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协议
国际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协议
此 IBM 国际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协议(简称“协议”)包括任何适用的附件、使用条款和交易文件,管辖此种客户从 IBM
或其经销商处购买该“合格产品”的交易。本协议是与客户购买合格产品时进行的交易有关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客户与 IBM 此前关于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意见交换、表述、声明、理解、保证、承诺、契约、约定或任务。
如果本协议、附件、使用条款及交易文件之间的条款存在冲突,那么附件的条款优先于本协议的条款,使用条款的条款优先于附件和本协议的条款,交易文件的条款优先于本协议、使用条款和附件的条款。
一旦接受本协议,那么 1)
除非适用法律不允许或另有其他规定,否则以可靠的方式(例如,电子映像、复印或传真)
制作的本协议交易文件的副本均视为原件,并且 2) 在本协议下订购的所有合格产品均受本协议约束。
1. 通用条款
1.1 协议结构
x协议分为 6 个部分:第 1 部分 –
“通用条款”包括与协议结构、附件和交易文件、定义、条款接受、交付、付款、税费、合格产品、IBM
商业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一般条款、协议终止、许可确认、地理范围和管辖法律有关的条款。
第 2 部分 –“保证”包括与对 IBM 程序的保证、对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的保证、对 IBM
设备的机器组件的保证、对 IBM SaaS 的保证及保证范围有关的条款。
第 3 部分 –“程序、升级和支持”包括与 IBM 程序、虚拟化环境中的程序、固定期限许可、CEO产品类别和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有关的条款。
第 4 部分 –“设备”包括与虚拟设备、由程序组件和机器组件组成的设备、程序组件和机器组件有关的条款。
第 5 部分 – IBM SaaS 包括与所有权、客户使用权、IBM SaaS 的订购、IBM SaaS 技术支持、内容和 IBM SaaS 的终止有关的条款。
第 6 部分 –国家或地区特别条款。
1.2 附件和交易文件
合格产品的其他条款位于 IBM
提供的名为“附件”和“交易文件”的文件中。根据使用它们的国家或地区,附件名称可能不同。一般来说,附件和交易文件(例如补充、安排、发票、附录或附表)包含特定详细信息和与此交易相关的条款。对于一项交易,客户可能会接收到一个或多个交易文件。附件和交易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它们适用的交易。每项交易都是独立的,与其他交易无关。
1.3 定义
周年 – IBM
接受客户的第一个订单一周年生效日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但如果生效日的日期为某月的第一天,则周年应自下一年的同一天开始。
设备 –
针对特定功能而非一般的计算任务设计的合格产品,可以是程序(如果是“虚拟设备”)或由程序组件、机器组件以及 IBM 可能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机器代码组件组成。
审计报告 – 可通过 IBM License Metric Tool(“ILMT”)或以下网站上指定的 IBM
可接受的其他方法获取的一组报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html。这些报告根据“合格次级容量产品”可用的“虚拟化容量”,提供处理器价值单元 (PVU) 许可要求。
CEO 用户 – 被分配给机器的个人,该机器能够复制、使用或扩展 CEO 产品类别中的程序的使用。
内容 –
信息、软件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由客户及其授权的任何用户创建、提供、上传或转移的任何个人数据、超文本标记语言文件、脚本、程序、记录、声音、音乐、图形、图像、applet 或 servlet。
客户 – 订购合格产品的客户企业公司。
客户安装的机器组件 – 客户负责根据附带的指示信息安装的 IBM 机器组件。
安装日期 –
a. 对于客户安装的机器组件,客户的设备购买发票或销售收据的日期是安装日期,除非 IBM 或客户的
IBM 经销商向客户另行说明。
b. 对于 IBM 负责安装的 IBM 机器组件,安装日期为 IBM
安装日之后的工作日,或客户推迟安装的,将其提供给客户(以便日后供 IBM
安装)的日期之后的工作日。
生效日期 – IBM 直接从客户或从客户的经销商接受客户订购合格产品的订单的日期。
合格操作系统技术 –
一种操作系统,次级容量许可对其可用并在以下网址详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vantage/subcaplicensing.html。
合格处理器技术 –
一种处理器技术,次级容量许可对其可用并在以下网址指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dvantage/subcaplicensing.html。
合格产品 – 可由市场获得的 IBM 程序、非 IBM 程序、选择支持、增加客户对程序使用的授权、IBM软件换购、竞争软件换购、年度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续约、IBM
件升级和支持复原、年度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续约、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复原、选择支持续约、IBM SaaS 和设备。
合格次级容量产品 –
一种产品,次级容量许可对其可用并在以下网址详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ge/subcaplicensing.html。
合格虚拟化环境 –
含有合格处理器技术、合格操作系统技术以及合格虚拟化技术的一台服务器或组成单个计算实体的一组服务器。
合格虚拟化技术 –
一种虚拟化技术,次级容量许可对其可用并在以下网址详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dvantage/subcaplicensing.html。合格虚拟化技术能够将处理器容量限制为一个子集的总物理容量,有时也称作分区、LPAR 或虚拟机器。
工程更改 –
一种更新,用于修改已安装机器组件的某些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某些机器组件或机器代码组件的设计。
企业 – 拥有客户的记录中“实体”50% 以上股权/股份/权益,或由客户的记录中“实体”拥有 50%
以上股权/股份/权益或是50%以上的股权/股份/权益与客户的记录中“实体”处于共同所有权之下的任何法律实体。
固定期限 – 由 IBM 在交易文件(例如,在程序的 PoE 中)定义的确定的时间段。
完整容量 – 在一台服务器上已激活并可用的物理处理器核总数。
IBM – 提供合格产品的 IBM 企业公司。
IBM 业务合作伙伴 – IBM 与其签署协议以推广、营销和(在某些情况下)支持某些合格产品的组织。
IBM 机器组件 – 带有 IBM 徽标的机器组件。
IBM 程序 – 在本协议下获取并应遵循 IPLA(包括其 LI)的程序。
IBM 软件即服务(“IBM SaaS”)– IBM
通过互联网向客户远程提供的服务,用于提供对以下各项的访问权:(i) 程序功能、 (ii) 基础结构和 (iii)
技术支持。IBM SaaS 并非程序,但可能会要求客户下载启用软件以使用此服务。IBM SaaS 是合格产品。
IBM SaaS 用户 – 使用与客户的 IBM SaaS 帐户相关联并由客户提供的用户帐户身份和密码访问 IBM SaaS
的人员。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 为根据 IPLA 许可的 IBM 程序提供的软件升级和支持。请参阅 3.5.1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以了解进一步描述。
IPLA – IBM 的国际程序许可协议。IPLA 随每个 IBM
程序提供,位于程序的某个目录、标识为“License”的库、手册或 CD 上。还可从互联网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处、IBM 及其经销商处获取 IPLA。
许可信息 (“LI”) – 一个文件,此文件提供特定于一个程序的信息及任何其他条款。程序的 LI 位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还可在程序的目录中找到 LI(通过使用系统命令获取或作为程序附带的手册提供)。
机器代码组件 – 随 IBM
机器组件交付的微码、基本输入/输出系统代码(称为“BIOS”)、实用程序、设备驱动程序、诊断和任何其他代码(全部适用于随其提供的许可中的任何除外责任),用途为启用机器组件的功能,如其规范中所述
。
机器组件 – 硬件设备、功能部件、转换、升级、元素、附件或它们的任意组合。术语“机器组件”包括 IBM
机器组件和 IBM 可能向客户提供的任何非 IBM 机器组件(包括其他设备)。
非 IBM 程序 – 受随附的第三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条款管辖的程序。IBM
不是第三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依照该协议承担责任。
个人数据 – 可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任何信息,例如,提供给 IBM
以代表客户进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
处理器芯片 – 含有可插入处理器插槽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核的电子电路。
处理器核 –
计算设备中解释和执行程序指令的物理功能单元,由至少一个指定控制单元和一个或多个计算或逻辑单元组成。多核技术允许两个或更多个处理器核在单个处理器芯片上处于活动状态。System z Integrated Facility for Linux (IFL) 引擎被视作单个处理器核。
处理器插槽 – 连接处理器芯片的电子电路。
处理器价值单元 (“PVU”) – IBM
用于分配处理器核的价值的计量标准。以下网址描述了处理器价值单元许可模式:xxxx://xxx.xxx.xxx/xxxx ware/lotus/passportadvantage/pvu_licensing_for_customers.html。
程序 –
程序指以下各项,包括原件和所有完整或部分副本:1)机器可读的指令和数据,2)组件,3)音频/视频内容(例如图象、文本、录音或图片),4)相关许可材料以及 5)许可使用文件或密钥以及文件汇编。
程序组件 – 预先安装在机器组件上的 IBM 程序或非 IBM 程序。
权利证明 (“PoE”) – IBM 在其中规定合格产品的授权使用级别的文件。此 PoE
连同客户的相应支付的发票或收据,可作为客户享有授权使用级别的证明。
选定程序 – 非 IBM 程序或在 IBM 对不受保证的程序发放的许可条款约束下许可的 IBM 程序。
选择支持 – 对指定选定程序的支持。
服务供应商 – 向最终用户客户直接或通过经销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体 – 任何已定义实体,可以是物理场所或组织部门,例如,客户向 IBM
或经销商提供的部门、分部、子公司或成本中心。IBM 已对其指定 Passport Advantage 实体编号。
规范 – 特定于机器组件的信息。IBM 机器组件规范在标题为“正式发布的规范”的文件中。
次级容量许可 – 基于虚拟化容量的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许可。
订购期限 – IBM SaaS 对客户可用的期限(在适用交易文件中指定)。
期限 – 从 IBM
接受客户的初始订单(初始期限)的日期开始或者从“周年”(后续期限)开始,在下一个“周年”的前一天结束的期间。
使用条款(“ToU”)– IBM 向客户提供 IBM SaaS
服务时要遵循的其他条款,可通过以下网址查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 – 在第三方条款下针对非 IBM 程序提供的软件升级和支持。请参阅 3.5.1
软件升级和支持以了解更多描述。
升级 –
对机器组件的更改,用于修改、添加、移除、启用或禁用某个机器组件资源或功能。每个此类更改可通过机器组件转换完成,或通过机器组件的功能部件的转换、添加、移除或交换完成,但只能在 IBM
对机器组件公布和支持的范围内进行。
虚拟化容量 –
部署在合格虚拟化环境上时,合格次级容量产品可达到的最高峰处理器容量(根据以下网址指定的规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4 接受条款
客户从 IBM
或经销商处购买合格产品,即表示不做任何修改的接受本协议。客户任何订单或书面通信中的附加条款或不同条款均无效。合格产品从 IBM 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客户订单时开始受本协议约束:i)
向客户发送交易文件,ii) 向客户提供程序或 IBM SaaS 或交付设备(如适用),或者 iii)
提供支持、服务或解决方案。
如果任一方请求,任何附件或交易文件将由双方签署。
1.5 交付
运输费用(如果适用)将在交易文件中规定。对于 IBM 以有形形式提供给客户的程序,除非客户与 IBM
达成其他书面协议,在将这类程序交付给 IBM 指定的承运商时,IBM 即履行其运送和交付责任。
1.6 付款
a. 客户向经销商购买合格产品时,客户直接付款给经销商。
b. 客户向 IBM 购买合格产品时,客户同意按 IBM
在其发票或等效文档中指定的方式付款,包括任何延迟付款费用;以及
c. 对程序许可应支付的金额可能是一次性费用,也可能是固定期限的费用,这取决于许可证的类型。
1.7 税费
如果因为客户跨境移动、访问或使用合格产品而导致任何部门征收关税、税收、征税或收费(包括进口和出口任何此类合格产品的预提所得税),那么客户同意负责并支付任何此类关税、税收、征税或费用。这些税款不包括根据 IBM 的净收入征收的税款。
1.8 合格产品
IBM 可以随时添加或撤销合格产品。
如果 IBM 从市场中撤销某软件或者某软件版本,那么在撤销的有效日期及之后,未经 IBM
事先书面同意(而 IBM
也并不会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客户不得超越已取得的授权而增加该软件或软件版本的使用级别。
1.9 IBM 业务合作伙伴和经销商
除了向 IBM 购买合格产品之外,客户还可向 IBM
业务合作伙伴和经销商购买。但是,并非所有经销商都有权经销所有合格产品。
当客户向其 IBM 业务合作伙伴或经销商订购合格产品时,IBM
不负责:1)他们的行为,2)他们对客户承担的任何额外责任,或者
3)他们依其协议为客户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客户向 IBM 业务合作伙伴或经销商购买合格产品时,由
IBM 业务合作伙伴或经销商确定收费和支付条款。
1.10 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章节 1.10 而言,术语“产品”是指 IBM 程序、机器代码或 IBM 机器组件。
1.10.1 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向客户提出指控声称产品侵犯了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IBM将自费就上述权利主张为客户辩护,并支付法院最终裁定的或经 IBM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条件是客户:
a. 以书面形式立即将索赔通知给 IBM;
b. 允许 IBM 控制,并与 IBM 合作以进行抗辩及相关的和解谈判;并且
c. 一直遵循产品的许可证及其他条款的规定以及客户在下面的“补救措施”下应履行的责任。
1.10.2 补救措施
如果他人已提出或看来很可能提出上述权利主张,客户同意准许IBM基于IBM的判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i)使客户继续使用产品;ii) 修改该产品;或者 iii) 以至少功能上相等的产品替换。如果 IBM
