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业务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三章 租借基准费率第四章 发 票
第五章 费 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附 1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资格申请表
附 2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服务费明细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业务,维护租借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会员、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开展的实物租借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租借业务是指上金所会员、客户通过上金所为其开立的实物账户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借给另一会员、客户,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费率,收回等量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或等值货币资金及孳息的行为。
第四条 租借双方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约定期限、利率或者费率等,做好客户准入、借前和借后管理、风险控制、监管备案、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会员开展租借业务的实物登记托管、实物过户等指令可根据需要自行办理,客户应委托其会员代为办理。
第六条 租借双方需签订租借业务合同,并根据合同据实提交租借业务申报。上金所可根据需要调阅租借合同。
第七条 国内会员、客户之间以及国际会员、客户之间可开展主板或国际板交割品种租借业务。
第八条 除黄金进口业务及其他认可的跨境业务外,国内会员、
客户不得与国际会员、客户开展租借业务。
第九条 为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率,对租借业务参与主体实行白名单制度。
第十条 具备上金所金融类会员资格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可向上金所申请借出方白名单资格。
第十一条 具备上金所金融类会员资格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备上金所综合类会员资格的机构等可申请借入方白名单资格。
第十二条 拟申请进入白名单的业务主体,需向上金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资格申请表》(附 1)及书面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纳入白名单。
第十三条 上金所可以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或在租借双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时,对白名单资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租借预申报。借出方需在租借借出(或续租)业务开展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过上金所会员服务平台提交预申报。
第十五条 预申报处理分为系统自动处理和人工流程化处理。预申报的双方均具备白名单资格,则预申报由系统自动完成校验和确认。预申报的业务主体中有一方不具备白名单资格,则预申报由上金所人工流程化处理完成校验和确认。
第十六条 租借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租借双方通过上金所会员服务平台分别提交租借申报,填写预申报编号、租借合同编号、租借到期日、租借期限、名义本金、租借年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交割品种、仓库、标准重量等实物明细信息。
第十七条 租借实物涉及白银的,借出方需在租借申报时明确条块明细。
第十八条 租借过户。租借申报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租借申报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将实物由借出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入方实物账户。
第十九条 归还申报。租借双方通过上金所会员服务平台分别向上金所提出租借归还申报,填写归还的交割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等。
第二十条 归还实物涉及白银的,借入方还需在归还申报时明确归还的条块明细。
第二十一条 归还过户。租借归还申报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归还申报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将实物由借入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出方实物账户,扣减该笔租借余额。
第二十二条 租借可以申请部分归还。归还实物可以为同种实物的不同交割品种。借入主板交割品种必须归还主板交割品种,借入国际板交割品种必须归还国际板交割品种。
第二十三条 利息结算。租借双方如需委托上金所代为结算租借利息,双方可在提交归还申请时填写本次借入方需支付的租借利息金额,上金所在日终结算时代收代付租借利息。
第二十四条 租借状态变更。租借合同到期日,借入方未能归还实物的,借出方应按租借合同及时处置,处置结束应通过会员服务平台进行租借状态变更登记,填写变更重量及变更原因。系统自动对借出方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校验,扣减租借余额。
第二十五条 租借续租。租借到期时,租借双方经协商决定续租的,应分别通过上金所会员服务平台办理续租,填写续租预申报编号、续租合同编号、续租到期日、续租期限、名义本金、续租年费率、续租标准重量等信息。系统自动对双方提交的续租申请进行校验,完成续租登记。
第二十六条 每笔租借续租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原租借期限,续租重量不超过原租借余额。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之间办理租借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租借期限,业务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三章 租借基准费率
第二十八条 为完善黄金市场基础指标,上金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租借基准费率,供市场参考。
第二十九条 租借基准费率是指上金所指定报价银行团成员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自主报价并确定的费率,该费率是金融机构间、单利、无担保费率。
第三十条 上金所负责制定租借基准费率相关规则,确定基准费率计算方案,维护租借基准费率系统,提供报价界面,确保租借基准费率相关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报价行应基于市场实际情况独立开展当日基准费率报价,不得相互参照。报价行应对全部期限进行报价,保证报价完整性及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上金所可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和调
整报价行成员,规范报价行行为,监督和管理租借基准费率运行。
第四章 发 票
第三十三条 上金所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在上金所备案的主板会员、客户借入主板黄金、铂金交割品种的租借业务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第三十四条 借入方借入黄金、铂金实物后,选择“租借提货”办理出库且通过上金所买入实物归还该笔租借业务的,上金所根据其出库及买入成交记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五条 借入方将实物存入上金所指定仓库用于租借业务归还的,上金所不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六条 租借双方办理借出、续租业务需分别向上金所缴纳租借服务费,费用标准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服务费明细表》(附 2)。
第三十七条 租借服务费在双方办理借出、续租业务时一次性收取,租借归还无需缴纳租借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租借实物、租借归还实物参照现货买入、现货卖出计算仓储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理的客户开展黄金租借相关业务,有义务准
确向其会员提供业务开展所需材料,否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租借双方在签订租借或续租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借双方均知晓本细则,否则由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租借双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上金所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金所。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9 日起实施,原《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1: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单位客户代码 | |||
申请单位地址及邮编 | |||
申请业务资格类别 | ○借出方白名单资格 ○借入方白名单资格 | ||
会员类型 | ○综合类 ○金融类 | 是否为银行业存 款类金融机构 | ○是 ○否 |
是否为上金所金融类会员分支机构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业务联系人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邮箱 | ||
申请单位签章: | |||
申请单位声明 | 本单位自愿申请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白名单资格,本申请所填写的全部信息均经核实准确有效,本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
注:书面说明材料另附。
附 2: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服务费明细表
品种 | 租借服务费 | |
隔夜租借业务 | 非隔夜租借业务 | |
黄金 | 0 | 2 元/千克/月 |
铂金 | 0 | 2 元/千克/月 |
白银 | 0 | 1 元/千克 |
注:1.隔夜租借业务是指当日完成实物租借过户,次日到期,期限为一个自然日的租借业务; 2.黄金、铂金品种租借业务收费,一月按三十天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3.费用标准调整根据上金所公告执行。