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IECC-21ZB0873/1
项目编号:BIECC-21ZB0873/1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绿化改造工程(一期)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北京科技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第五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 116
第六章 图纸 13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7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绿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名称)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北京科技大学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预算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内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x 11600 平方米
2.3 合同估算价 170 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129 日历天
2.5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6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
(1)北京科技大学xx区域绿化改造。图示范围内绿化、庭院改造,包括绿 化种植(移植)、庭院工程等,按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施工。
(2)缺陷责任期内养护、更换、保活等。
2.7 其他要求:
(1)进场的所有苗木(包括草皮、草花、地被植物、绿篱、花灌木等)必须生长健壮、带合格土球,冠幅、高度、种植密度达到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并确保是无伤、无病、无残、无虫、无枯枝的全冠苗。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须组织招标人对拟选苗木的基地(苗圃)进行考察、选苗,以保证苗木的质量,并做好选苗标记,未经招标人确认的苗木不得进场。苗木进场后,经招标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种植,核验不合格的苗木,中标单位(施工单位)须无条件更换。北京以外地区苗木须有检验检疫报告或证明。
(2)种植土、肥料及其它种植材料,均应满足种植成活要求,种植前由招标人(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3)本工程养护期为两年,养护等级二级,成活率 100%。养护期内,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种植养护、换植、修剪、施肥、防病虫害、灌溉、覆土、树木扶架、补植、卫生保洁及各种设施的维护保修、更换、
修复缺陷等,并接受招标人的日常检查。养护期满两年后进行工程复验,工程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4)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在养护期内需做好新植苗木的防寒工作,对苗木采取捆扎或护棚等措施;派专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工程巡查,对苗木种植、生长、支架、水分、除草、虫害等进行全面养护。
(5)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现场地下管线、邻近树木等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其保护费用、施工现场安全围护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招标人不提供搭建临时食堂、办公用房及施工人员居住所需的场地,仅提供施工材料堆放场地,投标人应全面考虑本项目实施的条件,自行采取措施解决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吃住、办公、交通等问题,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安全xx施工标准:达标。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 9 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 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 号)相关规定,自主测算确定安全xx施工费。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未按达标(合格)标准执行,自愿接受招标人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承诺如果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减少,安全xx施工费据实调整。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北京市相关市政、园林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9)严禁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分包,对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
(10)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自行办理相关检疫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向招标人提供合格检疫报告。
(11)施工现场内用水、用电由招标人提供,不计入本次报价。
(12)中标人(施工单位)进场后须提供石材样品,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行加工订货。
(13)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本工程按期竣工。
(1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其它施工条件约束,本项目可能存在签订合同后
无法如期正常开工或项目终止或工程量减少的情形,投标人应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招标人对因新冠疫情影响或施工条件约束等原因造成施工延误或项目终止或减少工程量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施工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建设单位防疫相关的管理规定。对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
(15)图纸说明、做法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表述不同之处,以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表述为准。
(16)中标人(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地理位置、施工季节、工艺做法、作业条件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涉及以上事项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施工单位)承担,并综合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7)垃圾及渣土清运:中标人(施工单位)应选择具有交通、环卫等部门认可的具备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并选择合法的渣土消纳场所,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满足北京市运输、环保相关规定。如按照规定需招标人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中标人(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协助招标人完成办理工作。
(18)因校内组织活动或其它客观因素需中标人(施工单位)配合短期停工,或为响应政府部门相关要求配合短期停工,由此产生的人员、机械、现场照管等费用均由中标人(施工单位)承担,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及客观实际,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19)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的特殊性,主要路口、人员密集区域道路、楼门口等关键位置均应采取临时通行保护措施及明显标识、指示,确保人员通行安全,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0)施工过程需做好既有建筑及其他设施的保护,如有损坏,中标人(施工单位)须负责原状恢复;施工期间如涉及使用大型货车重型车辆,应对车辆行驶路线沿途道路、井盖、路牙等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中标人(施工单位)须负责原状恢复。
(21)中标人(施工单位)应按《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积极配合招标人现场见证取样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试验费由招标人支付。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不包括涉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文件中规定的见证取样
送检项目及招标人另行要求的送检项目的检验、检测费用,其它需中标人自行承担的检验、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现场验证不合格及见证取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招标人竣工图 2 套、竣工资料正本 1 套(含主要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等)。
(23)其它相关要求见图纸要求、现场答疑。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3.2 投标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经营许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须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完成入库;
3.3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项目负责人库信息申报完成,须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
3.4 具有近年内至少有一个类似的已竣工合同额在 150 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业绩;
3.5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没有处于破产状态;
3.6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未被取消,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3.7 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均视为无效。
3.9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3.10 最多允许中标标段的数量限制: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投标人信誉要求
4.1■投标人人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失信惩戒人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4.2 本次招标 不采用 (采用/不采用)信用标评审。采用 / (投标人信用评价评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评分)。
其他信誉要求: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和地点: 2021 年 11 月 02 日 9 时 00 分至 2021 年 11 月 09 日 16 时 30 分在 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 x
(详细的地址)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按成本价 300 元售出,售后不退。
5.3 领取招标文件携带资料:1、营业执照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报名人(联系人)须持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劳动合同以及报名企业社保证明等相关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书、相关劳动合同以及报名企业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外省市的施工企业须持有北京市建委备案、登记或准入等相关审批、审核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6.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开标时间:2021 年 11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地点: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
x。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北京科技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地 址: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611 室
邮 编: 100000 邮 编: 100083
联 系 人:xxx 联 系 人: xxx、万女士
电 话: 62334627 电 话: 010-82376729
传 真: / 传 真: 010-82370881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 电子邮件: xxxxxx@000.xxx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 支行
账 号: / 帐 号:10242000000002546
日期: 2021 年 11 月 02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北京科技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联 系 人:x老师 联系电话: 00000000 传 真: / E-mail: xxxx@xxxx.xxx.xx |
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 x 联 系 人:xxx、万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 真:010-82370881 E-mail: xxxxxx@000.xxx |
3 | 1.1.4 | 项目名称 |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绿化改造工程(一期) |
4 | 1.1.5 | 项目批准文号 | / |
5 | 1.1.6 | 建设地点 | xxxxxx,xxxx大学校园内 |
6 | 1.1.7 | 建设规模 | x 11600 平方米 |
7 | 1.1.8 |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 1699995.14 元,招标人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0 元,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 |
8 | 1.1.9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9 | 1.1.10 | 承包方式 | 总承包 |
10 | 1.2.1 1.2.2 1.2.3 | 投资总额、出资比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总投资:x 170 万元 出资比例: 100%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落实情况: 已落实 |
11 | 1.3.1 | 招标范围 | 包括: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 (1)北京科技大学xx区域绿化改造。图示范 围内绿化、庭院改造,包括绿化种植(移植)、庭院工程等,按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施工。 (2)缺陷责任期内养护、更换、保活等。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2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129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0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04 月 08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本)达标(合格)标准。 |