确定上述所有选择均无法合理取得,那么客户同意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在 IBM
的书面请求下将该产品及其所有副本退还给 IBM。然后 IBM
会给予客户相当于客户为退回产品所支付的金额的信用贷项(如果该产品为 IBM SaaS
或是按固定期限收费的,则最多为12 个月的收费)。
1.10.3 IBM 不承担责任的索赔
IBM 对由下列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a. 由客户或第三方代表客户提供的被并入产品中的任何东西或 IBM
遵照客户或第三方代表客户提供的任何设计、规格或指示而提供的任何东西;
b. 客户或第三方代表客户对产品进行的修改;
c. 未依照产品的适用许可证和限制使用了产品,或使用了非当前版本或发布的产品,而如果使用当前版本或发布的产品本来可能避免索赔或降低索赔风险;
d. 该产品与任何程序、硬件设备、数据、装置、方法或流程一起结合、操作或使用;
e. 在客户企业外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而分发、操作或使用产品;或者
f. 单独许可代码(按产品的 LI 中的指示如果存在)。
产品的 LI 或其他文件可能允许客户复制、修改或再分发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而无需向 IBM
额外支付许可证费用。本协议下的赔偿责任仅适用于由 IBM 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的副本及 PoE
中明确授权的其他副本。IBM 对非由 IBM 提供及非由 PoE
专门授权的产品的副本有关的索赔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产品的 LI 或其他文件中作出该等许可。
本“知识产权保护”章节阐明了 IBM
就第三方侵权指控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及给予客户的全部补救措施。本“知识产权”章节不以任何形式使包括在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中的代码(包括单独许可代码)的第三方供应商承担义务。
1.11 责任限制
章节 1.11(责任限制)中的限制和除外责任在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充分适用。
1.11.1 IBM 承担责任的事项
可能出现因为 IBM 的违约或其他责任而导致客户有权向 IBM
追偿损害赔偿的情况。不管客户根据什么理由有权对 IBM
主张损害赔偿(包括根本违约、过失、错误xx、或其他合同或侵权索赔),IBM
因为每个合格产品引起或与其相关的或由于其他原因在本协议下产生的所有赔偿责任的总和将不超过任何实际直接损害赔偿并以 10
万美元(或等价当地货币)或客户为作为索赔标的的合格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如果此合格产品是 IBM SaaS
或按固定期限收费,则最高为 12 个月的收费)中的较高金额为限。
此限额也适用于任何 IBM 合格产品开发商和供应商。这是 IBM
及其合格产品开发商和供应商应共同承担的最高限额。对于人身伤害(包括死亡)以及 IBM
依法应承担的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损害赔偿不受此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
1.11.2 IBM 不负责的项目
IBM、其合格产品开发商或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下列任何情况负责,即使已被告知有此可能性:
a. 数据丢失或损坏;
b. 特殊的、偶然的、惩戒性的或间接的损失或对于任何经济后果性的损害赔偿;或者
c. 利润、业务、收入、信誉或预期可节省金额的损失。
1.12 双方关系总则
1.12.1 通知和通信
在适用法律的最大许可范围内,双方同意使用电子手段和传真传输来发送和接收在本协议下产生的与双方业务关系有关的通信,这类通信可通过签署的书面形式接受。电子文件中包含的身份识别代码(称为“用户身份”)足以用来证实发送者的身份和文件的真实性;
1.12.2 转让和转售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未经同意的任何转让企图均无效。凡在任一方所属企业内部或向因合并或收购而成为任一方的继任组织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本协议,无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IBM 也可转让其收款权利而无需得到客户的同意。当 IBM
剥离部分业务而对其所有客户产生类似的影响,则不应视为转让。
客户同意合格产品仅在客户企业内部使用,不能转售、租借、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方。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企图均无效。
1.12.3 遵守法律
IBM 将遵守作为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通常应适用的法律。IBM
不负责确定适用于客户业务的法律要求(包括与客户在本协议下购买的合格产品的相关要求)或在本协议
下 IBM
提供或客户接收特定合格产品是否符合这类法律的要求。即使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有相反规定,任何一方均无义务采取任何行动以使该方违反适用于该方的法律。
每一方都同意遵循所有适用出口和进口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禁运和制裁的法规以及针对某些最终用途或某些用户的出口禁令。
1.12.4 争端解决方案
双方任何一方在声称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前,应允许另一方有合理的机会去遵守该项义务
。双方将尝试本着真诚和善意的态度解决两方之间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端、分歧或索赔。除非适用法律有其他强制性要求(不能由合同弃权或限制时),否则 i)
任一方因为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交易或者相关事件而采取法律行动的有效期为事件发生后的两年;并且 ii)
达到此时间限制后,任何这类索赔及所有相关对应权利失效。
1.12.5 双方关系的其他准则
a. 任一方均未授予对方在未经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在任何宣传或出版物中使用该方或其任何企业的注册商标、商标名/商品名或其他名称的权利。
b. 任何保密信息的交换将在单独的,经签署的保密协议下进行。但是,如果保密信息的交换与本协议下的任何合格产品有关,那么适用保密协议会合并到本协议中并遵循本协议。
c. 本协议及其项下的任何交易不会在客户与 IBM
之间创立代理、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每一方可自由加入与第三方的类似协议以开发、购买或提供竞争性产品和服务。
d. 客户授权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及其子公司(以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承包商、IBM
业务合作伙伴和经销商)在其任何营业场所存储和使用客户的与 IBM 合格产品有关或用于促进 IBM
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业务联系信息。
e. 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交易不为第三方创设任何权利或任何诉因,IBM
也不对任何第三方针对客户提出的索赔要求承担责任,上面章节 1.11(责任限制)中许可的 IBM
依法对第三方所承担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者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的损害除外。
f. 客户负责选择符合其需要的合格产品,也对因为使用这些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结果负责,包括客户关于实现与客户的业务实践和运营有关的任何建议的决策。
g. 客户不得将合格产品用于向第三方提供商业托管或其他商业信息技术服务。
h. 如果本协议需要任一方的批准、接受、同意或类似行为,那么不应不合理地延迟或拒绝这类行为。
i. 任一方均不为因为超出其控制的事件而导致的无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金钱义务除外)。
j. 客户同意其使用 IBM SaaS 时将遵循 IBM 可接受使用政策(详见如下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
k. 在 IBM 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而合理要求时,客户应同意为 IBM
提供对客户设施、系统、信息、人员和资源的充份的和安全的访问(包括远程访问),并且均不向
IBM 收费。IBM
不对因为客户延迟提供这类访问或履行此协议下的其他客户责任而导致的履行延迟或无法履行负责。
l. 签署本协议(包括每个附件、ToU
和交易文件)时,双方不得依赖本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xx,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以下方面的任何xx:i) 任何合格产品的性能和功能,本协议中明确保证的内容除外;ii) 其他方的经验或建议;或者 iii) 客户可能实现的任何成果或节余。
1.13 协议终止
初始软件升级和支持期间或 IBM SaaS 订购期限到期后,IBM
可随时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另行通知。如果客户在接到终止通知之前续约了任何 IBM 程序的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或 IBM SaaS,那么 IBM 将继续向客户提供这些程序的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或 IBM SaaS服务直到其当前有效期结束或按比例向客户退款。如果 客户在接到终止通知之前续约了任何非 IBM
程序的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那么第三方可继续向客户提供对该非 IBM
程序许可的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直到其当前有效期结束。如果第三方没有这样做,那么客户可获得按比例计算的退款。
如果客户没有有效的软件升级和支持,那么将认为客户已终止本协议。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那么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但非履约方应可获得书面通知及合理的改过时间。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其性质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延续的,这些条款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履行完毕,并且适用于双方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
1.14 合规性验证
对于章节 1.14 (许可确认)而言,“Passport Advantage 条款”意味着 1) 本协议及适用附件、交易文件和 IBM 提供的使用条款,以及 2) 可在 IBM 软件策略网站找到的 IBM 软件策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包括但不限于备份、次级容量定价和迁移的相关策略。
章节 1.14 中列出的权利和责任在由客户拥有或控制合格产品的期限内及之后的两年内保持有效。
1.14.1 验证流程
客户同意创建、保存并向 IBM
及其审计人员提供足够的准确的书面记录、系统工具输出结果及其他系统信息,以证明客户使用所有合格产品时遵守了 Passport Advantage 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IBM
的适用许可和定价资格符合条款。客户负责:1) 确保没有超过其授权使用范围,并且 2) 一直遵守
Passport Advantage 条款。
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IBM 可验证客户是否在其因为任何用途使用受 Passport Advantage
条款管辖的合格产品的所有实体及所有环境中遵循了 Passport Advantage
条款。此类验证将以对客户的业务产生最小程度干扰的方式进行,并且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在客户的场所进行。IBM 可以使用独立审计员来帮助进行此类验证,条件是 IBM 与该审计员签订了书面保密协议。
1.14.2 解决方案
如果任何这类验证表明客户使用任何合格产品时超过其授权使用范围或未遵循 Passport Advantage
条款,那么 IBM 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同意立即直接向 IBM 支付 IBM
在发票中规定的有关下列各项的费用: 1) 任何这类超范围的使用,2)
对这类超范围使用的软件升级和支持(期限为这类超范围使用的持续时间或两年中的较短者),以及 3)
该验证而确定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其他责任。
1.15 地理范围和管辖法律
1.15.1 地理范围
x协议条款适用于以下各国家或地区:1) IBM 直接销售其合格产品的国家或地区,或 2) IBM已宣布以其他方式推出其合格产品的国家或地区。
1.15.2 管辖法律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仅在执行交易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或者如果 IBM
同意,在‘合格产品’用于生产性使用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所有许可作为特别授权而有效的情况除外)。
双方都同意执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将管辖、解释和执行所有客户和 IBM
在本协议下产生的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之标的相关的全部相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不适用冲突法。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保持其完整效力。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影响客户的不能由合同放弃或限制的一切法定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协议。
2. 保证
除非 IBM 另有规定,否则以下保证仅在取得的国家或地区适用。
2.1 对 IBM 程序的保证
对 IBM 程序的保证在其许可协议中阐述。
2.2 对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的保证
IBM 保证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提供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
2.3 对 IBM 设备的 IBM 机器组件的保证
IBM 保证每个 IBM 机器组件的材料和工艺没有任何缺陷,并且符合其规范。
IBM
机器组件的保修期是从其安装日期(又称为“保修起始日期”)开始算起的固定期限,在交易文件中规定。在保修期内,IBM 免费为 IBM 机器组件提供符合 IBM 在此 IBM
机器组件的交易文件中指定了此服务类型的修理和更换服务。如果 IBM
