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号】 05LG20240000450056
三星财险物流责任保险(2024版)产品说明书
【适用条款】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2024版)条款
【注 册 号】 05LG20240000450056
【保险责任】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分包商为在承保地域内运输及/或仓储的货物正常提供被保险服务过程中,根据经保险人同意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和非标准合同所承担的下列责任、费用支出以及其他风险。
一、 货损责任
1.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各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1) 在途或仓储货物实际发生的或声称发生的物质损失、损毁、损坏、变质或玷污;和/或
(2) 因上述第(1)项规定的风险直接引起的或者因延迟交付货物引起的经济损失。
2. 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货损责任限额为限。二、 错误和疏忽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由于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导致托运人、收货人、海关及税务当局因其实际违反或指称其违反职业责任而对其提出索赔,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未能遵循或提供指示;
2.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作出错误的安排;
3.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造成文件单证错误;
4.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提供错误的意见或信息。
对于海关及税务当局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本保险提供的保障仅限于通关、进出口报关、清关、配额、退款,或任何税收、关税、扣留或任何公共运送系统所引起的索赔(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包括罚款)。
被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保时不知道或者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知道,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发生了任何有可能引致第三方索赔的行为、错误或疏忽,且被保险人未收到任何要求被保险人对任何实际的或指称的行为、错误或疏忽承担赔偿责任的索赔或通知。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保险人将在本保障项下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xxx的追溯生效日及之后发生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遭受索赔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 该索赔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且
(2)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将上述索赔通知保险人,且最迟不晚于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
30 天。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知悉任何事故或事件可能会引致托运人、收货人、海关及税务当局对其提出索赔,且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间内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 个月内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与前述已报告的事故或事件相关的索赔,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错误和疏忽责任限额为限。
三、 限制承保货物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保险单列明的限制承保货物提供被保险服务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产生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而承担的
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限制承保货物责任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如在引致损失的事故或事件发生前,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处于其照看、保管、控制的货物为限制承保货物的,则保险单所列的限制承保货物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但证明前述“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并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的责任应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最后的证据递交给保险人并被其接受, 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货损责任限额为限。
四、 交付时特别申报价值或利益
如根据经保险人同意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和非标准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可能由于货物交付时特别申报的价值和/或利益而增加,则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有权无须事先提请保险人同意,即可接受价值在保险单所列“交付时特别申报价值或利益责任限额”以内的货物申报。
仅当被保险人已缴纳额外保险费且接受在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额后,被保险人方可获得上款所述授权。
价值超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交付时特别申报价值或利益责任限额”的货物,将按照被保险人接受货物申报前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承保。
五、 增值服务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因从事物流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货控制、订单处理、挑选、包装、发票、条形码、装配和贴标)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即使有上述规定,本保险合同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因工艺不善、瑕疵或使用任何工具或任何贸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清理、修复、翻新或维护)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增值服务责任限额为限。
六、 货物留置权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留置的在途或仓储货物发生物质损坏、损毁或损害,丧失对该货物所享有的任何占有权益或合法留置权而对留置货物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人行使上述留置权之前应当通知保险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货损责任限额为限。
七、 第三方责任
若完全因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在正常提供被保险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则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此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 第三方的财产发生物质损失或损坏;
2. 第三方发生死亡或身体伤害。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第三方责任限额为限。
八、 法律费用支出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抗辩针对其提起的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索赔而发生的,及/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法律费用支出,但支出该费用须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或经其决定事后追认。
在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的诉讼中,如有需要,在符合保险监管的要求下,保险人将支付额外费用作为保证金以解除为担保被保险人履行其法定义务而被扣押的货物。但是,保险人所
支付的保证金仅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协商,申请并提供上述保证金。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支出责任限额为限。
九、 减损费用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人可自行决定事后追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减损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保险责任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减损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十、 残骸清理费用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人可自行决定事后追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骸清理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必须是由本保险承保事故而导致。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变更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项下的“污染和玷污”责任免除规定,“污染和玷污”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高于本条款的其他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保险责任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残骸清理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十一、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按货物占比依法分摊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
仅在集装运货时,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要求,在符合保险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签发共同海损保函或救助保证金以促使交付集装运输货物。但除非保险人事先明确批准,被保险人在未能从相关货物的货主或其保险公司收到共同海损保函或救助保证金之前,不得交付货物。本条款仅在被保险人为集装经营人时方予适用。
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不能从收货人、托运人或货物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获得赔偿的金额,或本保险项下货损责任限额为限,两者中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中列明的期间。
【责任免除及其他免责条款】
⚫ 责任免除一、 货物保险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被保险人由于为货物利益方履行货物保险义务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但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履行货物义务保险则不受此限。