14 | 1.4.1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投标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经营许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须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完成入库。 *项目负责人资格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系统中登记的项目负责人库信息申报完成,须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 *财务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 冻结,没有处于破产状态。须提供的资料:近 3 年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近三个月内银行资信证明,并加盖投标投标人单位印章。 *信誉要求:投标人没有被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 3 年 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业绩要求:□不需要■需要,应满足下列要求:在近 3 年内至少有一个类似已竣工合同额在 150 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业绩 其他: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以下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 1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 2 ) 通 过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查询记录的,被列入 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投标人应承诺施工过程中在禁用区内不使用高排放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遵守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规范 渣土车运输、园林绿化废弃物禁烧等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有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诺。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否。 *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强制节能环保产品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8 年 11 月 02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02 日止。 近年履约情况要求: 3 年,3 指 2018 年 11 月 02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02 日止。 | |||
1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6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集合时间: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 时 00 分集合地点:北京科技大学xx 联系人: 胡老师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现场踏勘进校要求 现场踏勘人员请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 17:00 时之前 联系胡老师,提交校区临时探访人员进校申请表,报校区老师进行审批,如因未提交进校申请表而无法参 加正常踏勘活动,各投标单位后果自负。 |
17 | 1.10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投标预备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 点: 联系人: |
18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分包人资格要求: |
19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偏离的内容和范围: |
19 | 2.1(10)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20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6 时 |
21 | 2.2.2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21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 |
22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4 | 3.1.1(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5 | 3.2.1 | 工程计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26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递交截止之时起: 90 个日历天 |
27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3.3 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支票或电汇 (3)递交要求: ■ 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应当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 09:30 以前到达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接收单位: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递交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x 000 x 开户名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账 号:10242000000002546 □ 若采用现金、保证担保(包括银行保函)、信用证,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至:(具体时间、地点、要求) (4)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妥善保存以备开标时现场核验。 (5)如采用银行汇票、电汇的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注明项目编号,并在保证金到账后凭汇款凭证到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部开具保证金收据;以转账支票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请直接在开标前缴纳到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部并开具收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等可产生利息的保证金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利息: /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利息计算标准: / 利息计算起止时间: / 利息退还方式: / | |||
28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并获得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 (1)投标人名称变化; (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3)投标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联合体分工比例变化; (5)……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后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
29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30 | 3.7.4 | 投标文件的形式及数量 | 投标文件的形式:■纸质投标文件,■ 电子文件 投标文件副本的份数: 5 份,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的备案要求补充副本 2 套。电子文档U 盘 2 套,包括的内容:全部投标文件,电子文件的格式: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包括软件版、Excel 版),投标函部分 word 版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word 版文 件 。 |
31 | 3.7.5 | 施工组织设计副本的编制要求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 □ 明标 ■ “暗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副本的编制应符合“暗标”评审要求,具体的编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
32 | 3.7.6 | 装订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4 册,分别为: □ 第一册 投标函,包括本须知第 3.1.1 条 1 至 4 的内容 □ 第二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本须知第 3.1.1 条 5 的内容 □ 第三册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本须知第 3.1.1 条 6 的内容 □ 第四册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本须知第 3.1.1 条 7-11 的内容 每册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如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详见本章附表八:“电子投标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 |||
33 | 4.1.2 |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 或密封箱)写明 | (1)招标人的名称; (2)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4)“ 年 月 日 时 分(填写开标时间)之 前不得开封”。 |
34 | 4.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 | 收 件 人: xxx、万女士 联系电话: 010-82376729 地 点: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 x 截止时间: 2021 年 11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 (填写明 确) |
35 | 4.2.3 | 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 x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专人递交 □ 网络递交 |
36 | 4.2.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是 ■ 否 |
37 | 5.1 | 开标地点及时间 | 时 间: 2021 年 11 月 23 日 09 时 30 分 地 点: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 x |
38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 招标人代表与投标人代表一同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正序开标 |
39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 (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者类似的条件);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4 人,其中,技术专家 3 人,经济专家 1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40 | 6.3 | 评标办法及分值构成 | 综合评估法/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投标报价 60 分 具体的评审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41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
42 | 7.3.1 | 履约担保 | ■不需提供 □需要提供 履约担保的形式: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
43 | 7.3.3 | 支付担保 | ■不需提供 □需要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
44 | 8.1 | 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情况说明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 /万元(含)或 / %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45 | 10 | 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大学校内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46 | 监督管理 | 本招标项目接受北京科技大学纪委监察室的监督。 | |
47 | 其他内容 | “正常开业状态证明资料”应说明企业是否处于“开业”或“存续”或“在册”或“开业”状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打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企业信息,也可以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类似项目是指:竣工结算价在 150 万元 (含)以上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批准文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1.9 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1.10 承包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项目的等
级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项目的等级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
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如现场地表的形态、气候条件、土壤情况、现场的水源和电源、取土和弃土场地、进入现场的交通和道路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临时工程用地条件等,以获取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招标控制价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所附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仅用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之目的,未经招标
人书面许可,投标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将招标文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并承担因其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招标人有权追究因投标人侵犯招标人的知识产权或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的提问可先行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随后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以书面
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澄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若澄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部分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 修改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若修改内容与原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声明及承诺;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工程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报价还应依据(京建发 [2016] 116 号)文《关于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 [2019] 14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执行。
3.2.4 投标人报价中的安全xx施工费计取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 9 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 版)〉的通知》(京建发
