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大丰港九龙路(低碳产业园段)道路路面提升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大丰港九龙路(低碳产业园段)道路路面提升工程
2.工程地点:大丰港九龙路(低碳产业园段)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
5.工程内容:大丰港九龙路(低碳产业园段)道路路面提升工程施工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约定内容
7.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日历天。实际工期自发包人发布的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xxx整(¥2450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施工签证。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xxxxx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工程建
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
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江苏
省、盐城市、大丰区地方法规和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行业和江苏省以及盐城市质量评定标准和
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以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序号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
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贰套,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如有要
求增加套数且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按实支付晒图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经审查的施工图纸,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
关的第三人透露图纸的相关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
1.10 交通运输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本工程施工将对现有道路交通造成一定影响,承包人需在项目实施前自行将施工方案、
交通分流方案及临时设施搭设方案等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涉及到的一
切费用(含交通保证金、交通疏导牌、道路桥梁限宽限高限载及其加固等费用)及相关手续
办理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需自行勘察出入施工现场及场内外运输情况(场外要特别考虑的是:超大件、
超重件、道路和桥梁限宽、限高、限载等特殊情况),发包人按现状交给承包人,场外道路
承包人负责加固、保护并修复,同时做好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xx,在影响主要道路交通
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并听从发包人安排,由发包人协调交警、城管等部门解决问题;场内
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施工。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
包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
标工程量清单相比出现偏差,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9.6.2
条、第 9.6.3 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xxx;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
方面关系,处理设计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隐蔽工程签证;②审核施工进度、工程质
量的检查和监督,组织工程中间及竣工验收,工程款项的拨付;③合同及设计变更、增减
工程后的工程量认定。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
承包人在本工程开标前已自行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主动向发包人了解地形地
貌、土质及现有地下管线(包括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和设施(包括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等)情况,索取地质勘探需要的资料,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划分位置。承包人
已将上述费用(包括地方矛盾处理)及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的可预见费用已考虑
到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结算。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
管线和设施进行保护,所有费用(包括发生的保护或迁移费用、手续办理及与相关单位协
调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如管线与施工有冲突,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政府主管部
门进行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发包人均不负
责任。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应编制专业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保护性实施,
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承包人在本工程开标前未对施工场地踏勘,且未向发包人了解地形地貌、土质及现
有地下管线、设施情况,索取地质勘探需要资料的,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
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保护或迁改的费用一律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如承包人本工程开标前提出但发包人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性的,实际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协调电源、水源,施工所需水电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开工前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入点,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
须自行将临时用电、用水接至工地施工现场,相关接电、接水费用与供电、供水部门对接
办理相关用电、用水手续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款中。
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将水、电路接至接入点时,或发包人提供的变压器电源负荷不能
满足施工需要等原因,为确保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备用电源(如发电机)发电、
架设临时用电等措施费用的,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结算时按签证台班量、定额功率,仅
计取发电机组租金,油费及进退场费用不计,相应定额台班中电费不扣除。
本工程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协助,
费用按规定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要求,承包人提交计量复核资料、竣工测量结果、工程资料(含影像
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正式竣工验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肆套、电子档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15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配合做好有关周围居民等可能的协调工作。
承包人须提供建设、监理、跟踪审计、设计等单位满足办公要求的场所及各类办公设
施(电脑、打印机除外),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
承包人搭设、布置的临时设施等应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影响发包人后续专项工程的施工,
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拆除、重建或者变更线路等,且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与发包人无关。
安排专人 24 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非夜间施工照明应注意安全要求,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xx;
身份证号:320925199102233641;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 23221227180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 B(2023)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xx标准化现场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
实施施工管理,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8 天,项目部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引起的加
班费、福利等的增加费用已经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中。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
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途项目经理需离岗必须履行书
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的,向发包人承担 1000 元/人•天
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 7 天以上的,
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勒令承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
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请求。由此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勒令承包人限期
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支
付请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勒令承
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
工程款支付请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
合同,勒令承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勒令承包人限
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支付请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勒令承包
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勒令承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
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请求。由此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途项目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除项目经理之外人员)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