二、 除外货物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均不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就除外货物提供被保险服务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尽管有上述规定, 如在引致损失的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并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处于其照看、保管、控制下的货物为除外货物,则法律允许承保的前提下,保险人于“错误和疏忽”保障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因运送、仓储该除外货物所直接
遭受的罚款和/或罚金,但证明前述“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并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的责任应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 征用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公共或地方当局进行没收、征用、禁运、国有化或销毁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四、 计算机攻击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由于使用或操作任何电脑、电脑系统、电脑软件程序、恶意代码、电脑病毒或处理程序或其他任何电子系统作为侵害手段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可归于此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五、 诋毁、诽谤、侮辱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任何诋毁、诽谤或侮辱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六、 恐怖分子或组织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任何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的费用或法律责任。
七、 财务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因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授予任何信用或预付任何款项、被保险人无力支付应付款或收取应收款、被保险人或与其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丧失偿付能力或不履行债务、任何货币类交易或账务管理登记(包括货到付款以及交单付款的交易)中的错误或瑕疵、对客户资金或客户信托资金的会计处理不当,或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付款或完全不能付款而增加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但如被保险人因疏忽未能在货到付款或交单付款的交易中收取有关款项,按适用于被保险服务和索赔损失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时,上述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于 “错误和疏忽”承保项目下承保该索赔。
八、 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
在任何情形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引致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1.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 任何核设施、反应堆或其它核装置或其核组件中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污染性或其它危害性的物质;
3.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力或放射物质的武器或装置;
4.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毒素、爆炸或其它危害或污染物质。但本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于为商业、农业、医疗、科技或其它类似和平目的而正在预置、运载、仓储或使用过程中的核燃料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
5.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电磁武器。九、 存货损耗
当被保险人为“仓库保管人”时,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货物仓储期间发生的任何存货损耗、不明原因的损失或货物神秘失踪(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和任何客户之间的记录差异、损益比较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损失、盘点存货或货物运送准备过程中发现的不可归于确定事件的损耗)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ISM)规则
在任何情形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承运货物的船舶在货物装船时未获得 ISM 规则认证,或其船东或营运人未持有 ISM 合规证书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但以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船之时已知悉,或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知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限:
1. 船舶未按修订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规定获得 ISM 规则认证;
或
2.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未按修订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规定持有有效的合规证书。
十一、 国际船舶港口安全规则(ISPS)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承运货物的船舶未获得国际船舶港口安全规则
(ISPS)证书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但以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船时已知悉,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应当知悉该船舶未按修订的
《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获得 ISPS 证书为限。十二、 当局责任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错误和疏忽”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因被保险人依法应向任何海关当局、其他任何政府、港口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地方当局或其他监管当局或机构支付的关税、税金、罚款或罚金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三、 人身伤亡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第三方责任”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人或动植物死亡、身体伤害、疾病、损伤或罹患任何病症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四、 履约保证
除交货迟延以及经保险人同意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和非标准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中包含的合同保证、违约
金、履约保证、罚金条款或任何最终限期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五、 污染和玷污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环境、大气、水道、水体、第三方、公共或私人财产因任何方式产生的任何渗漏、污染、玷污、损害和/或前述各项之威胁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六、 惩罚性损害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错误和疏忽”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经裁判应承担的任何惩罚性损害赔偿、罚金或倍增损害赔偿金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七、 被保险人疏忽大意、不忠诚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所有人的疏忽大意行为、非法经营、不忠诚、欺诈、恶意或犯罪的行为或疏漏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尽管有上述规定,保险人仍应就上述索赔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直至被保险人获得败诉的终审裁判为止。被保险人在败诉的情况下,应补偿保险人为其抗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按上述规定就索赔进行抗辩,不应被认为任何一方对其任何权利的放弃或损害其任何权利。
十八、 第三方财产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第三方责任”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任何公共、私人或第三方所有的财产遭受损失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九、 第三方责任
当仅适用第三方责任承保项目时,不承保下列各项:
1. 因被保险人所有、租用、分期付款购买、借用或处于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发生灭失或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 由事故发生时受雇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发生死亡或身体伤害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3. 货物灭失或损坏导致的法律责任;
4. 产品责任;
5. 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
6. 违约金;
7. 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用或操作任何经相关机构许可方可在公路上运行的交通工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8. 因危险物品引起的法律责任。二十、 战争、罢工和恐怖活动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战争、内战、革命、叛乱、起义或由之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没收或征收;海盗、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恐怖活动或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行事的任何人员;罢工工人、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二十一、 交货不当
如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必须凭已付款证明,或托运人、托运人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事先书面授权才能交付货物,则本保险不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未获得前述授权或证明交货放货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但是,如被保险人出于善意因疏忽而在未获得上述授权或证明的情形下交付货物,则上述除外规定不适用。此种情形下,保险人仅于“错误或疏忽”承保项目项下承保。
二十二、间接损失
本保单不承保任何间接损失,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变动、市价贬值、信誉损失、名誉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
二十三、租船责任
本保单不承保任何与被保险人租船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 其他免除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责任免除约定,详见条款中相关黑体加粗的内容。
【保单预期利益】本产品不涉及。
【其他说明】
本产品所适用的附加条款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