〔2020〕316 号)文件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的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以汇票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或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确保资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通过质疑澄清程序,核验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未提出格式要求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但应xx、明了,详略得当。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合同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内容、签字及盖章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提醒投标人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副本为“暗标”,其封面不能签章,必须为空白页。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副本“暗标”内容进行修改。
3.7.4 投标文件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
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提醒投标人注意: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副本”字样不得注明。
3.7.5 施工组织设计的副本是供评委评审使用的“暗标”,应按如下要求编制:
3.7.5.1 “暗标”文件的纸张规格为 A4。图表视需要可用 A3 规格的纸张,但须折叠成 A4 纸张大小与文件一起装订成册。
3.7.5.2 封面、侧封及封底均为白色复印纸,且必须空白。
3.7.5.3 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和图像(包括文字、图案、照片、企业标志、企业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
3.7.5.4 文字编排建议格式
(1)全文采用 Word 版本编排打印。
(2)页边距:均约为 2.5cm。
(3)行距:固定值 22 磅,段前、段后间距:0。
(4)字体:无论是文本文件还是图表文件中的字体均应采用宋体,不应对规定的字体进行加粗、斜体、底纹等任何修饰。
(5)字号:一级标题(如“章”)为 3 号字,其它内容为小 4 号字,图表中文字的字号可根据版面自行确定。
(6)字间距:标准。
(7)目录不超过 3 级,且须标注页码。
(8)打印颜色:图纸和文字均为黑色。
(9)页眉:无内容。
(10)页脚:须设置页码。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位置应居中,不做任何修饰,字号为小 4 号,页码应连续编排,不得分“部分”或“章”或“节”单独编码。
(11)施工组织设计各节之间应连续编排,各章之间可以分页,但不允许加隔页纸。
(12)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装订成册总页数不得超过 400 页。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7 施工组织设计中纳入“暗标”部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 组织管理、资源配置方案及保障措施;
⑵ 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⑶ 安全、xx施工方案及环保措施;
⑷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
⑸ 施工期间新冠肺炎防控方案及应急保障措施;
⑹ 与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配合管理方案及措施;
⑺ 质保期养护措施及承诺。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所有投标文件应装入投标人自制的密封袋(或密封箱),并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在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1.2 建议投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及电子文件)封装在一个密封袋(或密封箱)里,将所有副本封装在另一个密封袋(或密封箱)里,并在密封袋(或密封箱)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据本须知第 2.2 或 2.3 款规定相应延长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本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新的时间为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6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修订本。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席开标会。
特别提醒: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开标会的各位代表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招投标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开标会所有情况(包括当场拒绝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由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由监管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将记录在案。开标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之一。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及分值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2 公示期满后,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
将在校园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招标人在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需提供等额的支付担
保。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4)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5)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 异议与投诉
10.1 异议与投诉遵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
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13 号)的有关要求与规定。
10.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0.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招标(xx、修改)文件领取和购买记录表
招标(澄清、修改)文件领取和购买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投标人名称 | |
地址及邮编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购买时间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工程编号: 项目名称: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总价 (元) | 投标工 期(日历天) | 质量标准 | 安全xx施工费(元) | 暂列金额 (元) |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 字 |
„„ | ||||||||||
□招标控制价 □标底 □无 | ||||||||||
其他情况记录 | ||||||||||
招标人代表签字: 记录人签字:
—34—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施工)
(中标人名称):
根据 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工程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建设面积 | M 2 | |||||
中标价格 | 小写: 元 大写: | ||||||
中标工程范 围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身份证号: | ||||||
中标工期 |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质量标准 | 养护期 | 养护等级 | |||||
备 | 注 | x中标通知书 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 页。 |
本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人盖章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到我单位签
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注: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两份。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3;
2.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见评标办法附表 4;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5;
2.2 详细评审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企业实力和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3)投标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6;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9,本项目适用 区间法 ;
3.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和评分;
(3)初步评审;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审结果;
(6)推荐中标候选人;
(7)编写评标报告。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签到及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3.1.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下项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3.1.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3)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1.1.4 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3.1.2 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1.2.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3.1.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
(2)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3)所评审工程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4)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
(5)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或澄清进行评审;
(6)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7) 收回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评审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8)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3.2 熟悉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3.2.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3)开标会记录;
(4)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5)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
(6)评标表格;
(7)投标阶段的过程记录资料,如:招标文件等购买、递交记录等。
(8)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3.3 暗标编号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对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副本,按随机方式在其封面上编制暗标编号,并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表中。
3.4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
(暗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分值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记录表中,具体评审要素和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附表 6。
3.4.2 在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值差异在 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3.4.3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存在本办法否决投标的情形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无效投标处理,将否决其投标,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3.4.4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和汇总并将评审记录封存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将保留的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正本和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
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3.5 初步评审
3.5.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附表 3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在评审记录表中。
3.5.2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必有我合格条件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附表 4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并记录在评审记录表中。
3.5.3 响应性评审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附表 5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记录表中。
(2)投标偏差分析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记录在偏差分析记录表中。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此类偏差将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应予以否决。如果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完整等情况,而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则为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3)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本章第 4 条中的规定否决投标的情形。
3.6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3.6.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以下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质疑函不得向
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6.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如果由清标小组负责清标,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工作重在分析核查而非评价,清标报告仅是对所做分析核查情况的记录;清标成果供评标委员会参考,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部分或全部采用清标成果的内容。
3.6.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7 投标报价评审
