)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资金后方可办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5)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6)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认\申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
(7)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快速取现等业务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应知晓相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8)乙方受理交易不代表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于 T+2 日(其中 T为申请日)起查询基金公司对交易的确认情况,交易结果以基金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交易确认情况将由乙方收到确认文件后通知投资者。
(三)支付业务提示:如甲方使用自助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认申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并在 15 点前划到乙方结算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甲方自主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柜台自助系统、线上自主交易系统等。甲方为机构投资者需托管人进行划款操作的,应联系托管人按时划款到乙方结算账户。
(四)投资者信息收集提示:乙方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身份验证及基金交易的其他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将收集甲方相关必要信息(个人投资者包括甲方的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相关必要信息;机构投资者包括甲方的名称、营业执照或其他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等相关必要信息),甲方为了顺利进行开户及交易需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并视为愿意通过短信、邮件、APP 推送、站内信等方式接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短信、分红确认短信、对账单、产品信息、产品宣传推介、营销推广信息等信息,及获得其他类似服务,甲方可通过退订等方式在相关操作界面取消该等推送。
(五)第三方身份验证提示:为核实甲方身份及信息资料真实性,甲方申请开户、重置交易密码、变更赎回款到账银行卡或进入其他乙方基于反洗钱要求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场景时,甲方特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交的各项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身份证件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联系方式、面部等生物特征等各项资料)传输给甲方绑定银行卡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信息认证服务商进行真实性验证。乙方将要求第三方信息认证服务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若开户银行或第三方信息认证服务商认证失败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业务申请,甲方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关后果。
(六)为确认甲方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可能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应保证其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交易申请。
(七)电话录音提示: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甲方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八)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九)委托提示:(1)甲方进行各项交易的的内容,均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十)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基金交易系统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十一)注意事项
(1)认/申购
a、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甲方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b、甲方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2)赎回
a、甲方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巨额赎回、不可抗力等情形出现而不能成功。敬请留意乙方平台公示的相关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b、赎回基金价格的计算以乙方受理赎回申请之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价格计算以顺延日之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c、甲方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该基金最低赎回份额限制,且满足交易账户持有的该基金余额最低份额限制,如甲方发起赎回后交易账户内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的,乙方将视作甲方赎回其交易账户该基金全部份额余额。
d、甲方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的净资金额,该资金将在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划入甲方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3)转换
a、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需通过乙方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b、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
c、甲方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甲方在乙方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d、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比较复杂,且均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告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转换申请之前务必准确了解。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因甲方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乙方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金融机构及投资人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基金交易。乙方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基金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xx之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乙方不对基金交易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任何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交易产生纠纷的,由金融机构与投资人自行协商处理,并以各自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参与与基金交易有关的任何索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在不影响乙方业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适当协助。
(十一)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如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的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者反馈支付结果错误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设置的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九条 账户授权条款
(一)甲方申请注册天天基金交易账户,视为甲方授权同时申请开通乙方关联方的相关通行证账户,同时授权乙方与乙方关联方共享甲方相关信息,按照本协议约定进一步获得或使用甲方相关信息。
(二)甲方在使用乙方关联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前需仔细阅读、准确理解并与乙方关联方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按照该服务协议而非本协议约定使用乙方关联方的服务项目。
(三)若甲方已开通乙方关联方的交易账号,甲方通过关联方平台跳转至天天基金交易平台完成本协议签署并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即可以通过乙方关联方平台直接登录天天基金交易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与乙方关联方
共享甲方相关信息,并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进一步获得或使用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注册乙方交易账户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乙方指定的支付机构按照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交易申请金额从甲方银行账户主动进行交易资金的代扣,用于完成甲方的认\申购资金交付。
(五)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违约信息上传至相应的征信机构,并可因为乙方维权的原因,将甲方的信息披露给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等机构。
(六)本协议中乙方“关联方”,指与乙方之间存在任何控制、被控制或同时被第三方控制的企业。在该定义中,“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有权利能够指导或者影响该企业的管理和政策,不论是通过持股、合同或其它方式。
(七)本协议中“相关信息”,指甲方提供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方式取得的甲方个人资料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或名称、营业执照或其他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开户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八)本服务协议终止后,乙方及关联方仍享有继续保存甲方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一)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乙方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乙方可能自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甲方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甲方情况,并为甲方度身订造乙方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乙方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二)乙方按照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甲方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甲方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对相关数据及分析结果进行商业上利用。
( 三) 甲方同意, 乙方可在乙方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 “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关于甲方相关信息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甲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五)乙方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乙方不会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第三方,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3)乙方的关联方;
(4)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六)甲方授权乙方和乙方关联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甲方相关信息用于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七)甲方授权乙方和乙方关联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认证本人的信息。
(八)为确保甲方相关信息的安全,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九)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天天基金的书面同意, 甲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甲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a.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b.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c.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d.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十)如甲方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方不得签署本协议,或及时联系乙方进行沟通协商。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协议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十一)关于本协议未约定的甲方信息搜集及保护的部分,以双方签署并不时更新的《天天基金隐私保护指引》为准。甲方应当及时关注相关内容,若甲方不同意相关约定的,应当及时联系乙方并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已经仔细阅读了解并接受《天天基金隐私保护指引》内容。
第十一条 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投资、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一)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当日,视为送达成功;
(二)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送,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三)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及终止
(一)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则视为修改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投资人权益须知》及乙方其他业务规则为准。
(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终止:
(1)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2)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甲方注销乙方基金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
(5)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本协议履行地为上海市xx区。
本协议更新于 2021 年 8 月 5 日
注:
1.本协议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2.本协议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
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
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3.本协议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