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訂定目的及依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股權管理作業,確保各項股權申報符合法令規定,爰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
(股權管理範疇)
第二條 x公司股權管理,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股權管理單位)
第三條 x公司股權管理單位為董事會秘書處。
管理單位辦理各項股權管理及申報作業,應符合主管機關核頒之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得視業務需要委任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內部人及關係人之定義)
第四條 一、內部人: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二、關係人:
(一)本公司內部人為自然人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董事為法人代表人者亦同(含代表人本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1.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2.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3.對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三、前揭內部人及關係人範圍包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轉換規定,本公司所持有百分之百股份子公司之內部人及關係人。
(內部人及關係人之義務)
第五條 x公司之內部人及關係人應依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規定辦理,包括:一、持股轉讓之事前、事後申報。
二、股票質權設定、解除之處理(不得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庫藏股實施期間及新上任六個月內持股賣出之禁止。
四、短線交易之禁止、內線交易之禁止等。另全體董事應遵守最低持股成數之維持。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定義及範圍)
第六條 一、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三、關係企業:指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之企業;
四、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所定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所定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xxx以內血親。二、同一法人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
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義務)
第七條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並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分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並應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辦理。
(附則)
第八條 x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原總經理於95.03.06核定及 98.12.25修訂之股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備註:
99.08.05 第四屆第 4 次董事會核定。
104.06.25 第五屆第 29 次董事會修訂第四條、第五條條文,104.7.1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