3.7.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分值记录在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中,具体评审要素和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附表 9,本项目适用 区间法 。
3.7.2 在对投标报价评审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①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②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③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④ 投标函上的投标报价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中的报价为准。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
(3)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评标基准价 = 各有效评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各 N 家后的评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其中:
当有效投标家数 | ≤ | 4 时,N = 0; |
当有效投标家数 | ≥ | 5 且 ≤ 7 时,N = 1; |
当有效投标家数 | ≥ | 8 且 ≤ 11 时,N = 2; |
当有效投标家数 | ≥ | 12 且≤ 15 时,N = 3; |
当有效投标家数 | ≥ | 16 时,N = 5。 |
(4)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评标价与基准价的偏差率β, 偏差率β=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5)根据有效投标报价的评标价与基准价的偏差率β所在范围及规定的分值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详见评标办法附表 9,本项目适用 区间法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1]46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相关规定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否则将不予认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否则将不予认定。
3.7.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启动成本评审。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
招标控制价下浮 8% 。成本分析评审见附件 A。
3.8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
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8.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9 汇总评审结果
3.9.1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并进行评分汇总,见评标附表 10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汇总及排序表,按照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由高至低的次序,对各有效投标进行排序。
3.9.2 如果出现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按照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一条规定仍无法排出先后顺序的,确定先后顺序的标准如下:按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优先 排名次序;投标报价部分得分也相同,则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优先排名次序。
3.10 编写评标报告
3.10.1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到记录;
(2)评标专家声明书;
(3)初步评审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记录;
(5)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分汇总表;
(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记录;
(7)企业实力和管理机构评审记录;
(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
(9)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10)评委评分汇总记录;
(11)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12)评标报告;
(13)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4)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3.10.2 书面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3.10.3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 否决投标的情形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技术文件中的“暗标”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的(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企业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或英文缩写等信息);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或措施不科学、不合理、不可行的。
(3)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文件获取阶段所报人员不一致;
(4)投标文件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6)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照规定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8)要求固定价格投标的,提供的报价为浮动价格的;
(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投标担保(保证金)的;
(10)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各项价格,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的解释,投标人拒绝解释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合理释的;
(1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计价,
或安全xx施工费低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用标准》(2019版)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规定的相应专业的费率的;
(12)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列入的;
(13)未对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做出响应的;
(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又无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5)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函内容的;
(16)开标时,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18)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19)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1)以他人名义投标,如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投标;
(22)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如:伪造、变造资格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参加投标的。
(2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4)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26)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房屋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6%或招标控制价 6%,或者市政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6%或招标控制价 8%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启动质疑程序后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补正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5. 评审工作原则和纪律
5.1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5.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5.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5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6.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6.1 标底
x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设标底。
6.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而编制的本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并报送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公布后 5 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投诉。
6.3 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6.4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额(含税)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后的价格。
6.5 基准价
基准价是指根据基准价计算规定计算的,用于计算经济标评审分值的价格。
6.6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此类偏差将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第 4 款中规定否决投标的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应针对细微偏差、在投标人该项应得分值的基础上折减 50%。
6.7 量化分值小数点后有效位数确定
x办法中量化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7. 特殊情况处置
7.1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符合本办法第 3.1.1.3 项规定的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但仍负有对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保密义务。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另行确定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替代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
7.2 关于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8.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9. 附表
以下评标附表是本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标使用。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评标附表中明确的评审内容及其标准进行评审。
附表-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附表-2 评标专家声明书
附表-3 初步评审表—形式评审
附表-4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表附表-5 初步评审表—响应性评审
附表-6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分表附表-7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附表-8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表附表-9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附表-10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汇总及排序表附表-11 评标报告
附表-12 评标记录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xxxx: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3:初步评审表—形式评审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初步评审表—形式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如有特殊正当原因不一致,应提供有效的补充证明资料) |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4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5 | 暗标 | 没有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 | |||||||
6 | …… | ||||||||
形式评审结论: 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人具备的条件及说明 |
1 |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处于正常开业状态。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园林绿化的经营许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常开业的证明资料正常开业的证明资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截图)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 |
2 | 项目负责人 | (1) 项目负责人不同时在其他在施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 (2)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1)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申请人出具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 书(格式自制)。 |
3 | 业绩要求(如需要) | 近 3 年至少具有一个类似项目的业绩。 | 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复印件,并加盖申 请人单位公章。 |
4 | 财务状况 | 有近 3 年财务报表。 |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 公章。 |
5 | 生产经营状态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投标人出具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证明 书(格式自制)。 |
6 | 履约历史 | 投标资格未被取消;在近三年(2018 年 11 月 0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02 日)年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安 全等问题。 | 投标人出具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证明 书(格式自制)。 |
7 | 安全生产承诺 | 有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诺。 | 申请人出具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格 式自制)。 |
8 | 失信被执行人 | ( 1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 2 ) 通过“ 中国政府采 购网”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查询记录的,被列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由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采集记录并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 |