机器组件在保修期内未如保证的方式正常工作,并且 IBM 无法:i) 使其按保证正常工作,或者 ii)
将其替换为至少功能上等效的组件,那么客户可将其退还给向其购买此组件的一方以获得退款。
对于 IBM 负责安装的 IBM 机器组件,如果客户选择自己安装 IBM 机器组件或让第三方安装 IBM
机器组件,那么 IBM 在为 IBM 机器组件提供保修服务之前会检查 IBM 机器组件(由客户付费)。如果
IBM 机器组件未处于可接受保修服务的状态(由 IBM 确定),那么客户可请求 IBM
将其复原至可接受保修服务的状态,客户也可撤销对保修服务的请求。复原是否可行只能由 IBM
来判断。复原以收费服务形式提供。
如果 IBM 机器组件在保修期内未按保证正常工作,请参阅 IBM
机器组件附带的服务文件以获取服务帮助并了解问题确定过程。
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服务文件解决此问题,请与 IBM 或经销商联系以获取保修服务。IBM机器组件附带的“保证信息”中提供了 IBM 的联系信息。如果客户未向 IBM 注册此 IBM机器组件,那么客户可能需要提供购买凭证以作为客户有权获得保修服务的证据。
2.4 对 IBM SaaS 的保证
对 IBM SaaS 的保证在使用条款中阐明。
2.5 保证范围
上述保证是专门针对客户的保证,将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或暗含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暗含的针对适销性、满意质量和符合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或条件以及任何不侵权的保证或条件。
章节 2.3 中阐明的保证不适用于存在误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 IBM
书面授权使用机器组件容量或功能)、意外、修改、不适合的物理环境或操作环境、指定操作环境外的操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的不适当维护或因为 IBM
不对其负责的产品导致的故障或损坏的情况。除去或改变机器组件或部件标识标签将使对 IBM
机器组件的保证失效。
保证未覆盖的项目
IBM 不保证合格产品不中断或无错误操作,也不保证 IBM 将更正所有错误。
IBM 将确定它不对其提供保证的 IBM 合格产品。
除非附件或交易文件中另行指定,否则 IBM 提供非 IBM
合格产品并且没有任何种类的保证或条件。但是,非 IBM
制造商、开发商、供应商或发行商可向客户提供他们自己的保证。
3. 程序、升级和支持
3.1 IBM 程序
在本协议下获得的 IBM 程序受 IPLA 条款管辖。
3.1.1 版本和平台:
客户可按本协议条款使用市场上已有本地语言版本的程序及其关联用户文件,以 PoE
中授予的使用级别为上限。客户被授权在 IBM
目前在本协议下为其提供了程序代码的任何平台或操作系统使用其在本协议下获得的程序,除非客户获得该程序时该程序被指定为用于特定平台或操作系统。
3.1.2 IBM 软件换购:
某些程序(旨在替换合格的 IBM
程序)的许可购买时可享受优惠价。客户同意在安装替换程序后终止使用被替换的 IBM 程序。
3.1.3 竞争软件换购:
某些程序(旨在替换合格的非 IBM
程序)的许可购买时可享受优惠价。客户同意在安装替换程序后终止使用被替换的非 IBM 程序。
3.2 虚拟化环境中的程序
3.2.1 授权
a. 必须为与虚拟容量关联的可用于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 PVU 总数取得 PoE。
b. 增加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虚拟化容量之前,客户必须先获取足够的附加授权以支持增加容量,包括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如果适用)。
c. 如果对某个合格产品的使用低于授权级别,IBM
对于已到期的或已支付的收费不提供信用欠款或退款。
3.2.2 IBM 的责任
IBM 将提供并授权客户使用:
a. ILMT(免费),由客户或客户的 IBM 经销商订购。IBM 向客户提供 ITLM
软件以便客户遵守这些次级容量许可条款;并且
b. ILMT 附带的信息中心可帮助客户遵循这些次级容量许可条款。
客户可创建 ILMT 的副本和信息中心以遵守这些次级容量许可条款。
3.2.3 次级容量许可条款下的客户责任
客户同意:
a. 首次在合格虚拟化环境上部署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 90 天之内根据 ILMT
信息中心的说明安装并配置最新版本的
ITMT,以使客户收集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虚拟化容量数据并按照次级容量许可条款的规定生成审计报告。此要求的例外情况:
(1) ILMT 尚未提供合格虚拟化环境的支持时;
(2) 如果客户的企业雇员和劳务人员少于 1000
人,客户不是服务供应商,并且客户未与服务供应商签订管理客户的合格虚拟化环境的合同;
(3) 如果客户具有合格虚拟化环境的企业服务器的总物理容量“完整容量”方式计算少于 1,000 个
PVU,但按使用次级容量条款获得许可时;
(4) 当客户安装了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服务器按照服务器的完整容量获取许可时;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虽然也推荐使用 ILMT,但次级容量许可方式不要求一定使用。作为不使用 ILMT的替代方式,客户需要手动管理和跟踪合格虚拟化环境,并手动制作审计报告文件,以记录合格虚拟化环境中每个公历或财政季度期间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虚拟化容量。这些审计报告必须包含以下网站上的审计报告示例所列明的信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sing.html。制作这些审计报告的频率必须符合保存虚拟化容量增加的历史信息的要求,但不能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且必须保存至少两年,以证明客户始终遵守这些次级容量许可条款;
b. 立即安装 IBM 提供的 ITMT
的新版本、发行版、修正版或代码纠正(“修订”)。客户必须通过以下网站订购 Tivoli
支持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在它们可用时得到通知;
c. 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改变、修改、省略、删除或以其他方式错误xx,
(1) ILMT 审计记录;
(2) ILMT,由 IBM 提供的更改除外;或者
(3) 客户提交给 IBM 的审计报告。
d. 根据章节 1.14 中的规定,每个公历或财政季度至少使用 ILMT或手动生成一次审计报告,保存报告不少于两年,并经 IBM 通知提供这些报告。未能生成审计报告或向 IBM
提供审计报告将导致客户需要按照完整容量条款为合格次级容量产品进行付费;
e. 授权客户组织中某个人管理并及时解决任何关于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内容、许可权利或 ITLM
配置之间不一致的问题;
f. 如果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合格次级容量产品使用级别超过客户被授权的级别,立即向 IBM 或客户的 IBM
经销商下订单。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的有效期将被确定为从客户超过授权使用级别的时候开始。
3.2.4 附加条款
无法满足这些次级容量许可要求的产品部署必须按照“完整容量”条款获取许可。
3.3 固定期限许可
固定期限许可的有效期从 IBM 接受客户订单之日开始,或前一个固定期限到期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开始。
3.3.1 自动续约固定期许可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客户在到期日期之前可以通过书面的续约授权(例如,订单表、订单函、采购订单)续约即将到期的固定期限许可。
如果截止到期日期 IBM
仍未收到这类授权,那么到期固定期限许可将按本协议条款自动续约到与该到期期限相同的时间并按届时续约这类程序许可的费用收费,除非到期日期之前 IBM
直接从客户处或通过客户的经销商(如果适用)收到客户不续约的书面通知。客户同意支付这类续约费用
。
如果客户选择不续约固定期限许可,即表示客户同意在到期日期停止使用该程序。
如果在到期日期之后,客户选择恢复使用该程序,那么客户必须支付与初始固定期限许可相关的费用而不是固定期限许可的续约费用。
3.3.2 撤销对某一特定程序的固定期限许可
如果 IBM 撤销针对特定 IBM 程序的固定期限许可,那么表示客户理解:
a. 客户不能续约该 IBM 程序的固定期限许可;并且
b. 如果客户在撤消通知之前续约该 IBM
程序的固定期限许可,那么客户可以:(a)继续根据固定期限许可条款使用该程序直到当前固定期限结束,或者(b)获得按比例计算的退款。
3.4 CEO 产品类别
“CEO 产品类别”(“合格产品”分组)是以每个用户为基础获得的。客户必须为客户企业内部的所有 CEO用户购买首个 CEO 产品类别(“主产品类别”),其数目不得小于在 CEO 产品类别表(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规定的 CEO 用户数。
如果客户满足“CEO 产品类别表”(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 CEO
产品类别中规定的最低 CEO 用户数要求,那么客户可购买另外的CEO
产品类别。但是,客户不必为客户企业内的所有 CEO 用户购买另外的CEO 产品类别。
CEO 用户可使用所选 CEO 产品类别中包含的任何或全部程序。但是,所有用于客户机访问的 IBM
程序必须从与客户机所访问的服务器程序相同的 CEO 产品类别获得。
CEO 产品类别:添加和删除
IBM 可随时在任何 CEO 产品类别中添加或删除合格产品。如果 IBM 从 CEO
产品类别中删除合格产品,那么客户可继续使用被删除的合格产品,但客户的 CEO
用户数不能超过删除之前已登记的 CEO 用户数。
增加 CEO 用户数
如果客户增加 CEO 用户数,那么客户必须为每个新 CEO 用户购买使用 CEO 产品类别的授权。
减少 CEO 用户数
客户的 CEO 用户总数减少时,客户将会在其下一周年之前书面通知
IBM。用户总数的减少可能是由于一个或多个客户实体的重组、重构或出售造成的。CEO
用户数量的暂时性或季节性减少并不视为减少。如果 CEO 产品类别的授权使用级别降到小于适用于该
CEO 类别的最小 CEO 用户数,那么客户将不能基于 CEO 产品类别来续约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3.5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
3.5.1 软件升级和支持
a. 对本协议而言,“软件升级和支持”意指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IBM 为根据
IPLA 协议许可的每个 IBM 程序提供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是一个不作为单独组件提供的单个产品。IBM 不向以下各项提供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i) 非 IBM 程序,或者 (ii) 根据 IBM
无保证程序许可协议许可的程序(统称为“选择软件”)。
b.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始xxx获得之日,并于次年该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非获得日为当月的第一天,此时有效期为自获得日起至次年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c. 在 IBM 程序许可的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生效期间:
(1) IBM 会向客户提供由 IBM 开发的 IBM 程序缺陷修正、限制和旁路(如果存在)。
(2) 如果已发布,IBM 会向客户提供并授权客户使用市场可获得的最新版本、发行版本或更新。
(3) IBM 向客户提供以下方面的协助:(1) 例行的、短期安装以及使用(基本操作)问题;以及 (2)
与代码相关的问题(统称为“支持”)。IBM 将一直为 IBM
程序的特定版本或发行版提供此类支持,直到 IBM 或第三方(视适用情况而定)撤消对该 IBM程序的版本或发行版的支持。撤销支持后,为继续获得支持,客户必须升级到本程序受支持的 IBM 程序版本或发行版。IBM
(4)
(5)
d. IBM
的“软件支持生命周期”政策可从以下网址获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
IBM 在客户的 IBM
支持中心的正常工作时间(公布的基本工作时间段)内通过电子途径和(如果可用)电话仅向客户的信息系统 (IS) 技术支持人员提供支持。(此协助不向客户的最终用户提供。)IBM 提供 1 年 365 天每天 24 小时一级严重性的协助。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IBM 软件支持手册,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BM 可要求客户允许 IBM 远程访问客户系统以帮助客户找出软件问题原因。无论何时 IBM
获得客户的许可远程访问客户系统,客户仍有责任充分地保护客户系统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数据。
软件升级和支持不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协助:1)应用程序的设计和开发,2)客户在指定操作环境外部使用 IBM 程序,或者 3)根据本协议 IBM 不应对其负责的产品引起的故障。
对于每个在客户实体中已安装并在使用中的 IBM 程序的授权使用,客户要么选择 (a) 为全部授权使用维持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要么选择 (b) 不为任何授权使用维持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客户不能选择只对客户实体中的已安装并在使用中的 IBM 程序的授权使用的一部分维持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对于客户未全部支付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的 IBM 程序,客户不应使用章节 3.5.1 的小节 C 中规定的任何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利益,包括应用或使用任何修订、更新或升级。如果客户使用它未全部付款的任何福利,那么表示客户同意以当前适用的 IBM 价格购买足以覆盖所有此类未经授权而使用的此类利益的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恢复。
3.5.2 选择支持
合格的“选择软件”的“选择支持”可在以下网站获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选择支持始于 IBM 为此类支持接受客户订单之日,并于次年该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非 IBM
在某一公历月的第一天接受客户订单,此时选择支持期于次年该公历月前一公历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在选择支持对某一选择软件有效期间:
a. IBM 将向客户提供由 IBM 开发的选择软件的缺陷修正(如果有的话)。
b. IBM
向客户提供以下方面的协助:(1)例行的、短期安装以及使用(如何使用)问题;以及(2)与代码相关的问题。IBM 将一直为某一程序的特定版本或发行版提供选择支持,直到 IBM
撤销对该程序的版本、发行版或修改的选择支持。当撤销此类选择支持后,要继续获得此类支持,客户必须升级到本程序受支持的软件版本或发行版。IBM“软件支持生命周期”政策不适用于选择支持。
c. IBM 可根据客户的订购级别协助客户设计和开发应用程序。