意而擅自离x的,将要求承包人承担每人每天 500 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 7 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勒令承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承包人
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请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现行文件要求及时配备到位。所有人员有持证要
求的必须持证上岗,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如有任何人员
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将有权要求更换此人员,直到更换至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为
止。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如发生,发包人则视为违约行为,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勒令承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拒绝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请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分包合同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对其完成的施工现场成品移交给发包人前进行保护,不得随意
破坏已完工的工程。如破坏需及时按原状修复,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另
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修复,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安排的施工单位报价并经发包
人核定后,按 2 倍的价格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减,且承包人无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提交方式:保函;保函金额:245000.00
元;提交时间:承包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 7 日内,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效
期限: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 30 日。采用保函时,承包人应保证保函有效,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2)提交方式:现金;履约保证金金额:245000.00 元,承包人在收到成
交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发包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违约情形之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3)保险公
司保证保险;保险金额:245000.00 元;保单结束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30 日。承
包人可以选择上述任意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
注:对提供"信用中国(江苏盐城)"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 AA 评级及以上采购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合同订立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及全面地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及三方的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无偿提
供给发包人、监理人现场办公用房。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xxx;
职 务: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工期延误。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
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
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⑴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承担不低于
签约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若承包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发包人有权处理
相关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⑵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报告并做好防护,如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报告和保护而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xx施工要求组织施工,保
持场地整洁卫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⑶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足够数量的红色安全帽,每顶安全帽按发包人要求印制专用
logo,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⑷施工前,承包人自行到建设、城管、绿化等主管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缴纳押金和办
理备案,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⑸承包人已自行勘察现场,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切施工矛盾、地方矛盾及由此
发生的费用与发包人无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⑹关于有关施工相应的费用计取要求:本工程各种方案评审费用、各种验收费用、产
品考察费用、资料入档费用按相关规定确认承担方。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大建【2020】117 号文执行。
6.1.6 关于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大建【2020】117 号文“关于印
发《盐城市大丰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后三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
书面方案后 7 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
修订的书面方案后 7 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剥离
检查且验收合格。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
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从到期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3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⑴在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对部分要求较高材料和设备列出三家及三家以
上符合要求的厂家品牌同档次产品供承包人选择,承包人必须选择推荐品牌中的材料或设
备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推荐品牌。
⑵因项目特殊要求,发包人主动要求变更材料和设备品牌的,由发包人组织对变更前
和变更后材料进行询价(同档次材料、设备不代表同等价格,所有同档次材料也需要询价确
定差价,下同),结算时调整两者的差价。
⑶因承包人原因无法采购招投标要求材料设备,经发包人同意的,由发包人组织对变
更前和变更后材料设备进行询价,结算时调整两者的差价。原则上材料、设备单价均不核
增。导致工期延长的,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⑷未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材料和设备,由发包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是否认可变更后
的材料设备,若不认可,则不予结算,并由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处罚意
见;若认可,由发包人组织对变更前和变更后材料设备进行询价,结算时调整两者的差价。
原则上材料、设备单价均不核增。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
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现场
发包人代表及工程监理的指令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 10.1 范围还包括:由承包人实施的列入专业工程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
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
按照下述“专用条款 12.1 款 A.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规定调整。
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
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
下方法确定:依据谈判文件明确的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
组价方法组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结算综合单价,其中:材料价格按 2024 年第 2 月
份《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大丰区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计取,大丰区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
缺项的按 2024 年第 2 月份《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盐城市区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计取;上
述两项均缺项的材料的价格、品牌,由承包人于工程实施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
确认后方可购买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及品牌。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投标报价(扣除招标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规费和税
下浮率=1- ×100%
招标预算价(扣除招标预算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材料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总价及上述四项的规费和税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虽列入签约合同价,但不属于承包人
所有,暂列金额结余归发包人所有。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⑴材料价格调整: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
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
风险的原则,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执行江苏省建设厅xx价〔2008〕67 号文“关于加强建筑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分类:主要建筑材料按照单位工程响应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