9 | 环境保护 | 申请人应承诺施工过程中在禁用区内不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 提交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格式自制)。 |
10 | 企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 明 | 所属日期为近半年内(2021 年 4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 税收缴纳凭证、社会保险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附表-5:初步评审表—响应性评审
初步评审表—响应性评审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2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3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4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5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6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7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8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9 | 投标价格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对应规定,且不超过控制价 | |||||||
10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
11 | 声明及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10)款的要求 | |||||||
… | |||||||||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分表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值 |
1 | 施工组织设计 完整性、规范性 ( 5 分) | 整体编制内容详实、完整、规范、叙述清楚、科 学合理且针对性强。 | 3≤分值≤5 |
整体编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叙述不清楚、针 对性差。 | 0≤分值≤2 | ||
2 | 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 15 分) | 方案科学、规范、详实、正确、针对性强;施工难点分析全面、把握准确;技术措施(包括季节性施工)可靠、有保障。 | 11≤分值≤15 |
方案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施工难点分析较全面、把握基本准确;技术措施(包括季节性施工)基本可靠 。 | 6≤分值≤10 | ||
方案一般、针对性差;技术措施(包括季节性施工)不到位。 | 0≤分值≤5 | ||
3 | 安全xx施工方案及环保措施 (5 分) | 方案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到位、针对性强、难点重点把握准确。 | 3≤分值≤5 |
方案基本合理,保障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 | 0≤分值≤2 | ||
4 | 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工期保障措施 ( 5 分) | 计划安排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到位、针对性强、难点重点把握准确。 | 3≤分值≤5 |
计划安排基本合理,保障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 | 0≤分值≤2 | ||
5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应急保障措施 ( 5 分) | 方案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到位、针对性强、难点重点把握准确。 | 3≤分值≤5 |
方案基本合理,保障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 | 0≤分值≤2 | ||
6 | 质保期养护措施及承诺 (5 分) | 措施到位、针对性强、难点重点把握准确 | 3≤分值≤5 |
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 | 0≤分值≤2 | ||
合计(40 分) |
附表-7: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分汇总表
序号 | 暗标编号 | 评 委 评 分 | 得分合计 | 平均得分 | 备注 | ||||
说明:表中得分合计为全体评委评分的合计数,平均得分为全体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8: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表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暗标编号 | 确认的投标人名称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9: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β 值分布 | 分值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每递增一个百分点扣 2 分 | 依次递减 | ||||||||||||||
3%<β≤4% | 52 | ||||||||||||||
2%<β≤3% | 54 | ||||||||||||||
1%<β≤2% | 56 | ||||||||||||||
0%<β≤1% | 58 | ||||||||||||||
-1%<β≤0% | 60 | ||||||||||||||
-2%<β≤-1% | 59 | ||||||||||||||
-3%<β≤-2% | 58 | ||||||||||||||
-4%<β≤-3% | 57 | ||||||||||||||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每递增一个百分点扣 1 分 | 依次递减 |
评标委员全体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 10: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汇总及排序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汇总及排序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单位名称及暗标编号 | 评委评分汇总 | 得分合计 | 排序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 企业实力和管理机构得分 | 投标报价得分 | 其他因素得分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评标报告
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招标类别 | 施工 | ||||
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 投 标 人 名 称 | 排名次序 | 评标得分 | 工程项目负责人 (资格后审项目填写) | |
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 | 次序 |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 |||
1 | |||||
2 | |||||
3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 字 |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 ||||
年 月 日 | |||||
招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附件包括: 2、评审基本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的购买、递交记录、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投标人法人委托书原件、废标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各评委的评审记录、评审意见、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事项纪要、中标通知书、招标控制价明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本表与附件共同构成评标报告,附件共 页。 |
说明:本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共同填写,一式两份,招标办、招标人各留存一份。
附表 12:评标记录
项目名称:
评标记录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A: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A0.总 则
x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A1.评审程序
A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A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A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标底下浮 / %;
招标控制价下浮 8% 。
A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不xx报价分析和修正。
A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A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A2. 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招标文件;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施工组织设计;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A3.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A-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4.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A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A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A-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A5.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A5.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A-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6.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A6.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A6.2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A-4 格式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
清和说明的事项。
A7.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A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率以及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A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按附表 A-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8.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A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A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A-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9.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A-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10. 不xx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xx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 A-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A11. 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A3 至A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 A-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A-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A1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A-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附表 A-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子目名称 | 投标价格 | 算术正确投标价 | 差额 (代数值) | 有关事项备注 |
A 值(代数值)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投标价格 | 合理投标价 | 差额 (代数值) | 有关事项备注 |
B 值(代数值)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修正后的价 格 | 差额 | 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C 值(代数值)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4: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修正后的价格 | 差 额 | 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D 值(代数值)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项 目 | 企业管理费 | 利 润 | 税金和规费 | |||
投标价格 | 实际 | 投标价格 | 实际 | 投标价格 | 实际 | |
比较栏 | ||||||
差 额 | E 值 | F 值 | G 值 | |||
分析计算 |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6:不xx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不xx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存在不xx的单价 | 修正后的xx单价 | 单价差值 (代数值) | 工程量 | 差额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H 值(代数值)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差值代号 | 差额代数值 | 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 |
评审后 | 澄清后修正 | |||
1 | A | |||
2 | B | |||
3 | C | |||
4 | D | |||
5 | E | |||
6 | F | |||
7 | G | |||
8 | H | |||
合计 | Δ1: | Δ2: | ||
备注 | x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比较结果 | 备注 | |
1 | 澄清后最终差额Δ2 | ||||
2 | 投标利润额 |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 结论 | □低于成本 |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 年 | 月 | 日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绿化改造工程(一期) 发 包 方: 北京科技大学 承 包 方: (全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北京科技大学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绿化改造工程(一期)
1.2 工程地点: xxxxxxxxx 00 xxxxxxxxx
1.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4 资金来源: 国拨
1.5 工程规模: 11600m2
第 2 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等的全部内容
第 3 条 日期