d. IBM 可根据客户位置及客户购买的订购级别通过电子途径和(如果可用)电话提供协助。在 IBM
支持中心正常工作时间(公布的基本工作时间段)内,仅向客户的信息系统 (IS)
技术支持人员提供此类协助。有关适用于选择支持的详细信息,请咨询 IBM 软件支持手册,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 IBM 可要求客户允许 IBM 远程访问客户系统以帮助客户找出软件问题原因。无论何时 IBM
获得客户的许可远程访问客户系统,客户仍有责任充分地保护客户系统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数据。
IBM 不根据本协议为选择软件提供许可。
3.5.3 客户数据和数据库
为在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择支持下帮助客户找出程序发生问题的原因,IBM 可要求客户:1) 允许 IBM
远程访问客户的系统,或者 2) 向 IBM 发送客户信息或系统数据。IBM
使用有关错误和问题的信息来改进其产品和服务,并帮助提供相关支持产品。为这些目的,IBM 可使用 IBM 实体和分包商(包括在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并且客户授权 IBM 这样做。
客户仍应对以下各项负责:1) 客户提供给 IBM 的任何数据及任何数据库的内容,2)
与数据(包括任何个人可识别数据)的访问、安全性、加密、使用和传输有关的过程和控制的选择和实现
,以及 3) 任何数据库和任何已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客户不会向 IBM
发送任何个人可识别信息或提供对这类信息的访问,不管是以数据形式还是任何其他形式,并且负责承担因为任何这类信息误提供给 IBM
或IBM丢失或泄漏这类信息而使IBM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其他金额的支出,包括由于任何第三方索赔而引起的部分。
3.5.4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的自动年度续约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客户在到期日期之前可以通过书面的续约授权(例如,订单表、订单信、采购订单)去续约即将到期的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择支持。
如果截止到期日期 IBM
仍未收到这类授权,那么到期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将按本协议条款自动续约下一年度并按届时续约费用收费,除非到期日期之前 IBM
直接从客户处或通过客户的经销商(如果适用)收到客户不续约的书面通知。客户同意支付这类续约费用
。
要复原任何已到期的软件升级和支持,客户必须购买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复原或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复原(如果适用)。
3.5.5 撤销对特定程序的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择支持
如果 IBM 或第三方(如果适用)撤销对特定程序的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择支持,那么客户理解:
a. IBM 将不再对该程序提供的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择支持延期;以及
b. 如果客户在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已续约该 IBM 程序许可的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或对选择软件的选择支持,那么 IBM 可继续向客户提供对该程序许可的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择支持,直到当前期限结束,否则客户可获得按比例计算的退款。如果客户在此通知之前续约了对该非 IBM 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那么第三方可继续向客户提供对该非 IBM
程序许可的第三方软件升级和支持,直到当前期限结束。如果第三方没有这样做,那么客户可获得按比例计算的退款。
4. 设备
4.1 虚拟设备
客户被许可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的条件下使用程序。
4.2 由程序和机器组件组成的设备
IBM
将由程序和机器组件组成的设备作为单个产品提供。客户不得为任何用途而独立于设备使用其中的任何组件。
4.3 程序组件
客户被许可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的条件下使用程序组件,但只能在 IBM 或授权经销商提供的机器组件或由
IBM
或授权经销商提供给客户的机器组件替代品上使用。客户不得将其使用程序组件的许可转让给另一企业。
4.4 机器组件
4.4.1 生产状态
每个 IBM 机器组件是通过可能是新的也可能使用过的部件制造的。在某些情况下,IBM机器组件可能不是新的,也可能先前被安装过。无论如何,第 2.3 部分中描述的 IBM 适用保证条款都适用。
4.4.2 所有权和灭失风险
如果客户直接向 IBM 购买机器组件,那么在客户支付全部金额后,IBM
将该机器组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或客户的出租人(如适用)。对于为机器组件获得的功能部件、转换或另一种类型的升级,IBM将在收到客户的全部付款及所有已拆除部件(如果适用)后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客户
。已拆除部件成为 IBM 的财产。
对于每个机器组件,由 IBM 承担灭失或损坏风险直到该组件交付给 IBM
指定的承运商以运送给客户或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之后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每个机器组件都已购买保险
(由 IBM
为客户安排或支付),保险期间直到将此组件交付给客户或交付到客户指定地点。如果机器组件有任何灭失或损坏,客户必须 i) 在交付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IBM 报告灭失或损坏情况,并且 ii)
遵循适用索赔程序。
4.4.3 安装
a. 机器组件安装
(1) 客户同意按机器组件的已发布文件中的规定提供符合此机器组件要求的环境。
(2) 客户负责按 IBM 或机器组件的制造商提供的指示信息安装客户安装的机器组件和非 IBM
机器组件。
(3) 对于 IBM 负责安装的机器组件,IBM 有标准安装程序。IBM
在成功完成这些程序后才会将机器组件(客户延迟安装的机器组件或客户安装的机器组件除外)视为已安装。对于 IBM 负责安装的 IBM 机器组件,如果从交付时算起的 6
个月内客户未将该机器组件提供给 IBM 安装,那么 IBM 安装时将收取安装费。
b. 升级和工程变更
(1) IBM
销售安装于机器组件的升级,在某些情况下,仅销售安装在指定的有序列号的机器组件的升级。客户应同意在升级交付的 30 天内安装升级,或者,如果 IBM 负责安装,那么客户应允许 IBM 安装该升级。如果在升级交付后的 30 天内未提供给 IBM 安装,那么根据 IBM
的判断可能会终止某些升级订单,此时客户必须自己付费退还升级。在所有情况下,如果从 IBM
交付升级的日期算起的 6 个月内客户未将该升级提供给 IBM 安装,那么 IBM
在安装时将收取安装费。
(2) 客户同意允许 IBM 在 IBM 通知客户的 30
天内对机器组件安装强制性工程变更(例如,安全性所需的变更),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其他方案
。
许多升级和工程变更要求拆卸部件并将已拆卸部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转让给
IBM。安装升级或工程变更时,客户负责将所有已拆除部件退还给
IBM。(如果适用)客户xx已获得所有者和任何留置权人的许可以便执行以下操作:i)
安装升级和工程变更,并且 ii) 将已拆卸部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转让给
IBM。客户进一步xx所有已拆卸部件是真品,无任何改变并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替换已拆卸部件的部件将承接被替换部件的保修或维护服务状态。
4.4.4 机器代码组件
机器代码组件根据其附带的机器代码许可协议(例如,IBM 机器代码许可协议、IBM许可内部码协议或等同协议)获得许可。客户接受本协议的条款表示接受 IBM
的机器代码许可协议,这些协议的当前版本可在以下 URL
处获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_xx_xxxxxxx.xxxx,也可通过联系 IBM 代表获取。IBM
可随时修改机器代码许可协议。这类被修改的许可协议条款将仅适用于这类被修改的条款生效后提供的机器代码组件。
机器代码组件仅被许可用于使机器组件按其规范正常工作,并且仅被许可提供客户购买的 IBM
书面授权的容量和能力。客户同意仅按本协议中的规定使用此机器代码组件,并且受该等使用在其适用许可协议中的可能被进一步授权或限制的约束。在未限制适用许可中的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客户不可以:
a. 复制、展示、改写、修改或分发(通过电子途径或其他)机器代码组件,除非 IBM
在此机器组件的用户文件中授权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b. 反向汇编、反向编译、翻译机器代码组件或对其执行反向工程,除非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明确许可;
c. 分许可或转让机器代码组件的许可证;或者
d. 出租机器代码组件或其任何副本。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他的一个子公司,或第三方拥有该机器代码组件,包括该机器代码组件及其所有副本中的所有版权(这包括原始机器代码组件、原始机器代码组件的副本以及通过副本制作的副本)。机器代码组件受版权保护,系许可使用而非销售。
IBM 提供完全由机器代码组件组成的功能部件、转换或升级时,不会发生所有权转让。
某些机器组件的容量可能受机器代码组件中的技术计量方式限制。客户同意 IBM
实施这类技术计量方式来限制机器组件容量。
4.4.5 交付
带有机器组件的设备的交付日期是估计日期,除非在交易文件中另行专门规定。运输费用(如果适用)将在交易文件中规定。
5. IBM SaaS
客户同意 IBM 不为其提供对互联网的访问以使用 IBM SaaS 并且互联网访问仍由客户负责。客户确认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及其子公司 (1)
不控制通过电信设施(包括互联网)进行的数据传输,并且 (2)
在公用互联网环境中不能承担特定保密责任。
按照本协议的 1.12.5b 的规定,在单独签署的保密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的交换不适用于“内容”。IBM不承担与“内容”有关的任何保密责任,尽管客户与 IBM 之间存在任何独立保密协议条款。
5.1 所有权
IBM 及其供应商拥有 IBM SaaS。客户同意,IBM SaaS 以及 IBM SaaS
的任何副本或部分的所有权、专利、版权、商标和所有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一直由 IBM及其供应商所有。IBM 可将 IBM SaaS 或 IBM SaaS 的任何部分(包括技术支持)分包给 IBM选择的分包商。
5.2 客户的使用权
客户可根据 IBM SaaS 使用条款,以及权利证明中授予的规定使用级别使用 IBM SaaS,条件是:
a. 客户接受 IBM SaaS 产品的使用条款;
b. 客户确保使用 IBM SaaS
服务的任何人仅代表客户执行操作并且遵循本协议条款及适用的使用条款;并且
c. 客户不会:
(1) 使用、复制、修改 IBM
SaaS,或将其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方,除非本协议及适用的使用条款中明确许可;
(2) 反向汇编、反向编译、翻译 IBM SaaS
或对其执行反向工程,除非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明确许可;
(3) 独立于任何 IBM SaaS 服务使用该 IBM SaaS
的任何组件、文件、模块、音频/视频内容或相关许可资料;
(4) 出租、分许可或租用 IBM SaaS 服务;
(5) 创建与 IBM SaaS 服务的互联网“链接”;或者
(6) 在客户自己的内部网以外的位置“截取”或“镜像”构成与客户被授权使用 IBM SaaS 产品有关的 IBM SaaS 产品部分的任何内容。
5.3 订购 IBM SaaS
5.3.1 针对特定 IBM SaaS 的条款
特定 IBM SaaS
服务的条款是在其使用条款中提供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定义、订购和服务的描述、收费标准和限制。
5.3.2 IBM SaaS 订购期限
IBM SaaS 订购期限从 IBM
通知客户可访问订购产品的日期开始。交易文件中指定的订购期限的结束日期是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在 IBM SaaS 订购期限内,客户可能会提高其 IBM SaaS 产品的订购级别。
在订购期限内,客户不能降低其 IBM SaaS 产品的订购级别,但可在后续订购期限内降低。
5.3.3 IBM SaaS 订购期限续约
客户可在订购期限结束时续约 IBM SaaS 产品,除非该产品的使用条款中另行规定。按 IBM SaaS
产品的使用条款或交易文件中的规定,某些 IBM SaaS
产品在订购期限约束时自动续约,除非订购期限结束之前 IBM
直接收到或(如果适用)通过客户的经销商收到客户不续定的书面通知。
5.4 IBM SaaS 技术支持
在 IBM SaaS 订购周期内:
a. IBM 提供对特定于客户服务的,任务导向的,有关 IBM SaaS 的使用疑问的帮助(如 ToU
中所指定);并且
b. IBM SaaS 技术支持仅对当前受支持版本的 IBM
SaaS、客户机操作系统、互联网浏览器和软件可用。IBM 技术支持在 IBM SaaS
支持中心的正常工作时间(公布的基本工作时间段)可用。有关适用于特定 IBM SaaS
服务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使用条款。
5.5 内容
IBM 仅为“内容”提供服务。IBM 不是 IBM SaaS 内传输的内容的发布方。客户对以下各项负全责:
a. 确保有足够的IBM SaaS 元素可满足客户的任何要求:
b. 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的选择、创建、设计、许可、安装、准确性、维护、测试、备份和支持;
c. 具有允许 IBM 及其分包商托管、缓存、记录和显示“内容”的所有必需权限,并且客户xx他们具有授予
IBM
及其分包商这些权利所需的所有这类权限和批准权并且使这些权限在使用
IBM SaaS
期间一直生效,而且这些权利是免费提供给 IBM
的。客户保留对其“内容”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并且
d. 选择并实施与“内容”的访问、安全、加密、使用、传输、备份和恢复有关的过程和控制。客户授予 IBM
及其分包商非专属的,不可撤销的,全球范围的,免版税的,已全额付款并可转让的许可,以便专门为提供 IBM SaaS 而托管、缓存、记录、复制和显示“内容”。
5.6 终止 IBM SaaS
IBM 可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提前 12 个月向所有当前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全部 IBM SaaS。
即使本协议存在任何相反规定,IBM 因为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适用条款而终止客户对 IBM SaaS
的访问权限时,IBM 没有义务针对 IBM SaaS 的任何未使用部分退款或给予信用贷项。
6. 国家或地区特别条款