位工程费 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10%以
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
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
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与合同工程基准期
当月的材料信息价的差额,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发包人招
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执行月份的信息价。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信息价)/同类材料总用
量。
“每月实际使用量”原则上按实际施工期当月监理、发包人确认的“月计量”工程量
计算。设计变更、签证(联系单) 事项等按监理、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发生量计入同期“月计
量”的工程量内。
当施工期间因非施工单位原因未对每月实际使用量进行统计且从其它资料上也无法统
计时,按此材料施工期间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计算
差价。材料费调差期按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不含桩基)确定材料费调差期,大于等于半月
的按整月份计算,小于半月的不计算,材料用量按不同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含量计算。
⑵人工费调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数量×(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基准日人
工工资指导价)×中标下浮率,人工费调整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
价是指合同工程基准期的人工工资指导价。
参照《GB50500-2013 清单计价规范》精神,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时,人工费用不调整。承包人投标
时未套用定额组价而采取独立费报价的清单,人工费无法分析时,人工费用不调整。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该部分人工费不调整。
特别提醒:涉及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联系发包人、监理
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按文件调整的时间节点办理已完工程量书面确认签证手续。
12.1 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约定内的施工期间的材料、机械、人工市场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约定内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结算价=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及上
述三项的规费和税金) ±变更工程价款±谈判文件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上式中谈判文件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A.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不超过 15%时,其综合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B.当结算审定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较变化大于 15%,且中标单价与经审查合理的已
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过后的招标预算价相比较,单价偏差幅度不超过 15%的,其综合单价执
行中标综合单价。
C.当结算审定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较变化大于 15%,且存在不xx报价时,则必须
进行调整,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结算审定工程量与中标单价正常计算;
第二步:对结算审定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较变化大于 15%的这部分工程量进行调整,
调整公式为:
1.结算审定工程量增加大于招标工程量 15%时,增加的超出招标工程量 15%以外的工程
量涉及的工程造价调整公式为:(招标工程量*115%-结算审定工程量)*(中标单价-重组
单价);
2.结算审定工程量减少大于招标工程量 15%时,减少的超出招标工程量 15%以外的工程
量涉及的工程造价调整公式为:(招标工程量*85%-结算审定工程量)*(中标单价-重组
单价)
第三步:将第一步及第二步的两个结果相加得到最终结果。
注解:
①本条款不xx报价是指相对应单项投标报价与招标预算价按照中标下浮率相比上下
浮动超过 15%。
②重新组价原则是按照标底价格执行中标下浮率。若标底价格失真或者不存在则由承
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按照谈判文件约定套用相应定额,执行中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
行招标时谈判文件中明确《盐城工程造价》的材料市场信息价、参考价),经发包人确认后
调整。
(2)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招标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
变更等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约定:
A.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率进行调整,当一个合同项目由
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经考评的措施费核定单仅显示主要单位工程考评费率时,其它单位工
程基本投入费率全额计取,标化增加费率按项目所达标化标准进行计取,基本综合评价费
率按比例计算。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办理现场安全xx措施费核定时,由
发包人出具无法办理现场安全xx措施费核定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确认承包人在施工期间
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且安全xx施工措施足额投入后,审计部门按现场安全xx措施费基
本费率的 60%结算(投入费率)。)
B.其余措施项目费用参照“xx价〔2014〕448 号”文件精神结算。
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按原招标措
施费清单单价调整原设计方案与新设计方案措施费差值,如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另按相
关约定执行。如原招标单价措施费清单缺项的,按原设计方案和相应计价定额计算缺项清
单的措施费用与新设计方案措施费的差值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新设计方案组价涉及到的
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均按基准单价(为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基准期为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
下同)执行。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该方案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同意),引
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按上述发包人原因变更的方法调整原设计方案与新设计方案措施
费差值,且不核增。
(3)材料价格调整:
调整办法见专用条款 11.1 款。
(4)人工工资单价、税金方面的约定:
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
程税金、规费、人工工资单价发生变化,并由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工
程价款:
A.人工费调整
调整办法见专用条款 11.1 款。
B.税金调整方法
按照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进行结算,因政策性税金税率调整时按文件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款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7 日前,承包人组织进场施工,经发包人验收
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2014 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企业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 20%的资金,
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 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7 日前,承包人组织进场施工,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具备开工
条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规发〔2021〕4 号)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存入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包含预付款、发包人存入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农民工工资);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至应付结算价款的 97%;
(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无违约情形一次性结清(但
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本工程由发包人委托工程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发包人依法依规
组织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依
法追偿。承包人送审结算额核减率在 5%以内的,结算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率在 5%(含)
以上的,结算审核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注:(1)、签约合同价款指扣除暂列金、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发包
人供应的材料及其规费和税金后的价格。(2)、按上述进度付款无任何利息补偿。(3)、付
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通过合同规定的银行结转。(4)、承发包
双方应当在期中支付时完成已完成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工作。(5)本工程
竣工决算最终按发包人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结算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
结算依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
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
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
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运出现
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结算资料中承包人必须提供有发包人、监理签名确认的临时设施
拆除(包括塔吊基础)的工程签证单,如未提供,经核查发现承包人未拆除的,一律按相
关计价定额计算(不下浮)并按 2 倍在结算总价中扣减。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同专用合同条款 7.5.2。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完成承包内容且验收合格,接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5 天内完成退场。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
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