3.1 缺陷责任期期限: 整体工程 24 个月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 3 条 x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各文件的专用部分优先于相同文件的通用部分。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第 4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现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标准、规范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所有国家或北京市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北京市标准的,则按国家或北京市标准执行。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北京市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执行。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 5 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
5.2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工程的一切图纸、资料及信息。若违反本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据此向承包人索赔。
5.3 其他资料: /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 6 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如项目未有监理工程师,则与监理工程师相关的权利义务职责均有发包人代表承担)
姓名: 职务:
职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统筹管理、成本控制、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否定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 7 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受理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通知、指令、批复、证书、决定、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处理
洽商等发包人工作。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质量和安全控制等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等
安全负责人姓名:
职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控制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 8 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即为现
状场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进行整理,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按时完成以下
(2)-(7)项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水源投
标人自费解决,如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发包人协调配合。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
标报价(合同价款)中,临时用水管线由承包人自费负责。电已接至施工场地,临时用电线路由承
包人自费负责。通讯及线路由承包人自费负责。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投标人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及xx现
状道路,发包人不再开通其他道路,现状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为使道路满足
施工要求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负责使用道路的
养护和维修,完工后应恢复原状,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法人时间内修复,
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遵守当
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 7 天提供。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工作的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作好协调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发生另行委托
第 9 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图纸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
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a)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以及分包单位和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
管理,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加强施工现场保卫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由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和
保卫向发包人全面负责。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包括
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此或督促承包人履行相关义务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应
当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
b)承包人应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提供和维护所有的照明、施工现场的围挡封闭和警戒,保
证场内、场内与场外接口处交通的通畅,安全防护工作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保
证正常施工并保护相邻财产的拥有者和占有者的通行以及公共的安全。
c)如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赔偿金扣除,如发包人受到损失的,发
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全部损失扣除。
d)如发包人或建立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
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时,承包人应立即响应。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
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范围外自行解决办公和
生活房屋。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有关
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相关担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
手续、降噪措施等手续),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完成
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
责任。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上述所有损
失。
(5)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
前,处于良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其中可以通过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显示
的,现场踏勘了解的及应当预见部分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款)中,
同时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并且: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腐恶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x
x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将现场
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
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清理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双倍
清理费用。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要数
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包人须提供拟排往本项目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详细情况。
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发生此类情
况,承包人必须在 2 日内将擅自撤换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回本项目或取得发包人对于新派
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认可;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不适合或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时,
承包人应自接到通知起 2 日内完成更换,撤出人员不应再从事与本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承包人
违反上述义务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B.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负责施工现场内临街交通
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因承包人防护不利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的
时间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含
专业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
D.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进度计划中明
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
E.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等相关的工作,并在
投标报价中(合同价款)中已考虑相关费用。特别是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
关交通费,结算时不在调整。
F.负责保护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由此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起点费用以及由此造
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G.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设置相应存储设施。所有垃圾必须当天清除
出场,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运至制定地点。若承包人不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现场垃圾,且在收到监
理人或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通知后,仍不立即采取行动,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相关
费用由承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扣除。
H.承包人确认在投标过程中对现场进行了充分踏勘和了解,能够自行解决施工场地狭小所导致
的租用临时场地、二次倒运材料设备等困难,且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收费、租
地费、工地往返生活基地与工地间的交通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无论何种原因都不会就此相关
问题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或是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I.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在施工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服从和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管理,并负责施工现场内的安全和xx施工的监督管理,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a.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专业分包人;
b. 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
c. 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d. 合法履行职责 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承包人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包括:
1)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得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如果有):
3)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个场地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4)提供垃圾存放场地。
5)发包人认为应由承包人配合的其他事项。
6)应当认为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款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上述人员的配合与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J.承包人必须遵照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承包人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因噪音、空气污染等原因产生的扰民赔偿、额外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必要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补偿金。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者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K.负责招标范围内所有树木(包括现在保留树木,如果有)的养护。 L.负责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期和养护期的安全保卫、防火工作。
M.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施工区域的整体规划和调控,服从发包人对施工进度、施工区域做出的调整(包括施工范围的增减)。承包人根据工期或政府、发包人对施工进度的调控,合理考虑花卉非季节施工措施,非季节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N.承包人保证,依据本合同范围提供的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承包人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O.维护招标范围内的设施和设备,使用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费用。
P.承包人竣工验收好,进入养护期,养护期的工作主要对招标范围内的园林植物(含现状保留树木,如果有)进行养护管理,包括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补植、中耕、施肥等工作内容。招标范围内新植花卉及现状保留树木(如果有)养护要求均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DB11/T213-2014)中二级养护质量标准执行。
Q.工程水电费(包括养护期)由发包人承担中,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R.本工程中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本工程花卉应严格按照清单中注明的要求进行采购,花卉为苗圃花卉(特选花卉除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如果有)
T.施工单位在实施土壤改良时须单独报送开工报告及施工方案,经监理、甲方审批同意后,在监理监督下实施。
U.施工单位对现场保留树木(如果有)养护末按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和内容实施时,该部分工作量不予计量支付工程款