x在以下规定国家或地区进行相关交易,则以下条款将取代或修改第 1 到第 5 部分的参考条款。第1 到第
5 部分中所有不被这些修正改动的条款仍应保持不变且始终保持有效。第 6 部分结构如下所示:
● 第 6.1 节包含多个国家或地区对第 1.15 节(地理范围及管辖法律)的修正;
● 第 6.2 节包含美洲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协议条款的修正;
● 第 6.3 节包含亚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协议条款的修正;及
● 第 6.4 节包含欧洲、中东及非洲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协议条款的修正。
6.1 多个国家或地区对第 1.15 节(地理范围及管辖法律)的修正
6.1.1 地理范围欧洲、中东及非洲
在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以下条款与地理范围有关,并取代 1.15.2
节管辖法律中的第一段:
除非交易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各方之权利、责任及义务仅在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有效,但所有许可作为特别授权而有效的情况除外。
6.1.2 管辖法律
在 1.15.2 节“管辖法律”的第二段中,“执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句将被替换为如下内容:
美洲:
a.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
b. 在墨西哥:墨西哥共和国联邦法律;
c. 在美国、安圭拉岛、安提瓜岛/xx达岛、阿鲁巴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多米尼加、xxxx、xxx、xxxxxxx、xxxxx、圣xx及xxxxxxxxxxxx:美国纽约州法律;
d. 在委内瑞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法律;
亚太:
e. 在柬埔寨及老挝:美国纽约州法律;
f. 在澳大利亚:执行交易所在的州/或领地法律;
g.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xxxxxxx(“XXX”)xx;
h. 在台湾:台湾法律;
欧洲、中东及非洲:
i. 在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
xx哥xx、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马其顿王国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xx、吉尔吉斯xx、摩尔多瓦、黑山、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塔吉克xx、塔吉克xx、土库曼xx、乌克兰及乌兹别克xx:奥地利法律;
j. 在阿尔及利亚、安道尔、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共和
国、吉布提、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法属圭亚那、法属玻里尼西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几
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黎巴嫩、马达加斯加、xx、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马约特岛、摩洛哥、新喀
x多尼亚、尼日尔、留尼旺岛、塞内加尔、塞舌尔群岛、多哥、突尼斯、瓦努阿图及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国法律;
k. 在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及立陶宛:芬兰法律;
l. 在安哥拉、巴林岛、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xx、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拉维、xx他、莫桑比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与普xx比,
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及津巴布韦:英格兰法律;以及
m. 在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南非共和国法律。
6.1.3 管辖权
以下和管辖权有关的条款适用于下文粗体标示的国家或地区,构成对第 1.15 节的补充:
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责任及义务均由执行交易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院管辖裁决,但在下文规定国家或地区,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简易诉讼)仅可将其提交以下具有管辖权之法院裁决:
美洲:
a. 在阿根廷:布宜诺斯xx斯普通商业法院;
b. 在巴西:里约热内卢(RJ)法院;
c. 在智利:xxxx民事法院;
d. 在哥伦比亚:哥伦比亚波哥大普审法官及法院;
e. 在厄瓜多尔:基多执行程序或简易诉讼之民事法官(如适用);
f. 在墨西哥:墨西哥联邦特区墨西哥城所属法院;
g. 在秘鲁:玻利维亚,秘鲁利马司法部法官及法庭;
h. 在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法院;
i. 在委内瑞拉:xx加斯城区所属法院;
欧洲、中东及非洲:
j. 在奥地利:奥地利(市区)维也纳法院;
k. 在阿尔及利亚、安道尔、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法国、法属圭亚那、法属玻里尼西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黎巴嫩、马达加斯加岛、xx、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马约特岛、摩纳哥、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亚、尼日尔、留尼旺岛、塞内加尔、塞舌尔群岛、多哥、突尼斯、瓦努阿图及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巴黎商业法院;
l. 在安哥拉、巴林岛、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xx、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拉维、xx他、莫桑比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与普xx比、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及津巴布韦:英国法院;
m. 在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xxxx堡高等法院;
n. 在希腊:雅典主管法院;
o. 在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
p. 在意大利:米兰法院;
q. 在葡萄牙:里斯本法院;
r. 在西班牙:马德里法院;及
s. 在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中央法院及执行理事会。
6.1.4 仲裁
以下有关仲裁的条款适用于下文粗体标示的国家或地区,构成对第 1.15
节的补充。此等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视适用管辖法律及程序规则而定:
亚太:
a. 在柬埔寨、印度、老挝、菲律宾及越南: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将最终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之仲裁规则(“SIAC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裁决将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均具约束力且不得上诉。仲裁裁决将采用书面形式,且阐明事实裁定及法律裁决。
共设三名仲裁员,其中争议关联各方有权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各方所指定之两名仲裁员将共同选出第三名仲裁员。上述第三名仲裁员将作为此等诉讼程序中的首席仲裁员。如上述首席仲裁员空缺,则由 XXXX主任担任。其他空缺则由相关提名方担任。若有空缺,则将自空缺发生阶段起继续展开诉讼程序
。
若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指定其仲裁员之日起三十(30)天内,拒绝或未能指定一名仲裁员,那么只要已被指定的那位仲裁员的指定是有效且妥当的,该仲裁员将视为唯一仲裁员。
所有诉讼程序,包括其下所提交之所有文档均须使用英语。本协议英语版优于其他语言版本。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在仲裁进行期间应继续执行。
c. 在印度尼西亚:在其断言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前,各方均将提供另一方合理时间予以纠正。若各方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各方将本着诚信这一准则解决此等争议、分歧或索赔。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且无法定弃权或限制,否则:i)
在提出诉因两年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因本协议或其下所涉任一交易而产生或与其相关之法律诉讼;及 ii)
在此等期限后,因本协议或其下所涉任一交易而产生之任一法律诉讼,以及任一此等诉讼所有相关权利均为失效。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其相关之所有争议将最终按照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之委员会规则(
Badan Arbitrase Nasional Indonesia
或“BANI”),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仲裁裁决将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均具约束力且不得上诉。仲裁裁决将采用书面形式,且阐明事实裁定及法律裁决。
共设三名仲裁员,其中争议关联各方有权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各方所指定之两名仲裁员将共同选出第三名仲裁员。上述第三名仲裁员将作为此等诉讼程序中的首席仲裁员。如上述首席仲裁员空缺,则由 BANI
的主席担任。其他空缺则由相关提名方担任。若有空缺,则将自其产生阶段起继续展开诉讼程序。
若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指定其仲裁员之日起三十(30)天内,拒绝或未能指定一名仲裁员,那么只要已被指定的那位仲裁员的指定是有效且妥当的,该仲裁员将视为唯一仲裁员。
所有诉讼程序,包括其下所提交之所有文档均须使用英语和/或印度尼西亚语。本协议英语版优于其他语言版本。
欧洲、中东及非洲:
d. 在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塞哥xx、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马其顿王国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xx、吉尔吉斯xx、摩尔多瓦、黑山、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塔吉克xx、土库曼xx、乌克兰及乌兹别克xx: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其违约事件、终止或失效相关之所有争议将最终按照维也纳联邦经济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之仲裁及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根据此等规则,共设三名指定仲裁员。仲裁地为奥地利维也纳。诉讼程序之官方语言为英语。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鉴于此,根据奥地利民法第 598(2)段,各方明确放弃采纳该法第 595(1)段表7 之规定。但是,IBM
可向安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法院提请诉讼;及
e. 在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及立陶宛:因本协议而产生之所有争议将最终按照届时有效之芬兰仲裁法律,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芬兰赫尔辛基。各方将分别制定一名仲裁人。各方所指定之两名仲裁员
将共同选出首席仲裁员。如双方未能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则赫尔辛基中央商会将负责指定首席仲裁员。
6.2 美洲国家或地区修正
伯xx城、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海地、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及巴拿马
3.5.4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
以下条款将替换段首为“如截至到期之日,IBM 仍未收到此等授权”的相关条款:
如客户的所有程序许可之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所有选择程序许可之选择支持均已到期,IBM将基于额外客户付款为该等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展期至下一年度,前提是IBM
或客户的经销商收到:(1)
在当前期限到期之前客户发出的续约订单(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或 (2)
客户在收到下一期的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如适用)发票后三十 (30) 天内的付款。
3.3.1 固定期限许可之自动续约
以下条款将替换段首为“如截至到期之日,IBM 仍未收到此等授权”相关条款:
如客户的所有固定期限程序许可到期,IBM
将基于额外客户付款为该等固定期限许可展期,期限与之前到期的许可期限相同,前提是IBM或客户的经销商收到:(1)
在当前期限到期之前客户发出的续约订单(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或 (2)
客户在收到下一固定期限许可的发票三十 (30) 天内的付款。
全部美洲地区(不含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及美国)
除非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另有规定,否则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美洲国家或地区(不含巴西、加拿大及美国
)。
1.6 付款
以下条款将替换 1.6b:
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即到期,客户应按照 IBM
在交易文件的规定立即支付发票款项。付款货币为美元或下述等值当地货币:
1. 如执行交易的国家属于货币自由兑换市场,客户及 IBM
同意接受执行交易所在国家的当地货币支付相关款项,但须按照交易文件中指定的银行在客户付款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换算。
2.