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二十四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按工程款审计结算总额 3%的比例预留质量保
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执行,该条例未明确项目的保修期按 2 年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 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
工质量;③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④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
包人给予某种补偿。
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且承
包人承担签约合同总价 20%违约金。
承包人严禁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在解除合同
后 10 日内将已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无条件移交发包人且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 20%违约
金。发包人将已建工程报送竣工结算审核,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结算审计单位的竣工结算
审核结论作为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质
量、进度符合相应规定和标准。如有问题,除必须整改到位,另外监理每发一次书面整改
意见,结算时扣 1000 元;发包人每发一次书面整改意见,结算时扣 2000 元;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工期违约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7.5.2 条执行。
安全施工违约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6.1.1 条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发包人部分)、第三者责任险等
保险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工程结算时不另列项目计算该项费用给承包人。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
21.1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吊装机械费及
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包括地方矛盾的协调处
理、红线内无法安置的须自行租借场地等)考虑到签约合同价款中,工程竣工结算时相关
费用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
被批准。
21.2 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
21.3 项目组成员变更
本工程中标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发生下列情形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项目
组成员方可变更:
1、项目组成员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项目组成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相应岗位资格的;
3、项目组成员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项目组成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5、项目组成员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
分之一以上的。
注:更换项目组成员,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
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承包人每更换一次项目组成员,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的违约金。更换属于第 3
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组成员的通知,该通知应当经发包人及其
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工程师签署。更换属于第 4 项情
形的,备案时应该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更换属于第 5 项情形的,备案时应提供二
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或者项目组成员长期不在岗的,属于
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需要更换项目组成员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组成员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
者。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组成员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1.4 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且无签证或设计变更时,增加部分原则上不予结算。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承
发包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减少部分在发包人书面确认满足使
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实调减。
21.5 对建设工程合同外发生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由发包人出具书面
情况说明或签证后,根据签证按市场价结算。
21.6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现场无法施工或工程量减少,且承包人此部分材料、设备已
购买并运至施工现场,在结算申报时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移交单及明细、移交原因情况说
明,但移交和实施的总数量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量,结算价在扣除原清单综合单价后,按移
交数量的市场价与响应报价的低值×本工程计价税率后进行计算,其它费用不计。
21.7 如不存在因位置、施工难度等情况,单位工程出现清单特征相同中标单价不相同。
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总量±15%时,±15%以内的工程量按比例分摊,执行投标单价;±
15%以外的工程量,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价下浮,有不xx报价情况的按不xx报价处理办
法处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大丰港九龙路(低碳产业园段)道路路面提升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二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二十四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双方共同利益,有力保障大丰港九龙路(低碳产业园段)道路路面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安全、高效、优质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 甲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有权调取、查验乙方生产经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二、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现有的安全要求。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负责。
(二)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一必须五到位”。具体包括:
1、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建设。增强法制意识,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责任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安全台账并定期上报。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注册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安全投入到位。乙方要确保安全投入使用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投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工人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4、安全教育培训到位。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法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全员安
全生产意识,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三级安全教育”的相关资料,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让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主动自觉地优化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乙方必须具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工程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具备工程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严禁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注册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5、安全管理到位。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明确专人管理,安
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应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风险辨识管控,严格监控重大危险源,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
6、应急救援到位。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及时评估修订应急救援预案。以不发生亡人事故,或有较大负面影响的非亡人事故,全面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为目标,确保施工安全,并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负责。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取得检查检测合格证书,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乙方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乙方要立即执行予以整改,由此发生的损失乙方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要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或工程一切险(如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参保凭证交甲方备案。若乙方未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甲方对此有权对乙方予以处罚,并督促其补办保险。
(六)自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乙方负责工程全程安全管理。乙方应加强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及时采取临时性保护和补救措施。在此期间如发生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