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境外旅行租车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x附加保险合同包含租赁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与租车费用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情形:
1、被保险人租赁的车辆必须租自合法设立并具备相应出租车辆资质的车辆出租公司;
2、在租车合同中,该被租赁车辆已经购买了足额的车辆损失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
3、被保险人在租车过程中恪守租车合同及车辆保险合同要求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反租车合同或车辆保险合同的情形,也无任何违反其旅行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
4、该租赁的车辆必须由拥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被保险人驾驶,且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
(一)租赁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并租车出游期间发生车辆意外事 故,根据租车合同依法应向租车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租赁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依据被保险人所实际 支付的下列赔偿金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1、租赁机动车辆的直接损失(包含玻璃、轮胎、底盘等)赔偿金,以租赁机动车已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盗抢险中的免赔额为限。
2、车辆道路救援费、拖车费、人工费、锁/钥匙替换费等费用。
(二)租车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并租车出游期间发生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据租车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自身承担的部分,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租车 费用损失免赔额(如有)后,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租车费用损失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依据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费用或赔偿金承担保险责任:
1、存放于租赁机动车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的租车公司的物品,因遭受外来有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抢劫、哄抢而发生的损失;
2、被保险人因证件丢失或被盗抢而无法提车,导致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租车费用损失;
3、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继续行驶需要更换车辆的,更换租赁车辆所发生的超过原租车合同金额的额外租车费用损失;
4、被保险人所乘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被保险人未能按原定时间提车而产生的租车费用损失;
5、其他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违反租车合同中的用车规定而产生的赔偿金。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包括租赁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免赔额和租车费用损失赔偿责任免赔额。具体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二)被保险人的驾驶证不符合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被保险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四)租赁机动车在竞赛、测试、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五)因被保险人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违反旅行当地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六)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者遗弃租赁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七)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罚款或罚金,以及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
(八)被保险人对租车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承担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所租赁车辆未按保险人要求或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购买车辆保险;
(十)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合同中所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十一)租车合同未明确列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 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书面事故报告;
4、警方报告;
5、租车合同;
6、租车公司的损失金额证明;
7、租车公司的维修费用清单;
8、赔偿协议(如有);
9、赔偿给付凭证;
10、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x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x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x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租赁机动车:是指被保险人根据租车合同向租车公司租用供人员乘用、且于租车合同中载明的客车。
2.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3. 车辆意外事故:指车辆非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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