如某一国家政府对其货币自由兑换市场设定任何约束或限制,客户同意只要按照当国法律该等付款是合法的,客户将以美元汇款至交易文件中规定的 IBM 在美国纽约 (NY)
开立的银行账户。如当国法律禁止采用此等付款方式,客户同意使用当国货币参照当国境外投资者股息及净收益所使用的官方兑换汇率换算并支付交易文件规定的款项。
客户同意支付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任何逾期付款费用。如有任何拖欠付款,逾期付款费用按拖欠金额和每三十天2%(或如当地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小于
2%,则以当地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为准)的利率收取。
拉丁美洲
以下条款适用于拉丁美洲所有国家或地区,但不包括阿根廷及巴西。
1.4 接受条款
以下条款将替换第一句:
客户通过签署附件及交易文件接受其条款。
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
3.3.1 固定期限许可之自动续约及 3.5.4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
不适用于那些受适用的政府采购法律约束之公共机构。
巴西及哥伦比亚:
1.13 协议终止
新增以下条款至第四段后:
所有通知均须通过挂号信形式发送至另一方。
阿根廷:
1.4 接受条款
以下条款替换第二句:
当 IBM 签署交易文件接受客户订单之时,相关产品或服务即受本协议管辖。
1.7 税费
当印花税适用于某一交易,则客户及 IBM 将平摊该费用。
巴西
1.4 接受条款
以下条款替换本节第二段:
当 IBM 签署交易文件接受客户订单之时,合格产品即受本协议约束。
1.6 付款
以下条款将替换 1.6b:
应付款项均以当地货币表示。
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即到期,客户应按照 IBM
在交易文件中规定立即支付相关款项。客户同意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任何逾期付款费用。拖欠金额须根据盖图罗•瓦格斯基金会所计算之通货膨胀指数,即“物价总指数”(IGP-
M/FGV),视币值纠正数而定。其下还须包含以每月 1%
这一利率计算之利息。上述币值纠正数及利率均须“按比例”计算。此等逾期付款费用须按以下利率和累积拖欠金额计算:
1. 在任何未付拖欠余额期间,前三十天收取拖欠的应付金额的 2%;加上
2. 在任何未付拖欠余额但超过上述期限期间,每后续三十天加收此等拖欠的应付金额的10%。
1.12.1 通知和通信
以下条款替换 1.12.1:
各方均可通过电子方式与另一方展开通信。此等通信可视作是已签名的书面文本而接受。电子文档所载之认证码(即“用户标识”)即能证实发送者的身份和文档的真实性;
1.8 合格产品
以下条款替换本节第二段第一句:
IBM 可随时添加或撤销合格产品。但 IBM 增加此等收费、费率及最低限制应遵守巴西法律。
3.3.1 固定期限许可之自动续约及 3.5.4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
新增以下条款至相关两章节的第二段后:
交易文件将描述与客户的书面通信流程。此等书面通信包含相关价格及其他续约期限相关信息。
3.5.4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
新增以下条款至本节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一经书面请求,则将提供葡萄牙语版支持手册。
哥伦比亚
1.7 税费
客户及 IBM 同意平均分摊提案认证费用。
墨西哥
1.6 付款
以下条款替换 1.6b:
客户一旦收到发票则应按照 IBM
在交易文档规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应付款项之付款货币为美元或下文所述等价当地货币:付款须用美元或等价当地货币支付,但须按照
发票所载付款之日墨西哥政府公报中“墨西哥银行”公布之汇率予以换算。
客户同意支付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任何逾期付款费用。如有任何拖欠付款,逾期付款费用按拖欠金额和每三十天2%(或如当地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小于
2%,则以当地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为准)的利率收取。
秘鲁
1.11 责任限制条款
新增以下条款至本节结尾处: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且无法约定排除,客户及 IBM
同意本责任限制条款所涉责任限制适用于因各类索赔及诉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如有管辖权之法院对于某一特定索赔或诉因裁定本章节规定的限制及免责不可执行,则各方同意该责任限制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仍然适用于所有其他索赔及诉因。根据《秘鲁民法典》第 1328 条,若因 IBM 故意(“dolo”)或重大过失(“culpa
inexcusable”)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则本章节所规定之限制及免责不适用。
北美洲加拿大
1.11 责任限制条款
1.11.1 IBM 承担责任的事项
以下条款替换此 1.11.1 节最后一句:
对于IBM因其过失导致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及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的损害而需依法承担责任的,则赔偿数额不受限制。
1.4 双方关系总则
1.12.3 遵守法律
以下条款替换本节仅含一句之结尾段落:
各方应遵守适用的进出口法律和法规,包括适用于原产于美国之货物的法律及法规,以及约束、禁止或限制特定用途或售予特定用户之货物出口法律及法规。
1.12.5 双方关系其他准则
以下条款替换第 1.12.5f 项:
本协议或其项下的任何交易并未为任何第三方创建任何权利或诉因。IBM不为任何第三方向客户的索赔承担责任,但按上述章节
1.12(知识产权保护)或上述责任限制条款规定,对于IBM因其过失导致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及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的损害而需依法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除外。
新增以下小节:
1.14.6 数据隐私
就本章而言,“个人数据”系指经由任何一方、其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个人向与本协议有关的另一方提供的与某一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之信息。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个人数据时,以下条款将适用。
a. 概述
(1) 各方均须负责遵循基于适用的加拿大数据隐私的法律及法规(“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
(2)
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将个人数据用以履行除请求用途需要之外的其他用途。个人数据请求的用途必须是合理的。各方将事先就需提供的个人数据的类型达成一致。
b. 安全保障
(1) 各方确认其仅负责确定及与另一方沟通用以保护个人数据之适当的技术、物理及组织安全措施。
(2) 各方将确保根据与另一方沟通且达成一致的安全保障保护个人数据。
(3) 各方将确保接收传输的个人数据之任何第三方均受本章节适用条款的约束。
(4) 因遵循法律所需的新增或不同的服务将被视为一项新增服务请求。
c. 使用
各方同意个人数据将仅能被使用、访问、管理、传输、披露给第三方,或仅用于其被提供之用途。
d. 访问请求
(1) 各方同意合理的协助另一方访问或修改个人数据的请求。
(2) 各方同意补偿对方在提供协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3) 各方同意仅在收到另一方或其工作人员指示后方可修改个人数据。
e. 保留
x个人数据不再需要用于其被提供之用途,各方将立即返还另一方或销毁全部个人数据,但另一方或其工作人员另有指示或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f. 受公共部门隐私法律约束之公共机构
如客户属于受公共部门隐私法律约束之公共机构,则本节 1.14.6
仅适用于提供给客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个人数据,且本节规定义务仅适用于客户,但:1) 章节 b (1)
仅适用于 IBM;2) 章节 a (1) 及 d (1) 适用于双方;及 3) 章节 d (2) 及 a (2) 最后一句不再适用。
美国
1.7 税费
新增以下条款至本节结尾处
对于在美国境内以电子方式交付之程序且客户要求州政府销售及使用税收豁免,则客户同意不接收与此电子程序相关之任何有形财产(如:媒介及出版物)。
1.12 双方关系总则
1.12.4 争议解决
新增以下条款至本节结尾处:
各方放弃在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诉讼程序中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
1.12.5 双方关系其他准则
新增以下条款为 1.12.5.m:
美国政府用户有限权利 - 使用、复制或披露须遵循与 IBM 公司之间的 GSA IT 合同附录 70 的限制。
3. 程序及升级和支持
新增以下条款至 3.5.4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中段首为“如截至到期之日,IBM
仍未收到此等授权”3.5.4相关段落结尾处:
在第一周年到期后的任何时间,经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论直接发送至 IBM 亦或经由客户的 IBM经销商转送(如适用),客户即可随时终止某一程序之软件升级和支持或某一选择程序许可之选择支持,如IBM
并未获得客户书面授权(例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对其到期软件升级和支持或选责支持进行展期。在此等情况下,客户可获得一笔按比例计算之退款。
新增以下条款至 3.3.1 固定期限许可之自动续约中段首为“如截至到期之日,IBM
仍未收到此等授权”3.3.1相关段落结尾处:
在程序许可初始期限到期后的任何时间,经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论直接发送至 IBM
亦或经由客户的 IBM 经销商转送(如适用),客户即可随时终止某一程序之固定期限许可,如 IBM并未获得客户书面授权(例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对其已到期的软件许可进行展期。在此等情况下,客户可获得一笔按比例计算之退款。
2.3 保证范围
新增以下条款为第一段:
如某一机器受联邦或州消费保证法保护,则该机器随附之 IBM 有限保证声明将取代这些机器保证。
4.4 机器组件
4.4.2 所有权和灭失风险
以下条款替换第一段:
当IBM接受客户订单,IBM 同意销售交易文件中所述之机器组件给客户。IBM
将在机器组件交付到客户或其指定地点之时转让其所有权给客户或其出租人(如适用)。但是,在收到全部应付款项之前,IBM保留对机器组件的买价担保权益。若有涉及拆除即将成为 IBM
财产之部件、转换或升级,则在收到所有应付款项及已拆除部件之前,IBM
仍然享有买价担保权益。客户授权 IBM 提交合适的文件以允许 IBM 实现其担保权益。
6.3 亚太国家或地区修正
澳大利亚:
1.3 定义 –“个人数据”定义
此项定义被修改并替换如下:
“个人数据 - 可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任何信息,例如,提供给 IBM
进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以及《1988年隐私法》(Cth)下所定义的任何个人信息。”
1.6 付款
新增以下条款至 1.6c 后并作为 1.6d: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收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将注明包括适用的货物及服务的税(“GST”)。
1.7 税费
以下条款替换 1.7 全部内容:
若任何政府或主管机构对于本协议或合格产品本身征收关税、税收(所得税除外)、征税或税费,且此等费用并不包含于应付款项,则客户同意当IBM开具相关发票向其收取时立即支付此等费用。x GST 税率变更,IBM将自此等变更生效之日起据此变更调整收费或其他应付款项。
1.10 知识产权保护
1.10.3 IBM 无需负责之索赔
以下条款替换倒数第二句:
受客户在 1974
贸易实施法案可享有的任何权利的约束,本“知识产权保护”章节规定了针对任何第三方指控知识产权侵权时
IBM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客户获得的唯一补救。
1.11 责任限制条款
新增以下条款至 1.11.1 结尾处:
当 IBM 违反 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所规定的任一项默示担保时,IBM仅须负责(由其自行决定):
(a) 对于服务:
(1) (1) 再次提供相关服务;或
(2) (2) 支付因再次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之成本;及
(b) 对于货物:
(1) (1) 修复或更换相关货物或提供同等货物;或
(2) (2) 支付因修复或更换相关货物而产生之成本。
当某项担保涉及货物销售权、不受干扰的货物占有权或完整货物所有权时(详见《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附录
2),或货物或服务属于通常供个人、私人或家庭使用或消费时,则本章节所有限制均不适用。
2.5 保证范围
新增以下条款至段首为”此等保证条款乃系客户唯一保证条款”相关条款后:
本节所述的保证是客户在《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或其他立法下可享有之任何权利的补充,但其适用范围仅限相关立法之允许范围
。但凡提及本协议保证条款及条件的,则应视为提及《2010 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规定担保。
以下条款替换段首为“除非附件或交易文件中另行指定”相关条款:
除非附件或交易文档中另行规定,IBM 提供非 IBM
合格产品时并不随附提供任何种类的保证、条件或担保。但是,非 IBM
制造商、开发商、供应商或出版商可向客户提供其自身的保证。
5.5 内容
新增以下条款至段首为“IBM 仅为内容提供服务”相关条款后:
如果IBM收集任何个人数据,客户兹确认在其向IBM披露相关个人数据之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遵循 1988
年隐私法中规定的国家隐私准则规定的披露及收集要求;客户同意并确认其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披露相关个人的满足以下条件之 IBM 相关信息:依客户合理推断且据国家隐私准则 1.3
规定,为了确保客户遵循国家隐私准则所需披露之相关信息。
新西兰