V.发包人保留拥有各标段土方调配的权利(如果有),除渣土及淤泥等不适宜回填的土方外,其余的所有土方外运均需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有权指定承包人将土方运至指定地点,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项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W.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自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
失和罚款;如被监理工程师发出一次清洁卫生整改通知书扣除 5000 元。
(9)其他: 1) 对外事务:承包人负责协调一切施工项目所在地对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 施工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城管、派出所、建委等部门,并承担上述内容所
需的各项费用,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2)对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等国家重大事件)的责任:承包人应在各类 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等国家重大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签约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 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3)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各项规章制度。
4)承包人不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安全和xx施工管理,由监理方提出书面警告, 接到监理方文件后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在 3 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预防措施书面回复监理人,承包人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重复出现同样情况的,由监理人出具承包人违约通知书,同时报发包人代表备案。每次违约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5)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工程款,并有权要 求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和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后, 如因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未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注: 本顶目只有一个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再设置现场经理或执行经理等类似的职务和人员来代替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导致的人员变更,必须提前两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发包人于两周内给予回复,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同意更换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不低于原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资质和业绩。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的约定被视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当自违约事件发生起,按照每更换一次项目负责人按 50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因故离开现场需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或未到现场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人民币 2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实际到场情况考核统计。违约情况发生,即时生效,违约金于工程结算中扣除。
9)合同文件中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即为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同时承包人必须安排一名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级别)负责全面督导,并在项目组成人员中列出。
10)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监理例会),如未遵守本项规 定,将按照 500 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情况发生,即时生效,违约金于工程结算中扣除。
11)一个清单项目中包含多项工作内容时,在每周进度报量时,出现该清单子目仅完成其中某一项 或几项工作内容,则在进度报量时,按照完成工作内容占总价的比例作为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即将工程量按照工作内容的价格比例进行划分,以保证进度报量时综合单价不变),进行进度报量。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10 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阶段性竣工要求: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不包括养护期)。
第 11 条 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 14 天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应遵守发包人对施工区域和施工进度的整体规划和调整,并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第 12 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相应顺延工期;非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同意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 13 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第 14 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不可抗力;
(6)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以工程洽商为准
(7)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未提出或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4.3 承包人在北京地区施工,应当对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降水、大风、沙尘暴、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等)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及对策。合同双方确认,本工程合同单价及工期不会因上述因素的出现而作任何变更。
第 15 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
五、质量与检验 第 16 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认可或权威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3 检验和验收
在材料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国家及相应政府部门或行业对设备测试有特殊规定,则与测试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测试失败及由于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工程质量的检验结论与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以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结论为准。
第 17 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后提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检验,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收通知。验收合格,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 48 小时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受影响。
六、安全xx施工
第 18 条 安全xx施工
18.1 安全xx施工等级要求
18.1.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达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 版本)达标 标准。
18.1.2 安全生产特殊措施要求: / 。
18.2 安全施工
18.2.1 承包人应遵守建设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针对工程特点,尤其是大规格苗木及景石吊装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8.2.3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将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安全生产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18.3 xx施工
18.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具体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生态增容责任、控车减油责任、治污减排责任、清洁降尘控制责任和空气重污染应急无条件服从及保障责任。同时,根据市区政府布置的阶段性任务和不同程度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适时签署专项《环保协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无条件执行。
18.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3.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8.3.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8.3.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8.3.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8.3.7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负责的工程中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环保排放达标,且要从北京市环保局《关于符合本市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汇总名录的函》中选取。
18.4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应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此项费用,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未及时落实xx施工要求致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此进行通报批评或罚款或导致居民投诉,承包人应负完全的责任。
第 19 条 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各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 20 条 合同价款
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合同金额(大写): (中标金额)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 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 元暂列金额(含税)¥: 元
专业工程暂估(含税)¥: 元
第 21 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1)本合同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为基础,以招标图纸(含招标图纸疑问卷及回复的全部内容)为范围(除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外)的固定单价合同。
(2)构成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其包含的费用范围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等。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承包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款支付、
洽商变更计价和竣工结算时的依据。
(3)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包含的范围为:承包人报价时已考虑各种影响造价的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发包人对施工进度、施工区域做出的调整(包括施工范围的增减)所涉及的有关费率、总价
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的影响,但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b)因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调整使苗木、设备采购数量、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所涉及的有
关费率、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的影响,但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
而调整;
c)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d)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错、漏项;
e)施工期内施工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价格、苗木价格的上涨或下落(本工程苗木采购承包人
已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对于可能引起的苗木市场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
予以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f)双方在 38.1 条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情况及沙尘暴;
g)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
h)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中没有明确的项目,承包人也没有另
行补充,但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
i)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措施项目价格:安全、xx施工费用和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措施费用可以调整,调整办法详见 21.2.1 款。以招标图纸为范围应考虑到的(含取水费用、围堰费用、降水费用、二次搬运、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等总价措施项目费用,若实际施工时较招标图纸存在设计变更或洽商则只予以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的措施费用部分。
(5)渣土清运项目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基础,最终按审计认定结果为准进行结算。
21.2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及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 21.2.1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方式为:
A.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1)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
2)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有差异的;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错项、漏项、多项的;
4)发包人以暂估形式列出的材料价格;
5)发包人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6)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实际未施工的;
7)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8)安全、xx施工费;
9)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