1.3 定义 -“个人数据”定义
此项定义被修改并替换如下:
“个人数据 - 可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任何信息,例如,提供给 IBM
进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以及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定义的个人信息。”
1.6 付款
新增以下条款至 1.6c 后并作为 1.6d: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收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将注明包括适用的货物及服务的税(“GST”)。
1.7 税费
以下条款替换 1.7 全部内容:
若任何政府或主管机构对于本协议或合格产品本身征收关税、税收(所得税除外)、征税或税费,且此等费用并不包含于应付款项,则客户同意当IBM开具相关发票向其收取时立即支付此等费用。x GST 税率变更,IBM将自此等变更生效之日起据此变更调整收费或其他应付款项。
2.5 保证范围
新增以下条款至段首为“此等保证条款乃系客户唯一保证条款”相关条款后:
本节所述之保证是客户基于《1993年消费者保障法》或其他法律可享有的依法不得排除或限制之任何权利的补充。
以下条款替换段首为“除非附件或交易文档中另行指定”相关条款:
除非在附件或交易文档中另行规定,IBM提供非IBM合格产品之时并不随附提供任何种类的保证、条件或担保。但是,非 IBM 制造商、开发商、供应商或出版商可向客户提供其自身的保证。
孟加拉国、不丹及尼泊尔3.5 程序及升级和支持
以下条款将替换 3.5.4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下段首为3.5.4如截至到期之日,IBM仍未收到此等授权”相关段落:
如客户的所有程序许可之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所有选择程序许可之选择支持均已到期,IBM将基于额外客户付款为该等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定支持展期至下一年度,前提是IBM
或客户的经销商收到:(1)
在当前期限到期之前客户发出的续约订单(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或 (2)
客户在收到下一期的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如适用)发票后三十 (30) 天内的付款。
以下条款将替换 3.3.1 固定期限许可之自动续约下段首为“3.3.1如截至到期之日,IBM仍未收到此等授权”相关段落:
如客户的所有固定期限程序许可到期,IBM
将基于额外客户付款为该等固定期限许可展期,期限与之前到期的许可期限相同,前提是IBM或客户的经销商收到:(1)
在当前期限到期之前客户发出的续约订单(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或 (2)
客户在收到下一固定期限许可的发票三十 (30) 天内的付款。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正如适用于台湾和特别行政区(“SAR”)形成和执行的交易的规定,本协议中包含“国家或地区”(例如“订购的国家或地区”、“安装的国家或地区”)的段落将替换为以下内容:
1)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除上述章节 1.15.2 (适用法律)外
3) 台湾:“台湾”。
印度
1.12.4 争议解决
以下条款替换 1.12.4 中最后一句:
若一方在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索赔之诉因发生三年内没有对另一方提起任何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该方将将丧失关于该索赔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无需就该索赔履行相关义务。
印度尼西亚
1.13 协议终止
新增以下条款:
双方放弃执行《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 1266
条规定,但将终止规定双方义务之协议的法庭判决除外。
日本
1.6 付款
新增以下条款:
客户同意自我方开票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付款。
1.12.4 争议解决
新增以下条款至 1.12.4结尾处:
与本协议相关之任何争议最初均须通过双方本着真诚及互信准则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定义 - “安装日期”的定义
以下内容替换“安装日期”的定义:
安装日期 —
a. 对于 IBM 负责安装的 IBM 机器组件,为 IBM安装组件之后的工作日。
b. 对于客户自安装 (CSU) 机器组件,为以下两个日期中的先到者为准:i) 机器组件运抵客户安装地点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 ii) 交付日期后的两个日历月。当 IBM 交付的客户自安装机器组件与其交付的
非客户自安装机器或机器组件相连,则客户自安装机器组件的安装日期将为上文两个安装日期中较后的日期。
新加坡:
1.12.5 双方关系其他准则
以下条款替换 1.12.5e 的条款:
受上述 1.11(责任限制条款)所赋予 IBM
合格产品开发商及供应商之相关权利的约束,非本协议一方当事人将无权基于《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主张履行任何条款。
6.4 欧洲、中东、非洲国家或地区的修正
适用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修正欧洲、中东及非洲
除非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另有其他规定,否则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欧洲、中东及非洲国家或地区。
1.11.1 IBM 承担责任的事项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段中的“美元 100,000”:
欧元 500,000(五十万欧元)
欧盟成员国及其他特定国家或地区
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斯登、挪威、瑞士、土耳其,以及任何已经颁布与欧盟模式类似的本地数据隐私或保护立法的其他欧洲国家或地区。
1.12.5 双方关系其他准则
以下条款替换 1.12.5d:
a. 定义 – 就 1.12.5d 而言,以下新增定义适用:
(1) 业务联系信息 - 客户向 IBM
披露之业务相关联系信息,包括客户雇员及承包商之姓名、职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2) 业务联系人员 -
与业务联系信息相关之客户雇员及承包商。对于奥地利、意大利及瑞士,业务联系信息亦包括客户及其承包商作为法人实体的相关信息(如:客户的收入数据及其他交易信息)。
(3) 数据保护主管机关 -
系指依据适用的国家之数据保护及电子通信法律所设立的主管机关,或者对于非欧盟国家或地区
,指负责监管该国的个人数据保护之主管机关,或不论在前述何种情况下,经正式任命的主管机关的继承者。
(4) 数据保护和电子通信法律 – i) 如属欧盟国家或地区,系指当地有效的法律及法规执行欧盟指令 95/46/EC(有关保护个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以及欧盟指令 2002/58/EC(有关电子通讯行业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保护);或 ii)
如属非欧盟国家或地区,则指适用的国家通过的与保护个人数据相关的法律和/或法规,以及涉及个人数据的电子通信之法规。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法律均包括其后的任何更新版及修正案。
(5) IBM 集团 – 位于美国纽约 Armonk
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各自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分包商。
b. 客户授权 IBM:
(1) 在 IBM
集团内处理并使用业务联系信息以向客户提供支持,包括提供支持服务;以及为进一步加强客户及 IBM
集团业务关系之目的,包括且不限于联系其业务联系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并销售
IBM 集团的产品及服务(“指定目的”);及
(2) 披露业务联系信息至 IBM 集团其他成员,但仅限于实现指定目的。
c. IBM 同意所有业务联系信息均将根据数据保护和电子通信法律进行处理且仅用于指定目的。
d. 根据数据保护和电子通信法律规定,客户声明其已从业务联系人获得(或将获得)的所有必要的同意,且已发送(或将发送)相关通知该业务联系人,以供 IBM
集团按照指定目的处理并使用业务联系信息。
e. 客户授权
IBM可以向欧洲经济区外传输业务联系信息,前提是:该等信息转移系根据数据保护主管机关审批通过之合同条款;或该等信息传输是数据保护和电子通信法律另行允许的。
新增以下条款为新章节 4.4.6(适用于冰岛、挪威及所有欧盟(“EU”)成员国,德国除外):
4.4.6 机器处置
自客户所在国家执行欧洲议会指令2002/96/EC(即欧洲理事会于2003 年 1 月 27
日颁布的有关报废电子及电气设备(WEEE)的指令)之当地法律及法规生效之日起,以下规定则适用:
4.4.6.1 当基于本协议所提供之任何机器要替换2005 年 8 月 13
日前投放市场的某一机器时,只要适用法律有规定,IBM 将回收并处置该废旧机器。IBM可按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就该等回收并处置予以收费。
4.4.6.2 就所有 WEEE 而言,客户须负责在提供替换机器后三十 (30) 天内做好让IBM从其场所内回收WEEE的准备。当 IBM 回收并处置客户 WEEE时,根据法定或合同义务,客户同意:
a. a. 从任何 WEEE中安全删除非由 IBM
与初始设备及数据一并提供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i)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相关信息(“个人数据”);及 ii)
客户之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及其他数据。若删除或移除个人数据不可行,则客户同意转换此等信息(如使其匿名化)使其不再属于适用法律规定的个人数据范围。
b. 移除需要退还给IBM的 WEEE中的所有资金(若有);
c. IBM 并不负责保管或保护任何资金、非由 IBM 与初始设备一并提供的程序,或客户退还至 IBM 的
WEEE 中所包含的任何数据;及
d. IBM 可将WEEE的全部或部分或其软件交运至位于全球的IBM或第三方,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并且客户授权 IBM 如此行事。
西欧国家或地区
2.3 IBM 设备之 IBM 机器组件的保证
新增以下条款至下文西欧定义所列所有国家或地区第二段之后:
如于西欧境内购买的 IBM
机器已经发布且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销售,则IBM机器的保证将有效且适用于所有西欧国家或地区。就本段而言,“西欧”系指安道尔、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斯登、立陶宛、卢森堡、xx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
、瑞典、瑞士、英国、梵蒂冈城国,以及自其加入之日起,后续成为欧盟成员国之任何国家或地区。
欧洲、中东及非洲
1.6 付款
以下条款替换 1.6b(适用于以下国家或地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即到期。客户同意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任何逾期付款的费用。若客户在发票开立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没有付款(或如属重复收费的提前开具的季度付款通知,客户在开票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没有付款),客户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费用。逾期付款的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比利时及卢森堡:
上述欧洲、中东及非洲条款第二段第一句替换如下:
若客户没有按照IBM发票注明的期限支付发票款项,客户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费用。该费用将基于逾期款项(包含未付的增值税 VAT)按照每三十 (30)
天1%的利率计算,直至其付清为止。客户应支付的逾期付款的费用应在每三十 (30)
天期间结束之时付清。
丹麦及瑞典:
利息按照逾期付款利息法分摊逾期天数计算。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及立陶宛:
每月 2%,分摊逾期天数计算。
芬兰:
利息按照利率相关法案分摊逾期天数计算。
法国:
根据法国商法典第 441-6 条,客户须支付逾期付款的费用,且无需 IBM 发函提醒,期限自 IBM
发票中注明的款项到期日次日开始直至全额付清之日止。该等费用将按照相当于欧洲中央银行最新再融资操作的利率外加 10 点计算。
德国:
逾期付款的费用将按照德国的法定利率予以计算。
上述欧洲、中东及非洲条款第二段之“开票之日”替换如下:
到期之日。
希腊:
以下条款替换上述欧洲、中东及非洲条款:
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即到期。若客户在发票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未向IBM付款,客户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费用。
逾期付款的费用将基于法律所允许的延迟付款的最高利率,根据发票到期之日开始的实际延迟天数按日计算。
意大利:
上述欧洲、中东及非洲条款最后一段替换如下:
逾期付款的费用将基于意大利银行协会 ABI 在 IBM
收到付款当月最后一天公布的生效的最优惠利率基础上外加 3点的利率按照实际逾期天数按日计算:
若未收到全部发票款项或仅收到部分款项,在 IBM
正式启动债权索赔程序或提交法庭审判后,逾期付款的费用将按照意大利银行协会 ABI
在发票到期日的当月最后一天公布的生效的最优惠利率基础上外加
3点的利率计算。IBM可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x IBM 如此做,IBM 将书面通知客户。
荷兰:
以下条款替换欧洲、中东及非洲条款第二句和第三句:
若客户在 IBM 开具发票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没有付款,无需IBM发出违约事件通知,客户即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客户将按每月 1%
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挪威:
利息将按照逾期付款利息法案分摊逾期天数计算。
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
该等收费自 IBM 本应收到付款之日起按日计算,任何逾期支付的款项将按照相当于 IBM
指定银行规定的最优惠利率基础上高出 2%(两个百分点)的比率收取。
西班牙:
该等收费将按每月1%的比率和延迟天数计算收取。
英国和爱尔兰:
该等收费将按照发票金额每月 2% 的比率计算,或依照适用法律允许的标准计算。
英国和爱尔兰、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
新增以下条款:
如客户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至 IBM,除了任何其他权利外,IBM
还有权向客户收取逾期付款的费用。
IBM 保留要求客户在发货前提前付款或提供其他付款担保的权利。
巴林岛、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以下条款替换3.5.4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自动年度续约下段起始为“3.5.4如截至到期之日,IBM仍未收到此等授权”的相关条款:
如客户的所有程序许可之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所有选责程序许可之选责支持均已到期,IBM将基于额外客户付款为该等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责支持展期至下一年度,前提是IBM
或客户的经销商收到:(1)
在当前期限到期之前客户发出的续约订单(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或 (2)
客户在收到下一期的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如适用)发票后三十 (30) 天内的付款。
以下条款替换 3.3.1 固定期限许可之自动续约下段起始为“3.3.1如截至到期之日,IBM仍未收到此等授权”的相关条款:
如客户的所有固定期限程序许可到期,IBM
将基于额外客户付款为该等固定期限许可展期,期限与之前到期的许可期限相同,前提是IBM或客户的经销商收到:(1)
在当前期限到期之前客户发出的续约订单(如:订货单、订货函、订购单);或 (2)
客户在收到下一固定期限许可的发票三十 (30) 天内的付款。
奥地利:
1.6 付款
上述欧洲、中东及非洲条款 1.6b 被替换如下:
全部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到期并应全额支付。客户同意支付相应的款项,包括任何延迟付款的收费。如 IBM 未能在到期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收到发票金额,则IBM自到期日起按交易文件中注明的利率收取延迟付款的费用。
1.11 责任限制条款
新增以下条款:
下列 IBM 赔偿责任的限制和排除不适用那些因 IBM 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害。
1.11.1 IBM 承担责任的事项
以下条款替换第一句:
若因 IBM 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责任而构成违约的,客户有权从 IBM获得损害赔偿。
删除第一段第二句中的全部插入短语“(包括根本违约、过失、不当xx,或其他合同或侵权索赔)”。
1.11.2 IBM 无须负责之事项
以下条款替换 1.11.2b:
间接损害赔偿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或
2.5 保证范围
以下条款替换最后一段:
非 IBM 产品的保证:
(a) 保修期为十二个月,自交货之日起算。客户至少有权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要求获得产品缺陷的保修。
(b) IBM 保证每个非 IBM
产品在其指定操作环境中使用时具备其功能且符合其规格。若所交付的非 IBM
合格产品未随附规格说明书,则 IBM 仅保证非 IBM 合格产品信息正确描述非 IBM
合格产品,且非 IBM 合格产品可按非 IBM 合格产品信息使用。
(c) IBM 不保证非 IBM产品不间断或无误差地操作,亦不保证 IBM
会纠正所有程序缺陷。客户须自行承担使用非 IBM 产品所产生的任何结果。IBM并不保证合格产品不间断或无误差地操作,亦不保证 IBM 会纠正所有缺陷。
(d) IBM 可自主决定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其保证。
(e) x IBM
未能在合理期限(包括适当的宽限期)内纠正产品缺陷,则客户可就此等缺陷依其自主决定要求降价或解除合同。若属轻微产品缺陷或偏差,则客户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f) 除上述情形外,责任限制条款将适用。
(g) 但是,非 IBM 制造商、开发商、供应商,或出版商可向客户提供其自身的保证。
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拉脱维亚、立陶宛、挪威、瑞典:
1.7 税费
删除最后一句:
这排除了那些基于 IBM 净收益所缴纳的税费。
比利时、法国、英国、爱尔兰、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
1.7 税费 删除 1.7。埃及:
1.12. 双方关系总则
删除 1.12.1。
德国
1.11. 责任限制条款
以下条款替换责任限制条款的全部内容:
a. IBM 将对下列事项承担无限责任:1) 因违反某一明示担保而造成之损失或损害;2)导致人身伤害(包括死亡)之损害或损失;及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之损害。
b. 若因 IBM的轻微过失或违反合同实质性义务而导致客户发生损失、损害及其他支出,不论客户有权向 IBM索赔的依据为何(包括重大违约、过失、不当xx,或其他合同或侵权索赔),就每单索赔,IB M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以500,000
欧元或客户为购买引起该损失或损害之合格产品所支付的价款二者之较高者为限(若该合格产品是
IBM SaaS
或按固定期限收费,则以12个月的收费为限)。若干个违约事件共同引发或导致基本相同的损失或损害,则其将被视为一个违约事件。
c. 若因 IBM 的轻微过失导致客户发生损失、损害及其他支出,即使客户告知 IBM
可能导致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IBM 均不为客户的间接损害或后果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 若因 IBM 导致延迟,则:1) IBM 将向客户支付不超过因 IBM
延迟所造成的客户的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及 2) IBM 仅根据上述第 a、b
项规定对于客户遭受的因IBM导致的损害予以赔偿。
1.12.4. 争议解决
以下条款替换 1.12.4 第三句:
因本协议而产生之任何索赔均应在三年时效期限内提出,但本协议第 2 章(保证条款)的规定除外。
1.12.5 双方关系的其他准则
以下条款替换 1.12.5e:
本协议并没有为任何第三方创建任何权利或诉因,IBM不承担任何第三方向客户的索赔,除非按照上述 1.11
章节(责任限制条款)规定,IBM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及不动产、有形动产的损失。
2.2 适用于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及选择支持之保证
以下条款替换 2.2
IBM 保证使用合理的谨慎和技能,并按照软件当前描述和本协议规定提供软件维护。x IBM 未能符合该保证,客户同意将及时书面通知 IBM以便 IBM 采取纠正措施。
如客户发出书面通知,IBM
将纠正保证所覆盖的任何缺陷。如任一缺陷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得到纠正,只要工作的可用性价值受到损害,则客户可给予该等缺陷要求降价或解除本协议。若属轻微缺陷或偏差,客户无权解除本协议。若客户由于保修缺陷有权获得赔偿的,责任限制条款将适用。但对于轻微的保修缺陷,客户无权获得该等赔偿。
2.3 IBM 设备之 IBM 机器组件的保证
以下条款替换 2.3:
IBM 保证每个 IBM
机器组件在其交付之时均无缺陷并且符合其规格。机器组件保修期自安装之日起算,但最早起算点为交货之日。在保修期间内,IBM 将通过修复或更换来纠正任何产品缺陷。
x IBM
未能纠正某一产品缺陷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缺陷的,只要该机器组件之价值或可用性受到损害,客户可就该缺陷要求降价或解除本协议。若属于轻微产品缺陷,客户将无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若客户因产品缺陷而有权获得赔偿的,责任限制条款将适用。但对轻微产品缺陷,客户无权获得此等赔偿。
2.5 保证范围
删除第二段。
以下条款替换最后一段:
IBM 可自行决定,由非 IBM 制造商、开发商、供应商或出版商向客户提供适用于非 IBM
合格产品之保证。
4.4.6 机器处置
新增以下条款作为新章节 4.4.6:
根据电子及电气设备之投放市场、回收及环保处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及电气设备法律 - ElektroG),以下条款适用于相关机器:
4.4.6.1 IBM 准备回收 IBM于 2005 年 8 月 13
日后作为新机器投放市场的废旧电子及电气设备(WEEE)。IBM 将负责处置此等机器。
4.4.6.2 根据德国法律,客户负责处置前款未涉及之废旧电子及电气设备
WEEE。在此情况下,为遵守适用的法律,IBM 准备与客户另行达成协议并回收并处置该等 WEEE,IBM
将向客户收取处置费。
客户应负责在 IBM 提供更换机器三十 (30) 天内作好在其场所内由IBM回收WEEE的准备。
4.4.6.3 当 IBM 根据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回收并处置客户 WEEE 之时,客户同意:
a. 客户负责移除退还给 IBM的WEEE中的所有资金(如有),并在其作好供 IBM
或其指定代理人回收准备前,从废旧机器安全移除其认为敏感之任何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如:硬盘、存储设备、存储芯片等)。若因技术原因客户未能遵循此等义务,客户将书面通知
IBM。在此等情况下,IBM 须有权根据客户指示或请求以及“IBM 按照11章 BDSG
所作之客户数据处理的补充条款及条件”删除此等废旧机器中的所有数据;
b. IBM 并不负责保管或保护任何资金、非由 IBM 与初始设备一并提供的程序,或客户退还至 IBM 的
WEEE 中所包含的任何数据;及
c. IBM 可将 WEEE 的全部或部分或其软件交运至位于全球的其它 IBM
或第三方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并且客户授权 IBM 如此行事。
荷兰:
1.6. 付款
新增以下条款至 1.6b 项:
我们可以将客户的付款应用于抵偿客户的其他尚未付款的发票。
如客户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向 IBM 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了我们应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IBM还有权向客户收取延迟付款相关的费用。
我们保留在客户有偿付能力风险时决定与客户达成协议的权利以及保留要求客户发货前提前付款或提供其它付款担保的权利。
客户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且不受任何消除、减少、抵销、抗辩、对等偿付债权的干扰、延期或追偿的影响。
1.7 被替换如下:
除非发票上另有其他规定,否则客户同意支付所有的税费及关税,而无论其资质。
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
1.6 付款
新增以下条款:
如客户通过支票形式付款,则仅当 IBM 收到客户支票且 IBM
授权的银行人员在相关账户下记入贷方后方可视为此等款项已经支付。
瑞士:
1.3 定义 –“非 IBM 程序”定义
在“非 IBM 程序”的定义中增加以下内容:
IBM 不提供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种类的赔偿责任。
1.12. 双方关系总则
删除 1.12.1。
土耳其:
1.6 付款
以下条款将替换 1.6b
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即到期。客户同意支付该等款项,包括任何延迟付款的费用。若客户在发票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未予付款,客户将需支付延迟付款的费用。
新增以下条款至本节结尾处:
客户须负责在土耳其境内和境外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收费(包括但不限于 LC
收费、手续费、印花税及延期费)。
爱尔兰及英国
新增以下条款至前言第一段:
本段并没有排除或限制因欺诈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11 责任限制条款
1.11.1 IBM 承担责任的事项
以下条款本小节第一段:
就本章节而言,“违约”系指 IBM依法应对客户承担的与 IBM
在本协议下授予的程序许可、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相关之任何行为、声明、疏忽或过失的责任,不论其属于合同违约亦或侵权。若干个违约事件共同引发或导致基本相同的损失或损害,则其将被视为单个违约事件。
若因 IBM 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规定义务或其他责任而构成违约的,则客户有权从 IBM
获得损害赔偿。不论客户从 IBM
索赔损害赔偿的依据为何,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且无法通过约定放弃的,否则 IBM
对任一违约事件所需承担之全部赔偿责任限于客户的直接损害(即客户因该等违约事件直接遭受之实际损失数额),且以如下二者之较高者为限:(1) 500,000 欧元(或等值当地货币);或 (2)
受指控的合格产品收费的 125%(若该合格产品按固定期限收费,则不超过 12
个月的收费)。尽管有上述规定,IBM
依法应承担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损失及不动产、有形动产的损失的赔偿额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I除此之外,第 1.10.1 章节下所规定之 IBM 应付款项(若有)亦不受本章节 1.11
之限制或免责条款的限制。
1.11.2 IBM 无须负责之事项
以下条款替换第 1.11.2b 项和第 1.11.2c 项:
b. 特别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间接损害赔偿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或
c. 管理时间的损耗或利润损失、业务丢失、收入损失、商誉损失或预期节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