10)规费及税金;
11)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 B.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的差异(包括措施项目清单)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认定后据实调整;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错项、漏项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确认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定项目暂估价,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3)发包人以暂估形式列出的材料价格,结算或拨付进度款时执行本合同条款第 28.3 款;暂估材料(设备)、苗木经认可后,按确认后的价格对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包括税金的增减);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
4)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格确定:暂估专业工程按照暂估专业工程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5)其它项目价格:其他项目清单中总承包服务费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金额乘以投标总承包服务费率进行总承包服务费结算;
6)安全、xx施工费按照安全xx施工投标费率乘以分部分项结算金额进行安全、xx施工费用结算;
7)工程变更导致安全xx施工措施发生较大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经过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的施工方案、以及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增减和合同签约安全xx施工费费率进行结算。
8)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38.2~38.3款的约定,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不包括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指导性的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11)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如果实际未施工,拨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按投标报价时的金额(包括该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进行核减;
12)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时合同价款(含变更或洽商导致增加或减少的措施费用)调整按本合同条款第 21.2.2 款及第 28.1 款执行。
21.2.2施工中经过发包人代表、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以
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引起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工程量的增减,变更费用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原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清单子目,遵循该项清单子目报价时的综合单价;
(2)原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类似的清单子目,可在该清单子目基础上进行调整组价,但此价格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原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中无相应或相近的清单子目,承包人应重新进行组价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确认暂定价,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审定为准。审核按本合同条款第 21.2.2(4)款的原则进行;
(4)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约定承包人在组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原则:
A.材料、设备、人工工日、机械消耗量参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B.主要材料、设备按施工期间通过比选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质、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市场价计算,机械费、辅材单价参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C.人工费单价参照施工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关专业的人工费单价(中间值),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计算;
D.各项取费率执行承包人投标时的费率。第 22 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报告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核实期间延长的,核实的期限应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2.2 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转交的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 23 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签订生效工程开工前 7 日内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 7 个工作日
x,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30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
款额度:30%。其中:安全xx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100% ;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抵扣条款:不抵扣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支付。
◆苗木进场检验合格并种植 60%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支付至合同价 款的 60%。
◆竣工验收合格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0%。
◆发承包双方办理完结算,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 票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 。
◆承包人提供工程审计结算价款 3%的银行保函(有效期 2 年)或押金后,招标人支付至审计结 算价款的 100% 。
说明:发包人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由于资金按年度分批拨付等特殊原因,工程款支付可能会有延迟(跨年支付),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3.3 如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其工程款由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拨款情况和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时间及时向分包人拨付工程款。在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条件下,如果承包人不按前述条件支付分包款,同时在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分包工程款的合理支付。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 24 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
24.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第 25 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1.1 承包人采购的苗木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承包人购买的苗木(常规苗木)需保证在北京xx 300 公里以内的范围内采购,同时购买的苗 木需严格确保出圃树木“两证一签”齐全,且要求“两证一签”全部真实有效。如果树木“两证一签”造价,承包单位不得栽植,已栽植的全部运出场地。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5.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
/
九、工程变更
第 26 条 设计变更
26.1 施工中设计人、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
知进行变更。
26.2如果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要求,须经原设计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设计变更通知。
签署确认程序为: 承包人提交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对变 更通知单做出评审,提出会审意见——发包人审定——设计人或承包人根据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设计变更——原设计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署设计变更通知——由发包人移交至: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2)承包人;3)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承包人负责。
26.3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洽商、变更的确认并不代表其对相关的经济费用的确认,经济费用最终的确认由发包人签认后才生效。
第 27 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参照第26款变更确认程序,经发包人批准,采用协议或洽商形式加以确认。
第 28 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认为其主动放弃调整合同价款。
28.2 专业工程暂估价价格的调整:除应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外,暂估专业工程按照暂估专业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本合同 21.2.2 款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进行调整;招标项目的暂估专业工程按签订的专业合同约定调整。
28.3 暂估材料价格的调整: /
暂估材料(设备)、苗木经认可后,按确认后的价格对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包括税金的增减),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 29 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 15 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5 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保修期和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29.4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图 2 套,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第 30 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图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3 工程全部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除结算总价 3 %的保修金以及按本合同其他条款
约定的罚款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承包人。
30.4 工程结算价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未尽到保修
职责,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已履行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其余工程保修金
30.5 承包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承包范围内的苗木(包括现状保留树木)进行养护,养护期及养护标准执行第 31 条质量保修、第 32 条质量保修责任条款。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投标报价中的苗木养护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 5%的部分,按审减额 8%计取额外审计费用,由报审结算的施工单位承
担,从工程审计结算价款中扣除
十一、质量保修
第 31 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合同工程范围包括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等的全部内容
31.2 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如下:
(1)道路广场工程: /
(2)其他附属工程: /
(3)绿化种植工程: 2 年 (养护期)
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 32 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3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的养护应达到:《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DB11/T 213-2014) 壹 级养
护标准。
32.4 保修期及养护期内发现苗木(含现状保留树木)等植物死亡,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上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 33 条 保修费用
3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
第 34 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
承包人在投标时的所有承诺(详见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为本合同附件。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 35 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阶段性工期延误或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阶段性工期延误一周(含)以上时,或造成延期竣工两周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 3 %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随时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确保达到合格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修补工作,达到合格标准。结算时扣除他人施工产生的价款。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
35.5 其他: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3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日无故未到施工现场(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 元/天的违约金额。如
未征得发包人同意即擅自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5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在发包人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到任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天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全额退回已支付的安全xx施工费 。
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35.6 索赔
35.6.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文件相关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发包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